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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
公務員不收錢,把公權力當人情送出去,線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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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罪在補哪個洞
刑法第 131 條要補的就是這個洞:它是「行政瑕疵」與「犯罪」之間的那條界線。代價是這條線很難畫,所以歷屆反覆考的從來不是「圖利罪是什麼」,而是「這件事有沒有越線」。實務起訴多走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優先適用,刑法第 131 條在後面補底。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四個選項全在問同一件事:線畫在哪。公務員沒收半毛錢,卻把該卡的案子放行、把不該給的補助發下去:收錢有賄賂罪管,把公權力當人情送出去的,沒有這條罪就只剩行政懲處。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一句分流:送出去=圖利方向,扣下來=剋扣方向,拿好處=收賄方向。
五格點名,缺一格就換罪名找家
他是公務員嗎?
這件事是不是他主管或監督的事務?
他是不是「明知」違背了哪個具體法令?
利益流向誰?
對方真的拿到了嗎?
這條線在分配誰的風險
閥門是兩格:故意要到「明知」、結果要真的「因而獲得利益」。判斷失誤與單純行政瑕疵被這兩格擋在刑法門外,故意放水又拿到結果的才進來。
人—事—知—私—果;人(公務員)事(主管監督)知(明知違背法令)私(其他私人)果(因而獲得利益)。缺一格,往鄰罪找家。;收進來看 129 上,發出去被扣看 129 下,寫下去看 213,拿好處看 122,送好處看圖利;瀆職罪章排排站的題型,靠這句六十秒定位。
先寫,再翻答案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甲是漁港駐在所警員,明知 A 不是真正漁民、出海只為取得漁會與漁保資格,仍讓 A 通過報關程序,並把不實事項登載於進出港檢查簿等文書;A 憑不實簽證取得漁會會員資格,每月領到政府補助的健保費用。原題問:甲成立什麼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A) 甲成立圖利罪。;登載不實是手段,讓 A 領到補助才是本體。另三個選項:甲自己就是動筆的公務員,不是刑法第 214 條那個使公務員登載的一般人;他是有權製作者的不實登載,不是變造;進出港檢查簿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不是私文書。
- 進出港檢查與簽證,是不是甲主管的事務?你有寫出來嗎?
- 利益最後落在誰身上—A 這個私人,還是機關?
- A 是不是真的拿到了(會員資格+每月健保補助),還是你停在「登載不實」這個手段?
你剛拿下什麼 一條分界線的五格點名法:人、事、知、私、果,缺一格就不是這條罪。;同一個窗口的三向分流:送出去給私人=圖利,扣住不發=剋扣,收對價才辦事=收賄。
接著讀 → 公務員抑留剋扣款物罪 同一筆救濟金,加倍發是圖利、短發是剋扣:分岔理由就是利益出去了沒有。、對向犯 拿到好處的私人會不會一起入罪?要靠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接橋,而實務的措辭鬆緊差很多。
界線實測:圖利罪成不成立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圖利罪這條成不成立。
- 警員明知不合資格仍登載放行,讓 A 取得漁會資格與每月健保補助(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公布答案 A)
- 受託發放救濟金者明知法定標準,仍加倍發給特定人(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 得利的是公司法人:「以自然人為限」是錯誤敘述(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公布答案 D)
- 得到的是法律上應減少而未減少的消極利益,不限於有形財產增加(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公布答案 D)
- 短發救濟金、差額歸還公所:公所不是「其他私人」(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後段)
- 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短發,利益沒送給私人(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公布答案 A,走抑留剋扣)
- 沒有違背法令、也沒有詐術,只是議價後賴帳(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公布答案 D)
- 做了違背法令的行為,但沒有人因而獲得利益(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C 的反面)
瀆職罪章鄰罪辨析
| 題目裡的訊號句 | 往哪條走 | 考過的題 |
|---|---|---|
| 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巧立名目收錢入公庫) | 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 違法徵收罪 |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公布答案 B |
| 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 | 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 抑留剋扣罪 |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公布答案 A |
| 公務員自己在職務上公文書登載不實 | 刑法第 213 條 |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的誘答項 |
| 一般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刑法第 214 條 |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的誘答項 |
| 收了錢或不正利益,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 刑法第 122 條 |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公布答案 D |
| 明知違背法令送利益給私人,對方真的得利 | 圖利罪 |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公布答案 A |
刑法第 129 條第 3 項明文處罰未遂,圖利罪沒有這樣的明文,這個不對稱在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A 被正面拿來設陷阱。
特別法的兩款圖利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比較項目 |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 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
|---|---|---|
