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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9 次・申論考過 2 次

刑法效力範圍

先問我國刑法管不管得到,再問甲成立什麼罪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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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走哪條路

不問國籍、不算門檻
我國領域內 我國籍船艦、航空器 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 偽造公文書 運輸販賣毒品 加重詐欺
要問人,還要算門檻
我國人在國外 外國人在國外對我國人 殺人 擄人勒贖 竊盜 普通詐欺 施用、持有毒品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先問這件事我國管不管得到,再問甲成立什麼罪。

沒有這條線,各國都自稱管遍全球,同一人被重複追訴;線太緊,人跑到境外就成真空。這關不過,構成要件寫再漂亮都白工。

判斷路徑

沾到我國領域了嗎?

領土內、我國籍船艦航空器內、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任一成立即適用,不看國籍。

罪名在名單上嗎?

在刑法§5 名單上(口訣見 b4):不問國籍、免算門檻;我國公務員另有刑法§6 專屬名單。但毒品罪有但書,施用、持有除外。

誰做的、對誰做的?

名單外:我國人走刑法§7,外國人對我國人犯罪準用之(刑法§8),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判過刑了嗎?

刑法§9 仍得依本法處斷;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得免』非『應免』,更非折抵。

亂患公危、幣券文毒、自由海盜、加重詐欺

反面清單更好用: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普通詐欺、竊盜都不在名單上。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伸手管
境外犯罪不落入真空;代價是與他國管轄重疊,一行為兩國各判。
守屬地
行為人只需預測所在地法律;代價是自家人在境外被害我國束手。

領域內全收;領域外原則上只挑名單上的罪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選項 D

美國人在法國詐欺我國人,我國刑法管得到嗎?照 b3 四步寫出來,不要只寫結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我確認過行為與結果都不在我國領域內。
  • 我查了名單:普通詐欺不在刑法§5,加重詐欺才在。
  • 我算了門檻:刑法§8 準用刑法§7,普通詐欺最輕本刑二月未達三年。

你剛拿下什麼 先地、再事、後人,刑法§9 收尾;名單內免算門檻,名單外要過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亦罰。

接著讀 → 從舊從輕原則 剩下『時』,行為後法律變更適用哪一部,就是刑法§2 本體。

三年門檻速查(刑法§7、§8 用)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最輕本刑有沒有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法定刑(現行)最輕本刑過三年門檻?
殺人(刑法§271 I)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十年過(不在名單上,走刑法§7/§8)
傷害致死(刑法§277 II 前段)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七年
傷害致重傷(刑法§277 II 後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年(連本數)過:踩線
重傷(刑法§278 I)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五年
重傷致死(刑法§278 II)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十年
普通傷害(刑法§277 I)五年以下二月不過
竊盜(刑法§320 I)五年以下二月不過
普通詐欺(刑法§339 I)五年以下二月不過
加重詐欺(刑法§339-4 I)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年不必算:已在領域外犯罪名單內
重婚(刑法§237)五年以下二月不過
毀損(刑法§354)二年以下二月不過
偽造私文書(刑法§210)五年以下二月不過(公文書刑法§211 才入名單)
乘機猥褻(刑法§225 II)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六月不過

同一個罪名,兩種結局

有我國刑法之適用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毒品在公海運送毒品:刑法§5 第八款,不問國籍我國人在國外施用毒品:但書把施用、持有排除,退回刑法§7 又不過門檻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加重詐欺),105 年增訂入名單,免算門檻美國人在法國對我國人普通詐欺,準用刑法§7,最輕本刑二月未達三年
文書偽造公文書:刑法§5 第七款公文書群偽造日本公司聘書=私文書,不入名單,最輕本刑二月亦未達門檻
航空器我國籍航空器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兩造都是外國人也一樣外國籍航空器在公海上空,「第一停靠站是我國」不是連結點(但結果地在我國者,仍依刑法§4 為領域內犯罪)
傷害傷害致重傷:最輕本刑三年,連本數計算踩線過普通傷害:五年以下,最輕本刑二月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重罪直覺

