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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利用權勢性交罪

先過手段與年齡兩關,才輪得到利用權勢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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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老師拿加分引誘 13 歲學生,最後成立的不是這一條。

刑法第 228 條處理的是「同意的品質」:被監督的人說了好,但那個好是權勢陰影下擠出來的。沒有這條,手段構不上強暴脅迫就只能不罰。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想加分就跟我…」「不敢拒絕」
權勢屈從,先想刑法第 228 條
「脅迫」「強暴」「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刑法第 221 條,本罪出局
「13 歲」「未滿 14 歲」
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接手

三個問題,照順序問

手段夠不夠得上強制?

有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刑法第 221 條。

是條文認可的監督關係嗎?

以教育、公務、業務、醫療等列舉關係或其他相類關係為限,且須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被害人是形式同意,不是被強制。

被害人幾歲?

未滿 14 歲 → 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刑度較重,競合討論後論以重罪。

形式同意的錯誤成本,誰扛

錯誤成本全落被監督者,監督地位就成了免罰的槓桿
把權勢下的同意當成真同意
成年人之間真自願的關係也算犯罪,行為人要吃三年以上
把監督關係本身就當成強制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中間刑度,就是這條線的定價。

動手寫一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小學教師甲對 13 歲學生乙說「想要考試加分就與其性交」,乙受引誘而同意。甲成立何罪?

先寫你走過的關卡順序,再寫結論。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D: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 先問手段:加分引誘不是強暴脅迫。
  • 再問年齡:乙未滿 14 歲。
  • 最後比刑度:題目明示競合後論以重罪。

接著讀 → 強制性交罪(上面那條線)、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下面那條線)、凌虐人犯罪(監所情境加看)

一條排序規則:手段、年齡兩關都過不去,才輪到利用權勢性交。

同一件事該當哪一條

條文對象與關係手段或情狀法定刑
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 利用權勢性交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被害人是形式同意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 強制性交男女,不限關係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 與幼年性交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不問手段,合意亦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不問手段,合意亦罰七年以下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罪名該落在哪一條。刑度加重與罪數另看 b10。

兩次出題,兩種騙法

師生權勢先入為主

題目先把監督關係與「同意」鋪好,引你直接勾利用權勢性交

解毒劑 先看年齡。未滿十四歲時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刑度較重,競合討論後論以重罪(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強制手段藏在細節裡

給你監獄管理員對受刑人這種標準監督關係,但手段寫的是脅迫

解毒劑 只要出現違反意願的強制方法,就回刑法第 221 條,本罪不再上場(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歷屆真題

監獄管理員甲脅迫女受刑人 A 性交,並以菸頭燙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程度上屬凌虐之性交行為,同時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B;以脅迫之方法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C;強制性交非瀆職章之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之,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D;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但無刑法第 134 條之適用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 D(本題問何者錯誤,故 A、B、C 均為正確敘述)

B 已經把定性講完:手段是脅迫,走刑法第 221 條,利用權勢性交在這題根這個考點不住。D 錯在哪一半,見 b10。

刑法第 134 條的加重,什麼時候跟上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公務員假借職務犯本罪,還能不能加重?

加重跟上來
  • 刑法第 134 條處理的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章以外各罪
  • 刑法第 228 條的「公務」只是列舉的監督關係之一,不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因此不落但書,仍得加重
但書擋下加重
  • 但書寫的是「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指的是身分已經內建在刑罰裡的罪名,那類罪已經先扣過一次身分,不再重複加重

這是本書依題目與條文推出來的讀法,不是官方公布的理由。

一句話

利用權勢性交是最後才輪到的答案:手段夠強制先給刑法第 221 條,對象未滿十四歲先給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兩關都攔不住才回到它。

力氣放哪裡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看到監督關係別急著結案,把 b3 的手段、年齡兩關走完再回頭選。這一站幾乎都是在「同一事實該當哪一條」的快篩題裡當選項出場。

    背誦:條文列舉的關係抓得住教育、公務、業務、醫療四個,再記住有「其他相類關係」概括就夠,全文放 b14 備查。

    投資上限:辨識練熟即可,不必往深處鑽。

    申論:歷屆沒出現過

    這一站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從未考過。所以這裡不給拆解模板、不給採分點:沒考過的題型,寫出來的模板只是憑空想像。要練,就練 b5 那種把三個關卡排出順序的功夫。

    條文動過嗎

    刑法第 228 條、第 221 條、第 227 條的最後修正公布日都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之後條文未再變動。民國 101 年那題到今天仍可原樣重解,不必擔心用到舊法。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的人,用權勢或機會發生性行為就成立;猥褻另有較輕的刑,未遂也罰。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手段一旦違反意願,就升到這一條,不必再談監督關係。

    刑法第 227 條第 1、3 項(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年齡到了門檻就接手,不問對方有沒有同意。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之加重) 公務員拿職務當工具犯瀆職章以外的罪,加重一半;但身分已經寫進刑度的罪名除外。

    歷屆出處與條文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1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律師卷歷屆未見本考點;申論歷屆未見本考點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

    這個考點取材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

    到這裡,性交那一排的格子你全部走完了:被壓制的、被撿現成的、年紀不夠的、關係不對等的。接下來換一個軸走。把剛剛那幾種情況原封不動保留,只把中間發生的那個動作換掉,不是進入,是撫摸、是強吻、是逼人自己動手。你會發現手段那排格子完全沒動,變的只有行為那一欄。這一節不會塞給你一套新判準,它是讓你驗收:前面五節建的那張表,橫著讀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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