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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概念
三問決定瀆職罪章開不開門:看授權,不看招牌
快速跳轉
別看在哪上班,看這三種字
受僱於民間不等於出局:受機關依法委託發救濟金的行員仍是委託公務員。
沒有它會怎樣
公務員不是頭銜,是總開關:開了,收錢叫收賄、亂發錢叫圖利;不開,只能退回背信、侵占、詐欺收尾。
按招牌算會漏:受託發救濟金的行員亂發公款只算背信。按人在機關裡算會濫:約聘工友也得背重罪。刑法§10 II 只問法令有沒有把公共事務連同職務權限交給他。
判斷路徑
誰派的?
做什麼事?
法令給他職務權限了嗎?
門沒開,接哪一條?
兩邊在分配什麼
不看招牌也不看任用方式,只問法令有沒有交付職務權限,重罪跟著權力走。
動筆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節錄)
甲為民營銀行行員,受某鄉鄉公所委託辦理災害救濟金發放。他是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引款次、逐一涵攝要件下結論。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寫出款次與型(刑法§10 II 第 2 款・委託公務員),不是只寫「他是公務員」
- 三要件都對到本案事實:鄉公所=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救濟金發放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我沒把「他在民營銀行上班」當否定理由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瀆職罪章的總開關:三問一跑,就知道該開瀆職的門,還是退回普通罪名。
考過的人物,全部站好隊
這張表在比:這個人是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結論欄依考選部公布答案(96 年那筆為申論題)
| 主體 | 是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考題 |
|---|---|---|
| 市議會秘書 | 是・身分公務員 |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 立法委員 | 是・身分公務員 |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
| 水庫抽水站技工(負責水閘門管控) | 是 |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
| 公營事業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 | 是・授權公務員 |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
| 受鄉公所委託發放救濟金之民營銀行行員 | 是・委託公務員 |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
| 國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並參與採購) | 不是 |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
| 法院約聘工友 | 不是 |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 市政府約聘路邊停車收費員 | 不是 |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 便利商店店長(受國稅局委託代收稅款) | 不是 |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 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 | 不是・非身分公務員 |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
| 私立中學命題委員 | 不是 |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
| 農會總幹事 | 不是 |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
三問各自的兩端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問過不過
| 過關的長相 | 斷在這一問的長相 | |
|---|---|---|
| ① 誰派的 |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或依法委託(鄉公所委託發放救濟金) | 私人聘任(私立中學命題委員)、民間委託或補助(國立大學教授)、委託人不是國家機關(農會、便利商店) |
| ② 做什麼事 | 公共事務:救濟金發放、水閘門洩洪與通報、採購之承辦與監辦 | 機械性、例行性勞務或單純私經濟活動:工友雜務、路邊停車收費、代收稅款、醫療行為 |
| ③ 有無法定職務權限 | 法令把這個職務交到他手上;不問任用方式是考試、選舉、約聘或政治任命,也不問久暫 | 法令根本沒給他這個職務,人在機關裡、職級是技工或約聘,都不能補上這一格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T1 假公務員配真罪名
主體其實是私人,選項卻擺滿瀆職罪名誘你入座:私立中學命題委員收賄洩題,選項給刑法§122/§132/§137(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農會總幹事違法放貸,選項給公務侵占(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解毒劑 先跑三問再看罪名:主體不過關,瀆職選項全是廢棋。
T2 真機關假身分
主體真的在機關裡、或真的替機關做事,但欠缺法定職務權限,或委託鏈的源頭不對:法院約聘工友、約聘停車收費員、代收稅款的店長(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受民間委託的國立大學教授(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解毒劑 盯緊第③問:法令有沒有給他職務?純機械性勞務就是沒有。
T3 罪名接駁錯誤
主體定性對了,接的罪名錯:農會總幹事違規放貸=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任務,誘答卻擺詐欺/公務侵占/業務侵占(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解毒劑 沒詐術→非詐欺;沒把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非侵占;非公務員→公務侵占直接出局。
T4 定義群夾帶與要件細節
用刑法§10 的其他項或罪名細節混考:撫觸外陰是不是性交、重傷含不含「難治」、投保資料表是不是公文書(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刑法§130 有沒有過失犯(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解毒劑 回條文關鍵字:性交要「進入」或「接合」;重傷寫的是「重大不治或難治」,不限於不治;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三題主考點,逐項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甲受聘擔任某私立中學入學考試命題委員,收受某家長 A 所致贈之紅包 10 萬元後,竟將該年度入學考試之試題卷交付 A。A 之子 B,在難度頗高且競爭激烈下,遂因此順利錄取。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三問一秒斷案:私立中學聘的命題委員—①誰派的?私人。主體不是公務員,(A)(B) 的瀆職罪直接熄燈。
