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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之加減例
原因管開關,加減例管計算,背一張表管住整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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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原因管開關,加減例管計算。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考的就是它。
算法統一在刑法第 64 條到第 73 條;沒有它,同一個減輕事由會算出兩種刑度。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想
洞挖在數字與刑種。
判斷路徑
這一格講的是哪一種刑?
要加重還是減輕:這種刑做得了嗎?
數字、幅度、動哪一個度,對得上嗎?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第 71 條選了前者:順序算反,跑掉的是被告的刑度。
死無不加、死歸無期、無期歸十五二十、有期罰金頭尾動、拘役只動天花板
幅度原則上減至二分之一;但書要背: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才到三分之二。界限在 b8。
動筆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錯誤選項把死刑減輕寫成「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錯在哪?
兩行:錯哪半句、正解是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前半句是對的,你只挑了後半句嗎?
- 第 64 條第 2 項的結果就是無期徒刑。
- 十五年是從無期徒刑那條搬來的。
你剛拿下什麼 原因管開關、加減例管計算;五種主刑各自怎麼加、怎麼減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三分之二那道門開在那裡。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加重的時候,這一種刑動不動、動哪一個度
| 刑種 | 加重 | 依據 |
|---|---|---|
| 死刑 | 不得加重 | 刑法第 64 條第 1 項 |
| 無期徒刑 | 不得加重 | 刑法第 65 條第 1 項 |
| 有期徒刑 | 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加至二十年為界限 | 刑法第 67 條、第 33 條第 3 款 |
| 罰金 | 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 | 刑法第 67 條 |
| 拘役 | 僅加最高度;加至一百二十日為界限 | 刑法第 68 條、第 33 條第 4 款 |
死刑與無期徒刑已經是刑度天花板,再加沒有地方去;加減例對這兩種刑只回答「減輕變什麼」。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減輕之後,這一種刑變成什麼
| 刑種 | 減輕的結果 | 依據 |
|---|---|---|
| 死刑 | 無期徒刑 | 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 |
| 無期徒刑 | 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 |
| 有期徒刑 | 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原則上減至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 | 刑法第 66 條、第 67 條 |
| 罰金 | 與有期徒刑相同 | 刑法第 66 條、第 67 條 |
| 拘役 | 僅減最高度;幅度與有期徒刑相同 | 刑法第 66 條、第 68 條 |
三分之二的典型入口是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 59 條的酌量減輕,依第 73 條準用同一套算法。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客體互換
把一種刑的規則安到另一種刑頭上。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D) 把有期徒刑與拘役並列,共用「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解毒劑 拘役只動最高度(刑法第 68 條)。看到拘役跟別的刑並列共用一條加減規則,先當它有問題。
數字嫁接
把乙條的數字接進甲條的結果。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A) 把死刑減輕寫成「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從第 65 條第 2 項搬來的。
解毒劑 死刑減輕的結果是無期徒刑,後面再多幾個字都是錯的。
幅度與條件混淆
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二的條件對調或漏寫。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A) 正面考第 66 條但書,條件寫齊了,是對的選項,它的功能是消耗你的猶豫時間。
解毒劑 原則上二分之一;條件(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永遠跟著三分之二走。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有關主刑加減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前半句合於第 64 條第 1 項;後半句被動了手腳—死刑減輕的結果是無期徒刑(第 64 條第 2 項),多掛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從第 65 條第 2 項嫁接來的。
- (B) 為真:與刑法第 65 條相符,數字與方向都對。
- (C) 為真:實質就是刑法第 67 條。選項寫「與」、條文用「及」—命題者沒把同義連接詞當陷阱,洞挖在數字與刑種。
- (D) 為真:與刑法第 68 條相符。
秒殺 死刑減輕後面只要多出有期徒刑,選它。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為真:第 66 條但書的改寫,條件(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寫齊了。
- (B) 為真:第 65 條第 2 項,數字沒動。
- (C) 為真:第 63 條規定滿八十歲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選項只講其中一半,仍然為真—選項不完整不等於選項錯誤,這是「何者錯誤」題型的通用判讀紀律。
- (D) 應選:文字與第 67 條神似,主詞卻多塞了拘役;拘役自己有一條(第 68 條)只加減最高度。逐字眼熟不等於正確,主詞才是陷阱。
秒殺 選項把兩種刑並列共用一條加減規則時,先看拘役在不在裡面。
秒殺法
