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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3 次

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之歸責

一個人失手打死了人,沒下手的其他人要不要一起扛?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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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閱讀: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只在這些詞之間換字:

加重出局,只負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不能預見」
傷害致死之共同正犯
「能預見」
殺人罪
「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 「有致死結果之犯意聯絡」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兩人約好教訓對方,一個下手過重把人打死了,沒下手的那個要不要扛這條人命?

共同正犯說『你們是一體的』,加重結果犯說『能預見才加重』;少了交叉點,不是連坐一條人命,就是統統切乾淨。

判斷路徑

他們約好的,是打到什麼程度?

犯意聯絡的範圍=歸責的起算基準。

死亡是誰的手筆?

下手的人先過一遍:傷害有故意,對死亡無故意但客觀能預見。

其他人對這個死亡,客觀上能不能預見?

這一問決定的是罪名,不是要不要負責。

兩邊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實務|意外歸團體
犯意聯絡範圍內所生的加重結果,各共同正犯以客觀能預見為限,同負其責。
學說|意外歸下手的人
預見可能性逐人判斷;沒動手的人,對『踹錯部位』這種風險未必可預見。

兩說都認的邊界:另行起意的過剩行為,原則上由他自負。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30 分申論)

先自己寫

甲、乙約好教訓 A,只有輕傷的故意;甲下手過重致 A 死亡,乙隨即趕到而尚未出手。甲、乙應如何論處?

兩說都要寫,先甲後乙。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乙尚未出手不是未遂:下手者既遂,效果及於全體
  • 兩說攤開再擇一,管見要有理由句
  • 結論一人一罪名,不打包

你剛拿下什麼 多人動手、一人失手致死,其他人踩哪一格、兩說怎麼站隊。

接著讀 → 共犯關係之脫離 同一句骨架換個人問:中途退出的那個還算不算?

四個程度門檻,四個罪名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合毆致死,其他人的用語落在哪一格,罪名就換一個

題目寫的字法律上是什麼其他人的罪名
不能預見(或『無論能否預見』)刑法第 17 條的反面排除:不能預見,加重其刑的規定就不適用傷害罪之共同正犯,死亡不加重
能預見客觀上的預見可能性,與他主觀上有沒有預見不是同一件事傷害致死之共同正犯
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已經是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間接故意殺人罪
有致死結果之犯意聯絡對死亡有故意的聯絡,與加重結果犯無關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其他人該掛哪個罪名。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無論能否預見』

把加重結果犯寫成不管預不預見都算,讀起來很像『一體的』那句原則

解毒劑 刑法第 17 條是反面寫法:不能預見,加重其刑的規定就不適用,其他人只剩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前半句是真的,罪名是假的

選項寫『乙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甲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乙確實要負責,而且負更重的責

解毒劑 錯的是罪名標籤。讀到『應負○○罪』就把罪名當成考點本體:要負責,不等於負傷害致死之責。

擄人勒贖致死寫成結合罪

舊筆記把強押過程中碰撞致死寫成刑法第 348 條

解毒劑 沒有殺人故意的碰撞致死,走刑法第 347 條第 2 項的加重結果犯;第 348 條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的結合罪,前提是對死亡有故意。

秒殺法

選項只在『能預見/有預見/犯意聯絡』之間換字,就是在考程度門檻:傷害致死之共同正犯只住在『能預見』那一格,往下加重出局,往上變殺人。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頭部數下,因下手過重,致A顱內大量瘀血,送醫後不治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與乙兩人之罪責,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無論能否預見,均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 (B) 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能預見,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C) 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D) 乙若與甲有致死結果之犯意聯絡,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無論能否預見』撞上刑法第 17 條的底線:加重結果犯不是絕對責任,能預見是不能讓步的門檻。
  • (B) 應選。『能預見』=客觀上的預見可能性,正是加重結果對共同正犯的歸責門檻;共同毆打頭部,死亡屬客觀可預見的典型風險。
  • (C)『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已經是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間接故意,乙該當的是殺人罪,罪名標籤寫『傷害致死』就錯了。
  • (D)『致死之犯意聯絡』=雙方對死亡有故意的聯絡,應論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與 (C) 同一種錯法。
  • 最陰的設計:(C)(D) 的前半句都是真的—那些情形下乙確實要負責,而且負更重的責,錯只錯在罪名。

這一站怎麼考、怎麼答

  • 一試不考判例字號,考的是四個程度門檻分不分得清;把用語背熟,比背字號有用。
  • 歷屆四次都是大題裡的次要考點,沒有以它為主角的題目,寫的時候別擴張成專論。
  • 問「甲、乙應如何論處」=逐人逐罪完整檢驗,不是給一段共通結論。
  • 題幹寫「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細分析論述」時,兩說對立+管見是題目點名要的;只寫一說等於當面拒答半題。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以兩種面孔出現:合毆失手型(二人約好傷害、一人下手過重致死,問甲、乙應如何論處),以及強盜、擄人勒贖大案例裡,被害人死亡對接應者、退出者、教唆者的歸責。

