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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0 次・申論考過 3 次

加重強盜

強盜定性完別收筆:六款菜單沒掃,罪名就錯一級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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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字把案子推到哪一格?

還能抗拒|搶奪、恐嚇取財
乘人不備 公然掠取 心生畏懼但尚能抗拒
至使不能抗拒|強盜
勒住脖子 持刀抵住 乙醚摀口鼻 誤信玩具槍為真槍
再撞上這些|加重強盜
侵入住宅 毀越門窗 攜帶兇器 結夥三人以上 乘火災水災等災害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車船機內

第三欄要前兩欄先走進強盜才啟動;借用以那六款情形為限,不是整條加重竊盜罪搬過來。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闖進你家、帶著刀、三人圍住的搶案,跟街上單人徒手的,不該同一個刑度。

刑法第 330 條自己幾乎沒有內容:它把強盜和竊盜章的加重情境菜單釘在一起,刑度從五年以上跳到七年以上。

判斷路徑

被害人還有沒有選擇空間?

對 b1 前兩欄;以被害人的處境為準,不是以他多害怕。

事實從竊盜、搶奪開場的,強暴是為了什麼?

為取財=逕論強盜;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準強盜(強度須達足使人難以抗拒)。

六款菜單逐款掃了嗎?

對 b1 第三欄;任一款中=刑法第 330 條,七年起跳。準強盜「以強盜論」後同樣要掃。

先問壓制、再掃菜單、最後切罪數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兇器只看客觀
客觀上具危險性就算,藏在背包裡沒拿出來也一樣。
兇器要看意圖
要有行兇意圖或實際取出使用才算,否則帶工具行竊的也變重罪。

本書依歷屆公布答案歸納:實務站客觀這一側,不以行兇意圖或實際取出使用為必要(b9)。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甲把斜口鉗放在背包裡,侵入 A 住宅,用窗簾繩索勒住 A 脖子,命他交出財物後逃逸。甲成立什麼罪?

兩句寫完:手段壓到什麼程度→回題幹掃菜單。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先寫「至使不能抗拒」的理由(A 還有沒有選擇空間),不是直接宣告罪名
  • 我回題幹逐款掃菜單,並寫出該當的款次
  • 兇器沒因為「藏在包裡沒拿出來」就漏勾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走雙層了:手段到不到至使不能抗拒,菜單踩不踩得到;後行為另行起意的,罪數另切(b9)。

接著讀 → 準強盜罪 竊盜、搶奪「以強盜論」後,這張菜單要不要再掃一次,那半步在它那站。

手段強度光譜:三罪的分界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被壓到什麼程度

罪名手段與被害人狀態題幹會長成這樣
搶奪(刑法第 325 條)乘人不備、公然掠取,意思自由未被壓制趁 A 不注意一把扯走皮包
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心生畏懼,但尚能抗拒,交付仍有意思自由的殘餘A 心生畏懼而將財物交付
強盜(刑法第 328 條)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勒住脖子命交付、持刀抵住脖子

這條線的刻度是本書依通說與實務慣行歸納的,條文本身沒有定義它;三罪的條文原文在 b22。這個考點好幾題的誘答就死在這條線上(b9 第一型)。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第一型|手段降級誘答

用恐嚇取財、搶奪、加重竊盜的選項,包裝已經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事實。勒頸命交付卻擺恐嚇取財(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D));持刀抵住脖子卻擺恐嚇取財(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D));乙醚摀口鼻卻擺加重竊盜與強制罪數罪併罰(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A))。

解毒劑 回到至使不能抗拒:被害人還有沒有選擇空間?沒有,就是強盜,不是「他很害怕」的層次。

第二型|加重事由漏抓

兇器藏著沒拿出來、白天侵入、接應的人不在現場,誘你漏勾菜單。斜口鉗置於背包內(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白天以萬能鑰匙開鎖侵入(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開車接應的人要不要一起負加重之責(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解毒劑 兇器看客觀危險性,不以取出使用為必要(依據與可靠程度見 b5);現行第 1 項第 1 款條文不含夜間限制,白天侵入照樣勾;接應者依刑法第 28 條論共同正犯。

第三型|既未遂誘答

拿「沒搶到值錢東西」「還沒動手」誘你答未遂或既遂。皮夾到手但裡面沒有財物,公布答案仍是既遂(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B));攜帶兇器預備強盜被查獲,選項卻給你加重強盜未遂(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A)、(C))。

解毒劑 既遂看財物有沒有移入實力支配,皮夾本身就是物;未遂以著手實行強盜為前提,預備階段沒有未遂可言,只有預備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

