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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

公務員不收錢,把公權力當人情送出去,線畫在哪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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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罪在補哪個洞

刑法第 131 條要補的就是這個洞:它是「行政瑕疵」與「犯罪」之間的那條界線。代價是這條線很難畫,所以歷屆反覆考的從來不是「圖利罪是什麼」,而是「這件事有沒有越線」。實務起訴多走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優先適用,刑法第 131 條在後面補底。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四個選項全在問同一件事:線畫在哪。公務員沒收半毛錢,卻把該卡的案子放行、把不該給的補助發下去:收錢有賄賂罪管,把公權力當人情送出去的,沒有這條罪就只剩行政懲處。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往圖利罪想 明知不合規定,仍然核准、放行、發照、超額發給;沒有對價、沒收好處,利益直接落在某個人或某家公司身上;對方真的領到了:資格、補助、標案、執照
往別的方向想 收了錢或不正利益才辦事 → 違背職務收賄(刑法第 122 條);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短發 → 抑留剋扣(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 → 違法徵收(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利益最後回到公庫、公務機關 → 不是條文說的「其他私人」;沒有違背哪個法令,只是議價後賴帳 → 往民事糾葛想

一句分流:送出去=圖利方向,扣下來=剋扣方向,拿好處=收賄方向。

五格點名,缺一格就換罪名找家

他是公務員嗎?

純正身分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不只涵蓋機關內的人,受機關依法委託承辦公共事務的人也算。

這件事是不是他主管或監督的事務?

刑法第 131 條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非主管監督事務的情形另有特別法處理,見 b10。

他是不是「明知」違背了哪個具體法令?

條文要的是明知,也就是直接故意;而且說得出違背的是哪一條、哪個標準,這一格才算過。

利益流向誰?

自己或「其他私人」,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一樣算。流向公庫或公務機關就不是「其他私人」。

對方真的拿到了嗎?

「因而獲得利益」是條文明文的要件,違背法令的行為與獲利之間還要有因果關係。現行刑法第 131 條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

這條線在分配誰的風險

線畫太寬
每個裁量決定都可能變刑案,公務員不敢核、不敢准,行政停擺的成本由做事的人扛。
線畫太窄
不收錢的人情放水沒人管,成本由納稅人和守規矩的競爭者扛。

閥門是兩格:故意要到「明知」、結果要真的「因而獲得利益」。判斷失誤與單純行政瑕疵被這兩格擋在刑法門外,故意放水又拿到結果的才進來。

人—事—知—私—果;人(公務員)事(主管監督)知(明知違背法令)私(其他私人)果(因而獲得利益)。缺一格,往鄰罪找家。;收進來看 129 上,發出去被扣看 129 下,寫下去看 213,拿好處看 122,送好處看圖利;瀆職罪章排排站的題型,靠這句六十秒定位。

先寫,再翻答案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甲是漁港駐在所警員,明知 A 不是真正漁民、出海只為取得漁會與漁保資格,仍讓 A 通過報關程序,並把不實事項登載於進出港檢查簿等文書;A 憑不實簽證取得漁會會員資格,每月領到政府補助的健保費用。原題問:甲成立什麼罪?

先不要跳到罪名。用「人—事—知—私—果」各寫一句,最後一行才寫你的答案。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A) 甲成立圖利罪。;登載不實是手段,讓 A 領到補助才是本體。另三個選項:甲自己就是動筆的公務員,不是刑法第 214 條那個使公務員登載的一般人;他是有權製作者的不實登載,不是變造;進出港檢查簿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不是私文書。

  • 進出港檢查與簽證,是不是甲主管的事務?你有寫出來嗎?
  • 利益最後落在誰身上—A 這個私人,還是機關?
  • A 是不是真的拿到了(會員資格+每月健保補助),還是你停在「登載不實」這個手段?

