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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多人案件的接線器:把每個人接上正確的那條罪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甲持刀喝令、乙拿東西抵住被害人脖子:若每個人只對自己動手那段負責,就會冒出「抵脖子罪」這種東西。刑法§28 因此說: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皆為正犯,背的是整個犯罪,不是自己那一段。
沒有這一條,分工越細的人責任越輕
判斷路徑
這些人「能不能」一起成立這條罪?
他們到底成立「哪一條」罪?
走到哪一步、要不要加重?
這一條在分配什麼
一個人要為別人做的哪些事負責。
先驗人、再驗罪、最後驗既未遂與加重;救自己的不罰,救別人的才罰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
甲實行殺人行為後,擔心被警方逮捕,乃以 1 百萬元為代價請乙冒充甲向警察局自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關鍵在甲:就藏匿頂替這條罪而言,本犯隱避自己欠缺期待可能性;依本題公布答案的立場,請人頂替也不成立共同正犯—不成立的只是這條罪。
- 我先問兩人各自能不能成立這條罪,不是看到兩人就寫共同正犯
- 我把乙的行為對回條文的「頂替」,沒滑到「使之隱避」
- 甲掛不進來的理由我寫得出來
(A) 甲乙成立頂替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B) 甲乙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C) 乙成立頂替人犯罪
(D) 乙成立隱避人犯罪
你剛拿下什麼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刑法§28→每個人背的是整個犯罪,外加會讓接線失效的主體紅線。
接著讀 → 強盜罪 升格線與加重都在那一站、藏匿人犯與頂替 主體紅線的家、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製作權決定掛哪一條
這個人掛得上共同正犯嗎
這張表在比:只問一件事:這個人能不能被掛成共同正犯?
- 只負責騎車靠近、全程沒碰到皮包的乙:駕駛就是行為分擔,照樣全額背強盜(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全程被綑綁、演被害人的乙:她是謀議者,又以身入局充當掩護(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
- 只參與謀議、沒有親自下手的人:實務向來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但要交代他對犯罪的支配地位
- 花錢請人頂替自己的本犯,就藏匿頂替這條罪而言欠缺期待可能性(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
- 求他人為自己作偽證的被告,偽證只有親自具結陳述的人能當正犯,其餘往教唆方向檢驗(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 謀議範圍以外的那一段行為,過剩行為由做的那個人自負,其他人在這一段掛不上
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不是掛不上,而是依刑法§31 掛入,但得減輕其刑。
三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罪名皮貼錯
案情走 A 罪、選項貼 B 罪的皮,「共同正犯」四個字照舊,讓你以為在考共犯,其實在考罪名。 所長令屬下改罰單,誘答偽造公文書或湮滅罪證(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強拉皮包拖行致昏倒,誘答搶奪(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鑑定後掉包翡翠,誘答竊盜(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解毒劑 走鄰罪分水嶺:有製作權的公務員自己填不實=登載不實而非偽造;強暴至使不能抗拒=已從搶奪升格強盜;被害人基於錯誤交付價金=詐欺而非竊盜。另外刑法§165 寫的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罰,行政罰單也不是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
T2 既未遂與加重埋伏
用「事後才發現沒拿到錢」「只是隨身帶把刀」誘你選未遂或普通罪。 計程車司機交出皮夾、事後分贓才發現裡面沒有財物;甲身上帶著水果刀(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皮夾強取到手即既遂,裡面沒有財物不影響;持刀=「攜帶兇器而犯之」,升為加重強盜既遂。
T3 主體錯置
把不能成立該罪的人包進「共同正犯」選項裡。 甲殺人後花 100 萬元請乙冒充自首,誘答「甲乙成立頂替人犯罪之共同正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選項 A)
解毒劑 本犯自我隱避欠缺期待可能性,就這條罪而言,頂替罪只抓頂替的那個人;再對準行為態樣,乙做的是「頂替」,不是「使之隱避」。
搶奪與強盜的升格線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與乙缺錢花用,由乙騎車搭載甲,沿路隨機尋找作案目標。二人行經某路口時,見 A 獨自一人行走於行人穿越線上,認有機可乘,由乙騎車靠近 A,再由甲負責下手強拉 A 側背於左肩上之皮包,A 驚覺之餘緊抓皮包不放。甲、乙為達取財物之目的,繼續強力拉扯前進,導致 A 被短暫拖行倒地,並因頭部碰撞地面受傷而昏倒後,二人方順利取得 A 的皮包,且迅速離開現場。問: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起手式確實像搶奪(乘人不備掠取);但 A 緊抓不放後,甲乙繼續強力拉扯把人拖倒撞昏,強暴程度已達刑法§328 的「至使不能抗拒」,整個行為升格為強盜。;(C) 是干擾項:結夥要三人以上,本題只有甲乙二人。;(D) 想騙你把昏倒切出來另論傷害併罰—拖行受傷是強暴手段的一部分,被強盜罪一體評價。;共同正犯視角:乙只負責騎車靠近、沒碰皮包,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駕駛就是分工),照樣全額背強盜。;被害人抵抗後行為人「繼續施力壓制到不能抗拒」=強盜;沒跨過這條線才留在搶奪。
掉包案的竊盜/詐欺換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最後以 120 萬元成交。A 待他倆離去後,再檢視翡翠,才驚覺被掉包成假貨。甲、乙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直覺陷阱是 (C):掉包=偷偷拿走東西=竊盜。錯在兩層—被掉包收回的真翡翠本來就是甲乙自己的,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成立竊盜;本案真正的財產損害是 A 付出的 120 萬元價金。;A 交錢是因為「鑑定為真」的錯誤認知—有詐術、有錯誤、有基於錯誤的財產處分行為(交付價金),是教科書等級的詐欺取財結構。;共同正犯視角:「互相掩護」四個字就是行為分擔的題眼—誰的手碰到翡翠不重要,兩人全額背詐欺。;問自己「被害人有沒有自己把財產交出去?」有→詐欺軸;沒有、是行為人自己拿走→竊盜軸。
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怎麼分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同一件犯罪裡,這三種角色怎麼定位。
| 共同正犯(刑法§28) | 教唆犯(刑法§29) | 幫助犯(刑法§30) | |
