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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制性交
它不是新罪,是強制性交踩中加重款;中了好幾款,仍然只有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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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誰造成的?(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整題在考這一句)
左=強制性交(刑法第 221 條);中=乘機性交(刑法第 225 條);右=年齡分流(刑法第 227 條)。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二人壓一人、對六歲孩子下手、拿刀、下藥,惡性差這麼遠,用同一把尺量就失準。
刑法第 222 條不另立新罪,只在強制性交罪上掛一張加重事由清單:踩中一項,起跳刑從三年拉到七年。所以它永遠是第二個問題,基本罪不成立,九款一款都不必看。
判斷路徑
有沒有壓制、有沒有違反意願?
完全合意的話,幾歲?
中了九款的哪一款?
在場的人各做了什麼?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多人壓制的風險由誰承擔(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的勝負手)。
狀態誰造成 → 幾歲 → 掃九款 → 數人頭
四問各鎖一件事,順序不可倒。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改寫)
甲在飲料裡摻安眠藥,給十五歲、智能不足的 A 女喝,趁她昏沉性侵得逞。甲成立什麼罪?寫三句:手段、基本罪、款次。
別急著配罪名,第一句先寫狀態是誰造成的。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加重強制性交罪。
- 先分製造還是利用:藥是甲下的,不是乘機性交
- 非出於合意,年齡那條線不該上場
- 安眠藥=以藥劑犯之;心智缺陷可能另中一款,仍一罪
你剛拿下什麼 四張臉分開了:狀態誰造成分強制與乘機;沒有壓制走年齡三層;基本罪站穩才掃九款;好幾款仍是一罪。
接著讀 → 乘機性交猥褻 同一組事實只差一句:狀態是他做出來的,還是他撿現成的。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在雙方合意、沒有任何壓制的情況下,年齡把罪名分到哪一條(一旦有壓制或違反意願,未滿十四歲就回到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被害人年齡 | 「同意」算不算數 | 論哪一條 |
|---|---|---|
| 未滿七歲 | 依實務見解不算數 | 加重強制性交(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選項 A |
| 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 | 算數 | 與幼年男女性交(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 算數 | 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也走這條線 |
界線實測對照
| 行為人製造狀態=強制性交(刑法第 221 條起跳) | 利用既有狀態=乘機性交(刑法第 225 條) | |
|---|---|---|
| 酒 | 明知被害人酒量差,故意灌到泥醉再性交,製造不能抗拒(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的錯誤選項 C 就是把它寫成乘機) | 被害人自己爛醉,計程車司機趁機性交(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題尾) |
| 藥 | 預先在飲料摻安眠藥、下 FM2 後性侵(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 被害人本身有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行為人未施任何手段而利用之 |
| 心智缺陷的被害人 | 行為人另外施以強暴、脅迫或下藥,缺陷只是加重事由的第 3 款 | 行為人什麼都沒做,只是利用她不能或不知抗拒 |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條文關鍵字長什麼樣,考場上會被改成什麼樣
| 款 | 條文關鍵字 | 考場上的仿冒版與踩過的題 |
|---|---|---|
| 1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把壓住被害人的人說成「只是幫助犯」,分擔強暴手段就是共同正犯(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選項 D) |
| 2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誘你在刑法第 222 條與第 227 條之間二選一背條號;真正的分水嶺是有無合意,加上七歲那條線 |
| 3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誘你直接跳乘機性交;先問狀態是不是行為人製造的 |
| 4 | 以藥劑犯之 | 強灌烈酒不算藥劑: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的公布答案是只成立刑法第 221 條,選項 D 就拿第 4 款當誘餌;安眠藥、FM2 才是 |
| 6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把「供公眾運輸」偷換成「自用交通工具」(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C) |
| 8 | 攜帶兇器犯之 | 誘你加上「攜帶之初須有行兇意圖」這個條文沒有的要件(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選項 C) |
真題解剖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D) 各對應現行第 2、4、7 款,都是條文原文。
- (C) 是仿冒品:法定文字是「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計程車、客運司機利用載客機會才算,自用車不算。
秒殺 這型題不考理解、考精度:九款關鍵字沒背熟,就是把分數送給別人。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計程車司機甲平日在座車內放匕首備犯案用,載女乘客至郊區,取出匕首威脅性交得逞—同時該當刑法第 222 條「攜帶兇器」與「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兩款加重事由。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競合論的入場券是「數罪名」或「數行為」—這裡自始只有一個行為、一個罪名(加重強制性交),兩款只是加重事由重複滿足,量刑時一併審酌。
- 競合三兄弟根本沒開場,所以 (A)(B)(C) 全是包裝。
秒殺 款次不等於罪名。看到「同時該當數款」就選「仍一罪」。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相似罪名混淆
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公然猥褻四張臉排排站在四個選項裡。
解毒劑 跑罪名快篩,第一問永遠是「狀態誰造成、意願有沒有被壓」。
T2 款次仿冒
把法條文字微調一個詞:自用交通工具頂替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替兇器加上「攜帶之初須有行兇意圖」(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解毒劑 逐款回想條文原文,選「最不像法條的那一個」。
T3 罪數包裝
一行為中了數款,選項給你想像競合、實質競合、接續犯三選一(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解毒劑 款次是量刑清單,罪名自始只有一個。
T4 參與與未遂包裝
把風的人悔悟收手算不算中止?一時不舉算不算不能未遂?(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解毒劑 中止要防止結果發生,光是自己收手、結果仍由同夥完成並不算;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一時不舉是障礙未遂,不是不能未遂。
秒殺法
三秒定位:狀態是行為人做出來的就先刪掉乘機性交;基本罪站穩了再掃九款;掃出好幾款也不要動競合的念頭。