你剛拿下什麼 一條分界線的五格點名法:人、事、知、私、果,缺一格就不是這條罪。;同一個窗口的三向分流:送出去給私人=圖利,扣住不發=剋扣,收對價才辦事=收賄。

接著讀 → 公務員抑留剋扣款物罪 同一筆救濟金,加倍發是圖利、短發是剋扣:分岔理由就是利益出去了沒有。、對向犯 拿到好處的私人會不會一起入罪?要靠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接橋,而實務的措辭鬆緊差很多。

界線實測:圖利罪成不成立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圖利罪這條成不成立。

警員明知不合資格仍登載放行,讓 A 取得漁會資格與每月健保補助(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公布答案 A);受託發放救濟金者明知法定標準,仍加倍發給特定人(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得利的是公司法人:「以自然人為限」是錯誤敘述(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公布答案 D);得到的是法律上應減少而未減少的消極利益,不限於有形財產增加(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公布答案 D)
  • 警員明知不合資格仍登載放行,讓 A 取得漁會資格與每月健保補助(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公布答案 A)
  • 受託發放救濟金者明知法定標準,仍加倍發給特定人(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 得利的是公司法人:「以自然人為限」是錯誤敘述(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公布答案 D)
  • 得到的是法律上應減少而未減少的消極利益,不限於有形財產增加(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公布答案 D)
短發救濟金、差額歸還公所:公所不是「其他私人」(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後段);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短發,利益沒送給私人(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公布答案 A,走抑留剋扣);沒有違背法令、也沒有詐術,只是議價後賴帳(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公布答案 D);做了違背法令的行為,但沒有人因而獲得利益(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C 的反面)
  • 短發救濟金、差額歸還公所:公所不是「其他私人」(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後段)
  • 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短發,利益沒送給私人(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公布答案 A,走抑留剋扣)
  • 沒有違背法令、也沒有詐術,只是議價後賴帳(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公布答案 D)
  • 做了違背法令的行為,但沒有人因而獲得利益(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C 的反面)

瀆職罪章鄰罪辨析

題目裡的訊號句往哪條走考過的題
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巧立名目收錢入公庫)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 違法徵收罪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公布答案 B
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 抑留剋扣罪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公布答案 A
公務員自己在職務上公文書登載不實刑法第 213 條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的誘答項
一般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 214 條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的誘答項
收了錢或不正利益,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刑法第 122 條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公布答案 D
明知違背法令送利益給私人,對方真的得利圖利罪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公布答案 A

刑法第 129 條第 3 項明文處罰未遂,圖利罪沒有這樣的明文,這個不對稱在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A 被正面拿來設陷阱。

特別法的兩款圖利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比較項目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事務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額外要件須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
結果均為結果犯,都以因而獲得利益為必要同左
違背法令的解釋寬窄自己主管的事務、忠實義務較高,範圍較廣以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為前提,應限縮解釋

貪污治罪條例的條文原文這個考點未逐字收錄,以下要件與法定刑為歸納整理,背誦前請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法定刑重於刑法第 131 條,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這個數字會反過來決定程序:依刑法第 131 條訴追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最輕本刑一年,在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的協商門檻內;依本條例訴追則超過最輕本刑三年的門檻,不得協商。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整題就繫在這裡。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相似罪名混淆

把手段罪名(文書)與本體罪名(圖利)互換,或把圖利與剋扣互換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變造公文書誘答;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以圖利誘答剋扣;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以圖利、剋扣、詐欺三選項誘答民事賴帳

解毒劑 先問一句「公務員把利益送給誰」:送私人=圖利方向,扣下來不發=剋扣方向,根本沒違背法令=不成立犯罪

T2 要件混淆

在五格的單一格上動小手腳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利益主體限於自然人);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未遂仍論科、服務法當然兼括);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兩款相同解釋)、第 17 題(僅指有形增加的財產);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不論有無得利)

解毒劑 五格背到反面敘述一出現就刺眼:限自然人、不論得利、僅有形增加、相同解釋,這四句都被判為錯

T3 新舊法混淆

遇到除罰化的法律變更,誘導你仍依行為時法論處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公布答案 C

解毒劑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T4 共犯結構

把對向犯與共同正犯的邊界互換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選項 D(行賄人不是收賄罪教唆犯);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D 與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B 的措辭差,見 b14

解毒劑 對向犯是立法者已分別設罪評價,不再互為教唆;圖利對象若加功於公務員違背法令的行為本身,才有經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接橋的空間