第四型|罪數鏈誘答

在強盜前後掛別的罪,誘你用錯競合方式。收藏槍彈與其後預備強盜是數行為應併罰,選項擺想像競合(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D));強盜後另行起意打昏被害人,傷害另計併罰(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強盜後押人勒贖走刑法第 348 條之 1,選項擺妨害自由加恐嚇取財(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擄人勒贖後殺人未遂不成立結合犯(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B),該實務立場依公布答案反推)。

解毒劑 先切行為數(另行起意=新行為),再挑對的鏈條文(刑法第 348 條之 1、第 332 條),最後才決定併罰還是想像競合。

真題解剖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雙層判斷一次走完

甲攜帶斜口鉗一支(置於背包內),侵入 A 之住宅二樓臥房內,以房內升降窗簾之繩索勒住 A 的脖子,命 A 交付財物後駕車逃逸。問:甲應負何刑責?

(A) 加重搶奪罪
(B) 強盜罪
✓ (C) 加重強盜罪
(D) 恐嚇取財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第一層:勒住脖子命交付=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走進強盜家族。(A) 出局,搶奪是乘人不備掠取,這裡是壓制;(D) 出局,恐嚇取財的被害人尚能抗拒,被勒住脖子的 A 沒有選擇。
  • 第二層:侵入住宅該當、攜帶兇器該當—斜口鉗客觀上具危險性,放在背包裡沒拿出來也算,「攜帶」不是「使用」(此操作標準的可靠程度見 b5)。踩到菜單,(B) 普通強盜出局,論刑法第 330 條。

秒殺 選項同時擺「強盜」與「加重強盜」,題目就是在考菜單掃描—回題幹找侵入住宅、兇器、人數。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竊盜升級為強盜,再升級為加重(b6 已先請你寫過)

甲攜帶乙醚一瓶,白天以萬能鑰匙開鎖侵入 A 女住宅,正翻箱倒櫃尋找貴重物品時,遭 A 女發覺,甲臨時起意,自後扣住 A 頸部,並以沾有乙醚之手套摀住 A 的口鼻,導致 A 四肢無力癱坐在地板上,甲遂從容取走 A 皮包內現金後逃逸。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與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數罪併罰
(B)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普通強盜罪
(C)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 (D) 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分流點在施暴的目的:甲竊盜著手後尚未得手,被發現才改用強暴(扣頸加藥劑摀口鼻)直接取財,目的是取財而不是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所以不是準強盜,(C) 出局—本題公布答案反推的是犯意升高逕論強盜。
  • 菜單掃描:侵入住宅該當(白天也算,現行條文第 1 項第 1 款沒有夜間限制),論刑法第 330 條,(B) 出局。
  • (A) 是手段降級誘答(b9 第一型):乙醚摀口鼻致癱坐已經是至使不能抗拒,早就不在竊盜加強制罪的層次。

秒殺 竊盜題中途冒出強暴手段,先問施暴的目的—取財=強盜、護贓脫逃=準強盜,再掃菜單。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加重定性與罪數切割二合一

某甲闖入民宅,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民宅主人十分懼怕,將身上財物悉數交出,甲收下財物後,另行起意以槍托將民宅主人打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B) 甲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D) 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第一層:持槍喝令、被害人懼怕悉數交出=至使不能抗拒,(D) 出局;(B) 更錯,準強盜以竊盜或搶奪為前提,本案自始就是強盜。
  • 第二層:闖入民宅該當、持槍該當兇器,論刑法第 330 條,(A) 出局。
  • 罪數:取財完成後「另行起意」以槍托打昏=新犯意、新行為,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獨立成立,與加重強盜數罪併罰—不是想像競合,也不是強盜致傷的加重結果,因為加重結果犯不容許另行起意的故意。

秒殺 四個選項的後半段都一樣時(都寫併罰),戰場只剩罪名定性,雙層決策樹走完就交卷。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犯強盜罪」是一個家族

本書轉述題旨: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強盜致人於死、致重傷所稱的「犯強盜罪」,依實務見解,範圍是否包括準強盜、加重強盜與強盜未遂?

