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2/12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2 次

墮胎罪

誰動的手×孕婦點頭沒,五個條文自動排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落哪條

她自己吞的
懷胎婦女服藥 自己買藥自服 聽從他人墮胎
她知情點頭
囑託 得其承諾 +意圖營利
她不知道/她不要
堅拒 誆稱 佯稱產檢

一欄→§288;二欄→§289,加營利→§290;三欄→§291。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胎兒還不是刑法上的「人」,殺人罪伸不進母體;母體裡的生命又不能沒人管。

這一章不列舉行為,只問誰動的手、孕婦點頭沒,五條自己排成矩陣;各罪原則上不罰未遂,例外只有§291 第 3 項。

判斷路徑

墮胎的動作誰做的?

孕婦自己吞→§288 的世界,替她遞藥賣藥的人只能教唆或幫助;別人動手→往下問。

她的承諾存在嗎?

問的是存不存在,不是漂不漂亮:被騙、不知情=沒有「我在墮胎」的認識。有→§289;沒有→§291,被騙的她自己無墮胎故意也不成立§288,騙她的人=利用她為工具的間接正犯。

他為了賺錢?

§290 疊在§289 第 1 項上,前提倒了就免談。

胎兒死了嗎?

沒死、只早產活著=未遂(採胎兒死亡說,另說見 b5);未遂原則上不罰,例外只有§291 第 3 項。孕婦那段另有出口:以「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為限,§288 第 3 項免除其刑。

誰 → 諾 → 利 → 死

縱軸問誰動手,橫軸問她點頭沒。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胎兒死亡說
死亡才算既遂;催出母體卻活著=未遂。
脫離母體說
脫離母體就既遂。

分配的是同一個空隙:胎兒被弄出來卻活著,歸誰。死亡說送給行為人(其餘各條未遂不罰=無罪),只留§291 第 3 項給檢察官。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

丙到西藥房向老闆丁買墮胎藥服用,胎兒排出體外死亡。丁如何處斷?

三行:①§289 正犯嗎 ②§290 為何免談 ③丁掛哪條。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服藥的是丙→遞藥的丁不是§289 正犯
  • §290 以§289 第 1 項為前提,倒了免談
  • 丙主動購藥→丁是幫助不是教唆

你剛拿下什麼 四問流水線到手:誰動手→承諾在不在(被騙=零承諾)→有無營利→胎兒死沒死;未遂原則上不罰,例外在§291 第 3 項。

接著讀 → 生母殺嬰 胎兒一出生,墮胎章退場,換殺人罪章接手。

先看地圖再讀條文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墮胎結果落在哪一條,只比「誰動手」×「孕婦點頭沒」

條文誰動的手孕婦同意法定刑(第 1 項)未遂
刑法§288 自行墮胎/聽從墮胎懷胎婦女本人六月以下不罰
刑法§289 加工墮胎孕婦以外之人有(囑託或承諾)二年以下不罰
刑法§290 圖利加工墮胎孕婦以外之人有+意圖營利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罰
刑法§291 未得同意使之墮胎孕婦以外之人無(含受騙)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罰(第 3 項)
刑法§292 公然介紹墮胎任何人一年以下

「使之墮胎」的正犯線:這個墮胎算誰做的

算他做的=§289 正犯(有承諾時)算孕婦自己做的=他退居共犯
投藥的動作醫生動手術、親自把藥施用於孕婦藥房老闆把藥賣給孕婦,孕婦回家自己吞
孕婦的角色純粹被實施的對象墮胎行為的實施者是她自己,她該當§288 第 1 項
第三人的下場有承諾=§289,意圖營利再升§290;沒承諾=§291§288 的幫助犯(§30),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醫生動手=加工墮胎

