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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4 次

共犯關係之脫離

表明退出還不夠,得把丟進去的東西收回來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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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先想脫離 「出發前」「還沒進門」,沒著手,中止沒門;「鑰匙、槍要回來」「我不做了」,表明加收回
才輪到中止 「已經下藥」「人已押上車」,著手了才有中止;「自己報警擋下結果」,因己意,而且防到結果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放棄殺人、要回鑰匙與槍枝,選項稱這是「中止未遂」,錯的正是這個定性。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刑法對共犯關係之脫離沒有明文。第 27 條的中止犯是窄門:要已著手、要因己意、還要防止結果,對「我想回頭,卻擋不住別人繼續做」的人,這扇門是關的。沒有這套理論,只要你曾把東西丟進這場犯罪,別人做到哪你就背到哪。

因果切斷,歸責就該停。

判斷路徑

他反悔的那一刻,犯罪著手了沒?

著手前:中止以已著手為前提,第 27 條沒有餘地,只剩脫離。著手後:先過中止(因己意+防止結果),不成才談脫離,著手後脫離算不算,學說有對立(b5)。

他有表明退出、對方也知道嗎?

遲到、落跑、半路被逮捕都不算:那是缺席,不是切斷。

他丟進去的東西,收回來了沒?

鑰匙、槍、機車拿回來了嗎?情報還在被用嗎?撐腰效果消了嗎?

三關全過=脫離成立,之後別人做的事與他無關;卡住任一關=共同正犯全部責任。

時點 → 表明 → 收回

時點決定開哪扇門,表明切心理,收回切物理。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有效說 貢獻已抽走,之後升高的危險是留下來的人造成的,不留回頭路,就沒人回頭。
無效說 犯罪已在跑,被害人不會因他走開而變安全,退出的成本不該由被害人扛。

著手之後才退出,這一刀算不算

分水嶺是因果有沒有真的停下來,人還被押著、只是消極離去,就已實現的部分仍要負責。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甲、乙、丙獄中共謀脫逃,只有甲逃出;乙、丙脫逃前放棄並告知甲,沒有任何行動。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只有甲成立脫逃罪。

  • 著手前就告知甲—表明退出
  • 自始零行動—沒東西留在犯罪裡繼續作用
  • 沒寫成中止或未遂—都以已著手為前提

乙、丙為什麼連未遂都不成立?

先寫,再展開答案

3

接著讀 → 著手實行 脫離與中止共用這根時間軸,時點站錯,兩扇門都會開錯。

你拿下的判準是:表明退出,加上把丟進去的東西收回來,兩件都做到才叫脫離;只做一半,留下來的人做什麼你都得背。而脫離只切「之後」,退出前已獨立成立的罪,原則上照算。

脫離 vs 中止:差在哪四件事

共犯關係之脫離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
時點著手前、著手後都可能討論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前提,著手前根本沒有中止可言
門檻表明退出,並切斷先前貢獻的物理與心理因果共同正犯要中止,第 27 條第 2 項要求「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光自己收手不夠
效果脫離之後其他人的行為與結果不歸責;但脫離前已獨立成罪的部分照算減輕或免除其刑:罪還是成立
動機不問動機。因為家人住院而退出,照樣可以討論脫離須出於己意

切斷了/沒切斷:歷屆實測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只比一件事:先前的貢獻有沒有真的收回來

切斷了(脫離成立)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著手前告知同伴放棄,自始沒有任何行動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表明放棄,並把鑰匙與槍枝要回來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著手前見告示放棄,告知同伴後把自己帶去的槍帶走

沒切斷(脫離失敗)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下藥、載運、抬人全部做完才離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鑰匙前一日已交出,本人只是酒駕被捕沒到場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說了要退出,偷來供逃逸的機車仍留在同伴處被使用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人已被押上車,只是消極離去、沒有積極排除

四型誘答

中止包裝

把著手前的放棄,包裝成「中止未遂」讓你選 著手前放棄並取回鑰匙、槍枝,選項卻稱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A)

解毒劑 中止以已著手為前提:時點不對,門就不對。這叫脫離,不叫中止

缺席不是脫離

拿「未到場」「中途離去」誘你判脫離成立 酒駕被捕未到場(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A);抬完人自行離去(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A)

解毒劑 缺席是狀態,不是切斷。沒表明+貢獻沒收回=沒脫離

貢獻還在戰場

心理切了、物理沒切,就誘你判脫離有效 鑰匙前一日已交付(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下藥抬人全做完才走(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解毒劑 問一句:你丟進去的東西,還在幫他們犯罪嗎?