應試策略
- 這個考點的主戰場在選擇題:題型集中在要件辨識與涵攝,其次才是實務見解與罪數。要件辨識靠九款關鍵字的精度,其餘靠罪名快篩。
- 著手認定要跟著走:強拉被害人上車還不是性交的著手(論妨害自由),強灌烈酒才是(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對六歲女童伸手入內褲、打算以手指侵入,也已經是著手(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 手指、器物侵入性器或肛門都是性交(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不要因為沒有性器接合就往猥褻走。
- 合意年齡題先看有沒有合意,再看歲數:十三歲合意援交兩次後中斷,論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既遂之後沒有中止可言。
- 九款是共用零件:強制猥褻配上同一組款次就是加重強制猥褻(刑法第 224-1 條),背一次用兩處。
- 二試站隊:問「應如何處斷」就給每個人一個罪名結論加條號款次;這個考點在申論裡多半是綜合題裡的升級開關與年齡分流,而不是單獨成題。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說實話:申論那一面,歷屆只出現過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主考點),樣本很薄。但這一題正好是它在申論裡的完整長相,多行為人、年齡分層、升級開關三件事疊在一起。它再出現時,最可能還是綜合罪責題裡的一個開關,而不是整題主角。
樣本這麼薄,別把它當必考題準備;備考重心放在選擇題的辨識精度。
拆解模板
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原題:甲強壓十七歲的丁性交、丙幫忙壓住丁的腳;乙與十五歲的戊合意性交,「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 分人分行為列清單:誰對誰做了什麼,先畫好再動筆。本題有兩組完全不同的罪(強制組、合意組),混寫必亂。
- 主行為人的基本罪:刑法第 221 條構成要件涵攝,強暴手段加性交,性交定義回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
- 參與者定性(本題勝負手):壓住被害人的腳=分擔強暴手段之實行,不只是提供助力。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兩說並陳,以功能性支配擇共同正犯說並寫出理由。
- 升級開關:認共同正犯→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該當→壓制者與性交者一起升級,法定刑七年以上。這條連鎖要明寫,不能跳。
- 合意組的年齡分流:十五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同意」不阻卻構成要件,因為這一條保護的是幼年人性自主的發展。再回查行為人年齡:刑法第 227-1 條寫「十八歲以下」,依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連本數計算,含十八歲。
- 程序收尾:刑法第 229-1 條寫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 227 條之罪」才告訴乃論,不含十八歲。同一個十八歲行為人,可主張減免、卻不是告訴乃論:一句話收掉,精度就出來了。
- 設問動詞紀律:問「應如何處斷」就是要每個人一個罪名結論加條號款次,不要寫成構成要件教科書。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分人分行為處理,強制組與合意組不混寫
- 刑法第 221 條的手段與性交定義完整涵攝
- 壓制者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兩說並陳,並寫出採說理由(分擔構成要件行為/功能性支配)
- 共同正犯認定→第 1 款→全體升級,這條連鎖明寫出來
- 合意加年齡→刑法第 227 條分流;並說明「同意」為什麼不阻卻構成要件
- 行為人年齡→刑法第 227-1 條的減免檢查(「以下」含本數)
- 刑法第 229-1 條的告訴乃論檢查(「未滿」與「以下」之差)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罪名快篩軸(選擇題最愛)
- 強制性交罪=基本罪:手段有沒有壓制、狀態是不是行為人製造的
- 乘機性交猥褻=左鄰:利用既有的不能或不知抗拒
- 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下鄰:年齡三層分流(七歲、十四歲、十六歲)
- 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遠親誘答:欠缺「意圖供人觀覽」就不該當(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D)
刑總軸(升級開關的零件)
- 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第 1 款的發動機:壓制者也是正犯
-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想下車:以防止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為限,收手不夠
-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一行為中數款仍是一罪,另行起意才拆行為
下游軸(背景配件)
- 保安處分=刑法第 91-1 條強制治療:徒刑執行期滿前經評估認有再犯危險(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C 考過)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都是「軸的組合」: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一題就疊了共同正犯、藥劑款、中止、未遂四層。看到長題幹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零件。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基本罪先成立 → 掃九款 → 有款就升級 → 仍然是一罪
藥劑皮
夜店二人組對被害人下 FM2、載往旅館性侵(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原題事實)
下藥=製造不能抗拒,不是乘機 → 刑法第 221 條該當 → 以藥劑犯之加上二人以上共同犯之,兩款全亮 → 仍祇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
年齡皮
取得六歲女童「同意」,以手指侵入性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原題事實)
手指侵入=性交(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 2 款)→ 未滿七歲的「同意」不算數 →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共犯皮
甲壓制丙、由乙為性交行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原題事實;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同構)
壓制=分擔強暴手段=共同正犯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甲乙都成立加重強制性交。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骨架句直接默寫上卷,就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九款怎麼運作、年齡怎麼分流)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預先摻入安眠藥」「一飲而盡」「壓住丁的腳」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也不要為了炫技把九款全部抄一遍:題目沒踩到的款,一個字都不要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九款加重事由,至少八款抓到條文關鍵字
- 畫出年齡三層分流圖(七歲、十四歲、十六歲各自的罪名)
- 快答三題:烈酒算不算第 4 款的藥劑?自用車算不算第 6 款?一行為中兩款算幾罪?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
