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6/10 站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遭殃的是路還是車、是公眾還是一個人:這一站考站對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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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往哪邊走
先數被害的是誰:不特定的公眾才留在本章。
這條罪在解決什麼
路是不特定多數人共用的。刑法§185 保護他們在公眾往來設備上通行的安全,不是任何特定人的自由或財產,所以不必等真的撞出實害,但也不是做了危險動作就自動成罪。
判斷路徑
被妨害的是公眾,還是一個人?
遭殃的是路,還是車?
危險門檻到了沒?
路遭殃走 185,車遭殃走 183/184
飆車的車是兇器,不是被保護的客體,所以飆車走場所軸。
兩邊在爭什麼
條文寫『致生往來之危險』,就把認定丟回個案:要認定危險真的發生,不用實害。
先自己寫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設問改寫)
甲開車堵住鄰居 A 宅車庫門口,A 車開不出去、人走得出去。甲成立什麼罪?為何不是刑法§185?
先寫被妨害的是誰,再下罪名;末句交代§185 為何連未遂都不進。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 我先問了公眾還是特定人,才配罪名。
- 我沒寫成§185 未遂:甲自始對準特定人,不是差一點壅塞。
- 我寫出動的是權利行使,不是身體行動自由。
你剛拿下什麼 一組定性快篩:公眾還是特定人→路還是車→危險到了沒。刑法§185 的場所以『公眾往來』者為限,堵一個人的車庫不在其內。
接著讀 → 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 事實跳到工具軸,條號全部重配。
五條鄰罪,各守哪一塊
這張表在比:這五條各自保護誰的什麼安全
| 條文 | 保護軸 | 被害客體 | 秒認關鍵字 |
|---|---|---|---|
| 刑法§185 | 社會法益・場所 | 陸路、水路、橋樑等公眾往來設備上的通行安全 | 路被堵壞、路上飆車 |
| 刑法§184 | 社會法益・工具 | 公眾運輸舟車航空機的往來安全 | 弄壞軌道燈塔標識 |
| 刑法§183 | 社會法益・工具 | 現有人所在之公眾運輸工具 | 火車翻了、船沉了 |
| 刑法§304 | 個人自由 | 特定人的意思決定與權利行使 |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行使權利 |
| 刑法§302 | 個人自由 | 特定人的身體行動自由 | 拘禁、關起來 |
哪些跨了刑法§185 的線
| 刑法§185 成立 | 刑法§185 不成立 | |
|---|---|---|
| 場所 | 市區道路、國道、山區道路等公眾往來之陸路 | 特定人的車庫出入口:不是公眾往來的場所 |
| 被害對象 | 不特定用路人的通行被危及:市區集體闖紅燈飆車、國道競速、貨櫃橫放雙向車道 | 開車堵住 A 宅車庫,巷弄公眾照樣走,往來危險無從發生 |
| 危險程度 | 個案中已致生往來之危險,不必發生實害 | 只有抽象危險:行為看起來危險,個案卻未生往來之危險 |
三型誘答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T1 軸線錯置
把場所軸事實掛工具軸罪名(或反向),再用競合包裝加料:飆車誘答刑法§184、或『兩罪數罪併罰/想像競合』;炸火車致脫軌誘答『刑法§184 第 1 項損壞軌道罪』。
解毒劑 問「遭殃的是路還是車」:飆車=路上的公眾遭殃→刑法§185;炸火車=運輸工具自身遭殃→刑法§183/§184 第 2 項處斷鏈。
T2 法益錯置
把針對特定人的堵路包裝成公共危險,正解藏在章外:堵私宅車庫誘答刑法§185 既遂、§185 未遂、§302。
解毒劑 問『被堵的是公眾還是一個人』;人仍走得出去→非§302;行為未指向公眾→§185 連未遂都不進。
T3 危險門檻雙向誘答
同一題裡一個選項把門檻拉太高(無壅塞即無罪),另一個拉太低(抽象危險即成罪),再丟一個主觀錯置(殺人未遂)。
解毒劑 默念具體危險犯三件事:不以壅塞為限(他法兜底)/要具體危險/不要實害。殺人未遂需要殺人故意,飆車沒有。
歷屆真題逐項解剖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甲與十幾名同夥,分乘機車,在市區以時速 70 公里沿路闖紅燈,飆車競駛。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集體飆車闖紅燈=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市區道路是『陸路』,論刑法§185 一罪。
- (A)❌ 刑法§184 保護的是公眾運輸工具自身的往來安全;飆車的機車是行為人手上的兇器,不是被保護的客體。
- (C)(D)❌ 刑法§184 不成立,「兩罪」的前提就垮了,併罰、想像競合都是空中樓閣—選項越豐盛越要疑心。
秒殺 飆車題先問「遭殃的是路上的公眾還是公眾運輸工具」—路→只有刑法§185 一罪,沒有競合戲。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甲對於鄰近住戶 A 豢養犬隻不好好加以照顧,除造成環境衛生髒亂外,深夜時突如其來的狗吠聲,更造成甲精神折磨。某日清晨,甲在氣憤之下,開車堵住位於小巷弄內 A 宅車庫門口,造成 A 無法駕車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開車堵住 A 宅車庫門口=以強暴妨害 A 行使『駕車外出』的權利。
- (A)❌ 被堵的是特定人 A 的車庫出入口,不是巷弄的公眾通行;公眾照樣走,往來危險無從發生。
- (B)❌ A 本人腳走得出去,只是車開不出去;被侵害的是權利行使,不是身體行動自由—刑法§302 要的是把人困住。
- (C)❌ 最狡猾的選項。未遂的前提是行為指向公眾往來安全法益;甲自始對準特定人,不是『差一點壅塞』,是根本不在這條路上。
秒殺 看到「堵住某人車庫/擋住某人去路」→被害人數一下只有一個→直接出公共危險章,去強制罪報到。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高速競駛屬『他法』;深夜國道仍有不特定用路人,200 公里競速已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
- (B)❌ 把具體危險犯降格成抽象危險犯—「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直接牴觸『致生往來之危險』這個構成要件要素。
- (C)❌ 把行為態樣限縮到只剩『壅塞』,忘了『他法』兜底;三種態樣是並列的。
- (D)❌ 殺人未遂需要對死亡結果的知與欲;競速者頂多有危險認識,沒有殺人決意。
秒殺 (B)(C) 是同一個知識點的兩頭錯法,出現「縱未生危險亦成立」或「未壅塞故無罪」字樣各打五十大板;剩下 (A)(D) 用主觀要件裁決。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下列公共危險行為與可能成立之刑法罪名間的對應,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錯誤的對應)
