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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虐人犯罪

主體、時機兩關都對,凌虐人犯罪的門才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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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在押解、戒護中下手
刑法§126 的門才開
非於執行這些職務之際
本罪不成立,退回傷害、強制等普通罪名

民國107年司法官一試第2題把四個瀆職罪擺一起考,先認主體、再認時機,比認行為快。

它在解決什麼

人犯跑不掉,也躲不開看守他的人。同一拳在街上是傷害;在國家獨佔的支配關係裡,刑法§126 另外標價,重刑只綁在職務與時機上。

三步走完就有答案

他有沒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職務?下手時正在執行嗎?

主體以有這三種職務的公務員為限;非於執行之際,縱有凌虐也不成立本罪。

行為到「凌虐」了嗎?

刑法§10 第 7 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施以凌辱虐待;程度上屬凌虐的性交行為也算。沒到,退回傷害、強制檢驗(界線在 b8)。

一起動手的人沒有身分怎麼算?

刑法§31 第 1 項:無特定關係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論,得減輕其刑,不是只能當幫助犯。

窄門換到什麼、賠掉什麼

窄門
主體、時機兩關都過,才進得了刑法§126
不留白
進不了門的,仍以傷害、強制等罪檢驗;假借職務故意犯本章以外之罪,另有刑法§134 加重

只替職務與時機都對的那一段加重,不替所有虐待人犯的行為兜底。

管、解、拘 → 在職務上 → 到凌虐 → 外人同做同罪

寫一題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11題:管理員甲與無身分的乙在戒護中反覆虐打受刑人,乙該怎麼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D:乙雖無身分,與甲共同實行,依刑法§31 第 1 項論本罪之共同正犯,得減輕其刑。

  • 甲的職務是不是管收、解送或拘禁?下手時在不在執行?
  • 有沒有用刑法§10 第 7 項量過凌虐?
  • 對乙寫的是共同正犯(得減輕其刑),還是順手寫成幫助犯?

三行內寫完你的判斷。

接著讀 → 共犯與身分公務員犯罪之加重(假借職務)枉法裁判罪 刑法§31 與刑法§134 的通則在那裡說完。

你已經能在一排瀆職罪裡挑出刑法§126:主體限三種職務、時機限執行之際、行為要到凌虐;外人同做也是正犯。

這條成不成立:實測界線

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反覆毆打人犯(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11題事實:反覆虐打、罰坐冰塊);程度上屬於凌虐的性交行為,管理員脅迫女受刑人性交並以菸頭燙之(民國101年司法官一試第17題A選項為正確敘述)
  • 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反覆毆打人犯(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11題事實:反覆虐打、罰坐冰塊)
  • 程度上屬於凌虐的性交行為,管理員脅迫女受刑人性交並以菸頭燙之(民國101年司法官一試第17題A選項為正確敘述)
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對人犯施以凌虐(民國107年司法官一試第2題公布答案C);行為未達刑法§10 第 7 項的凌虐程度,退回傷害、強制等普通罪名檢驗
  • 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對人犯施以凌虐(民國107年司法官一試第2題公布答案C)
  • 行為未達刑法§10 第 7 項的凌虐程度,退回傷害、強制等普通罪名檢驗

成立本罪

不成立本罪

瀆職章四條:誰做得到、罰什麼

條文誰做得到罰什麼
刑法§124 枉法裁判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為枉法之裁判
刑法§125 濫權追訴處罰檢察官等執行追訴、處罰職務者第 1 項第 2 款以「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為限
刑法§126 凌虐人犯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於執行該職務之際對人犯施以凌虐
刑法§127 違法行刑有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第 2 項只罰「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

同一題常把這四條的主體與行為互相錯接(民國107年司法官一試第2題)。

民國107年司法官一試第2題

歷屆真題

四個瀆職罪的敘述中,哪一個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 C: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對人犯施以凌虐,不成立刑法§126 之罪。

  • 時機限定就寫在構成要件裡—凌虐必須發生在執行這三種職務之際;其餘三個選項的錯法整理在 b12。

民國101年司法官一試第17題

歷屆真題

管理員脅迫女受刑人性交並以菸頭燙之,哪一個敘述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指向的錯誤敘述=「成立刑法§228 利用權勢性交罪,但無刑法§134 之適用」。

  • 同一題把凌虐人犯、強制性交與假借職務的加重規定綁在一起考;為什麼刑法§228 仍有加重的適用,理由整理在 b12。

誘答怎麼騙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主體錯置

無公務員身分的人一起動手,選項寫成「只能成立幫助犯」(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11題C選項)

解毒劑 共同實行就升格正犯:刑法§31 第 1 項寫的是仍以正犯論,得減輕其刑

降格普通罪名

把身分犯寫成「兩人均成立傷害罪接續犯」(同題A選項)

解毒劑 職務與時機先過,過了就不必退回傷害

鄰罪錯接

把審判、取供、行刑的主體與行為互換(民國107年司法官一試第2題A、B、D選項)

解毒劑 公懲會委員之懲戒仍屬審判職務,是刑法§124 的適格主體;檢察官施用詐術取供不在刑法§125 第 1 項第 2 款的列舉之內;過失少算刑期讓受刑人提早出獄=應執行而未執行,不在刑法§127 第 2 項處罰之列

漏掉加重規定

寫成利用權勢性交就沒有加重(民國101年司法官一試第17題)

解毒劑 刑法§228 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不落刑法§134 但書,仍有加重之適用

秒殺法

先問他當時在不在那三種職務上,再問行為到不到凌虐;主體或時機任一不對,本罪就不成立,回頭找傷害、強制。

考場上怎麼用

    一試遇到整排瀆職罪,先把四條的主體對號入座再看行為,比逐條回想構成要件快;對照表在 b9。它常跟性犯罪、假借職務同題出場,看到公務員身分就順手檢查刑法§134 有沒有適用。

    二試沒有它的位置,理由見 b15。

    申論裡它坐哪裡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申論卷沒有出現過它,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與採分點,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押錯地方。要練,就把 b6 的三步寫熟。

    修法時間軸

    民國112年2月8日最後修正公布

    影響:凌虐的定義以現行明文為準

    刑法第 10 條第 7 項

    民國94年2月2日最後修正公布

    影響:無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論、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

    現行版,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影響:主體與時機的限定未變動

    刑法第 126 條

    民國101、105、107 年的舊題出題時點早於刑法第 10 條第 7 項的最後修正公布日,回頭重解時,凌虐的判準以現行條文的明文定義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6 條 主體、時機、凌虐三個要件都齊才落到這條;致死、致重傷的加重刑度條文自帶,不必外求。

    刑法第 10 條第 7 項 凌虐的法定定義,量程度就用這一句。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 沒有身分的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歷屆出現在這些題目

    民國101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17題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11題

    民國107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2題

    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條文引自現行版本。

    再往下一格,是程序的最後一段:判決確定之後,真正把它變成現實的那個人。三站連著讀完,你手上會多一張表,追訴、看守、執行各是誰的職務,彼此不跨界。這張表的價值不在申論,在整排選項擺在你面前時,你能靠「階段對不上」一眼刪掉一半。

    上一個考點

    濫權追訴處罰罪

    下一個考點

    違法行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