| 事務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 額外要件 | 無 | 須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 |
| 結果 | 均為結果犯,都以因而獲得利益為必要 | 同左 |
| 違背法令的解釋寬窄 | 自己主管的事務、忠實義務較高,範圍較廣 | 以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為前提,應限縮解釋 |
貪污治罪條例的條文原文這個考點未逐字收錄,以下要件與法定刑為歸納整理,背誦前請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法定刑重於刑法第 131 條,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這個數字會反過來決定程序:依刑法第 131 條訴追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最輕本刑一年,在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的協商門檻內;依本條例訴追則超過最輕本刑三年的門檻,不得協商。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整題就繫在這裡。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相似罪名混淆
把手段罪名(文書)與本體罪名(圖利)互換,或把圖利與剋扣互換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變造公文書誘答;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以圖利誘答剋扣;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以圖利、剋扣、詐欺三選項誘答民事賴帳
解毒劑 先問一句「公務員把利益送給誰」:送私人=圖利方向,扣下來不發=剋扣方向,根本沒違背法令=不成立犯罪
T2 要件混淆
在五格的單一格上動小手腳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利益主體限於自然人);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未遂仍論科、服務法當然兼括);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兩款相同解釋)、第 17 題(僅指有形增加的財產);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不論有無得利)
解毒劑 五格背到反面敘述一出現就刺眼:限自然人、不論得利、僅有形增加、相同解釋,這四句都被判為錯
T3 新舊法混淆
遇到除罰化的法律變更,誘導你仍依行為時法論處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公布答案 C
解毒劑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T4 共犯結構
把對向犯與共同正犯的邊界互換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選項 D(行賄人不是收賄罪教唆犯);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D 與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B 的措辭差,見 b14
解毒劑 對向犯是立法者已分別設罪評價,不再互為教唆;圖利對象若加功於公務員違背法令的行為本身,才有經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接橋的空間
真題解剖:實務見解四選項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被判為正確:不法利益是可領得之價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 (A) 前半沒問題(特別規定、優先適用),錯在後半—現行刑法第 131 條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逐字比對條文就能確認。前提對、結論錯,是這份考卷最陰的寫法。
- (B) 用了「泛指」「當然」兩面旗子,沒有被選為正確敘述。
- (D) 用「應成立」,沒有被選為正確敘述;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B 的措辭對照,見 b14。
秒殺 三個絕對句對一個精確計算句,選精確的那個。
真題解剖:特別法兩款的差異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被判為錯誤敘述的那個)
- (C) 被判為錯誤:兩款的違背法令不做相同解釋。兩款義務結構差在哪,見 b10。
- (A) 主管監督事務不是憑感覺認定,要有組織法規或相關法令依據。
- (B) 措辭是「仍有…可能」,被判為正確敘述。
- (D) 兩款都要「因而獲得利益」,這一格缺席就不成罪。
秒殺 同一條例、同一個用語,不同款的義務結構不同,解釋就跟著分家;「應做相同解釋」這種整齊句反而是錯的。
兩份公布答案的鬆緊差
被圖利的私人,會不會跟公務員一起變成共同正犯?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D
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未被選為正確敘述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B
仍有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的可能
被判為正確敘述
兩題不衝突:差別只在「應成立」與「仍有可能」。這是圖利罪對向構造留下的緩衝帶,拿了好處又有默契,不等於當然變共同正犯;要走到加功於違背法令的行為本身,才有經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接橋的空間。考場處理:選項寫「應成立共同正犯」先起疑,寫「仍有可能成立」先放過。
秒殺法
選項出現「以…為限」「當然」「泛指」這類把話說死的句式,在圖利罪的題目裡先起疑。;這條罪的利益概念一路從寬:含法人、含消極利益、含間接圖利。真正被判為正確的敘述,反而常是最囉嗦、最精確的那個(例如「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
一試往哪押、二試站哪隊
近年重心從刑法第 131 條移向特別法兩款的精細差異: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17 兩題都是主考點,且都落在特別法與利益概念上。
對向犯的邊界是唯一橫跨民國 107 年與 113 年兩屆的細節,命題方向顯示考生在這裡最容易打滑。
一案三罪的組合題(收賄+圖利+文書,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原型)不要慌:一個角色一個角色拆,各自走一次五格。
這個考點在二試不當主菜。歷屆兩題都是配角: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的主菜是公務員身分認定,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只拿它當案由。你認不出它,整題會走錯棚。
需要站隊的只有一處:「其他私人」的射程(利益歸公庫算不算圖利)。正反並陳之後,把自己的看法寫出來。
它在申論卷裡坐哪個位子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配角段落,位置在公務員身分認定之後。歷屆兩題(各 25 分)都不是以它當主軸。
