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5 站
參與犯罪結社罪
選項替第 154 條加的限制,條文裡一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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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選項替它加的限制,條文裡沒有。
它在解決什麼問題
等組織真的動手才罰,法律永遠慢一步。第 154 條把處罰時點挪到「你把自己掛進去」那一刻,先斷它的人力補給。
三步判完
這個團體實質上以犯罪為宗旨嗎?
他參與進去了嗎?
他是首謀嗎?
這個考點止於刑法本條;實務上組織犯罪另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見 b10。
兩端在分配什麼
第 154 條選了前移,煞車只剩「以犯罪為宗旨」的實質認定
這個限制,條文裡有嗎?
條文裡沒有的限制,就是選項自己加的
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關於參與犯罪結社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先別看選項,自己寫一行:本罪要什麼、不要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只要有參與行為即成立本罪,不以參與後確實實行特定犯罪為必要。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名稱、公開與否排除了嗎?
寫了參與即成罪、不待實行特定犯罪嗎?
「限國內」「限直接故意」排掉了嗎?
是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一個檢查法:這個限制,條文裡有嗎?
接著讀 → 故意(刑法第 13 條)、那裡才處理「明知」什麼時候真的是要件
法條寫了什麼、沒寫什麼
| 面向 | 法條有寫 | 法條沒寫(=誘答原料) |
|---|---|---|
| 行為 | 「參與」結社,首謀另計 | 不要求參與後實行任何特定犯罪,參與即成罪 |
| 客體 | 「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宗旨採實質認定 | 不以名稱看起來像犯罪組織為必要;不以秘密結社為必要,公開結社照樣可能該當 |
| 地域 | 無限制 | 沒有「以在國內犯罪為宗旨」的限制,目的在境外犯罪亦可成立 |
| 主觀 | 故意,由刑法第 13 條補位 | 條文無「明知」二字,故不限直接故意,未必故意即可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構成要件的有無(不處理罪數與減免)
「沒寫」欄逐項對照現行條文文義,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關於參與犯罪結社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四個選項有三個都在替法條加限制,只有一個忠於條文。逐項回問「這個限制條文裡有嗎」即可清場。
原題題幹引的是修正前條文(罰金五百元以下),現行罰金額已提高,見 b13
怎麼分配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站的複習成本應該壓在五分鐘內:能默寫第 154 條第 1 項,加上一句「這個限制條文裡有嗎」,就足以應付一試的辨識題型。
一試方向:走條文比對,不必背學說對立,本罪的誘答全部來自替條文加限制
二試方向: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時間應留給主線考點,不必另備申論架構
同場常一起考的是故意(刑法第 13 條),因為本罪最經典的誘答就是「限直接故意」
範圍界線:這個考點只談刑法本條;實務上組織犯罪另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該條例的要件與加重不在這個考點射程內
申論怎麼辦
申論卷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所以這一站不放拆解模板、不放給分點清單、不放低分寫法:不是漏寫,是歷屆真的沒有。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修法警示:背現行版,別被舊題幹帶偏
罰金額由「五百元以下」提高為「一萬五千元以下」;並增訂第 2 項,犯本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影響: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的題幹引用的是修正前條文,罰金數字與現行版不同。舊題重解時,要件判斷不受影響,但罰金額與自首減免一律以現行版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54 條(參與犯罪結社罪):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項:加入即處罰,首謀刑度另外加重。第 2 項:犯本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13 條(故意):現行版 第 1 項是直接故意(明知+有意),第 2 項是未必故意(預見+不違背本意)。刑法分則某罪只有在條文寫出「明知」時才限直接故意;第 154 條全文沒有「明知」二字。
歷屆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 B)
司法官卷:未出現過
申論卷:未出現過
條文取自刑法現行版逐字比對;刑法第 154 條最後修正公布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第 154 條(參與犯罪結社罪):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第 1 項:加入即處罰,首謀刑度另外加重。第 2 項:犯本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 條(故意):現行版
白話 第 1 項是直接故意(明知+有意),第 2 項是未必故意(預見+不違背本意)。刑法分則某罪只有在條文寫出「明知」時才限直接故意;第 154 條全文沒有「明知」二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