歸責範圍誤導

讓已脫離的人背成罪,或讓沒脫離的人卸責 著手前放棄且零行動的人,被誘答成立共同正犯或未遂犯(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 A、B)

解毒劑 有效脫離+零行動=之後全部與他無關;反之無效脫離=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脫離與中止的時點分水嶺

歷屆真題

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法盜取 A 家鑰匙,乙則買得槍枝一把,甲、乙、丙當日共同侵入 A 家,再由丙開槍殺害 A。犯案當日,三人侵入 A 家之前,突然發現 A 與數位友人一同離家出門,甲、乙決定放棄殺人,而丙不願意,但當日亦無法再繼續犯行,甲、乙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丙應允而返還。三日後,丙自行持刀侵入 A 家殺害 A。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B) 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
(C) 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
(D) 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本題問「何者錯誤」)

  • (A) 應選:時點錯置。三人尚在侵入 A 家之前,殺人根本未著手—中止未遂以已著手為前提,門都沒開。甲、乙做的事叫脫離:表明放棄(心理切斷)+取回鑰匙與槍枝(物理切斷),雙切斷完整。
  • (B) 正確:乙取回槍枝,物理貢獻歸零;丙三日後另行起意、改用刀(新決意+新工具),與乙無關。
  • (C) 正確: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侵入住居(刑法第 306 條)與殺人既遂想像競合(刑法第 55 條)從重處斷。
  • (D) 正確:丁教唆在先、正犯丙終究既遂—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

甲、乙有效脫離,就完全沒事了嗎?殺人罪處罰預備(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盜鑰匙、購槍的預備行為是否仍成立預備殺人?脫離只切斷「之後」,不溯及洗白「之前」。選擇題不追這一層,申論會追(b16 第 6 步)。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兩扇門一起關

歷屆真題

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罪當日進入 A 家持刀殺害 A。犯案前一日,甲將 A 家鑰匙先行交給乙。當日三人依約前往集合地點,但甲竟先喝酒壯膽後而開車出門,未料在路上遇警察隨機臨檢,因酒駕而被逮捕。乙、丙當日見甲遲未出現,乃直接翻牆進入 A 家殺人,乙覬覦 A 之名錶已久,在兩人共同殺死 A 後,乙趁丙不注意時,將 A 身上之名錶帶走。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因未能出現於犯案現場,故已成功脫離於本案之共同正犯
(B) 乙、丙兩人構成侵入住居罪共同正犯
(C) 乙另外構成強盜殺人罪
(D) 甲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共同正犯中止未遂規定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本題問「何者錯誤」)

  • (A) 應選,錯兩層:甲從未表明脫離—酒駕被捕是被動缺席,乙、丙甚至不知道他為何沒來,犯意聯絡沒斷;鑰匙前一日已交付,貢獻已經進入犯罪流程(縱使乙、丙最後翻牆沒用到鑰匙,計畫參與與把風承諾的心理支持仍在)。脫離失敗,甲仍以共謀共同正犯負責。
  • (B) 正確:乙、丙翻牆進入 A 家=侵入住居罪(刑法第 306 條)共同正犯。
  • (C) 正確:乙覬覦名錶已久—取財犯意在殺人前即存在,殺人成為取財之手段,依題設定性論強盜殺人結合罪(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命題者用「覬覦已久」把時序寫死;若是殺完才臨時起意取財,那是另一題。
  • (D) 正確:甲連中止的門也過不了—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要求「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甲被警察抓(非己意),也沒防止任何結果。

