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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犯罪支配

分到工作的人是正犯,結夥人數要另外數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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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分到工作 → 共同正犯(刑法§28) 參與謀議;把風;在外接應;開車接應;通風報信
沒分到工作 → 不是共同正犯 只建議、慫恿,沒參與謀議分工 → 教唆犯;對方犯意已存在,只添柴 → 幫助犯

另冒出『結夥三人以上』=另一把尺:結夥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之人為限,數法在 b9。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甲通風報信兼開車接應,乙丙持刀棍下手。判正犯不看誰碰到被害人,看誰分到工作。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分工越細,動手的人越少。正犯若只算實行構成要件的人,沒動手的就都只是幫助犯,責任全壓在下手那人身上。功能性犯罪支配補這個洞:基於共同犯罪決意分工,自己那份工作對犯罪實現有重要功能,就是共同正犯。

三個問句,問完就分得出身分

他有共同犯罪決意、也分到一份工作嗎?

只出主意沒分工,往教唆或幫助走。

那份工作對犯罪實現有重要功能嗎?

把風、在外接應、通風報信都算。

貼『共謀』之前:他有沒有分擔行為?

有分擔(含在外接應)=實行分擔型;『共謀共同正犯』只給謀議而未分擔行為者。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實行』=親手做構成要件行為
把『實行』限在親手做構成要件行為:正犯資格乾淨,代價是分工越細責任越散。
『實行』=分工中承擔重要功能
看分工功能:把風、接應的人也以正犯論,別人手上的加重情狀跟著上身。

分配的是:沒碰到被害人的,要不要扛整場。

先自己寫,再翻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甲謀議但當天在家等,乙在場把風兼開車接應,丙入內行竊,13 歲的丁在場。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甲:謀議但未到場—實務上可成立共謀共同正犯,結夥不計入。
  • 乙、丙:把風接應、入內行竊都是分擔實行—結夥計入。
  • 丁:未滿十四歲不罰(刑法§18 第 1 項)—結夥不計入。

先別看下面,寫兩行:各是什麼身分?結夥算進誰?

你剛拿下什麼 一群人現在拆得開了:分到工作的是共同正犯,只出主意的是教唆犯,只添柴的是幫助犯。共同正犯圈子大、結夥圈子小,兩個圈分開畫。

接著讀 → 共謀共同正犯 謀而未行的人,為什麼還是正犯、正犯與共犯之區分 完整的分界線與例外

一句話收掉

先問『他分到工作了嗎』,有,共同正犯;只出嘴,教唆;對方犯意已在、只添柴,幫助。再問『在場且有責任能力的有幾人』,結夥另外數。

選項最愛騙的五種手法

把在外接應的人降級

題幹強調他沒進屋、沒持兇器、只在車上等

解毒劑 他參與謀議又分擔接應,是共同正犯,不是教唆犯也不是幫助犯(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漏掉加重情狀

只有其中兩人持刀棍,選項就把全體降成普通強盜

解毒劑 共同正犯中一人該當客觀加重情狀,全體連動,未持兇器的人照樣論刑法§330 第 1 項(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亂貼『共謀』標籤

把已經在外接應、分擔了行為的人稱為『共謀』共同正犯

解毒劑 這個標籤只給參與謀議、未分擔任何行為的人;有分擔就是實行分擔型(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把只出主意的人升成正犯

選項說出主意的和下手的全都是共謀共同正犯

解毒劑 沒參與謀議分工、只建議的人是教唆犯(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拿共同正犯人數去湊結夥三人

三個人都被認定是共同正犯,選項就說結夥三人成立

解毒劑 結夥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之人為限,同謀而未到場者不算入(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在場只有兩人時,結夥三人不成立(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同一群人,兩把尺各自算進誰

這張表在比:這個人,算不算進來?

角色共同正犯(刑法§28)結夥三人以上(刑法§321 第 1 項第 4 款)
參與謀議、當天未到場實務上可成立共謀共同正犯不計入
在場把風、開車接應成立(實行分擔型,不是共謀型)計入
入內下手實行成立計入

結夥計算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之人為限。在場的未滿十四歲人,其行為不罰(刑法§18 第 1 項),結夥人數不計入(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甲乙丙謀議搶鑽石:甲負責通風報信並開車接應,乙丙持刀棍進去下手。

A;三人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B;三人均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教唆犯
D;甲成立幫助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甲參與謀議並分擔通風報信、開車接應,是實行分擔型共同正犯,不因為沒進屋、沒持刀而降成教唆或幫助;乙丙攜帶刀棍該當刑法§321 第 1 項第 3 款,共同正犯中一人該當客觀加重情狀,全體連動,三人都論刑法§330 第 1 項加重強盜。

以下為各選項要旨

多人分工題的作答順序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順序顛倒最常見的下場,是身分還沒定就先數人頭,兩把尺混成一把。看到『共謀』兩個字,先把它當限縮語讀。

先定身分:分到工作/只出主意/只添柴

再數結夥:只數在場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且有責任能力的人

最後掃加重情狀:兇器、結夥,看會不會連動到沒持兇器的人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一站在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處。申論碰到多人分工的題目時,這裡的問句可以當『角色鑑定句』直接用;完整的拆解模板在『正犯與共犯之區分』與『共謀共同正犯』兩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8(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實行』不限親手做構成要件行為;分工中承擔重要功能者皆為正犯。

刑法§29 第 1 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只出主意、點燃犯意,未參與分工,站在共同正犯的對面。

刑法§321 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 加重竊盜的兩個加重事由;第 4 款也是強盜、搶奪加重的引用對象。

刑法§330 第 1 項(9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 強盜只要沾上§321 第 1 項任一款,刑度跳一級。

刑法§18 第 1 項 結夥計數的隱藏地雷:他在場,人數卻不算他。

背景罪名(僅引條號) 多人分工題常見的四個罪名底盤。

歷屆出處與依據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判例(結夥人數的計算範圍)

選項對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條文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為準。

尺一拿到手,馬上會被拿去試極限。剛才判正犯的問句是「他分到工作了嗎」,那麼從頭到尾沒分到工作、只在事前出一張嘴的人怎麼算?照這把尺量,他該掉到正犯之外;偏偏這種人常常才是整件事的主導者。下一段就是量不到、又不能放過的那個人:也是這一章唯一實務與學說明著走岔路的地方,你得知道自己站在哪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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