考選部公布答案:D(包括準強盜、加重強盜、強盜未遂)

  • 這題把這個考點的地基挖出來給你看:加重強盜不是另一個獨立罪名,它是強盜的加重態;準強盜「以強盜論」之後也進同一個家族。
  • 所以準強盜轉化成功後,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同樣可以疊上去,依刑法第 330 條處斷—這半步就是申論的可見差距(b17 第 8 項)。

秒殺 看到「犯強盜罪」四個字被拿來當範圍問題考,先想家族概念,不要只認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本尊。

秒殺法

一試給你一段搶案事實加四個罪名選項時,不要先讀選項,先把手段釘在光譜的哪一格(b8),再回題幹掃菜單,答案自己會浮出來。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很固定:一段搶案事實配四個罪名選項(搶奪/強盜/加重強盜/恐嚇取財/準強盜),逼你把兩層判斷一次走完。順序永遠是先定性、再掃菜單。
  • 二試不會叫你「論述加重強盜」:它藏在罪名鏈裡當中繼站。你逐罪檢驗走到強盜家族時有沒有主動跑菜單掃描,就是同一題事實下你與別人的可見差距。
  • 站隊:一試依實務見解作答。二試碰到準強盜的強度門檻,先寫釋字第 630 號的意旨(強暴脅迫須達與強盜相當、足使人難以抗拒)再表態;該解釋的字號經核實存在,本書轉述的意旨屬重建(b24)。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不是主菜,是罪名鏈的中繼站,你逐罪檢驗走到強盜家族時的那半段。歷屆的申論考過的紀錄在 b24。

寫多長
150 到 250 字
花多久
3 到 5 分鐘
怎麼配
基礎強盜成立 2 到 3 句、加重款涵攝 1 到 2 句(含兇器理由句)、罪名結論 1 句
超時警戒
25 分題全題預算約 22 到 25 分鐘;強盜家族這一段超過 6 分鐘,就在吃別的爭點的時間

加重事由的涵攝不要寫成論文,「甲持刀,該刀客觀上具危險性,屬攜帶兇器,該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依刑法第 330 條論加重強盜」這樣一組句子就是滿分動作。

拆解模板

A 型・罪名鏈定性題

設問長成「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事實被切成好幾段,你要逐罪檢驗走完整條鏈。

  1. 基礎罪先立:強盜三支柱逐一涵攝,不法所有意圖/手段(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認定,並給理由句(被害人處於何種處境、還有沒有選擇空間)
  2. 轉化檢查(事實從竊盜或搶奪開場時):施強暴的目的是取財→強盜;是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準強盜(刑法第 329 條),並用釋字第 630 號的意旨把關強度門檻
  3. 加重菜單掃描:逐款對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有款就涵攝(兇器要寫「客觀上具危險性」的理由句),有→改依刑法第 330 條論
  4. 共犯歸責: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依犯罪計畫分擔行為即為正犯,開車接應也算;加重事由在共同犯罪決意範圍內者,全體一體適用
  5. 罪數收尾:另行起意=新行為併罰;同一行為觸犯他罪(如準強盜過程割傷人)=想像競合從一重(刑法第 55 條前段);強盜後押人勒贖=刑法第 348 條之 1
  6. 回頭對設問:問「應如何論罪」就要給罪名加罪數的完整結論;小題只有 9 到 16 分時,壓縮構成要件檢驗,把字數留給爭點(轉化與否、加重與否)
B 型・升級與減刑爭點

大題中的一到兩問:擄人勒贖鏈上問結合犯(刑法第 332 條)成立與否、釋放被害人的減刑(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

  1. 先把各站罪名定乾淨(含加重與否),再談減免,罪名沒定完就跳去講減刑,減的是哪一個罪都說不清
  2. 結合犯要檢查相結合之罪的既未遂狀態(本書依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公布答案反推:相結合之罪未遂者不成立結合犯)
  3. 減刑條文逐字引: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減輕」與「得減輕」是兩件事,不要寫成同一句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至使不能抗拒」的認定附理由句:壓制意思自由、以被害人處境為準(誤信玩具槍為真槍者亦同)
  2. 竊盜→強盜或準強盜的轉化分流,點名施暴目的是取財還是護贓脫逃
  3. 準強盜的強度門檻:引釋字第 630 號的意旨,強暴脅迫須達足使人難以抗拒
  4. 加重菜單逐款掃描,並明寫該當的款次
  5. 兇器認定的理由句:客觀危險性標準,不以取出使用為必要
  6. 共同正犯歸責含接應者,並交代加重事由要不要一體適用
  7. 罪數切割:另行起意併罰/想像競合/刑法第 348 條之 1 的鏈接