用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重罪誘你以為必在刑法§5 名單上: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四個選項就是這樣排的。

解毒劑 名單邏輯是跨國追訴必要性,不是罪的輕重;背反面清單,看到這三個罪先刪。

門檻計算

各選項換一個罪名,測你算不算得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重婚、竊盜、乘機猥褻、普通詐欺輪流上場。

解毒劑 找最輕本刑不是最重;「五年以下」的最輕=二月;「三年以上」連本數計算=過。

連結點混淆

拿行為人國籍、航空器第一停靠站當假連結,混淆屬地判斷。

解毒劑 領域連結只有三件套:領土/我國船艦航空器/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其餘都是煙霧彈。

但書與除外

用刑法§5 第八款毒品但書、刑法§7 雙重可罰但書設陷。

解毒劑 看到毒品先問哪種毒品行為:運輸販賣走名單;施用、持有被但書排除。

真題解剖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於公海上空飛往我國之泰國所屬航空器上,兩位泰國旅客甲與 A 發生衝突,甲憤而將 A 打成重傷,於航空器降落我國機場後,航空站立即派救護車將 A 送醫,但 A 仍不治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並非發生於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對甲不得行使審判權
(B) 由於行為人甲與被害人 A 均非我國人民,我國法院對甲不得行使審判權
✓ (C) 由於結果地發生於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對甲得行使審判權
(D) 由於事發後該航空器第一個停靠站是我國機場,我國法院對甲得行使審判權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泰國航空器+公海上空,刑法§3 前後段都沾不到。
  • A 在我國境內死亡—重傷致死的死亡結果發生在我國,依刑法§4「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C) 正確。
  • (A)(B) 只看行為地與國籍,漏了結果地這條連結。
  • (D) 第一停靠站是國際航空法上機長移交管轄的概念,不是刑法§4 明文的連結點。

秒殺 行為在境外、結果在境內=隔地犯,刑法§4 一條解決;「第一停靠站」出現就是煙霧彈。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甲、乙二人均屬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A) 甲乙夫妻在日本旅遊,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扯乙頭髮,乙跌倒撞牆因而失明
(B) 甲於日本夜間竊得同團乙之珍珠項鍊,返國通關之際查獲
(C) 甲乙均有配偶,二人在日本旅遊期間通姦數次
(D) 甲為延長在日本居留,偽造日本某公司之聘書向日本主管機關申請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失明=毀敗一目之視能=重傷;傷害故意+重傷結果=傷害致重傷(刑法§277 II 後段),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輕本刑三年,依刑法§10 第 1 項連本數計算剛好達標,刑法§7 適用。
  • (B) 竊盜最輕本刑二月不達門檻;返國通關被查獲是贓物入境,不是竊盜的行為或結果在我國,刑法§4 救不了。
  • (C) 通姦於行為時法定刑一年以下不達門檻。今日重解更直接:釋字第 791 號後該條已刪除,無罪可論。
  • (D) 偽造日本公司聘書=私文書(刑法§210,五年以下不達門檻);刑法§5 第七款只收公文書群。

秒殺 勝負在「致重傷三年連本數過關」—十個考生九個在這裡猶豫,你不要。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不論犯罪人為我國人或外國人,也不論被害人為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下列那一種罪名,得適用我國刑法加以處罰?

(A) 殺人罪
(B) 擄人勒贖罪
(C) 強盜罪
✓ (D) 偽造公文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不論國籍」這句話把刑法§7、§8 的路封死,只能走刑法§5 名單。
  • 偽造公文書(刑法§211)在刑法§5 第七款,(D) 正確。
  • 殺人、擄人勒贖、強盜—三個最重的罪都不在名單上,這就是重罪直覺陷阱的原型。