這題把兩扇門同時關給你看:(A) 關脫離的門(沒表明、沒收回),(D) 關中止的門(非己意、未防果)。兩扇門的鑰匙不一樣,考場上別拿錯。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做完自己那份工才走

歷屆真題

甲、乙二人某日前往夜店狂歡,結識丙、丁兩女……乙則乘機於該兩女飲料中摻入「約會強暴藥丸」FM2。丙、丁飲用該飲料後,迅速昏睡,甲、乙遂將丙、丁載往汽車旅館,企圖性侵。惟抵達旅館後,乙因飲酒過多,身體不適,遂在幫忙將丙、丁抬入旅館房間後自行離去。甲當晚先性侵丙女得逞,清晨時又欲性侵丁女時,因陰莖不舉而無法插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因在甲性侵前自行離去,已脫離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只負妨害自由之罪名
(B) 甲、乙兩人構成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其中甲之行為以既遂犯論,乙之行為則以未遂犯論
(C) 甲對丙之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既遂,對丁之行為,僅構成強制性交罪之不能未遂
✓ (D) 甲、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

  • (D) 正確:二人共同以藥劑犯之—加重強制性交(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之共同正犯;下藥、載運、抬人,乙的功能分工全數完成。
  • (A) 錯:乙離去時,下藥+運送+抬人入房全部做完—貢獻一件都沒收回,全數留在現場持續發揮作用。這不是脫離,是做完自己那份工才走。
  • (B) 錯: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甲對丙既遂,乙同負既遂之責,沒有「甲既遂、乙未遂」這種切割。
  • (C) 錯:甲對丁不遂是一時不能,屬障礙未遂;不能未遂(刑法第 26 條)要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本件顯有危險。

秒殺法

他走的時候,他那份工作做完了沒?做完才走的,不叫脫離,叫收工。

一試往哪走、二試站哪邊

    選擇題的面孔統一:多人共謀,其中一人中途沒跟上、反悔或被抓,問各人成立什麼罪。錯誤選項幾乎全埋在同一條線上,把判斷路徑(b3)跑完就收手,不要在選擇題裡展開學說。

    申論現身時,考的都是學說對立:法無明文→處罰根據→要件→甲說乙說→管見涵攝,整套演給閱卷者看。兩說加管見就停,鑑別度在涵攝清單,不在學說數量。

    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不要硬湊判例編號,寫「學說及實務多認為」就好。

    它與中止未遂共用「著手」這根時間軸,一次搞懂,順帶解鎖中止未遂,也對不能未遂的誘答免疫。

    申論六步

    1. 定參與型態;反悔者原本是什麼?共同實行(刑法第 28 條)/共謀共同正犯(謀議+功能貢獻)/教唆(第 29 條)/幫助(第 30 條),型態決定他丟進犯罪的貢獻清單長什麼樣。
    2. 定時點、排除錯門;退出時著手了沒?著手前→明寫一句「中止未遂以已著手為前提,本件無刑法第 27 條適用餘地」;著手後→先檢驗第 27 條第 2 項(己意+防果),通常不成立,再進脫離。
    3. 開學說之門;刑法就脫離未設明文→處罰根據論證:共犯之處罰在於對結果之因果貢獻(因果共犯論),因果既斷,歸責即止。
    4. 甲說乙說;兩組常見對立軸:要件軸:物理因果切斷說 vs 心理因果切斷說(或併採雙切斷);效果軸(著手後尤然):脫離有效說 vs 無效說。各寫兩三行加管見,不要超過兩說。
    5. 涵攝=逐項清點貢獻;把反悔者丟進犯罪的東西列成清單,逐項問「收回了沒」,機車還在被用=沒切斷;自己的槍帶走=切斷;被害人還被押著=沒切斷。這是最有鑑別度的一步。
    6. 結論+歸責範圍收尾;脫離有效→之後不歸責,但脫離前已獨立成罪部分照算(預備殺人=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預備強盜=第 328 條第 5 項、偷來的機車=第 320 條);脫離無效→共同正犯全部責任,加重結果(致死)之歸責另行單獨檢驗。

