📖 本章考點 · 第 4/12 站
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1 次

共同正犯與中止犯

多人犯罪裡回頭的那個人:收手不夠,要擋下結果,減免也只歸他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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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多人犯罪裡回頭的那個人,收手不算,擋下結果才算。

少了這一條,一人喊停就能替全體脫身。

看到這些字

這一站上場
二人以上一起下手 其中一人『心生悔意』『盡力阻止』 題目問沒回頭的那個人
不是這一站
從頭到尾只有一個人 結果已經發生

判斷路徑

題目問誰?回頭的,還是繼續幹的?

他只是收手,還是去防止結果?多人版沒有『收手就算』;盡力了、由別人擋下的一樣算。

同夥呢?結果不發生非出於他的意思,原則上論障礙未遂。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給回頭的人
己意擋下結果,換減輕或免除其刑
守被害人這邊
只自己收手不算:結果沒被擋,危險一點沒少

誰付了阻止結果的成本,減免就跟著誰走。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

四人共謀在超商飲料下毒勒索,放置完成後丁悔悟並全數回收。丁能主張中止嗎?

先寫既遂時點,再談中止。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定既遂時點,再談中止
  • 多人版要防止結果,抽手不夠
  • 減免只歸丁,甲乙丙不沾光

你剛拿下什麼 誰拿得到中止、誰只能論障礙未遂,以及為什麼。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單人版的完整要件在那一站

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問乙;選項取其要旨)

甲、乙共謀綁架 A 勒贖,下手之際 A 奮力反抗,甲心生悔意盡力阻止乙、力有未逮,經路人 B、C 協助,A 終免於被綁。問乙的刑責。

✓ (A) 論擄人勒贖罪之未遂犯
(B) 與甲等同論處
(C) 尚未進入勒贖階段,只論剝奪行動自由
(D) 屬不能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A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主體錯置

同一份事實,把回頭那個人的減免順手發給繼續下手的同夥(該題的 B)

解毒劑 減免一身專屬,不因共同正犯關係擴散;同夥這邊結果不發生不是出於他的意思,論障礙未遂

被擋下=不能犯

看到被同夥、被路人擋住,就往不能犯寫(該題的 D)

解毒劑 不能犯要兩個要件一起到位: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而且無危險。外力擋下是障礙,行為本身的危險仍在

把單一犯罪拆成兩段

還沒開口勒贖,就說只成立剝奪行動自由(該題的 C)

解毒劑 擄人勒贖是單一犯罪,著手於擄人即著手於本罪,尚未進入勒贖階段仍論本罪未遂

多欄比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一份綁架事實,主體換人,結論怎麼翻

比較點甲(心生悔意、盡力阻止)乙(繼續下手)
他做了什麼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結果是路人擋下的繼續下手,被甲與路人阻止
走哪一條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後段:已盡力防止=準中止結果不發生非出於己意=障礙未遂
結論擄人勒贖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擄人勒贖未遂,依處罰未遂的明文論罪,不減免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圈出題目問誰:問繼續幹的那個,直接往障礙未遂寫;問回頭的那個,才去檢驗他有沒有去擋結果。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命題慣用手法是拿同一份多人犯罪事實輪流問不同人,主體一換答案翻面,一試先確定問誰,再看選項。
  • 它站在中止未遂、障礙未遂、不能未遂、著手實行、擄人勒贖這幾個考點的交會口,複習時綁在一起看,不要單獨背。
  • 申論裡它是大題中的一段,不是一題:罪名先處理完,再處理『誰能主張中止』。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會單獨出一題,而是大題裡的一段:罪名(下毒、恐嚇取財)先處理完,再回頭處理誰能主張中止。

寫在哪
認定既遂時點之後、下結論之前
寫多少
既遂時點一句、中止之門開不開一句、減免歸誰一句
不要做
不要展開成中止犯專論,它是收尾不是主菜

順序寫反最傷:先談中止再回頭定既遂時點,整段結論會跟自己打架。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多人犯罪+中途有人回頭