- (C) 是本題最毒的一枝:刑法§137 的主體確實不限公務員,看似繞過了身分問題—但條文開頭就是「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私立中學入學考試不是依考試法舉行的國家考試,客體不該當。
秒殺 看到「私立」二字,瀆職罪章先全部劃掉,再檢查殘存選項的隱藏要件。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市議會秘書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就其職務相關之不法應依公務員身分論罪。
- (B)(C) 同樣是「約聘」,工友與收費員做的是機械性、例行性勞務,欠缺法定職務權限—約聘與否不是重點,做什麼事才是。
- (D) 便利商店店長是私人,受託代收稅款屬機械性事務,非「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不成立委託公務員。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站隊表的縮影—「在哪裡上班」全是煙霧,只問三問。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錯誤敘述):殺點在「民間委託」四個字—委託公務員的第一要件是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託;民間出錢的研究計畫,就算內容涉及採購,委託鏈的源頭就不對。
- (B)(C)(D) 敘述正確:分別是授權公務員(法令依據=政府採購法)、委託公務員要件的完整版,以及身分公務員不問任用方式與久暫的實務立場。
秒殺 選項再長,都先掃「誰委託」—來源是民間,直接選。
次考點速解區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農會總幹事違規放貸)
農會總幹事違規放貸巨額款項,問應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背信)
- 農會不是國家機關,第①問就斷→公務侵占出局。
- 核貸的人就是他自己,沒有「使人陷於錯誤」的詐術→詐欺出局;貸款是把錢放出去,不是把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業務侵占出局。
- 為農會處理放貸事務、違背審核任務、致農會受損=刑法§342 背信。這是 T1 與 T3 雙型合體的教科書題。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翡翠水庫技工關閘睡覺、車輛泡水)
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該選項為錯誤敘述)
- (A) 技工具刑法§10 II 的公務員身分:別被「技工」的職級騙了,他有水閘門管控、洩洪與通報的法定職務權限。
- (D) 說刑法§130 兼括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條文沒有處罰過失的明文,而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本罪只罰故意。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刑法§10 定義群四連發)
一題同時考公文書、重傷、性交與公務員四個定義。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敘述正確。
- 其餘三肢皆錯:撫觸外陰未「進入」不是性交;重傷寫的是「重大不治或難治」,不限於不治;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是身分公務員。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立委關說收性招待)
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該選項為錯誤敘述)
- 立法委員=身分公務員;性招待屬不正利益;與關說之間有對價關係—這三點敘述都對。
- 殺點在 (C):依實務見解,利用身分之實質影響力關說,仍該當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說不該當才是錯的。這裡就是這個考點與「違背職務收賄」的交會處。
秒殺法
看到「私立」「民間委託」「民間補助」:委託鏈源頭不對,瀆職罪章先全部劃掉。;看到「約聘」「技工」「選舉產生」:這些是煙霧,不是判準,回頭問他做什麼事、法令給他什麼職務。;選項再長,先掃「誰委託」三個字,再讀後面的形容詞。
這一站的應試站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考的不是理論,是「這個人到底是不是」的站隊速度,時間花在人物名單與三問,不要花在學說史。
- 這個考點常被拿來跟同條的公文書、重傷、性交定義同題夾考,複習時順手把那三個定義的關鍵字一起帶走。
- 選擇題遇到人物,先站隊再看罪名;主體不過關時,正確答案往往就是那個「不構成瀆職罪章任何罪名」的選項。
- 申論題把主體定性當入場券寫,不要當主菜,寫超過預算就會擠壓後面真正的配分重心。
申論原題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
甲為某民營銀行行員,受某鄉鄉公所之委託辦理災害救濟金發放事項。甲因見乙家境特別窮困,乃簽報其銀行長官同意,按救濟金標準加倍發給乙;另甲因見丙家境富裕,遂自作主張,僅發給丙救濟金之半數,餘半數則歸還鄉公所。問甲之責任如何?(25 分)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公務員定性是所有瀆職申論題的第一段:只要題目主角碰公款、收好處,這段就是入場券,寫壞了後面整份全塌。設問問「甲之責任如何」=全面論罪題,要逐行為、逐罪名檢驗,並且包含「不成立」的排除論述。
主體定性是入場券不是主菜:條文款次+三要件涵攝+一句結論就收,不要在這裡寫學說史。寫超過 5 分鐘=擠壓後面圖利爭點的時間,而那才是本題真正的配分重心。
主體定性開場的五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主角受機關委託處理公款、公物或給付(原題在 b14)
- 主體定性:引刑法§10 II 第 2 款,三要件逐一涵攝,(a) 鄉公所=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b) 依法委託;(c) 救濟金發放=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甲為委託公務員。一個要件都不能跳。
- 行為一(加倍發給乙):刑法§131 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超出法定標準)+圖其他私人(乙)不法利益+乙實際獲得利益,構成要件逐一勾稽;順手排除侵占(超額支付不是把持有物據為己有)。
- 行為二(減半發給丙、差額歸還公所):本題勝負手,刑法§131 明文限圖「自己或其他私人」;差額歸還的是公所,公所是公法人不是私人。爭點要正反並陳,再下結論。
- 殘餘罪名檢討:丙如因不知情而受領半數=甲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檢討刑法§339 詐欺;明知應發給而剋扣→檢討刑法§129 II 抑留剋扣;侵占再排除一次(差額已歸還、未據為己有)。
- 收尾:數行為分論,交代競合與結論。
這一段閱卷在找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刑法§10 II 第 2 款三要件逐一涵攝,而不是一句「受託所以是公務員」。
- 加倍發給乙→刑法§131 逐要件檢驗(明知違背法令/圖其他私人/因而獲得利益)。
- 減半歸還公所→「其他私人」是否涵蓋公法人的爭點展開,正反說並陳後下結論。
- 排除論述:侵占(未據為己有)、詐欺(視丙是否陷於錯誤)逐一交代。
- 設問對應:問「責任」就逐行為逐罪下明確結論,不要寫成公務員概念論文。