    該打到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參與型態先定性並帶條號(共同正犯/共謀/教唆/幫助)
    2. 時點定位,明寫「中止以已著手為前提」以排除刑法第 27 條(著手前案型)
    3. 點出脫離法無明文,並交代因果共犯論的處罰根據
    4. 要件展開:表明退出+物理與心理因果切斷,帶出學說對立
    5. 涵攝時逐項清點貢獻收回與否(工具/情報/心理支持)
    6. 歸責範圍:有效→脫離後不歸責;無效→全部責任,加重結果單獨分析
    7. 收尾檢查先前行為的獨立罪責(預備犯明文、竊盜等)

    寫多長、花多久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30 分題、反悔者只是其中一人:250–350 字、6–8 分鐘,型態一句、時點一句、法無明文加要件兩三句、涵攝兩三句、歸責收尾一兩句。

    100 分綜合題、脫離者自成一節:400–500 字、10 分鐘內結束,同一題還有三、四個人等著你論罪,超時就是排擠別人的分。

    學說對立寫兩說加管見就停。鑑別度在涵攝清單,不在學說數量。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退出=不罰」一句話結案:已著手後的脫離要不要負已實現部分的責任、致死結果算不算他的,全部沒論,在學說對立的題目上,結論式答法等於零。
    看到放棄反射寫中止:離開時同伴根本還沒動手,未著手,刑法第 27 條的門沒開。時點一錯,整段作廢。
    要件講了、清單不點:寫了雙因果切斷的要件,卻不逐項檢查機車、鑰匙、槍收回了沒,脫離題的分數全在涵攝,不在要件背誦。
    高分卷長這樣 時點句+法無明文句+雙因果清單逐項打勾+歸責範圍收尾,四件套齊。

    同一骨架穿三件外衣

    骨架 表明退出+物理心理雙切斷→有效脫離;任一未切→全部責任。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物件代換。是=你已擁有這個考點;否=回判斷路徑(b3)。

    乾淨脫離(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乙共謀強盜、攜(玩具)槍到場,著手前見告示放棄,告知甲後把槍帶走→表明有、心理切、物理切→有效脫離,不負甲嗣後強盜(未遂)與強制猥褻之責。收尾要檢討預備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以及預備階段能否類推中止減免的爭議。

    半吊子脫離(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丙謀議並事先偷機車供逃逸,行搶前一日因父親住院告知退出→表明有、心理切、物理沒切(機車留在甲處續供犯罪使用)→脫離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全部責任;偷機車另成立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退出情節依第 57 條在量刑審酌。退出動機不影響判斷:脫離不以己意為必要。

    著手後才退(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戊參與強押 A 上車後(已著手)請求退出、經應允自行離去→這裡才是有效說與無效說的戰場;A 仍在拘禁狀態,先前行為的因果持續發揮作用,戊僅消極離去、未積極排除(報警、助 A 脫困)→就已實現的強押部分仍負責;A 之死亡發生於退出之後,致死加重結果的歸責另行檢驗因果。

    變形軸地圖

    時間軸(脫離的座標系)

    • 著手實行:分水嶺:著手前=脫離專場;著手後=中止與脫離並存檢討
    • 中止未遂:高標門:己意+防果才有減免(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兩度正面考兩門之別)
    • 不能未遂:誘答搭檔:留下來的人不遂時,拿它混淆障礙未遂(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參與型態軸(誰在脫離)

    • 共同正犯與共謀共同正犯,主戰場,歷屆考題幾乎都在這裡
    • 教唆犯:變形: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把教唆與共謀疊在一起,問的是「教唆出去的犯意素材,要怎麼收回」