真題解剖:實務見解四選項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圖利罪為刑法第 131 條之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故著手於圖利行為之實行未因而獲得利益者,仍應按未遂犯論科刑責
(B) 所指違背法令,泛指一切法律命令,當然兼括公務員服務法在內
✓ (C) 所指獲得之不法利益,指可領得之價值,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
(D) 圖利之公務員與被圖利因而獲取利益之私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被判為正確:不法利益是可領得之價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 (A) 前半沒問題(特別規定、優先適用),錯在後半—現行刑法第 131 條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逐字比對條文就能確認。前提對、結論錯,是這份考卷最陰的寫法。
  • (B) 用了「泛指」「當然」兩面旗子,沒有被選為正確敘述。
  • (D) 用「應成立」,沒有被選為正確敘述;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B 的措辭對照,見 b14。

秒殺 三個絕對句對一個精確計算句,選精確的那個。

真題解剖:特別法兩款的差異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主管或監督事務,應依各機關的組織法規或相關法令予以認定
(B) 公務員與圖利之對象仍有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的可能
✓ (C) 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違背法令應做相同解釋
(D) 兩款均以獲得利益為必要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被判為錯誤敘述的那個)

  • (C) 被判為錯誤:兩款的違背法令不做相同解釋。兩款義務結構差在哪,見 b10。
  • (A) 主管監督事務不是憑感覺認定,要有組織法規或相關法令依據。
  • (B) 措辭是「仍有…可能」,被判為正確敘述。
  • (D) 兩款都要「因而獲得利益」,這一格缺席就不成罪。

秒殺 同一條例、同一個用語,不同款的義務結構不同,解釋就跟著分家;「應做相同解釋」這種整齊句反而是錯的。

兩份公布答案的鬆緊差

被圖利的私人,會不會跟公務員一起變成共同正犯?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D

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未被選為正確敘述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B

仍有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的可能

被判為正確敘述

兩題不衝突:差別只在「應成立」與「仍有可能」。這是圖利罪對向構造留下的緩衝帶,拿了好處又有默契,不等於當然變共同正犯;要走到加功於違背法令的行為本身,才有經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接橋的空間。考場處理:選項寫「應成立共同正犯」先起疑,寫「仍有可能成立」先放過。

秒殺法

選項出現「以…為限」「當然」「泛指」這類把話說死的句式,在圖利罪的題目裡先起疑。;這條罪的利益概念一路從寬:含法人、含消極利益、含間接圖利。真正被判為正確的敘述,反而常是最囉嗦、最精確的那個(例如「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

一試往哪押、二試站哪隊

    近年重心從刑法第 131 條移向特別法兩款的精細差異: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17 兩題都是主考點,且都落在特別法與利益概念上。

    對向犯的邊界是唯一橫跨民國 107 年與 113 年兩屆的細節,命題方向顯示考生在這裡最容易打滑。

    一案三罪的組合題(收賄+圖利+文書,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原型)不要慌:一個角色一個角色拆,各自走一次五格。

    這個考點在二試不當主菜。歷屆兩題都是配角: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的主菜是公務員身分認定,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只拿它當案由。你認不出它,整題會走錯棚。

    需要站隊的只有一處:「其他私人」的射程(利益歸公庫算不算圖利)。正反並陳之後,把自己的看法寫出來。

    它在申論卷裡坐哪個位子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配角段落,位置在公務員身分認定之後。歷屆兩題(各 25 分)都不是以它當主軸。

