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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多人案件的接線器:把每個人接上正確的那條罪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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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四個選項都寫「甲乙成立○○罪之共同正犯」(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共同正犯是包裝紙,決勝的是罪名,先問:這兩個人都能成立這條罪嗎? 「互相掩護」「騎車搭載」「負責接應」;行為分擔已寫在題幹裡,沒碰到財物的人照樣背整個罪 請人頂替自己、要別人替自己作證;救自己的人、只有親自為之才能當正犯的罪,原則上掛不進來(見 b8)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甲持刀喝令、乙拿東西抵住被害人脖子:若每個人只對自己動手那段負責,就會冒出「抵脖子罪」這種東西。刑法§28 因此說: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皆為正犯,背的是整個犯罪,不是自己那一段。

沒有這一條,分工越細的人責任越輕

判斷路徑

這些人「能不能」一起成立這條罪?

掃主體紅線:有人在救自己嗎(頂替、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是不是只有親自為之才能當正犯(偽證)?無身分者靠刑法§31 掛入。

他們到底成立「哪一條」罪?

共同正犯多半是真的,勝負在鄰罪分水嶺:強暴到「至使不能抗拒」了嗎?被害人有沒有基於錯誤處分財產?

走到哪一步、要不要加重?

財物到手即既遂;既未遂原則上同進退,一人既遂全體既遂,但逾越犯意聯絡範圍的過剩行為由做的人自負。

這一條在分配什麼

擴張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只分到騎車、掩護那一小塊的人也背整個罪,分工不是減責工具。
限縮端|責任仍要個人化
過剩行為由行為人自負;民國 94 年修法把「實施」改為「實行」,通說認為只謀議、不動手者原則上不靠這條入罪:但實務仍承認共謀共同正犯,界線在 b8。

一個人要為別人做的哪些事負責。

先驗人、再驗罪、最後驗既未遂與加重;救自己的不罰,救別人的才罰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

甲實行殺人行為後,擔心被警方逮捕,乃以 1 百萬元為代價請乙冒充甲向警察局自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蓋住選項寫三句:乙成立什麼罪?甲能不能跟他成立同一條罪的共同正犯?為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關鍵在甲:就藏匿頂替這條罪而言,本犯隱避自己欠缺期待可能性;依本題公布答案的立場,請人頂替也不成立共同正犯—不成立的只是這條罪。

  • 我先問兩人各自能不能成立這條罪,不是看到兩人就寫共同正犯
  • 我把乙的行為對回條文的「頂替」,沒滑到「使之隱避」
  • 甲掛不進來的理由我寫得出來

(A) 甲乙成立頂替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B) 甲乙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C) 乙成立頂替人犯罪

(D) 乙成立隱避人犯罪

你剛拿下什麼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刑法§28→每個人背的是整個犯罪,外加會讓接線失效的主體紅線。

接著讀 → 強盜罪 升格線與加重都在那一站、藏匿人犯與頂替 主體紅線的家、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製作權決定掛哪一條

這個人掛得上共同正犯嗎

這張表在比:只問一件事:這個人能不能被掛成共同正犯?

掛得上
  • 只負責騎車靠近、全程沒碰到皮包的乙:駕駛就是行為分擔,照樣全額背強盜(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全程被綑綁、演被害人的乙:她是謀議者,又以身入局充當掩護(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
  • 只參與謀議、沒有親自下手的人:實務向來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但要交代他對犯罪的支配地位
掛不上
  • 花錢請人頂替自己的本犯,就藏匿頂替這條罪而言欠缺期待可能性(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
  • 求他人為自己作偽證的被告,偽證只有親自具結陳述的人能當正犯,其餘往教唆方向檢驗(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 謀議範圍以外的那一段行為,過剩行為由做的那個人自負,其他人在這一段掛不上

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不是掛不上,而是依刑法§31 掛入,但得減輕其刑。

三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罪名皮貼錯

案情走 A 罪、選項貼 B 罪的皮,「共同正犯」四個字照舊,讓你以為在考共犯,其實在考罪名。 所長令屬下改罰單,誘答偽造公文書或湮滅罪證(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強拉皮包拖行致昏倒,誘答搶奪(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鑑定後掉包翡翠,誘答竊盜(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解毒劑 走鄰罪分水嶺:有製作權的公務員自己填不實=登載不實而非偽造;強暴至使不能抗拒=已從搶奪升格強盜;被害人基於錯誤交付價金=詐欺而非竊盜。另外刑法§165 寫的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罰,行政罰單也不是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