這型題最大的敵人不是不會,是眼熟,四個選項每個都長得像條文,憑印象掃過去會覺得都對。強迫自己慢二十秒,逐格對:刑種、動作、數字。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好幾個加減事由碰在一起時,計算程序怎麼走
| 情況 | 怎麼算 | 依據 |
|---|---|---|
| 有兩種以上主刑 | 一起加減 | 刑法第 69 條 |
| 有兩種以上的加重或減輕 | 遞加或遞減 | 刑法第 70 條 |
| 又要加重又要減輕 | 先加後減 | 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
| 有兩種以上的減輕 | 先依較少之數減輕 | 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 |
| 算出不滿一日的時間、不滿一元的額數 | 不算 | 刑法第 72 條 |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四個選項對表核對,大約四十到六十秒可以做完,是考場上少數穩定的時間來源,遇到先解,把時間留給爭議大的題。
- 民國 101 年在死刑、無期徒刑那兩格挖洞,拿有期徒刑與拘役當正確選項;民國 112 年反過來。同一張表輪流換格子。
- 還沒被挖過的格子: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二對調、界限的二十年與一百二十日、先加後減寫成先減後加,要挖,最可能在這幾格。
- 萬一申論卷寫到科刑那一段需要交代減輕效果:點名減輕原因、引對應條文、寫出結果,一兩句話就夠,不要展開逐條論述。
- 命題方向是我們依歷屆題目歸納的判斷,不是考選部的預告。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考過的兩題都是一試選擇題,申論從沒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低分死法:沒有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只會讓你把時間押在從未出現過的方向上。
修法警示
第 64 條、第 65 條、第 67 條、第 68 條同日修正公布;現在讀到的都是修正後的條文。
影響:死刑與無期徒刑的減輕結果,以及罰金的加減方法,一概以現行條文為準。
舊題要重解:民國 94 年以前出版的題庫與講義,遇到死刑減輕、罰金加減這兩處,要拿現行條文重新核對一次再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第 64 條(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死刑減輕之後只有一種結果:無期徒刑。
第 65 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十五與二十這兩個數字,是最常被搬到別條敘述裡的建材。
第 66 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原則減到二分之一為止;該減輕原因如果同時定有免除其刑,幅度才放寬到三分之二。能免的,減得更深。
第 67 條(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 頭尾一起動。
第 68 條(拘役之加減例) 只動天花板。拘役最低度是一日,再減下去沒有意義。
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 加減不是無限上綱:有期徒刑加到頂是二十年、拘役加到頂是一百二十日,界限就寫在主刑定義裡。
第 69 條(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 70 條(遞加遞減例)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 71 條(主刑加減之順序)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 72 條(零數不算)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 73 條(酌量減輕之準用) 第 59 條的酌減,計算規則與法定減輕相同。
第 63 條(老幼處刑之限制) 嚴格說這是科刑禁止加上法定必減原因,不屬於加減例;命題者把它跟加減例混編在同一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C)),所以一起收在這裡。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另有第 18 條第 3 項的裁量減輕:「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以下未標法名者均為刑法。
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以這個考點為主角,放在全卷第一題。
兩題都出在司法官卷,律師卷沒有出現過;申論零題。
兩題的對錯都能直接拿條文逐字對照判定,不必引用任何裁判先例。
條文出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第 64 條(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白話 死刑減輕之後只有一種結果:無期徒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65 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白話 十五與二十這兩個數字,是最常被搬到別條敘述裡的建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66 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白話 原則減到二分之一為止;該減輕原因如果同時定有免除其刑,幅度才放寬到三分之二。能免的,減得更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67 條(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
白話 頭尾一起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68 條(拘役之加減例)
白話 只動天花板。拘役最低度是一日,再減下去沒有意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
白話 加減不是無限上綱:有期徒刑加到頂是二十年、拘役加到頂是一百二十日,界限就寫在主刑定義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69 條(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
第 70 條(遞加遞減例)
第 71 條(主刑加減之順序)
第 72 條(零數不算)
第 73 條(酌量減輕之準用)
白話 第 59 條的酌減,計算規則與法定減輕相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第 63 條(老幼處刑之限制)
白話 嚴格說這是科刑禁止加上法定必減原因,不屬於加減例;命題者把它跟加減例混編在同一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C)),所以一起收在這裡。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另有第 18 條第 3 項的裁量減輕:「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