三種掉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三條變形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下游罪名軸(主體成立時,接哪個瀆職罪)
- 違背職務收賄(刑法§122),收錢辦壞事: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的實質影響力交會點
-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刑法§132),把應秘密的資料交出去
-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刑法§130),該做不做+災害結果: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對照組軸(主體不成立時,退到哪個普通罪)
- 背信(刑法§342):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任務: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 業務侵占(刑法§336 II)與詐欺取財(刑法§339),罪名接駁型誘答的常備選項
定義群軸(同條夾考)
- 公文書之定義(刑法§10 III)與性交之定義(刑法§10 V),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一題四定義
出題人視角:這個考點的創新空間不在理論,在人物名單,每隔幾年換一批新的邊界主體(例如受機關委託的民間檢驗機構人員、公立學校兼行政職教師)。皮再新,三問不變。
同一副骨架,穿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誰派的→做什麼事→有無法定職務權限→瀆職門開或關
洩題皮
私立中學命題委員收紅包洩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第①問斷(私人聘任)→瀆職全滅;刑法§137 也因客體不是「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而出局。對照組:若是依法令辦理國家考試之命題委員洩題,主體與客體兩關全過,罪名地圖整個翻面。
代收款皮
便利商店店長把受託代收的稅款侵占入己(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第①②問斷(私人受託+事務機械性)→退回普通侵占或業務侵占。對照組:公所出納侵占公款=公務上持有,走刑法§336 I。
發錢皮
民營銀行行員受鄉公所委託發放救濟金(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三問全過(機關委託+公共事務)=委託公務員,亂發錢就進入刑法§131 圖利的世界。對照組:同一個行員發放銀行自辦的公益捐款,委託鏈是私的,怎麼亂發都輪不到瀆職罪章。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三型+三問」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名詞解釋文。規範段(三型要件)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鄉公所是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託的是救濟金發放這件公共事務」,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離開這一站的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型公務員的名稱、條文款次與要件,加上判斷三問。
- 站隊快篩:把 b7 那張表的結論欄遮住,60 秒內全部站隊完畢且全對;錯任何一個就回 b8 看斷在哪一問。
- 變奏實作:b20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的主體定性段,並通過 b5 的三條檢核。
- 誘答免疫:b9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沒過怎麼辦:三型要件缺漏→回 b23 讀條文;站隊錯→回 b8 看斷點;圖利對象寫錯→回 b16 第 3 步;定義群混淆→回 b23 的刑法§10 III 到 V。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在 我們的批改線上線前,通過本閘門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刑法§10 II 最後修正公布日。這個考點所引條文均為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
影響:現行的三型架構(身分/授權/委託)是歷屆題目共同的判準基礎;讀舊年度考題時,仍以現行條文文字核對要件。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10 II(公務員之定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2年2月8日 第 1 款前段=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所屬機關+法定職務權限);第 1 款後段=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第 2 款=委託公務員(機關依法委託+事務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刑法§10 III(公文書) 先有公務員,才有公文書—主體定性錯,這一格跟著錯。
刑法§10 IV(重傷) 第 6 款是「重大不治或難治」—誘答愛把它縮成「限於重大不治」。
刑法§10 V(性交) 關鍵字是「進入」與「接合」—撫觸外陰而未進入,不是性交。
刑法§12 II(過失犯之處罰) 條文沒寫罰過失,就只罰故意—刑法§130 的考點就靠這一句。
刑法§121(不違背職務受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7年5月23日 主體是公務員—開關沒開,這條進不來。
刑法§122(違背職務受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7年5月23日 第 3 項罰的是行賄的一方,並設自首減免與偵審中自白得減的但書。
刑法§129(違法徵收與抑留剋扣)|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第 2 項是「該發不發、發得不足」—救濟金減半那一題要檢討的就是它。
刑法§130(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條文沒有處罰過失的明文,配合刑法§12 II,只罰故意。
刑法§131(公務員圖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7年5月23日 圖利對象明文寫的是「自己或其他私人」—這幾個字就是 96 年司法官二試那題的勝負手。
刑法§132(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第 3 項另設非公務員的處罰,但要「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
刑法§134(公務員犯罪加重) 但書:該罪本身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刑度者,不再重複加重。
刑法§137(妨害考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主體不限公務員,但客體以「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為限—私立中學入學考試不在射程內。