- (B) 應選:引爆炸彈致行進中、現有人所在的火車損壞脫軌,是火車自身被破壞的實害,落點在刑法§183 第 1 項;即便從危險行為切入,刑法§184 第 2 項也明定『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殊途同歸到§183 層級。停在『§184 第 1 項』=把實害寫成危險、把重罪標成輕階。
- (A)⭕ 飆車屬『他法』,落點仍是刑法§185 第 1 項;條號對應不因俗稱簡陋而錯。
- (C)⭕ 燒情敵機車=燒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波及兩旁車輛=已致生公共危險→刑法§175 第 1 項。
- (D)⭕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不以他人所有為必要,自己住的大樓也算;過失引火→刑法§173 第 2 項失火燒燬。
秒殺 對應題逐項跑決策樹,最可疑的是「重害事實配輕階條項」的選項—火車都脫軌了還停在危險犯,就是它。
秒殺法
這一站的歷屆題都在問同一件事:這個事實該落在哪一條。先問遭殃的是路還是車、是公眾還是一個人,再看門檻:罪名自己會浮出來。
這一站怎麼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考的不是「本罪要件有哪些」的填空,而是「這個事實該落在哪一條」的定性快篩,辨識表優先,逐條默背其次。
- 看到公共危險章的大拼盤對應題不要慌:每個選項獨立跑一次三步決策樹,逐項裁決,不要整題找感覺。
- 它體感冷門,但一出手就是整組選項的罪名大風吹,界線沒畫熟,四個選項每個都長得像對的。
申論要不要練它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你的主戰場是選擇題的定性快篩,把三步決策樹跑到反射等級,就拿滿了它在歷屆考題裡出現過的所有分數。
所以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三個零件:行為三態樣(損壞/壅塞/他法)、客體是公眾往來的場所、門檻是個案中已『致生往來之危險』。第 2 項是結果加重犯,第 3 項罰未遂—但未遂的前提是行為已指向公眾往來安全這個法益。
刑法第 184 條(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工具軸的危險層。第 2 項是通往刑法§183 的處斷橋:危險行為進一步致舟車航空機傾覆破壞,刑度直接跳到§183 層級。
刑法第 183 條(傾覆破壞現有人所在交通工具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工具軸的實害層:現有人所在的交通工具真的被傾覆、破壞。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對付的是妨害特定人行使權利—開車出門是權利。堵住車庫的正解在這裡。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對付的是把人關起來。車開不出去但人走得出去,動的是權利,不是人身自由。
刑法第 173 條(放火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 1、2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不以他人所有為必要,自己住的也算。
刑法第 175 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 1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燒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路邊機車),且『致生公共危險』。
來源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次考點・要件辨識)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次考點・實務見解;問何者錯誤)
二試: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判分一律依考選部公布答案;本考點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題號,禁憑記憶引字號。
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這個考點引用各條之最後修正均為民國 108 年,可安心用歷屆題訓練。
上一個考點
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下一個考點
不能安全駕駛(醉態駕駛)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三個零件:行為三態樣(損壞/壅塞/他法)、客體是公眾往來的場所、門檻是個案中已『致生往來之危險』。第 2 項是結果加重犯,第 3 項罰未遂—但未遂的前提是行為已指向公眾往來安全這個法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4 條(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工具軸的危險層。第 2 項是通往刑法§183 的處斷橋:危險行為進一步致舟車航空機傾覆破壞,刑度直接跳到§183 層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3 條(傾覆破壞現有人所在交通工具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工具軸的實害層:現有人所在的交通工具真的被傾覆、破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對付的是妨害特定人行使權利—開車出門是權利。堵住車庫的正解在這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對付的是把人關起來。車開不出去但人走得出去,動的是權利,不是人身自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3 條(放火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 1、2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不以他人所有為必要,自己住的也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5 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 1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燒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路邊機車),且『致生公共危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