秒殺 題幹出現「不論犯罪人/被害人國籍」=考名單,反面清單背熟直接刪三個選項。

秒殺法

先地、再事、後人:沾到領土或我國船艦航空器就收工;「不論國籍」=考名單;「第一停靠站」「兩造都是外國人」=煙霧彈;「五年以下」的罪最輕本刑二月,門檻不過。

一試怎麼押這一站

  • 命題模式十年幾乎沒變:四個選項=四種「國籍×地點×罪名」組合,每個選項各踩一條連結點。近年司法官卷常把它排在卷首前幾題,等於開卷送分題。
  • 所以練法不是刷更多題,是把同一棵決策樹在不同事實皮上跑到反射化,郵輪換飛機、竊盜換乘機猥褻、毒品從運送換成施用,骨架沒變。
  • 順序紀律:永遠先地、再事、後人。先看國籍是這一站最常見的自殺路線,領域內犯罪根本不問國籍。
  • 考場動作:讀到罪名先在腦中貼「名單內/名單外」標籤;名單外才啟動門檻換算,別每個選項都算。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單獨出題,一定掛在罪責論後面當收尾:前面先讓你定罪,後面才問我國管不管、怎麼管。實測設問句式同一款:「在國外犯罪且外國已判刑執行,回臺後我國法院應如何處斷?」

整題主考(約 25 分)
全題約 22–25 分鐘;定罪段(含加重結果犯攻防)約 12 分鐘,效力鏈約 8–10 分鐘、350–450 字
小題(約 10 分)
8–9 分鐘、250–350 字:名單檢查+門檻結論+刑法§9 兩段,不鋪罪責論

這是檢索題不是論文題:每一步給「條文+涵攝一句+結論」就走,任何一步寫超過三行都是超支。問「應如何處斷」要的是「我國得否處罰+已執行的刑怎麼處理」完整鏈,不是重寫一遍罪責論文。

域外犯罪處斷題|六步

唯一實測型

「回國後依我國刑法應如何處斷?」

  1. 先定罪:逐罪檢驗成立(構成要件→違法→罪責,按配分壓縮)。這型題的罪責段常自帶主菜(例如特殊體質與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別急著跳效力。
  2. 效力檢索逐罪跑:先確認行為與結果均在領域外(排除刑法§3、§4)→ 再查刑法§5/§6 名單(名單內直接適用,門檻免檢)→ 名單外之罪才走刑法§7(我國人)或刑法§8(外國人對我國人)。一支行為觸犯數罪時每個罪名分開跑,這是本型題的架構分。
  3. 門檻計算展示:引刑法§33 第 3 款(有期徒刑下限二月)+刑法§10 第 1 項(連本數計算)把換算亮出來,不要只寫結論。
  4. 雙重可罰但書帶一筆:刑法§7 但書「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犯罪地法律是否亦罰,一句即可。
  5. 刑法§9 前段:「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我國不承認外國刑事判決的一事不再理效力。
  6. 刑法§9 但書收尾:已在外國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寫「得免」,點明非「應免」亦非「折抵」,法院有裁量權。

這型題該踩到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逐罪跑效力檢索(毀損與重傷分開比對門檻,不整包處理)
  2. 刑法§5/§6 名單檢查前置(偽造公文書入名單=跳過門檻)
  3. 門檻換算附依據(刑法§33 第 3 款+刑法§10 第 1 項)
  4. 加重結果犯之預見可能性論證(特殊體質不中斷因果)
  5. 刑法§7 但書雙重可罰帶一筆
  6. 刑法§9 前段「仍得依本法處斷」明白寫出
  7. 刑法§9 但書「得免」之裁量性質(非應免、非折抵)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帶過 「回國後依我國刑法處罰,但已服刑可以折抵」,三個雷一次踩滿:沒逐罪檢視門檻、「折抵」用語錯(條文是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外國判決效力的規範依據沒引。
整包過門檻 把毀損、傷害包在一起寫「甲所犯之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毀損最輕本刑二月,我國對它沒有域外管轄權;篩選過程沒展示=架構分蒸發。
漏掉名單前置 直接跳刑法§7 算普通詐欺門檻(不過)就收工,漏了偽造公文書在刑法§5 第七款、根本不用算門檻這條快速通道。
高分卷長這樣 逐罪分流用表格式呈現;門檻換算有依據;刑法§9 的「得免」裁量性質點明;犯罪地法律是否亦罰帶一筆。