    事實皮輪替

    • 脫逃皮、殺人計畫皮(鑰匙+槍)、強盜皮(強押、機車、玩具槍)
    • 收尾常接:想像競合(侵入住居×殺人)、強盜殺人結合罪

    變形全在貢獻的物理形態上做文章,鑰匙交沒交、槍誰帶走、機車有沒有取回、人質放了沒。事實皮千變,判準只有一句:你丟進去的東西,出來了沒?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判準句(雙切斷公式)可以複用,涵攝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機車仍停在甲處供其騎往農會行搶」這種句子才值錢。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物件。

    選擇題的定性快篩(b3)與申論的學說展演(b16)是兩種文體:選擇題用申論腦會太慢,申論用選擇腦會太空,切換要有意識。

    破關檢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我先定性了反悔者的參與型態並附條號(b16 第 1 步)
    • 我明寫「中止未遂以已著手為前提」排除刑法第 27 條,不是默默跳過(b16 第 2 步)
    • 我點出脫離法無明文,並交代因果共犯論的處罰根據(b16 第 3 步)
    • 我展開了表明退出與雙因果切斷要件,並帶到學說對立(b16 第 4 步)
    • 我逐項清點貢獻收回與否,具體物件點名,不是抽象講因果(b16 第 5 步)
    • 我收尾檢查了先前行為的獨立罪責(預備犯明文、竊盜)(b16 第 6 步)
    • 我先檢驗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己意+防果)再進脫離,順序沒有反(b16 第 2 步)
    • 我寫了脫離有效說與無效說加管見,並涵攝因果是否仍在持續(b5、b16 第 4 步)
    • 加重結果(致死)我單獨做了因果歸責分析,不是包進全部責任一句帶過(b16 第 6 步)
    • 我的涵攝出現了本案的具體物件(鑰匙/槍/機車),至少一句「本案」開頭(b22)
    • 我的結論回答了設問動詞,應如何論處=罪名加歸責範圍收尾(b16 第 6 步)
    • 我沒有把「離開現場」「未到場」直接當成脫離成立(b10)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步判斷路徑,並口述脫離與中止在時點、門檻、效果上的差異,同時默寫刑法第 27 條全文
    • 把該打到的點(b17)默寫出來,最多只能漏掉一條
    • 三件事實皮(b20)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過對應型檢核全項
    • 四型誘答(b10)各口述一個真題例與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是自評。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一站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把勾了「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在下面。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時點判斷錯→回 b3 與 b11;要件背不齊→回 b16 第 3、4 步;涵攝空洞→回 b16 第 5 步與 b20;歸責範圍斷尾→回 b16 第 6 步與 b11 的追問。

    修法警示

    影響: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考的是修正前的條文環境。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

    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

    練舊題時認的是辨識邏輯(誰成立脫逃罪、誰在共謀階段就乾淨脫離);引條文與刑度一律以現行版為準(b24)。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著手」是這個考點一切分析的座標原點;而且未遂不是一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要「不能發生結果」而且「無危險」兩者兼具。一時不舉、一時失手屬障礙未遂,不是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脫離的對照組。共同正犯要中止,第 2 項要求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光自己收手不夠;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罪仍然成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丟進犯罪的是行為分擔加犯意聯絡—脫離要收回的,就是這兩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犯丟的是一顆犯意素材,收回的難度也在這裡:素材已經發芽,怎麼算切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犯丟的是工具與助力—工具拿回來了沒,就是最直觀的切斷檢驗。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的背景罪名:只有真的逃出去的人成立本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普通強盜罪) 第 5 項是隱藏得分點:坊間流傳「強盜不罰預備」,與現行條文不符—白紙黑字就罰。有效脫離的人,先前的共謀與準備行為仍可能停在這一項上,這才是完整的收尾。

    到這裡,一個人怎麼進來、怎麼被綁住、怎麼下車,三段都走完了。這三段共用同一個前提:正犯這張標籤,理論上誰都拿得到,親手動手不是必要條件。接下來兩節,專門拆這個前提。第一節反過來問:有沒有哪些罪,不親手就是拿不到那張標籤?答案是有:而被擋在門外的人不會憑空消失,他會被推回第一節的分岔,重跑一次。

    上一個考點

    共犯之從屬性

    下一個考點

    己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