|---|---|---|---|
| 條文怎麼寫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 通說怎麼切(犯罪支配) | 對犯罪的「是否、如何進行」有功能性支配 | 只喚起他人的犯意 | 只提供助力 |
| 處罰的效果 | 各自背整個犯罪(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申論題把把風的人寫成幫助犯還是共同正犯,理由就從「支配程度」這一列給。
鄰罪換軌:分水嶺問句表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組鄰罪,切在哪一句話上。
| 這組鄰罪 | 分水嶺問句 | 踩過去就往這邊 |
|---|---|---|
| 搶奪 vs 強盜 | 強暴是否已達「至使不能抗拒」? | 跨過去=強盜;沒跨=留在搶奪 |
| 竊盜 vs 詐欺 | 被害人有沒有基於錯誤的財產處分行為? | 有=詐欺;沒有、是行為人自己拿走=竊盜 |
|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3)vs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4) | 填不實內容的人自己有沒有製作權? | 有製作權的公務員自己填=登載不實(不是偽造);一般人騙公務員登載=刑法§214 |
| 強盜 vs 強制(刑法§304) | 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時,往強制罪方向檢驗 |
秒殺法
選項寫著「共同正犯」時,先問這兩個人能不能各自成立這條罪,再比罪名,包裝紙幾乎不會錯,錯的是裡面那顆糖。
上場怎麼配時間
- 一試 共同正犯的包裝紙兩秒掛好,時間全部投在罪名辨析與主體紅線上;四個選項都寫共同正犯時,它多半不是真正的考點。
- 二試 遇到多人設例先站隊:主軸挑下手最多的人完整跑一次,其餘的人用掛接四件套(聯絡+分擔+刑法§28+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時間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
多人設例「各犯何罪」的五步拆解
- 切事件;沿時間軸把案例切成數個犯罪事件,每次「另行起意」切一刀。
- 主軸先論;挑下手實行最多的人(或題目著墨最深的事件),完整跑一次構成要件→違法→罪責。
- 掛接其他人;其餘參與者不必重跑全套:寫犯意聯絡(何時形成、內容為何)+行為分擔(他分到哪一塊工),引刑法§28「皆為正犯」,效果=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聯絡與分擔要寫進本案事實,不能只寫結論。
- 跑三條紅線;有人做了謀議範圍外的事?過剩行為個人自負。有人只謀議沒動手?共謀共同正犯,交代其支配地位。身分犯?無身分者依刑法§31 掛入;偽證這種只有親自為之才能當正犯的罪、以及本犯庇護自己,掛不進去,改往教唆或不罰檢驗。
- 罪數收尾;每人各自結算(接續犯?數罪併罰?);共同正犯是每個人都背整個罪,不是大家分食一個罪。
這是這個考點在申論裡出現過的唯一題型:不會叫你論述共同正犯的要件。
掛接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附一句本案事實(誰起意、誰做哪一段)
- 引刑法§28 並寫出「皆為正犯」的效果=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分附理由:把風、接應、駕駛以犯罪支配定位
- 身分犯掛接:無身分或不同身分者依刑法§31 處理
- 主體紅線:只有親自為之才能當正犯的罪沒有共同正犯;本犯庇護自己,就該罪而言不罰
- 各共同正犯的既未遂同進退,之後再各自結算罪數
這份清單是本書重建的得分點,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的判斷是本書重建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 25–30 分的多人設例裡,它是接線段不是主菜:接線本身不值太多分,但接錯線整題崩盤。
掛接段寫得比構成要件段還長,就是配分感失靈的警訊。
以上時間與分量是本書重建的估計,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刑法§28 皆為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不同構就回 b3 再走一次。
強盜皮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甲持水果刀喝令交錢、乙持不明物抵住司機脖子
聯絡在上車前謀議、分擔是一人恫嚇一人壓制;皮夾到手即既遂,持刀觸發「攜帶兇器而犯之」→兩人皆為加重強盜既遂之共同正犯
詐欺皮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甲乙自稱珠寶商,真品送鑑取信後,議價中互相掩護掉包
分擔就寫在「互相掩護」四個字裡;被害人基於錯誤交付 120 萬元=詐欺取財,兩人皆為共同正犯
公文書皮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
所長甲取走關說罰單,交屬下乙改登較輕違規事項
甲乙俱為公務員,乙為有製作權者登載不實,甲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取單、交辦、結案)→兩人成立刑法§213 之共同正犯
三條變形軸(換皮不換骨)
財產犯罪軸(一試最愛的皮)
強盜罪;詐欺取財罪;障礙未遂 強盜看搶奪升格線(至使不能抗拒)與加重事由(兇器、結夥);詐欺看竊盜換軌線(基於錯誤之財產處分);未遂看共同正犯既未遂同進退。
妨害司法軸(主體紅線的家)
藏匿人犯與頂替;湮滅刑事證據;期待可能性 救自己的不罰、救別人的才罰:本犯掛不進庇護自己的那條罪。
公文書軸(身分×製作權的家)
偽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4) 有製作權的公務員填假的=登載不實;一般人騙公務員登載=刑法§214;無身分者參與,用刑法§31 掛。
三條軸都不是在考共同正犯,而是拿它當底盤考別的,變形方向永遠是換一顆糖、不換包裝紙。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背得再熟,寫在卷面上若沒接本案事實,就是零涵攝的模板文。
甲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為共同正犯。
乙雖全程被綑綁,惟其參與謀議並以身入局充當被害人,掩護丙之搜取。
每個掛接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分工的句子。
離站前的破關條件
- 闔上書默寫刑法§28 全文,並用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各造一句
- 默寫 b17 的採分點清單,漏掉的不超過一項
- 口述 b8 的每一條主體紅線,各配一個真題例
- 從 b20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寫出 200 字以內的掛接段+罪名定性
- b9 的每一型誘答,各說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一關是自己評自己;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一站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掛接段寫不出事實→回 b16 第 3 步與 b22
罪名貼錯皮→回 b3 第 2 問與 b13、b10、b11
主體紅線漏檢→回 b8
既未遂判斷錯→回 b9 的 T2
做這題考古題前先看修法
影響:做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這類脫逃案考古題時,要用現行條文與現行刑度重解,舊解析裡的條項與刑度不能照抄。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