它會換成什麼樣子

空間效力軸(一試主戰場)

  • 地:領土/我國籍船艦航空器(郵輪、飛機輪流上場)/隔地犯結果地
  • 事:刑法§5 名單進出(毒品但書、加重詐欺新款)
  • 人:刑法§7 門檻 × 罪名輪替(b8 速查表那批事實皮)

時之效力軸(混編題)

  • 空白刑法 × 釋字第 103 號:補充規範內容變更,非刑罰法律之變更,無從舊從輕之適用
  • 從舊從輕原則(刑法§2 本體)
  • 通姦除罪化(釋字第 791 號)=新舊法素材的墳場,舊題通姦選項今日直接無罪

結合軸(二試)

  • 效力檢索 × 罪責論主菜: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程序彩蛋:重婚、通姦皆曾搭「告訴乃論」誘答(重婚非告訴乃論)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只發生在事實皮輪替,骨架(四步決策樹)十年沒變過。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先地、再事、後人,最後刑法§9 收尾

韓國餐廳皮

我國人甲在韓國餐廳毀壞桌椅、以餐刀刺傷韓國人乙臉部並割落左耳,乙因血友病死亡;甲經韓國法院判刑服刑期滿回臺。

逐罪分流:毀損(最輕本刑二月)出局;割耳=毀敗一耳聽能之重傷,乙死亡→重傷致死(最輕本刑十年)過門檻,刑法§7 適用,韓國法亦罰;已在韓國服刑→刑法§9 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特殊體質不中斷因果,割耳大量出血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

菲律賓機房皮

詐團甲、乙在菲律賓偽刻我國檢察機關印章製作公文、電話冒充檢察官詐得數百萬,經菲律賓法院判決執行七年後遣送回臺。

偽造公文書(刑法§211)與行使在刑法§5 第七款名單→直接適用、免門檻;詐欺部分於行為時(103 年)刑法§5 尚無加重詐欺款,普通詐欺最輕二月不過門檻,只能靠偽造公文書群拉住管轄。今日重解: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依刑法§339-4 第 1 項第 2 款,105 年後已入刑法§5 第十一款,詐欺部分也直接適用。

日本旅遊皮

我國人夫妻在日本爭執,甲扯乙頭髮致乙撞牆失明;若日本已判刑。

失明=毀敗一目視能=重傷;傷害故意+重傷結果=傷害致重傷(刑法§277 II 後段),最輕本刑三年連本數踩線過門檻→刑法§7 適用;日本已判刑者,刑法§9 同款收尾。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步決策樹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流程圖作文。規範段(各條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割落左耳的大量出血,客觀上足以預見血友病患者可能因此死亡」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門檻計算務必寫出本案罪名的實際法定刑數字,不要用「經查已達門檻」一句話混過去。

寫完擬答,逐項自我批改

  • 我有先定罪、再進效力檢索,順序沒有倒。
  • 我有逐罪分開跑效力檢索,沒有整包處理。
  • 我有先查刑法§5/§6 名單,才去算門檻。
  • 門檻換算我有附依據(刑法§33 第 3 款+刑法§10 第 1 項),不是只寫結論。
  • 「五年以下」的罪我有正確算出最輕本刑=二月。
  • 刑法§7 但書(犯罪地法律亦罰)我有帶一筆。
  • 刑法§9 前段「仍得依本法處斷」我有明白寫出。
  • 我寫的是「得免」且點明裁量性質,沒寫成「應免」或「折抵」。
  • 我的結論回答了設問動詞「應如何處斷」,不是罪責論文。
  • 一試錯題歸因:我是按先地、再事、後人的順序跑,沒有先看國籍。
  • 一試錯題歸因:毒品選項我有先問「哪種毒品行為」;「第一停靠站」「行為人國籍」這類假連結我有識破。