T2 既未遂與加重埋伏

用「事後才發現沒拿到錢」「只是隨身帶把刀」誘你選未遂或普通罪。 計程車司機交出皮夾、事後分贓才發現裡面沒有財物;甲身上帶著水果刀(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皮夾強取到手即既遂,裡面沒有財物不影響;持刀=「攜帶兇器而犯之」,升為加重強盜既遂。

T3 主體錯置

把不能成立該罪的人包進「共同正犯」選項裡。 甲殺人後花 100 萬元請乙冒充自首,誘答「甲乙成立頂替人犯罪之共同正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選項 A)

解毒劑 本犯自我隱避欠缺期待可能性,就這條罪而言,頂替罪只抓頂替的那個人;再對準行為態樣,乙做的是「頂替」,不是「使之隱避」。

搶奪與強盜的升格線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與乙缺錢花用,由乙騎車搭載甲,沿路隨機尋找作案目標。二人行經某路口時,見 A 獨自一人行走於行人穿越線上,認有機可乘,由乙騎車靠近 A,再由甲負責下手強拉 A 側背於左肩上之皮包,A 驚覺之餘緊抓皮包不放。甲、乙為達取財物之目的,繼續強力拉扯前進,導致 A 被短暫拖行倒地,並因頭部碰撞地面受傷而昏倒後,二人方順利取得 A 的皮包,且迅速離開現場。問: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 (A) 強盜罪
(B) 搶奪罪
(C) 結夥搶奪罪
(D) 搶奪罪與傷害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起手式確實像搶奪(乘人不備掠取);但 A 緊抓不放後,甲乙繼續強力拉扯把人拖倒撞昏,強暴程度已達刑法§328 的「至使不能抗拒」,整個行為升格為強盜。;(C) 是干擾項:結夥要三人以上,本題只有甲乙二人。;(D) 想騙你把昏倒切出來另論傷害併罰—拖行受傷是強暴手段的一部分,被強盜罪一體評價。;共同正犯視角:乙只負責騎車靠近、沒碰皮包,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駕駛就是分工),照樣全額背強盜。;被害人抵抗後行為人「繼續施力壓制到不能抗拒」=強盜;沒跨過這條線才留在搶奪。

掉包案的竊盜/詐欺換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最後以 120 萬元成交。A 待他倆離去後,再檢視翡翠,才驚覺被掉包成假貨。甲、乙成立何罪?

(A) 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 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C) 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 (D) 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直覺陷阱是 (C):掉包=偷偷拿走東西=竊盜。錯在兩層—被掉包收回的真翡翠本來就是甲乙自己的,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成立竊盜;本案真正的財產損害是 A 付出的 120 萬元價金。;A 交錢是因為「鑑定為真」的錯誤認知—有詐術、有錯誤、有基於錯誤的財產處分行為(交付價金),是教科書等級的詐欺取財結構。;共同正犯視角:「互相掩護」四個字就是行為分擔的題眼—誰的手碰到翡翠不重要,兩人全額背詐欺。;問自己「被害人有沒有自己把財產交出去?」有→詐欺軸;沒有、是行為人自己拿走→竊盜軸。

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怎麼分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同一件犯罪裡,這三種角色怎麼定位。

共同正犯(刑法§28)教唆犯(刑法§29)幫助犯(刑法§30)
條文怎麼寫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通說怎麼切(犯罪支配)對犯罪的「是否、如何進行」有功能性支配只喚起他人的犯意只提供助力
處罰的效果各自背整個犯罪(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申論題把把風的人寫成幫助犯還是共同正犯,理由就從「支配程度」這一列給。

鄰罪換軌:分水嶺問句表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組鄰罪,切在哪一句話上。

這組鄰罪分水嶺問句踩過去就往這邊
搶奪 vs 強盜強暴是否已達「至使不能抗拒」?跨過去=強盜;沒跨=留在搶奪
竊盜 vs 詐欺被害人有沒有基於錯誤的財產處分行為?有=詐欺;沒有、是行為人自己拿走=竊盜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3)vs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4)填不實內容的人自己有沒有製作權?有製作權的公務員自己填=登載不實(不是偽造);一般人騙公務員登載=刑法§214
強盜 vs 強制(刑法§304)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時,往強制罪方向檢驗