題目把同一份事實切成兩問:先問繼續幹的人,再問回頭的人

  1. 共同正犯先立:把共謀與各人分工寫具體(誰買、誰下毒、誰放置),不要只寫『四人都有參與』,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就全部事實負責。
  2. 定既遂時點:置放完成即既遂的抽象危險犯,這一步決定後面全部。
  3. 才輪到中止:中止全套以犯罪未既遂為前提,既遂之後回收再徹底也回不了頭,僅得為量刑之有利審酌。
  4. 附論檢驗完整度:若事實提前到置放前,單純抽手仍不夠,須阻止其他人或防止結果,才有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適用;勒索信未寄=恐嚇尚在預備,沒有處罰預備的明文,這部分不成罪。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共同正犯的認定句寫出具體分工,不是一句『四人都有參與』
  2. 既遂時點先定:置放完成即既遂
  3. 中止以未既遂為前提:既遂後的回收只剩量刑審酌
  4. 多人版的門檻:收手不夠,須防止結果或已盡力防止
  5. 減免一身專屬:丁拿到的,甲乙丙沾不到
  6. 勒索信未寄:沒有處罰預備的明文,這部分不成罪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順序寫反 先論中止、後定既遂時點,整段結論打架
把回收寫成中止 既遂之後回收再徹底也回不了頭,只能當量刑上的有利審酌
減免外送 把丁的減免寫給甲乙丙一起沾
共同正犯一句帶過 只寫『四人共謀』,沒把分工寫進認定句
勒索信也算未遂 信還沒寄就寫恐嚇取財未遂,漏掉它還停在預備
高分卷長這樣 先把共同正犯與分工寫實,再定既遂時點,最後才讓中止上場;收尾補一句「若事實提前到置放前會怎麼變」,要件掌握度就看得出來。

變形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誰當主角

  • 問回頭的人→檢驗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
  • 問繼續幹的同夥→原則上障礙未遂

換時間點

  • 著手之後、既遂之前→中止的門開著
  • 既遂之後→門關上,只剩量刑審酌

換事實皮

  • 綁架勒贖
  • 飲料下毒勒索
  • 恐嚇取財

皮怎麼換都行,骨架永遠是三問:問誰、走到哪一步、他做了什麼。

破關條件

  • 我能默出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並說出它跟第 1 項差在哪:多人版沒有『自己收手』這個選項
  • 看到多人反悔題,我第一個動作是確認題目問誰
  • 我能一句話說明同夥為何只論障礙未遂:結果被擋不是出於他的意思,中止的減免又不移轉
  • 我能用不能犯的兩個要件(不能發生結果+無危險)擋掉『外力阻擾=不能犯』的誘答
  • 我知道擄人勒贖著手於擄人即著手於本罪,不拆成剝奪自由與勒贖兩段
  • 申論我會先定既遂時點再論中止:既遂之後只剩量刑審酌
  • 我能在 30 秒內口述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的正解理由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效果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 1 項是單人版,含『因己意中止』;第 2 項是多人版,只給『防止結果』與『已盡力防止』兩條路,沒有單純收手這一格。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 2 項是限縮: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同夥的未遂就罰不下去。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兩個要件要一起到位;被人擋下不等於無危險。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第 3 項(擄人勒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未遂有處罰明文,所以同夥的障礙未遂罰得下去。

刑法第 346 條第 3 項(恐嚇取財未遂)|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只罰未遂,沒有處罰預備的明文—勒索信還沒寄,這一段不成罪。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考要件辨識)。

申論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配角,30 分,考要件辨識)。

同一份綁架事實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改問甲,走的是準中止,甲面的完整拆解在『準中止犯』。

律師卷未見這個考點,近五年也沒有再出現。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文中所稱實務見解,指各該年度題目考選部公布答案所採的立場。

條文逐字取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並標明最後修正公布日期。

歷屆題目引用到民國 113 年為止。

給分面的判斷(採分點、劑量、低分死法)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前面四節都預設了同一件事:這群人心裡有個「講好」。上一節你已經看到那個「講好」有多黏,連想退出都得付出擋下結果的代價。下一節把它整個抽掉:如果誰都沒有惡意,只是各自不小心,這條鏈子還存不存在。抽掉之後剩下什麼,正好回頭替第一節那張門票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