雙行為題(例如加倍發給一人、短發另一人)兩段各走一次五格,共 500–600 字,身分認定獨立成段先寫。圖利段不要寫得比身分段長,民國 96 年那題的難度配置是:公務員身分>「其他私人」的射程>備位罪名。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 身分先行:是不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受委託承辦公務者,把第 2 款的三個要件逐一涵攝(機關依法委託/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
- 事務屬性:系爭事務是否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依法令認定
- 違背法令:指出違背的是哪個具體法令或標準,不能只寫「違法」兩個字
- 對象定性:利益流向誰?自己或其他私人(含法人)=圖利方向;流向公庫或公務機關就不是「其他私人」
- 結果:對方是否「因而獲得利益」
- 備位檢驗:圖利不成立不等於無罪,逐一過濾抑留剋扣(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詐欺(刑法第 339 條)、侵占(刑法第 336 條);收尾交代法條適用,實務起訴多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刑法第 131 條補底
- 第一動作是查案由罪名的法定刑,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的門檻:排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依刑法第 131 條訴追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最輕本刑一年,在門檻內;依特別法訴追的分流見 b10。檢察官用哪一條起訴,直接決定程序命運
- 其餘要件逐項列齊: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徵詢被害人意見/法院同意/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協商期間不逾三十日
- 反悔與失敗的後果:程序終結前得隨時撤銷合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 第 2 項);法院因而不得為協商判決,回歸通常程序;協商過程中的陳述不得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同法第 455 條之 7)
設問對應紀律:民國 94 年那題切成「條件」與「反悔後果」兩小題。問條件就列條件,問後果就寫後果,不要把兩小題寫成一鍋粥。
閱卷委員在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受託私人的公務員身分: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三要件逐一涵攝
- 違背法令具體化:寫出違背的是哪個標準、哪個法令
- 圖利對象限於「其他私人」:利益歸公庫就不成立圖利,這一格要明白寫出來
- 結果犯:寫到「因而獲得利益」才下既遂結論
- 圖利不成立之後的備位罪名檢驗:抑留剋扣、詐欺、侵占
- 程序題:先查法定刑再談協商適用,刑法第 131 條與特別法分流
- 程序題:撤銷合意的時點(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 第 2 項)+陳述使用禁止(同法第 455 條之 7)
這幾點值多少分是本書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的判斷為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公務員+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私人利益+因而獲利
資格補助皮
警員明知不合資格仍登載放行,使特定人取得漁會資格與每月健保補助
手段是文書、本體是圖利,五格全亮(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原題事實)
工程招標皮
承辦人在招標或發照時放水,沒收對價,純粹讓廠商中標或違法取得使用執照
走圖利方向;若上頭有人收了打折售屋的不正利益再下指示,那個人走刑法第 122 條收賄,兩個角色兩條罪各自算(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原題事實)。招標瑕疵而沒有人因而獲利,則是未遂與新舊法變更的題材(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原題事實)
救濟金發放皮
同一個發放窗口,明知標準而加倍發給特定人/明知應發而短發
加倍發=圖利;短發=抑留剋扣,不是圖利(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原題事實)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尤其第三件外衣,要能一句話說出加倍發與短發的分岔理由:利益送給私人,還是利益被扣住沒出去。說不出來就回 b2 與 b9。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瀆職罪章內部軸(一試最愛的四罪排排站,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原型)
- 違法徵收罪(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收進來的錢
- 抑留剋扣款物罪(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發出去的錢
- 越權受理訴訟罪(刑法第 128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 132 條):湊選項的常客
- 違背職務收賄(刑法第 122 條),有對價拿好處,對照圖利的無對價送好處
文書手段軸(圖利的手段常常就是一張表格)
- 公文書登載不實(刑法第 213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 214 條)、偽造公文書
- 進階變形:手段的文書罪與圖利罪之間的罪數關係
總則軸
- 從舊從輕(刑法第 2 條),除罰化題材的常備彈藥(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 對向犯與正犯共犯身分(刑法第 31 條),圖利對象會不會一起入罪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把五格拿去逐格默寫,會寫成閱卷委員最厭的填表文。
規範段(要件怎麼運作)可以複用
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進出港檢查簿」「加倍發給」「差額歸還公所」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其他私人」這一格尤其不要抄定義,要拿本案的利益流向來講
離開這一站之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五格檢查表與鄰罪分流口訣
- 默寫刑法第 131 條全文,並口頭說明兩組要點:結果犯與未遂沒有處罰明文;利益採扣除成本費用後的餘額計算、且包含消極利益
- b19 的採分點清單,闔書至少寫得出六條
- b21 三件外衣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 250 字擬答
- b11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加考: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D 說「應成立共同正犯」沒被選,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B 說「仍有可能成立」被判為對,為什麼不矛盾?