以上「這一點值分」的判斷是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名一鍋燴 「甲搶鑽戒是強盜,推人逃走也是強盜」,沒分「另起犯意取財」與「竊後脫逃」兩個完全不同的分流,準強盜的強度門檻一個字都沒提。
漏跑菜單 涵攝到強盜就收筆,題幹裡的螺絲起子、侵入住宅、三人結夥全部躺著沒人撿:加重強盜這一站直接消失,罪名結論錯一級。
共犯處理草率 「甲開車走了也要負責,因為他們是共犯」,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脫離的效果、加重事由要不要一體適用,一句都沒論。
高分卷長這樣 手段強度有理由句;轉化分流點名施暴目的;菜單掃描逐款勾;罪數收尾乾淨(誰併罰、誰從一重、誰被鏈條文吃掉)。

寫完先自己批改(勾不下去的就是失分處)

  • 定性|我有寫「至使不能抗拒」的認定與理由句,不是直接宣告罪名(b15 第 1 點)
  • 定性|我有把搶奪、恐嚇取財被排除的理由講出來(b3 第一步、b8)
  • 定性|事實從竊盜開場時,我有用施暴目的分流強盜與準強盜(b15 第 2 點)
  • 定性|走準強盜時,我有用釋字第 630 號的門檻檢驗強暴脅迫的程度(b15 第 3 點)
  • 加重|定性成強盜家族後,我有逐款掃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六款(b15 第 4 點)
  • 加重|兇器認定我有寫客觀危險性的理由句,沒有因為「藏在包裡沒用」就漏勾(b9 第二型)
  • 加重|我有明寫該當的款次與刑法第 330 條的結論句(b13 的示範句)
  • 加重|準強盜該當加重款時,我有多走「以強盜論→依刑法第 330 條處斷」這半步(b10 第四題)
  • 共犯與罪數|接應、把風的人我有用刑法第 28 條論共同正犯,並處理加重事由要不要一體適用(b15 第 6 點)
  • 共犯與罪數|「另行起意」的後行為我有切成新行為併罰,沒混進想像競合(b9 第四型)
  • 共犯與罪數|強盜後押人勒贖我有接刑法第 348 條之 1,沒寫成妨害自由加恐嚇取財(b9 第四型)
  • 共犯與罪數|既未遂我有用「財物移入實力支配」判斷,沒被空皮夾騙(b9 第三型)

用法: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凡是勾不下去的項目,各用一句話把它重寫成正確版留在你的筆記裡,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那幾句。

變形軸

辨識軸|左鄰右舍

  • 加重竊盜(刑法第 321 條),同一張加重菜單、不同的基礎罪:菜單背一次,兩罪通用
  • 搶奪(刑法第 325 條)、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手段強度光譜上的降級誘答來源

轉化軸|以強盜論之後

  • 準強盜(刑法第 329 條)加釋字第 630 號門檻,竊盜或搶奪轉化成強盜,再掃菜單升級加重

時間軸|著手前後

  • 預備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著手前沒有未遂可言(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 著手實行:加重強盜未遂(刑法第 330 條第 2 項)的起點
  • 既遂:財物移入實力支配(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空皮夾仍為既遂)

罪數軸|強盜之後的世界

  • 另行起意傷害→數罪併罰(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 押人勒贖→刑法第 348 條之 1→併罰(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
  • 故意殺人、放火、強制性交、使人受重傷或擄人勒贖→結合犯(刑法第 332 條);相結合之罪未遂者不成立結合犯(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B),此實務立場依公布答案反推)
  • 過程中傷人(同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刑法第 55 條前段)

出題人視角:命題創新集中在「軸的組合」,一段事實讓你先轉化(竊轉強)、再加重(掃菜單)、再切罪數(後行為),三軸疊成一題。看到長題幹不要慌:一軸一軸拆,每一軸你都練過。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手段至使不能抗拒→強盜;掃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菜單→刑法第 330 條;後行為另切罪數

民宅皮

甲深夜撬窗入屋,持刀逼屋主交出保險箱現金;得手後見屋主報警,又回頭砸爛他的手機。

侵入住宅、毀越門窗、攜帶兇器三款該當→刑法第 330 條;砸手機=另行起意毀損,與加重強盜數罪併罰。(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同構改編)

計程車皮

二人搭計程車,一人持刀抵住司機脖子、一人搜刮,得手的皮夾內沒有現金。

持刀抵住脖子=至使不能抗拒,攜帶兇器該當→刑法第 330 條既遂之共同正犯(皮夾本身就是財物,空的不影響既遂)。(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原題事實)