當整題主軸(25 分型)
全題 22–25 分鐘;歸責論證可放大到 500–700 字(下手者 150 字、未下手者兩說+管見 300–400 字、界限與結論 100 字)
30 分大案例裡的次要考點
約 10–15 分、8–12 分鐘、300–450 字;兩說各 2–3 句+管見 2 句就夠
配速
下手者的傷害致死檢驗是入場券,快寫;未下手者的歸責兩說才是給分主戰場,慢寫

分數與字數是我們依歷屆題型重建的建議值,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合毆失手

二人約好傷害(題目常寫明只有輕傷的故意),一人下手過重致死,問甲、乙應如何論處

  1. 先論下手者:傷害致死。客觀(傷害行為+死亡結果+因果與客觀歸責)、主觀(傷害故意;對死亡無故意但客觀上能預見),小結論。這段是入場券,快寫。
  2. 未下手者的共同正犯基礎:犯意聯絡(事前約好打人)+行為分擔。關鍵句:共同正犯之既遂,不以各共同正犯均已親自實行為必要;『乙還沒出手』不是未遂,下手者既遂的效果及於全體,未下手者至少成立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3. 死亡加重結果是否及於未下手者,兩說展開:實務(犯意聯絡實行過程內所生加重結果,以客觀能預見為限同負其責)對上學說(逐人審查對特殊風險的預見可能性,未出手者與死亡無直接因果貢獻,不應及於)。
  4. 管見站隊+理由句:例採修正之整體歸責,判準是死亡是否屬共同傷害行為的典型附隨風險;共同毆打失手致死屬典型風險,未下手者客觀上亦能預見。
  5. 界限檢查:若其中一人另行起意拔刀殺人=過剩行為,超出犯意聯絡範圍,原則上由該人自負殺人罪,其餘的人仍回到『能不能預見』檢驗傷害致死。
  6. 逐人下結論:一人一罪名,不打包。
B 型|大案例分工

強盜、擄人勒贖大案例中,被害人死亡對接應者、中途退出者、教唆者的歸責,是眾多子爭點之一

  1. 逐人跑三格:參與形態(正犯/教唆/幫助)→基礎罪名(強盜、擄人勒贖)→對死亡結果的歸責。
  2. 接應者:分工參與=共同正犯;拘束他人行動自由過程中的碰撞、掙扎致死屬典型風險,客觀可預見,致死加重同負。
  3. 退出者:走共犯關係之脫離。已著手後僅消極退出、未排除先前行為的因果貢獻(被害人仍被押著),基礎罪照負;死亡發生於退出之後,加重責任視其因果貢獻是否已中斷而定。
  4. 教唆或幫助者:先定參與形態(教唆之教唆、教唆之幫助),再依從屬性接所教唆之罪;就正犯引起的加重結果,同以能否預見為斷。

閱卷的人在找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下手者:傷害致死完整檢驗,含「對死亡無故意、但客觀能預見」一句
  2. 未下手者: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明白認定,不是默認成立
  3. 『未出手≠未遂』:共同正犯之既遂不以人人實行為必要
  4. 兩說對立展開(整體歸責對上個別預見)+管見有理由
  5. 『能預見=客觀情形,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不同』的定義句
  6. 界限:致死之犯意聯絡、另行起意=跳出加重結果犯,進殺人罪
  7. 大案例型:接應者、退出者、教唆者逐人歸責,脫離者另論脫離的有效性

哪一點值多少分是我們的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份清單的用途是檢查有沒有漏寫,不是分數保證。

怎麼死的,怎麼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乙還沒動手所以是未遂 共同正犯的既遂時點寫錯,後面的加重結果討論全部蓋在錯的地基上,這是合毆失手型的第一淘汰線。
甲乙都成立傷害致死,一句到位 結論可能對,但兩說零展開=分數主體沒碰到;題幹白紙黑字要求詳細分析論述時,結論式答法等於白寫。
戊退出所以不罰 脫離的有效性(有沒有排除先前的因果貢獻)才是給分點;一句『不罰』拿不到分,還暴露你不知道爭點在哪。
高分卷長這樣 逐人分段;門檻用詞精準(『能預見』『有預見』『犯意聯絡』三個詞絕不混用);管見有理由句(典型風險);結論一人一罪名。

低分樣態取材自我們自己的模擬答案,不是真實考卷。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犯意聯絡範圍+一人引起重結果+其他人客觀能否預見