刑法§335 I(普通侵占)|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要有「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沒有持有關係就不是侵占。
刑法§336(公務公益侵占與業務侵占)|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第 1 項的「公務上持有」要先過主體那一關;私人受託代收,走第 2 項或普通侵占。
刑法§339(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沒有詐術、沒有人陷於錯誤,就不是詐欺。
刑法§342(背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主體不成立公務員時最常見的收尾條文—農會總幹事那題就落在這裡。
來源
選擇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選擇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選擇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選擇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選擇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選擇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選擇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申論題: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條文:逐字引自刑法現行版條文資料庫快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
題目與答案:語料收錄至民國113年;選擇題的判分依據為考選部公布答案。
實務見解: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這個考點未引用任何裁判字號;表中的實務立場均由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屬歸納,不是官方理由書。
給分面聲明:這個考點所有得分點配置、高低分分水嶺與時間劑量均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法§10 II(公務員之定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2年2月8日
白話 第 1 款前段=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所屬機關+法定職務權限);第 1 款後段=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第 2 款=委託公務員(機關依法委託+事務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0 III(公文書)
白話 先有公務員,才有公文書—主體定性錯,這一格跟著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0 IV(重傷)
白話 第 6 款是「重大不治或難治」—誘答愛把它縮成「限於重大不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0 V(性交)
白話 關鍵字是「進入」與「接合」—撫觸外陰而未進入,不是性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2 II(過失犯之處罰)
白話 條文沒寫罰過失,就只罰故意—刑法§130 的考點就靠這一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21(不違背職務受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7年5月23日
白話 主體是公務員—開關沒開,這條進不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22(違背職務受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7年5月23日
白話 第 3 項罰的是行賄的一方,並設自首減免與偵審中自白得減的但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29(違法徵收與抑留剋扣)|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第 2 項是「該發不發、發得不足」—救濟金減半那一題要檢討的就是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30(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白話 條文沒有處罰過失的明文,配合刑法§12 II,只罰故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31(公務員圖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7年5月23日
白話 圖利對象明文寫的是「自己或其他私人」—這幾個字就是 96 年司法官二試那題的勝負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32(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第 3 項另設非公務員的處罰,但要「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34(公務員犯罪加重)
白話 但書:該罪本身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刑度者,不再重複加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37(妨害考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主體不限公務員,但客體以「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為限—私立中學入學考試不在射程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35 I(普通侵占)|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要有「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沒有持有關係就不是侵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36(公務公益侵占與業務侵占)|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第 1 項的「公務上持有」要先過主體那一關;私人受託代收,走第 2 項或普通侵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39(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白話 沒有詐術、沒有人陷於錯誤,就不是詐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42(背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白話 主體不成立公務員時最常見的收尾條文—農會總幹事那題就落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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