    劑量
    一個段落的份量:200–300 字、4–6 分鐘,五格各一句加一句結論。

    雙行為題(例如加倍發給一人、短發另一人)兩段各走一次五格,共 500–600 字,身分認定獨立成段先寫。圖利段不要寫得比身分段長,民國 96 年那題的難度配置是:公務員身分>「其他私人」的射程>備位罪名。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A 型・瀆職涵攝題(「甲之責任如何?」;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原型)
    1. 身分先行:是不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受委託承辦公務者,把第 2 款的三個要件逐一涵攝(機關依法委託/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
    2. 事務屬性:系爭事務是否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依法令認定
    3. 違背法令:指出違背的是哪個具體法令或標準,不能只寫「違法」兩個字
    4. 對象定性:利益流向誰?自己或其他私人(含法人)=圖利方向;流向公庫或公務機關就不是「其他私人」
    5. 結果:對方是否「因而獲得利益」
    6. 備位檢驗:圖利不成立不等於無罪,逐一過濾抑留剋扣(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詐欺(刑法第 339 條)、侵占(刑法第 336 條);收尾交代法條適用,實務起訴多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刑法第 131 條補底
    B 型・案由背景題(程序卷;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原型)
    1. 第一動作是查案由罪名的法定刑,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的門檻:排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2. 依刑法第 131 條訴追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最輕本刑一年,在門檻內;依特別法訴追的分流見 b10。檢察官用哪一條起訴,直接決定程序命運
    3. 其餘要件逐項列齊: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徵詢被害人意見/法院同意/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協商期間不逾三十日
    4. 反悔與失敗的後果:程序終結前得隨時撤銷合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 第 2 項);法院因而不得為協商判決,回歸通常程序;協商過程中的陳述不得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同法第 455 條之 7)

    設問對應紀律:民國 94 年那題切成「條件」與「反悔後果」兩小題。問條件就列條件,問後果就寫後果,不要把兩小題寫成一鍋粥。

    閱卷委員在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受託私人的公務員身分: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三要件逐一涵攝
    2. 違背法令具體化:寫出違背的是哪個標準、哪個法令
    3. 圖利對象限於「其他私人」:利益歸公庫就不成立圖利,這一格要明白寫出來
    4. 結果犯:寫到「因而獲得利益」才下既遂結論
    5. 圖利不成立之後的備位罪名檢驗:抑留剋扣、詐欺、侵占
    6. 程序題:先查法定刑再談協商適用,刑法第 131 條與特別法分流
    7. 程序題:撤銷合意的時點(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 第 2 項)+陳述使用禁止(同法第 455 條之 7)

    這幾點值多少分是本書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身分一句帶過:「受託所以是公務員」,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三個要件沒逐一檢驗,第一步就丟分。
    寫成「圖利公所」:差額歸還公所被寫成圖利公所。公所是公法人、不是條文說的「其他私人」,這格寫錯代表條文沒讀熟。
    圖利不成立就停筆:短發救濟金不構成圖利,然後呢?抑留剋扣、詐欺的可能性沒檢驗,後半段分數整段蒸發。
    程序題不查法定刑:「可以協商,反悔就重新審理」,最輕本刑的門檻沒碰到,整題方向就錯了。
    高分卷長這樣 身分逐要件涵攝;違背法令寫得出具體標準;「其他私人」的射程有正反並陳,並表明自己的看法;備位罪名有過濾;程序題第一個動作是查法定刑

    高低分的判斷為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公務員+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私人利益+因而獲利

    資格補助皮

    警員明知不合資格仍登載放行,使特定人取得漁會資格與每月健保補助

    手段是文書、本體是圖利,五格全亮(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原題事實)

    工程招標皮

    承辦人在招標或發照時放水,沒收對價,純粹讓廠商中標或違法取得使用執照

    走圖利方向;若上頭有人收了打折售屋的不正利益再下指示,那個人走刑法第 122 條收賄,兩個角色兩條罪各自算(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原題事實)。招標瑕疵而沒有人因而獲利,則是未遂與新舊法變更的題材(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原題事實)

    救濟金發放皮

    同一個發放窗口,明知標準而加倍發給特定人/明知應發而短發

    加倍發=圖利;短發=抑留剋扣,不是圖利(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原題事實)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尤其第三件外衣,要能一句話說出加倍發與短發的分岔理由:利益送給私人,還是利益被扣住沒出去。說不出來就回 b2 與 b9。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瀆職罪章內部軸(一試最愛的四罪排排站,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原型)

    • 違法徵收罪(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收進來的錢
    • 抑留剋扣款物罪(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發出去的錢
    • 越權受理訴訟罪(刑法第 128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 132 條):湊選項的常客
    • 違背職務收賄(刑法第 122 條),有對價拿好處,對照圖利的無對價送好處