- 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同構、只有事實與款次代換;不同構就回去重跑罪名快篩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沒過怎麼辦:九款默不出→回 b10 抄三遍再默;年齡分流錯→回 b8;升級連鎖斷→回二試模板的第 3、4 步;製造與利用分不清→回 b9。申論面只有民國 91 年那一題可參考,備考時把選擇題的辨識精度當主戰場。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22 條修正,九款加重事由成為現在的面貌
影響:較早年度考題所引的款次文字與現行版略有出入,尤其是款號的排列。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10 年以前的舊題時,以現行條文重解一次;答案對了但款號對不上,先查是不是版本差異。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基本罪。手段那一串的重點在最後一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依民國 9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立場,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當的強制手段為限(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選項 A 就是這個意思)。
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九款就是選擇題的直接題庫。它加重的是刑度不是罪名:中一款升級,中好幾款仍是一個罪。條文現行面貌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修正後的版本。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之定義) 手指、器物侵入也是性交。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的六歲女童案,行為人打算以手指侵入,即屬加重強制性交之著手。
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 與強制性交的分水嶺只有一句話: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誰造成的。被害人自己醉倒、行為人加以利用=乘機;行為人下藥、灌酒製造狀態=強制,甚至加重。
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合意情形的年齡線就長在這一條;沒有合意就回到刑法第 221 條、第 222 條那條線。
刑法第 227-1 條(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依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連本數計算,含十八歲。
刑法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這裡寫的是「未滿十八歲」,不含十八歲。同一個十八歲的行為人,可以主張減免、卻不是告訴乃論—申論收尾的雙門檻精度就在這一組字。
刑法第 224-1 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九款是共用零件:強制猥褻配同一組款次就是加重強制猥褻。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第 1 款的發動機。分擔強暴手段的人是正犯,人數才湊得到「二人以上」。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共同正犯之一想中止,必須防止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單純自己收手、結果仍由同夥完成,不成立中止(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連考兩次)。
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強制治療) 犯性自主罪章之罪而有此情形,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C 考過)。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20、63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26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23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申論題: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主考點)。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各條最後修正日期已隨文標注;這個考點所引各條均無民國 114 年之後的修正。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年齡三層分流的實務源頭)、9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射程)。本書的字號索引只涵蓋釋字、憲判與大法庭,這兩則決議的要旨是依各該年度考選部公布答案所採立場整理,未經決議原文逐字核對。
題目與解析取材凍結於民國 113 年(含)以前。
關於分鐘數、字數劑量、得分點配比與高低分特徵的判斷,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不是官方的評分標準。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白話 手段是開放式的:列舉四種之外還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實務採廣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白話 第一句「犯前條之罪」就是地基:強制性交本身不成立,九款一個都用不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之定義)
白話 手指、器物侵入也是性交。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的六歲女童案,行為人打算以手指侵入,即屬加重強制性交之著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
白話 與強制性交的分水嶺只有一句話: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誰造成的。被害人自己醉倒、行為人加以利用=乘機;行為人下藥、灌酒製造狀態=強制,甚至加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白話 這條的前提是合意;一旦有違反意願之方法,改走第 221 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7-1 條(減刑或免刑)
白話 「十八歲以下」依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連本數計算,含十八歲。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白話 這裡寫的是「未滿十八歲」,不含十八歲。同一個十八歲的行為人,可以主張減免、卻不是告訴乃論—申論收尾的雙門檻精度就在這一組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4-1 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白話 九款是共用零件:強制猥褻配同一組款次就是加重強制猥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壓制手腳也是分擔實行,不必親自為性交—這一句一路通到加重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白話 共同正犯之一想中止,必須防止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單純自己收手、結果仍由同夥完成,不成立中止(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連考兩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強制治療)
白話 犯性自主罪章之罪而有此情形,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C 考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