秒殺法

選項寫著「共同正犯」時,先問這兩個人能不能各自成立這條罪,再比罪名,包裝紙幾乎不會錯,錯的是裡面那顆糖。

上場怎麼配時間

  •  一試 共同正犯的包裝紙兩秒掛好,時間全部投在罪名辨析與主體紅線上;四個選項都寫共同正犯時,它多半不是真正的考點。
  •  二試 遇到多人設例先站隊:主軸挑下手最多的人完整跑一次,其餘的人用掛接四件套(聯絡+分擔+刑法§28+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時間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

多人設例「各犯何罪」的五步拆解

多人設例:各犯何罪/應如何論處
  1. 切事件;沿時間軸把案例切成數個犯罪事件,每次「另行起意」切一刀。
  2. 主軸先論;挑下手實行最多的人(或題目著墨最深的事件),完整跑一次構成要件→違法→罪責。
  3. 掛接其他人;其餘參與者不必重跑全套:寫犯意聯絡(何時形成、內容為何)+行為分擔(他分到哪一塊工),引刑法§28「皆為正犯」,效果=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聯絡與分擔要寫進本案事實,不能只寫結論。
  4. 跑三條紅線;有人做了謀議範圍外的事?過剩行為個人自負。有人只謀議沒動手?共謀共同正犯,交代其支配地位。身分犯?無身分者依刑法§31 掛入;偽證這種只有親自為之才能當正犯的罪、以及本犯庇護自己,掛不進去,改往教唆或不罰檢驗。
  5. 罪數收尾;每人各自結算(接續犯?數罪併罰?);共同正犯是每個人都背整個罪,不是大家分食一個罪。

這是這個考點在申論裡出現過的唯一題型:不會叫你論述共同正犯的要件。

掛接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附一句本案事實(誰起意、誰做哪一段)
  2. 引刑法§28 並寫出「皆為正犯」的效果=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3. 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分附理由:把風、接應、駕駛以犯罪支配定位
  4. 身分犯掛接:無身分或不同身分者依刑法§31 處理
  5. 主體紅線:只有親自為之才能當正犯的罪沒有共同正犯;本犯庇護自己,就該罪而言不罰
  6. 各共同正犯的既未遂同進退,之後再各自結算罪數

這份清單是本書重建的得分點,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結案  「甲乙為共同正犯」寫完就走,沒寫聯絡內容、沒寫分擔方式。正確劑量是兩三句:誰起意、怎麼分工、所以依刑法§28 皆為正犯。
每人重跑全套  對每個共同正犯把構成要件從頭寫一遍,時間全毀,也顯示不知道刑法§28 就是設計來「論一次、掛全部」的省力工具。
角色不分  把風、接應、出主意的通通寫成共同正犯(或通通寫成幫助犯),不給支配程度的理由。
高分卷長這樣 掛接段短而精準:聯絡+分擔+條號+效果四件套;紅線題型(身分、只有親自為之才能當正犯的罪、本犯庇護自己)有亮出檢查動作;各人的罪數各自結清

高低分的判斷是本書重建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 25–30 分的多人設例裡,它是接線段不是主菜:接線本身不值太多分,但接錯線整題崩盤。

劑量
每位參與者的掛接寫 2–4 句、1–2 分鐘;全題若 25 分鐘,掛接總預算不超過 5 分鐘。

掛接段寫得比構成要件段還長,就是配分感失靈的警訊。

以上時間與分量是本書重建的估計,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刑法§28 皆為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不同構就回 b3 再走一次。

強盜皮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甲持水果刀喝令交錢、乙持不明物抵住司機脖子

聯絡在上車前謀議、分擔是一人恫嚇一人壓制;皮夾到手即既遂,持刀觸發「攜帶兇器而犯之」→兩人皆為加重強盜既遂之共同正犯

詐欺皮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甲乙自稱珠寶商,真品送鑑取信後,議價中互相掩護掉包