合毆皮

甲乙約好把 A 打成輕傷,甲失手踹破內臟致死

甲=傷害致死;乙=傷害罪之共同正犯(既遂效果及於)+死亡歸責兩說;依實務,共同毆打失手致死屬典型風險、客觀可預見,成立傷害致死之共同正犯。

強押皮

甲丁強押 A 提款,丁在銀行外接應未動手,甲情急將 A 拉出車外撞地致死

拘束行動自由過程的碰撞死亡屬典型風險,丁客觀可預見,擄人勒贖致死之共同正犯同負。

脫離皮

著手強押後心生悔意、經應允退出,死亡發生在退出之後

基礎罪已著手部分照負;僅消極離去、未解救被害人=先前的因果貢獻未排除,脫離難謂有效;致死部分視因果有無中斷。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人物與罪名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跑一次判斷路徑。

換皮不換骨

先修的母制度

  • 加重結果犯(單獨犯版),刑法第 17 條兩個門檻不熟,共同正犯版免談

換事實外衣

  • 普通傷害罪→傷害致死,最常穿的一件
  • 強盜罪→強盜致死;擄人勒贖→擄人勒贖致死,大案例的皮

把『其他人』換人

  • 共犯關係之脫離:退出者對退出後所生死亡結果的歸責
  • 教唆犯:教唆傷害而正犯失手致死,同以能否預見為斷

出題人的變形從來不是換一個更難的理論,而是換人,把問號從沒出手的乙,移到接應的、退出的、獻策的身上。骨架句永遠是那一句:這個人對死亡結果,客觀上能不能預見?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典型附隨風險』『客觀預見可能性』這些規範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約好只打成鼻青臉腫」「踹到腹部內臟破裂」「人還被押在車上他就走了」,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默寫得出四個程度門檻與各自對應的罪名
  • b14 的採分點清單,默寫得出其中八成
  • 默得出刑法第 17 條與第 28 條全文,並用一句話說出交叉公式:共同正犯之一人引起加重結果,其餘的人以客觀上能否預見為斷
  • b16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
  • 口述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四個選項各對應哪一格,並說明 (C)(D) 為什麼前半真、後半假,不卡頓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如此,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門檻背不齊→回 b7;既遂時點寫錯→回 b13 A 型第 2 步;兩說寫不出→回 b4 與 b13 A 型第 3 步;大案例漏人→回 b13 B 型。

修法與制度變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94 年

刑法第 28 條把『實施』改為『實行』。

影響:陰謀、預備階段的參與,原則上不再成立共同正犯。

舊題要重解:94 年以前的舊題,若把預備階段的共謀者當成共同正犯處理,結論要重新檢查。

民國 108 年

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判例制度變革,未經選編為裁判全文可查者停止適用。

影響:引用判例字號的寫法要留意;這個考點所依的歸責基準,仍為實務通用法理。

以上兩點由我們依修法理由歸納,未逐字驗證修正理由原文。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條文只寫『皆為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是實務由此發展出來的歸責原則,而全部責任的範圍以犯意聯絡為界,不是無限連坐。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兩個門檻:分則要先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傷害致死、強盜致死這類法定清單,不能自創),行為人要能預見。條文是反面寫法—不能預見,加重就出局。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這條是天花板:『能預見』住在加重結果犯的世界;升級成『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就進了第 2 項的間接故意,罪名從傷害致死跳到殺人。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傷害致死)|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第 2 項是這個考點最常穿的外衣:基本罪是傷害故意,死亡是加重結果。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強盜致死)|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節錄第 1 項、第 3 項) 大案例裡的另一件外衣:基本罪是強盜,死亡一樣走加重結果的路子。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節錄第 1 項、第 2 項) 『因而致人於死』在這裡=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348 條那種『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是結合罪,前提是對死亡有故意,兩者不要混。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選擇題 1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

申論題 3 題: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30 分);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30 分)。四次都是大題裡的次要考點,沒有以它為主角的題目。

年度分布:民國 92、101、103 年;民國 109 至 113 年之間沒有直接考過。民國 92 年律師卷與民國 103 年司法官卷兩題事實幾乎同構(共同傷害、一人下手過重致死),相隔 11 年重出。

常一起考的考點:加重結果犯、普通傷害罪、強盜罪、共犯關係之脫離、教唆犯。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920 號判例(『能預見』指客觀情形,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不同)、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50 號判例(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共同正犯應否同負其責,以客觀上能否預見為斷)。這兩則的字號與要旨取自歷屆題目語料歸納,尚未調原文逐字比對,引用前請自行覆核。

民國 92 年律師卷沒有留存的官方解析可以逐字對照,因此本書第 3 層的拆解模板、得分點與低分死法都是我們的重建,不是考選部的評分標準。

條文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書引用的歷屆題目到民國 113 年為止。

上一節是意外從外面掉進來,這一節是有人想從裡面爬出去。方向相反,問的還是同一條鏈子的韌性:一個人的悔意,能不能把已經綁在一起的責任解開。順序不能顛倒:沒先看過那條鏈子連計畫外的死亡都拉得進來,你會以為喊一句「我不玩了」就能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