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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

它罰的不是難聽話,是被流言打壞的付款能力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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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過一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它管的不是名聲,是別人還敢不敢跟你做生意。

沒有這一格,被打壞的付款能力只能當成名譽問題處理。

攻擊的是人格,還是錢包?

錢包→這一條
快跳票了 債台高築 付不出貨款
人格→另外三罪
死肥豬 王八蛋 罵已經過世的人

手段還要以流言或詐術為限。

三個問題判完

攻擊的是人格,還是付款能力?

手段是散布流言或詐術嗎?

兩者以外,要件就有疑問。

被害人是公司、商號嗎?

法人的經濟信用也在射程內,別憑直覺說不成立。

線畫在手段上

手段不設限
談別人財務就可能入罪。
以流言或詐術為限
講得小心就打不到。

分配的是說錯話的成本:市場忍受漏洞,還是說話的人猜界線。

動筆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D 選項)

有人散布「某公司債台高築」的流言。公司不是自然人,所以不成立—對嗎?

兩句話:這一條保護什麼、「他人」含不含公司。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這個選項錯在把法人排除在外。

  • 我寫出保護的是經濟信用嗎?
  • 我答出「他人」包含法人嗎?
  • 我檢查過手段是流言或詐術嗎?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在妨害名譽的綜合題裡挑出攻擊錢包的那一格。

接著讀 → 公然侮辱 同一章的鄰居,四罪一起認。

四罪鑑別表

這張表在比:這四個罪的構成要件輪廓(只比要件,不比罪數,也不比程序)

罪名行為核心要不要具體事實?被害客體
公然侮辱(刑法§309)抽象謾罵、貶抑(死肥豬、王八蛋)不要:罵得抽象才是侮辱活著的自然人
誹謗(刑法§310)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要:要有可指認的事實內容活著的、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侮辱誹謗死者(刑法§312)上面兩者的死者版第 1 項侮辱不要;第 2 項誹謗要已死之人
妨害信用(刑法§313)散布流言/詐術攻擊的是經濟信用自然人+法人

兩條慣用的交錯設誘線

把誹謗的要件錯植到侮辱

寫「罵死者只說王八蛋、沒有指摘具體事實」,誘你答不成立。

解毒劑 公然侮辱死者依刑法§312 第 1 項本來就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

拿非典型被害客體騙你

搬出「死者」「法人」這種不像被害人的被害人,要你直接說不成立。

解毒劑 死者有刑法§312 接手,法人的經濟信用在刑法§313 的射程內;先查表再答。

這一題四個選項全解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關於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市長社群網站留言罵「死肥豬、大笨豬」,成立公然侮辱罪
(B) 報導「王姓校長性騷擾學生」,但查無王姓校長此人,仍成立誹謗罪
(C) 罵死者「王八蛋」,因未指摘具體事實,不成立公然侮辱死者罪
(D) 散布「某公司債台高築」的流言,因公司非自然人,不成立妨害信用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社群網站留言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公然;抽象謾罵而無事實指摘=侮辱,落在刑法§309。
  • (B) 誹謗要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查無其人,名譽沒有主人,罪就沒有掛的地方。
  • (C) 刑法§312 第 1 項的侮辱死者,本來就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這是把誹謗要件錯植過來。
  • (D) 刑法§313 的「他人」包含法人,散布「某公司債台高築」直接命中經濟信用。

秒殺法

罵的內容有沒有具體事實?(沒有→往侮辱那條線走)攻擊的是人格還是錢包?(錢包→刑法§313)被害人是死者或法人?(查表,別憑直覺說不成立)

這一條該怎麼複習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歷屆它出現時都混在妨害名譽四罪的鑑別題裡佔一個選項,所以複習的單位是整章四罪,不是單練這一條。
  • 一試看到「公司」「商號」當被害人,就把它叫出來,它被考過的那一次正是這個方向。

這一站不給申論模板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沒有申論出處,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考過的東西補成一整套,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不會考的地方。

修法時點提醒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法第 313 條增訂第 2 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本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影響:網路上散布流言的案型,刑度上限往上跳一階。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0 年以後的題目已經在新法架構下命題;翻 109 年以前的參考書,網路傳播那一段沒有加重規定。

其餘四條的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列在條文原文(b13)各條下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手段只有兩種:散布流言、施用詐術;打壞的要是「信用」。用網路等傳播工具犯的,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抽象謾罵,不必指摘具體事實。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 要有可指認的事實內容,被害人也要特定或可得特定。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兩項分讀:第 1 項侮辱不要具體事實,第 2 項誹謗要。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妨害名譽及信用章的罪,都要被害人提告才辦。

出處與依據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9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見解依條文文義並從考選部公布的答案回推;條文出處見 b13。收錄的歷屆題目到民國 113 年為止。

上一個考點

侮辱誹謗死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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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