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4 站
妨害信用
它罰的不是難聽話,是被流言打壞的付款能力
快速跳轉
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過一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它管的不是名聲,是別人還敢不敢跟你做生意。
沒有這一格,被打壞的付款能力只能當成名譽問題處理。
攻擊的是人格,還是錢包?
手段還要以流言或詐術為限。
三個問題判完
攻擊的是人格,還是付款能力?
手段是散布流言或詐術嗎?
被害人是公司、商號嗎?
線畫在手段上
分配的是說錯話的成本:市場忍受漏洞,還是說話的人猜界線。
動筆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D 選項)
有人散布「某公司債台高築」的流言。公司不是自然人,所以不成立—對嗎?
兩句話:這一條保護什麼、「他人」含不含公司。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這個選項錯在把法人排除在外。
- 我寫出保護的是經濟信用嗎?
- 我答出「他人」包含法人嗎?
- 我檢查過手段是流言或詐術嗎?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在妨害名譽的綜合題裡挑出攻擊錢包的那一格。
接著讀 → 公然侮辱 同一章的鄰居,四罪一起認。
四罪鑑別表
這張表在比:這四個罪的構成要件輪廓(只比要件,不比罪數,也不比程序)
| 罪名 | 行為核心 | 要不要具體事實? | 被害客體 |
|---|---|---|---|
| 公然侮辱(刑法§309) | 抽象謾罵、貶抑(死肥豬、王八蛋) | 不要:罵得抽象才是侮辱 | 活著的自然人 |
| 誹謗(刑法§310)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 要:要有可指認的事實內容 | 活著的、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
| 侮辱誹謗死者(刑法§312) | 上面兩者的死者版 | 第 1 項侮辱不要;第 2 項誹謗要 | 已死之人 |
| 妨害信用(刑法§313) | 散布流言/詐術 | 攻擊的是經濟信用 | 自然人+法人 |
兩條慣用的交錯設誘線
把誹謗的要件錯植到侮辱
寫「罵死者只說王八蛋、沒有指摘具體事實」,誘你答不成立。
解毒劑 公然侮辱死者依刑法§312 第 1 項本來就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
拿非典型被害客體騙你
搬出「死者」「法人」這種不像被害人的被害人,要你直接說不成立。
解毒劑 死者有刑法§312 接手,法人的經濟信用在刑法§313 的射程內;先查表再答。
這一題四個選項全解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關於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社群網站留言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公然;抽象謾罵而無事實指摘=侮辱,落在刑法§309。
- (B) 誹謗要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查無其人,名譽沒有主人,罪就沒有掛的地方。
- (C) 刑法§312 第 1 項的侮辱死者,本來就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這是把誹謗要件錯植過來。
- (D) 刑法§313 的「他人」包含法人,散布「某公司債台高築」直接命中經濟信用。
秒殺法
罵的內容有沒有具體事實?(沒有→往侮辱那條線走)攻擊的是人格還是錢包?(錢包→刑法§313)被害人是死者或法人?(查表,別憑直覺說不成立)
這一條該怎麼複習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歷屆它出現時都混在妨害名譽四罪的鑑別題裡佔一個選項,所以複習的單位是整章四罪,不是單練這一條。
- 一試看到「公司」「商號」當被害人,就把它叫出來,它被考過的那一次正是這個方向。
這一站不給申論模板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沒有申論出處,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考過的東西補成一整套,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不會考的地方。
修法時點提醒
刑法第 313 條增訂第 2 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本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影響:網路上散布流言的案型,刑度上限往上跳一階。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0 年以後的題目已經在新法架構下命題;翻 109 年以前的參考書,網路傳播那一段沒有加重規定。
其餘四條的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列在條文原文(b13)各條下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手段只有兩種:散布流言、施用詐術;打壞的要是「信用」。用網路等傳播工具犯的,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抽象謾罵,不必指摘具體事實。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 要有可指認的事實內容,被害人也要特定或可得特定。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兩項分讀:第 1 項侮辱不要具體事實,第 2 項誹謗要。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妨害名譽及信用章的罪,都要被害人提告才辦。
出處與依據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9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見解依條文文義並從考選部公布的答案回推;條文出處見 b13。收錄的歷屆題目到民國 113 年為止。
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信用指經濟上的支付能力與履行能力評價;法人(公司)也可以是被害客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公然+抽象謾罵,不必指摘具體事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要有可指認的事實內容,被害人也要特定或可得特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對死者公然侮辱即成罪,不需要具體事實指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白話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要有人提告才追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