- 口頭回答:依刑法第 131 條起訴的圖利案能不能協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起訴呢?各說出理由
這是自評用的關卡。自評普遍會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五格缺漏 → 回 b3
鄰罪混淆 → 回 b9 與 b8
實務見解句記不住 → 回 b12、b13
程序支線斷掉 → 回 b18 的 B 型與 b10
修法與法律變更的考點
刑法第 131 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這個考點所引各條,近年沒有需要另行警示的修正。
影響:現行條文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這一點可以逐字比對條文確認。
「著手實行未獲利仍應按未遂犯論科」是反覆出現的誘答句(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A)。
圖利未遂的除罰化,是法律變更題型的常備素材。
影響:行為在裁判確定前遇到除罰化,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公布答案 C。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一個條文五個檢查格: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條文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
刑法第 129 條(違法徵收罪、抑留剋扣罪) 收進來的看第 1 項,發出去被扣住的看第 2 項。第 3 項明文處罰未遂—圖利罪沒有。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主體是動筆的公務員自己。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主體是使公務員動筆的一般人。跟第 213 條的差別只在誰動的筆。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項(公務員、公文書的定義) 申論身分認定的起手式。第 2 款是受託公務員,三個要件要逐一涵攝。第 3 項那句話,是排除「偽造私文書」選項的依據。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 除罰化題型的鑰匙,看但書。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要一起入罪,靠這條接橋;接上了還有但書可以減輕。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收賄罪) 有對價地拿好處。圖利罪則是沒有對價地送好處。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前段(協商程序) 門檻條文。案由罪名的最輕本刑,決定這個案子能不能協商。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 第 2 項(撤銷協商) 反悔的時點限於程序終結前。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7(協商陳述之使用禁止) 協商破局後,剛才說過的話不能拿來對付他,也不能拿去對付共犯。
歷屆考過的題目與出處
申論: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25 分,協商程序,圖利罪只是案由);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受託公務員發放救濟金)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主考點・涵攝適用)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配角・要件辨識)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主考點・要件辨識)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配角・要件辨識)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配角・要件辨識)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配角・涵攝適用)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配角・要件辨識)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
這些題目全部出自司法官卷,律師卷掛零,考未來要當公務員的人,先考公務員怎麼犯罪。另須注意:貪污治罪條例未在這個考點的條文比對來源之內,凡涉及該條例的要件與法定刑敘述均未逐字引用,請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白話 一個條文五個檢查格: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條文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29 條(違法徵收罪、抑留剋扣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收進來的看第 1 項,發出去被扣住的看第 2 項。第 3 項明文處罰未遂—圖利罪沒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現行版
白話 主體是動筆的公務員自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主體是使公務員動筆的一般人。跟第 213 條的差別只在誰動的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項(公務員、公文書的定義)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白話 申論身分認定的起手式。第 2 款是受託公務員,三個要件要逐一涵攝。第 3 項那句話,是排除「偽造私文書」選項的依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除罰化題型的鑰匙,看但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要一起入罪,靠這條接橋;接上了還有但書可以減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收賄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白話 有對價地拿好處。圖利罪則是沒有對價地送好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前段(協商程序)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白話 門檻條文。案由罪名的最輕本刑,決定這個案子能不能協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 第 2 項(撤銷協商)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
白話 反悔的時點限於程序終結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7(協商陳述之使用禁止)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
白話 協商破局後,剛才說過的話不能拿來對付他,也不能拿去對付共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