升級鏈皮

甲持尖刀強取 A 財物後,發現 A 是富家子弟,臨時起意捆綁押走再打電話勒贖。

前段攜帶兇器該當→刑法第 330 條;後段「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刑法第 348 條之 1);兩罪併罰,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被鏈條文吸收不另論。(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原題事實)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先問壓制、再掃菜單、最後切罪數」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強盜三支柱、菜單六款)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斜口鉗就算躺在背包裡,客觀上仍是足以傷人的器械」「A 被乙醚摀住口鼻癱坐在地,已無任何抗拒可能」,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雙層決策樹:手段光譜四階,加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六款
  • 默寫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全文,並口頭說出「它借的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不是加重竊盜罪本身」
  • 寫出 b15 得分點中的至少六個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並通過 b17 的定性段與加重段全項
  • b9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三件事實皮寫完後互相對照:三段是否骨架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款次代換

沒過怎麼辦:手段定性錯→回 b3 第一步與 b10 第一題;漏勾菜單→回 b9 第二型與 b10 第二題;轉化分流錯→回 b10 第二題與 b14 A 型;罪數切割錯→回 b9 第四型與 b10 第三題。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法第 321 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此日。現行第 1 項第 1 款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條文本身不含夜間限制。

影響:早年的筆記與講義若還把「夜間侵入」寫成第 1 款的要件,與現行條文不符,會讓你在白天侵入的題目漏勾菜單。

舊題要重解: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的題設就是白天以萬能鑰匙開鎖侵入,公布答案仍是加重強盜。重解舊題一律以現行條文為準。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第 328 條、第 346 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此日;刑法第 330 條的最後修正公布日則停在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影響:作答年代較早的舊題(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多在民國 100 年前後)所依據的條文文字,與本書所引的現行版可能有出入。

舊題要重解:重解舊題時,罪名結構與刑度一律以現行條文為準;本書所引全部是現行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整條就這一句:強盜加上加重情形。它借的以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為限,不是把加重竊盜罪整條搬過來。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強盜的靈魂是「至使不能抗拒」:手段必須壓制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到不能抗拒的程度。第 5 項是預備強盜—著手前被抓由它接住,不是加重強盜未遂。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第 1 項各款即加重菜單)(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第 1 項各款就是你要逐款掃的菜單。第 1 款的條文沒有夜間限制,白天侵入住宅也在裡面。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以強盜論」=取得強盜的地位,所以同樣可以疊加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依刑法第 330 條處斷。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 光譜最輕的一端: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被害人的意思自由沒有被壓制。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光譜中段:被害人心生畏懼,但交付時仍有意思自由的殘餘,尚能抗拒。這個考點的誘答最常擺這一格。

刑法第 348 條之 1(意圖勒贖而擄人)(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強盜得手後才起意押人勒贖,走這條鏈條文,不是妨害自由加恐嚇取財。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第 5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前段是「減輕其刑」,後段是「得減輕其刑」—有沒有那個「得」字,是必減與裁量減的差別。

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強盜之後的世界:符合這幾種組合就是結合犯,不再走併罰。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接應、把風的人要不要一起吃加重,從這一條開始論。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前段(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同一行為觸犯他罪才走這裡;另行起意的後行為是新行為,回去併罰。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第 19 題、第 21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大題中的論罪子題)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7 至 112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條文來源】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準強盜之強暴脅迫須達與強盜相當、足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第 582 號(共同被告陳述之證據能力,掛在 101 年司法官二試同題的程序小題):兩號的字號存在性經索引核實,本書轉述的意旨為依通說與解析素材重建,未經解釋文逐字驗證

【攜帶兇器客觀標準的性質】哪一題的公布答案怎麼佈局屬可查證事實;「客觀上具危險性之器械即屬之,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兇意圖或實際取出使用為必要」這個標準本身,是本書依語料歸納,其背後判例字號未入本書核實清單,故不具引

【擬答骨架與給分面】97、99、101 年二試的骨架取材自本書 我們重建的解析素材,僅供結構參照;所有「這一點值幾分」「高分卷長這樣」「寫幾字幾分鐘」的判斷全部是 我們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加重是同一件事被加價;接下來要看的是另一種算法,兩件事被合起來當成一件。動作其實你已經練過了:回頭看題目還寫了什麼。差別在於這次找的不是環境、不是隨身帶的東西,而是這個人在那段時間裡對別人身上做的另一件事。而它對前面幾節特別挑剔:焊接需要兩頭都夠硬,基礎那一半要是站不穩,不管是普通的、轉化來的還是加重的,整個焊點就散了。所以這一節其實是回頭驗收前三節有沒有真的學會。

上一個考點

準強盜罪

下一個考點

強盜結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