現行第 2 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兩個要件藏在這一句裡:主觀上犯意聯絡(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行為分擔(共同實行)。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只喚起別人的犯意,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只提供助力;刑度「得」減輕,不是必減。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沒有身分的人靠這條掛進來,但有但書: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1 項、第 4 項 關鍵字是「至使不能抗拒」,這五個字就是搶奪與強盜的界線。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第 1 項 加重事由借刑法§321 第 1 項各款,題目最常踩「攜帶兇器而犯之」與「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強暴一旦到達不能抗拒就升格為強盜。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第 1 項 財物是行為人自己拿走的。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財物是被害人基於錯誤自己交出來的。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第 1 項 動用強暴脅迫但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時,從強盜降落到這裡檢驗。
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及頂替罪) 行為態樣是藏匿、使之隱避、頂替三種,選項的用語要對得上。
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條文寫的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罰,行政罰單也不是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有製作權的公務員自己填不實內容(無形偽造),不是偽造公文書。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般人騙公務員登載走這條。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只有親自具結陳述的證人、鑑定人、通譯能當正犯,其他人往教唆方向檢驗。
歷屆題號與依據
選擇題(一試)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所長令屬下改罰單/刑法§213)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計程車強盜/加重既遂)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拖行搶皮包/升格強盜)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花錢請人頂替)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翡翠掉包/詐欺)
申論題(二試)
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迫拍裸照)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光碟案自導自演)
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兩夜行竊)
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脫逃、接應、藏匿)
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租車埋伏)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虛偽聘僱加保)
依據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選擇題的對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上,因此全站不引裁判字號,實務見解方向以公布答案反推
上一個考點
片面共同正犯/片面幫助下一個考點
功能性犯罪支配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兩個要件藏在這一句裡:主觀上犯意聯絡(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行為分擔(共同實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只喚起別人的犯意,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只提供助力;刑度「得」減輕,不是必減。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沒有身分的人靠這條掛進來,但有但書:得減輕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1 項、第 4 項
白話 關鍵字是「至使不能抗拒」,這五個字就是搶奪與強盜的界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第 1 項
白話 加重事由借刑法§321 第 1 項各款,題目最常踩「攜帶兇器而犯之」與「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白話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強暴一旦到達不能抗拒就升格為強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第 1 項
白話 財物是行為人自己拿走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白話 財物是被害人基於錯誤自己交出來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第 1 項
白話 動用強暴脅迫但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時,從強盜降落到這裡檢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及頂替罪)
白話 行為態樣是藏匿、使之隱避、頂替三種,選項的用語要對得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白話 條文寫的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罰,行政罰單也不是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白話 有製作權的公務員自己填不實內容(無形偽造),不是偽造公文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白話 一般人騙公務員登載走這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白話 只有親自具結陳述的證人、鑑定人、通譯能當正犯,其他人往教唆方向檢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