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2/4 站
妨害封印查封標示罪
撕掉封條,罰的是公權力,不是那張紙的價錢
快速跳轉
這條在擋什麼事
沒有這一條,查封當天把封條撕掉、把查封物搬走,強制執行就變成一張廢紙。也因此,本罪不以發生財產損害為必要。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本罪罰的是國家封禁效力被否定,不是那張封條值多少錢。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客體對嗎?
行為落在哪一格?
有沒有故意?
客體放多寬,錯的風險算誰的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的公布答案站在限縮這一邊:認錯的風險留給國家,不推給人民。
先自己寫兩行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有一個選項這樣寫: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一時氣憤將公務員查封之標示撕毀,「由於不發生損害財產之可能」,只能論以刑法第139條。這句話對不對?
寫完了,對照看看
對,這就是考選部公布的答案選項。四個選項的逐項解剖在 b7。
- 有沒有寫到保護的是封禁處分的效力,不是封條的財產價值
- 有沒有寫到本罪不以發生財產損害為必要,所以「不發生財產損害」不是排除理由
- 有沒有把行為歸到損壞、除去這一格
你剛拿下什麼 四把尺到手:客體要已實地實施封禁、行為含「違背其效力」的概括條款、必須故意但不必有特別不法意圖、財產有無損害不影響成立。
接著讀 → 下一步走刑法分則妨害公務罪章的其他考點;動手做舊題前先開 b14,題幹用的是修正前的條文。
唯一一題,逐項拆
歷屆真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下列關於刑法第139條之敘述,何者正確?(題幹引用的是民國 108 年修正前的條文,變動內容在 b14)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應選;撕毀查封標示=妨害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與財產有無損害無關,正中本罪的保護重心。
- A;錯;交通標線是一般性的交通管制設施,不是對特定標的物實施的封禁處分—客體錯。
- C;錯;把客體擴張到所有公務員執掌的封條;尚未實施封禁的封條並未承載公權力效力—客體錯。
- D;錯;前半「不需特別不法意圖」是對的,後半「非出於故意亦成立」錯—本罪仍以故意為必要。
這題騙人的四種手法
半對半錯句型
前半寫「不以特別不法意圖為必要」(對的),後半偷塞「非出於故意亦成立」
解毒劑 讀完整句再選;「不需意圖」與「不需故意」是兩件事
客體無限擴張
寫成「不限於已實施封禁,公務員執掌的封條皆可」
解毒劑 問一句:這東西已經實地在標的物上實施封禁了嗎
客體張冠李戴
拿一般交通管制設施(道路禁止停車標線)當封印標示
解毒劑 問一句:這是不是針對特定標的物的封禁處分
財產損害綁架
用「沒有財產損害」推出不成立
解毒劑 本罪不以發生財產損害為必要
界線實測:本罪成不成立
- 撕毀貼在查封物上的封條
- 把封印污穢到無法辨識
- 封條完好,卻把查封物搬走處分掉(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 除去道路禁止停車標線(一般交通管制設施)
- 動了尚未實施封禁的空白封條
- 非出於故意的行為(本罪沒有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
本罪成不成立
兩句話刪選項
選項出現「不限於已實施封禁」或「非出於故意亦成立」,先當成錯的處理,這兩句各自打掉客體限縮與故意要件。
這題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小罪名,來回就是客體邊界與主觀要件兩條線;把這兩條線記牢的投報率高於背學說。碰到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請用現行條文重解一次再對答案。
申論怎麼辦
歷屆沒有申論題用到它,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字數配置:沒有的東西補上去,只會害你在不會考的地方花時間。
本考點歷屆只在選擇題出現過
民國 108 年修法:舊題要重解
用語由「損害」改為「損壞」
明定封印、查封標示須為公務員「依法」所施
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增訂第2項: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民國 100 年那題的題幹引的是修正前條文。做修正前的舊題,請以現行條文重解一次,避免把舊刑度或舊用語背進去。
出處與來源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1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現行條文(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上一個考點
毀損公務員職掌文書物品罪下一個考點
妨害國交罪(對外國代表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