看到「診所」「醫生」「拿藥」就反射選§289/§290

解毒劑 先檢查承諾的存在性:孕婦知不知道那是墮胎?不知道=§291

圖利字面誘導

開業醫生=營利,把你往§290 帶

解毒劑 §290 是「意圖營利+犯§289 第 1 項」的疊層;§289 不成立就免談,而且幫朋友忙不等於營利意圖

共犯標籤亂貼

給「教唆犯」「共同正犯」等帽子,卻配一個錯的罪名

解毒劑 先定罪名(b8 的矩陣)再定參與型態;罪名錯了,帽子再對也是錯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26 題

甲係A之夫,因獲知A懷孕,乃向A表明希望將小孩拿掉,惟A堅拒。但甲向開設診所的醫生朋友乙表示讓A墮胎,並由甲向A佯稱要生小孩就要做產前檢查,而偕同A至乙的診所進行產檢。乙拿RU486交給A,向A誆稱該藥係作為補充營養之用。A不疑有他,返家後服用藥物,導致流產。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成立刑法第290條圖利加工墮胎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291條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的墮胎罪
(C) 甲成立刑法第289條與第29條加工墮胎罪的教唆犯
(D) 甲成立刑法第290條與第29條圖利加工墮胎罪的共同正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破題:A「堅拒」+被騙到底(產檢之名、營養品之名)=全程沒有墮胎的認識→囑託、承諾都不存在→以承諾為前提的§289/§290 整排熄燈。
  • (B) 應選:乙未受囑託未得承諾而使 A 墮胎=§291。結構是間接正犯—乙把不知情的 A 當工具,讓她親手把 RU486 吞下去,A 欠缺故意,支配因果流程的是乙。
  • (A) 錯:§290 兩道門都沒過—前提罪§289 因無承諾不成立;乙是受朋友之託幫忙,看不出營利意圖。
  • (C) 錯:帽子先不論,罪名就錯了—無承諾,§289 不成立。本案起意者是甲、由甲找上乙,把甲定位成教唆尚有事實基礎,但教唆的客體應該是§291。
  • (D) 錯:§290 不成立同 (A)。甲與乙有犯意聯絡並分擔誘騙(佯稱產檢、偕同赴診)→§291 的共同(間接)正犯比教唆更貼近,惟此屬學理精修,考場上先刪錯罪名即可。

秒殺法

題幹出現「堅拒」+「誆稱」=承諾的死亡宣告,四個選項裡掛§291 的那個就是答案。

應試策略

  • 看到「依現行普通刑法」就安心待在§288–§292 裡作答:現實中人工流產多走優生保健法的合法事由,命題者寫這句是替你把特別法關在門外,不必討論。
  • 這一章不是拿來單獨考條文的,是拿來當刑總配件的測試場,間接正犯、教唆幫助、從屬性都拿它當皮。正確姿勢是把 b8 的矩陣跑到反射化,腦力留給配件。
  • 一試遇到墮胎題,別急著挑罪名,先在草稿上寫「誰動手/有無承諾」兩格,選項自己會少一半。
  • 二試遇到胎兒沒死的事實,兩說都要交代並寫出本案實益,再挑一說作結;只寫結論不寫實益,這一段拿不滿。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兩種坐法:一是整題就是它(純墮胎章論罪,問「應如何處斷」);二是它當長題論罪段的開場引擎,跑完母體內的事就交棒給殺嬰、遺棄與程序段。

純墮胎章的 25 分題
約 22–25 分鐘、700–900 字;孕婦段短,第三人段厚
長題裡的墮胎段
約 400–500 字;從屬性連鎖一段、§291 未遂一段
勝負手
第三人的「§289 正犯/§288 幫助犯」分界

孕婦段寫太久=時間配置錯誤:孕婦那一段的判斷通常一眼可定,分數厚度在第三人。

拆解模板

A 型

純墮胎章論罪(「應如何處斷丙、丁之行為?」)