    文書手段軸(圖利的手段常常就是一張表格)

    • 公文書登載不實(刑法第 213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 214 條)、偽造公文書
    • 進階變形:手段的文書罪與圖利罪之間的罪數關係

    總則軸

    • 從舊從輕(刑法第 2 條),除罰化題材的常備彈藥(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 對向犯與正犯共犯身分(刑法第 31 條),圖利對象會不會一起入罪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把五格拿去逐格默寫,會寫成閱卷委員最厭的填表文。

    規範段(要件怎麼運作)可以複用

    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進出港檢查簿」「加倍發給」「差額歸還公所」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其他私人」這一格尤其不要抄定義,要拿本案的利益流向來講

    離開這一站之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五格檢查表與鄰罪分流口訣
    • 默寫刑法第 131 條全文,並口頭說明兩組要點:結果犯與未遂沒有處罰明文;利益採扣除成本費用後的餘額計算、且包含消極利益
    • b19 的採分點清單,闔書至少寫得出六條
    • b21 三件外衣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 250 字擬答
    • b11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加考: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D 說「應成立共同正犯」沒被選,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項 B 說「仍有可能成立」被判為對,為什麼不矛盾?
    • 口頭回答:依刑法第 131 條起訴的圖利案能不能協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起訴呢?各說出理由

    這是自評用的關卡。自評普遍會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五格缺漏 → 回 b3

    鄰罪混淆 → 回 b9 與 b8

    實務見解句記不住 → 回 b12、b13

    程序支線斷掉 → 回 b18 的 B 型與 b10

    修法與法律變更的考點

    刑法第 131 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這個考點所引各條,近年沒有需要另行警示的修正。

    影響:現行條文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這一點可以逐字比對條文確認。

    「著手實行未獲利仍應按未遂犯論科」是反覆出現的誘答句(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A)。

    圖利未遂的除罰化,是法律變更題型的常備素材。

    影響:行為在裁判確定前遇到除罰化,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公布答案 C。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一個條文五個檢查格: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條文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

    刑法第 129 條(違法徵收罪、抑留剋扣罪) 收進來的看第 1 項,發出去被扣住的看第 2 項。第 3 項明文處罰未遂—圖利罪沒有。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主體是動筆的公務員自己。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主體是使公務員動筆的一般人。跟第 213 條的差別只在誰動的筆。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項(公務員、公文書的定義) 申論身分認定的起手式。第 2 款是受託公務員,三個要件要逐一涵攝。第 3 項那句話,是排除「偽造私文書」選項的依據。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 除罰化題型的鑰匙,看但書。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要一起入罪,靠這條接橋;接上了還有但書可以減輕。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收賄罪) 有對價地拿好處。圖利罪則是沒有對價地送好處。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前段(協商程序) 門檻條文。案由罪名的最輕本刑,決定這個案子能不能協商。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 第 2 項(撤銷協商) 反悔的時點限於程序終結前。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7(協商陳述之使用禁止) 協商破局後,剛才說過的話不能拿來對付他,也不能拿去對付共犯。

    歷屆考過的題目與出處

    申論: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25 分,協商程序,圖利罪只是案由);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受託公務員發放救濟金)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主考點・涵攝適用)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配角・要件辨識)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主考點・要件辨識)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配角・要件辨識)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配角・要件辨識)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配角・涵攝適用)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配角・要件辨識)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

    這些題目全部出自司法官卷,律師卷掛零,考未來要當公務員的人,先考公務員怎麼犯罪。另須注意:貪污治罪條例未在這個考點的條文比對來源之內,凡涉及該條例的要件與法定刑敘述均未逐字引用,請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上一站是把權力主動送出去;再退一步,連送都沒有,只是該做的沒做。行為越來越少,可是受害的人越來越多,而且不再是某一個廠商、某一個窗口前的人,是下游一整片。這一站是「濫用」光譜最遠的那一端,也是同一組零件(誰、什麼事、什麼心態、要不要真的出事)最後一次被完整點名。

    上一個考點

    準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