分擔就寫在「互相掩護」四個字裡;被害人基於錯誤交付 120 萬元=詐欺取財,兩人皆為共同正犯

公文書皮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

所長甲取走關說罰單,交屬下乙改登較輕違規事項

甲乙俱為公務員,乙為有製作權者登載不實,甲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取單、交辦、結案)→兩人成立刑法§213 之共同正犯

三條變形軸(換皮不換骨)

財產犯罪軸(一試最愛的皮)

    強盜罪;詐欺取財罪;障礙未遂 強盜看搶奪升格線(至使不能抗拒)與加重事由(兇器、結夥);詐欺看竊盜換軌線(基於錯誤之財產處分);未遂看共同正犯既未遂同進退。

    妨害司法軸(主體紅線的家)

      藏匿人犯與頂替;湮滅刑事證據;期待可能性 救自己的不罰、救別人的才罰:本犯掛不進庇護自己的那條罪。

      公文書軸(身分×製作權的家)

        偽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4) 有製作權的公務員填假的=登載不實;一般人騙公務員登載=刑法§214;無身分者參與,用刑法§31 掛。

        三條軸都不是在考共同正犯,而是拿它當底盤考別的,變形方向永遠是換一顆糖、不換包裝紙。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背得再熟,寫在卷面上若沒接本案事實,就是零涵攝的模板文。

        甲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為共同正犯。

        乙雖全程被綑綁,惟其參與謀議並以身入局充當被害人,掩護丙之搜取。

        每個掛接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分工的句子。

        離站前的破關條件

        • 闔上書默寫刑法§28 全文,並用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各造一句
        • 默寫 b17 的採分點清單,漏掉的不超過一項
        • 口述 b8 的每一條主體紅線,各配一個真題例
        • 從 b20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寫出 200 字以內的掛接段+罪名定性
        • b9 的每一型誘答,各說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一關是自己評自己;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一站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掛接段寫不出事實→回 b16 第 3 步與 b22

        罪名貼錯皮→回 b3 第 2 問與 b13、b10、b11

        主體紅線漏檢→回 b8

        既未遂判斷錯→回 b9 的 T2

        做這題考古題前先看修法

        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

        影響:做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這類脫逃案考古題時,要用現行條文與現行刑度重解,舊解析裡的條項與刑度不能照抄。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

        現行第 2 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兩個要件藏在這一句裡:主觀上犯意聯絡(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行為分擔(共同實行)。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只喚起別人的犯意,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只提供助力;刑度「得」減輕,不是必減。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沒有身分的人靠這條掛進來,但有但書: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1 項、第 4 項 關鍵字是「至使不能抗拒」,這五個字就是搶奪與強盜的界線。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第 1 項 加重事由借刑法§321 第 1 項各款,題目最常踩「攜帶兇器而犯之」與「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強暴一旦到達不能抗拒就升格為強盜。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第 1 項 財物是行為人自己拿走的。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財物是被害人基於錯誤自己交出來的。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第 1 項 動用強暴脅迫但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時,從強盜降落到這裡檢驗。

        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及頂替罪) 行為態樣是藏匿、使之隱避、頂替三種,選項的用語要對得上。

        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條文寫的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罰,行政罰單也不是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有製作權的公務員自己填不實內容(無形偽造),不是偽造公文書。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般人騙公務員登載走這條。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只有親自具結陳述的證人、鑑定人、通譯能當正犯,其他人往教唆方向檢驗。

        歷屆題號與依據

        選擇題(一試)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所長令屬下改罰單/刑法§213)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計程車強盜/加重既遂)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拖行搶皮包/升格強盜)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花錢請人頂替)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翡翠掉包/詐欺)

        申論題(二試)

        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迫拍裸照)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光碟案自導自演)

        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兩夜行竊)

        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脫逃、接應、藏匿)

        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租車埋伏)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虛偽聘僱加保)

        依據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選擇題的對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上,因此全站不引裁判字號,實務見解方向以公布答案反推

        底盤放好了,但你剛剛接受了一句沒有理由的話:沒碰到財物的人照樣背整條罪。考場上照抄結論還撐得住,可是題目只要把角色調得再細一點,出主意的、把風的、只在旁邊看熱鬧的:你手上就沒有東西可以拿來分他們。下一段給的就是那把尺。它不是新規則,是剛才那條規則的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