  1. 逐人分流:孕婦本人一段、其他參與者各一段,別混寫。
  2. 孕婦段:§288 第 1 項或第 2 項→既未遂(胎兒死否)→§288 第 3 項免除其刑檢查(有無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
  3. 第三人段:先問他有沒有親自實施墮胎行為。有→回矩陣選§289/§290/§291;沒有→退回共犯論。
  4. 共犯段:教唆還是幫助(犯意誰起的:孕婦主動求助=行為人只是幫助)+從屬性檢查。
  5. 收尾:罪名、條項、有無免除其刑或減輕,一句話結論。
B 型

綜合長題裡的墮胎段(刑法刑訴混合長題)

  1. 切段:把長事實依「胎兒在母體內/已出生」切開,母體內歸墮胎章,出生後歸殺人章、遺棄章,別讓墮胎段吃掉全題。
  2. 墮胎段內依 A 型模板跑一遍。
  3. 既未遂閘門:胎兒活著出生→兩說交代+逐條檢查未遂可罰性(只有§291 第 3 項),這常是本段最大的得分閥。
  4. 交棒句:一句話把後續事實交給殺嬰、遺棄與程序段,標明本段結束。
設問對應紀律

任何一種都適用

  1. 問「如何處斷」就給罪名+條項+刑罰效果。
  2. 多人多段時,每人每段開頭一句定位句(「甲第一次提供藥物之行為」),閱卷者跟得上你才有分。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主體分流:孕婦→§288;第三人→§289–§291(開頭給一句矩陣定位句)
  2. 承諾有效性:受騙=零承諾→§291,不是§289/§290
  3. 既未遂兩說+本案實益(未遂只有§291 第 3 項罰,其餘不罰)
  4. 自行墮胎的主體以懷胎婦女為限,第三人只能成立教唆或幫助+從屬性連鎖檢查
  5. §290 的階層檢查:以§289 第 1 項成立+營利意圖為雙前提
  6. §288 第 3 項免除其刑:檢查並給出適用或排除的理由
  7. 段落切割與交棒:母體內/出生後分段;一行為同時傷害孕婦時處理想像競合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見墮胎就丟§288 不分主體,把醫生、丈夫、藥商全塞進自行墮胎罪:矩陣第一步就錯,後面全錯。
跳過承諾檢查 看到「同意」「合意」就寫§289,沒檢查那個同意是不是騙來的、孕婦知不知情。
未遂盲區 胎兒活著出生仍寫「墮胎既遂」;或論了未遂卻不檢查該條罰不罰未遂,整段分數蒸發。
正犯幫助不分 賣藥、遞藥寫成§289 加工墮胎正犯:25 分題的主戰場直接棄守。
高分卷長這樣 每人每段開頭有矩陣定位句;承諾存在性有一句檢核;既未遂兩說+本案實益成獨立段;從屬性連鎖寫完整(正犯不罰→共犯落空);交棒句乾淨。

變形軸

正犯共犯軸(刑總配件變形)

  • 間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孕婦親手服藥:騙局越精緻,越是§291
  • 教唆犯、幫助犯:提供藥物或管道:從屬性連鎖是隱藏炸點
  • 己手犯:自行墮胎,第三人在這一格當不成正犯

生命階段軸(刑分縱向變形)

  • 墮胎罪章(母體內)→〔出生〕→ 生母殺嬰/殺人罪 → 遺棄罪(不作為型收尾)
  • 一條長事實從懷孕寫到嬰兒死亡=命題者在考你的切段能力

程序軸(綜合題下半場)

  • 多段犯行陸續曝光 → 追加起訴/另行起訴/函請併案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合考組合實測指向:間接正犯、幫助犯、生母殺嬰、遺棄罪、追加起訴、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誰動手 → 有效承諾否 →(營利否)→ 胎兒死否