凡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離開這一站的條件

  • 闔上書,限時默寫四步決策樹(先地、再事、後人、刑法§9 收尾)。
  • 還原刑法§5 名單口訣,並說出反面清單至少四個罪名。
  • 默寫刑法§7 全文(含但書),並口頭完成一個門檻換算例(例如:傷害致重傷為何踩線過)。
  • 對照 b16 的採分點,能寫出其中絕大多數。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限時寫 300 字內擬答,再逐項過 b21 自我批改表。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沒過怎麼辦:名單記不熟→回 b4 與 b23 逐款;門檻算錯→回 b8 速查表與 b11 第二題;決策樹順序亂→回 b3 與 b11 第三題;申論鏈斷→回 b15 六步與 b19 韓國餐廳皮。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109/110 年

通姦罪走入歷史: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刑法舊第 239 條於 110 年 6 月 16 日刪除。

影響:以通姦為素材的舊選項成為死素材。

舊題要重解:當年靠「一年以下不過三年門檻」解題;今日重解更直接:根本無罪可論。

105 年

加重詐欺(刑法§339-4)增訂為刑法§5 第十一款,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布。

影響:普通詐欺仍不在名單、加重詐欺在,這條新舊分界已被正面考過。

舊題要重解:103 年的菲律賓詐團申論,當年只能靠偽造公文書群條款處理;同一題今日重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可依刑法§339-4 第 1 項第 2 款直接走世界主義。

112 年

刑法§339-4 本身於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增訂深偽詐欺態樣)。

影響:條號沒變、門檻邏輯沒變,背名單不受影響。

108 年

刑法§354 毀損罪修正後罰金改為一萬五千元以下。

影響:舊解答出現「五百元銀元」字樣者,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 時之效力的本體。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如管制物品公告)內容變更,依釋字第 103 號意旨非刑罰法律之變更,無本條之適用。

刑法第 3 條(屬地原則) 前段=領域內犯罪不問任何人國籍;後段=我國船艦、航空器是浮動領土。

刑法第 4 條(隔地犯) 行為地與結果地擇一沾到我國,就算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最高頻考點。名單內=不問行為人與被害人國籍、不問門檻。注意第八款但書把施用、持有排除。

刑法第 6 條(公務員國外犯罪) 公務員專屬名單。刑法§7 開頭「前二條以外之罪」指的就是刑法§5 與本條這兩張名單。

刑法第 7 條(國民國外犯罪-積極屬人主義) 四要件:我國人民、領域外、名單外之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但書=雙重可罰原則。

刑法第 8 條(外國人對國人犯罪之準用) 消極屬人主義(被害人是我國人),門檻與但書照搬刑法§7。

刑法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前段=我國不承認外國刑事判決的一事不再理效力;但書=「得免」不是「應免」,更不是折抵,法院有裁量權。

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 門檻的第一把尺:「三年以上」把三年本身算進去。

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主刑之種類) 門檻的第二把尺:法定刑寫「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最輕本刑是下限二月,不是五年。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名單記憶)|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重婚門檻)|102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隔地犯)|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決策樹全景)|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門檻換算)|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時之效力混編)|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名單×門檻交錯)|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名單+加重詐欺新款)|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浮動領土×毒品但書)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整題主考)|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第 2 小題(10 分)

條文:全部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標示「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者,指該條無逐條沿革資料,非修法年份。

解釋字號:釋字第 103 號、釋字第 791 號經字號存在性核實;釋字第 103 號之要旨敘述為 我們重建,未經解釋原文逐字驗證。

判分依據:各題結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給分面(採分點價值、高低分特徵、時間與字數劑量)全部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98 年題的低分版取材自本工程自家 我們模擬解析,非真實考生卷。

語料凍結線:民國 113 年以前。

到這裡為止,五節都在問同一件事:國家能不能出手。門一旦開了,戰場就從「能不能」換成「條文裡那幾個字算不算他」。第一個要咬的字,就是開場那位行員的身分,它決定你接下來翻到哪一章,也決定他背的是普通罪名還是重罪。

上一個考點

從舊從輕原則

下一個考點

刑法公務員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