診所皮

夫串通醫生,騙孕婦是產檢與營養品而服藥流產。

承諾不存在→醫生=§291,且是利用不知情孕婦為工具的間接正犯;夫=同罪之共同正犯或教唆。

藥房皮

孕婦主動購藥自服,胎兒死亡。

孕婦=§288 第 1 項既遂(身體健康,第 3 項不適用);藥商=§30 幫助犯,不是§289/§290。

飲料皮(自製變形,沒有這題)

男友偷摻墮胎藥入果汁,孕婦渾然不覺喝下,胎兒早產存活。

承諾不存在+利用不知情孕婦吞嚥→男友=§291 間接正犯;胎兒未死→依第 3 項以未遂罰。對照組:女友若知情點頭、由男友餵藥→翻成§289,一個「知情」翻轉五年刑度差。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誰→諾→利→死」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口訣文。規範段(矩陣怎麼排、§291 為何獨罰未遂)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A 堅拒後被以產檢之名帶進診所」「丙是價碼很高的代理孕母卻身體健康良好」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離開這一站前的自我檢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默寫 b8 那張矩陣(五條×主體×承諾×未遂欄)。
  • 寫出 b16 的七個得分點中至少六個。
  • 口述「本章罰未遂的是§291 第 3 項」並造一個實益例(早產存活)。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寫一段短擬答,過得了 b6 的三條檢核。
  • 對 b11 的四個選項各用一句話說明對錯,不卡頓;並講得出「受騙=零承諾」如何同時解掉孕婦不罰(無故意)與行為人成立§291(間接正犯)兩件事。

沒過怎麼辦:矩陣默不出→回 b8;承諾檢查漏→回 b1 與 b11;從屬性連鎖斷→回 b15 的 B 型模板;正犯幫助混淆→回 b9。另外,這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288、§290、§292 最後修正公布日;本書條文引自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289、§291 在查得的沿革中未見逐條修正記錄。

影響:91、102 年的舊題解析若出現與 b22 條文不同的罰金數額,以 b22 的現行條文為準。

舊題要重解:引條文時逐字對 b22,不要抄舊書上的數額。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88(自行墮胎罪) 主體以「懷胎婦女」為限(純正身分犯,通說作己手犯理解);第 1 項自己動手、第 2 項任由他人對自己實施,都是孕婦自己的罪;第 3 項是個人刑罰免除事由,以「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為限。

刑法§289(加工墮胎罪) 「使之墮胎」=由行為人實施墮胎行為(動手術、投藥)。孕婦自己吞藥、第三人只遞藥,墮胎行為仍是孕婦自行實施,遞藥的人是§288 的幫助犯。

刑法§290(圖利加工墮胎罪) 階層檢查:先過§289 第 1 項(含孕婦承諾這個前提),再疊營利意圖。承諾不存在→§289 不成立→本條連門都進不了。

刑法§291(未得同意使之墮胎罪) 「未得承諾」包含承諾根本不存在的情形(被騙服藥、全程以為在補營養);第 3 項是本章的未遂處罰條款,胎兒沒死時只有它接得住。

刑法§292(公然介紹墮胎罪) 抽象危險犯型的邊角條文,歷屆考過的紀錄中未單獨命題,當矩陣的第五格記住即可。

刑法§29(教唆犯) 第三人在自行墮胎那一格的出路之一;犯意由他起才叫教唆。

刑法§30(幫助犯) 賣藥、遞藥、提供管道的落點;孕婦主動求助時,行為人無從起意,只能到這一格。

刑法§277 第 1 項(傷害罪) 毆打孕婦腹部致其受傷又致早產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來源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26 題,選擇題,本考點擔任主考點,考要件辨識(就是 b11 那題)。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申論題 25 分,純墮胎章論罪,本考點擔任主考點。

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申論題全題 80 分,墮胎章在第一小題(論罪 35 分)擔任開場,後半場交棒給生母殺嬰、遺棄罪與程序爭點。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不另引判例字號。

申論的拆解、劑量與高低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生母殺嬰

下一個考點

義憤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