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11 站
主要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0 次

客觀處罰條件

三階都過了還不一定罰:外部條件成就才開罰,故意管不到它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
刑法§238 的客觀處罰條件
刑法§185-3 的酒精濃度門檻值
實務說是;學說有對立,見 b4
「須認識/須預見」+客觀處罰條件
必錯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犯罪三階都過了,仍未必罰得到,立法者在不法與罪責之外另掛一道閂:外部條件成就才處罰,它不必被故意涵蓋。

判斷路徑

條文另掛事後才成就的條件?

考過的紀錄認可的只有這兩處(b8),別自己擴充

要求行為人認識它嗎?

要=錯,它在故意射程外

欠缺它,判什麼?

無罪,非免訴或不受理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實務:是客觀處罰條件
不必證明他認識濃度
學說:是構成要件要素
要故意涵蓋才罰得到

風險歸誰的爭議只在酒測值;刑法§238 裁判確定通說一致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62題出現過這個選項:「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

對或錯?寫一句話說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它不是構成要件要素、故意管不到
  • 舉得出§238 裁判確定
  • 欠缺它=無罪判決

你剛拿下什麼 客觀處罰條件不必被故意涵蓋,欠缺它是無罪判決

接著讀 → 加重結果犯、刑法§185-3第2項的加重結果以致死或致重傷為限

正面清單兩處:各自的閂長什麼樣

刑法§238 詐術結婚罪刑法§185-3 醉態駕駛罪
客觀處罰條件指哪一段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吐氣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法定門檻值
由誰這樣定性通說公認實務(民國109年司法官一試第21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本表只回答一件事:這兩處的客觀處罰條件是什麼、由誰定性。兩者同樣不須行為人認識。刑法§185-3 另有學說對立,見 b4。

是/不是客觀處罰條件

考過的紀錄中被認可的
  • 刑法§238「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通說)
  • 刑法§185-3 的酒精濃度門檻值(實務定性)
選項這樣寫就是錯的
  • 稱客觀處罰條件「屬構成要件要素」,概念矛盾,它正好站在不法與罪責之外
  • 把它說成須被故意涵蓋、行為人須有認識的要素

歷屆考過的紀錄裡的正面清單以上列兩處為限;沒有在真題出現過的,不要自己封為客觀處罰條件。

六型誘答(本考點常當配角,正解落在周邊)

認識型

把「行為人須認識/須預見」掛到客觀處罰條件上

解毒劑 它不在故意射程內,一出現即為錯誤敘述

罪數型

把醉態駕駛與過失致傷寫成想像競合

解毒劑 實務認屬二行為,應數罪併罰

加重結果型

輕傷也當成刑法§185-3第2項的加重結果

解毒劑 該項加重結果以致死或致重傷為限,輕傷不成立

定義偷換型

公然的「不特定或多數人」被寫成「不特定且多數人」

解毒劑 一字之差,或改且即錯

告訴乃論型

把重婚罪也算進告訴乃論

解毒劑 刑法§245 告訴乃論的是刑法§238、§240第2項,重婚罪不在其列

域外型

認為國民在國外重婚一樣罰

解毒劑 重婚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不合刑法§7 的三年門檻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62題(這個考點主考點)

歷屆真題

下列關於客觀處罰條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客觀處罰條件不是構成要件要素,不在故意射程內,行為人不須對它有認識,所以 C 是錯誤敘述。

C: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

A 給定義(不法與罪責以外、影響可罰性的實體要件)、B 說欠缺時應為無罪判決,都是正確敘述。

民國109年司法官一試第21題

歷屆真題

酒測值 0.3 毫克案,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實務認為兩者屬二行為,應數罪併罰,不是想像競合。

D:把醉態駕駛與過失致傷論以想像競合

A(酒測值為客觀處罰條件)、B(乙僅受輕傷,不成立加重結果)、C(自信酒已退不阻卻故意)均為正確敘述。

民國101年司法官一試第22題/民國111年司法官一試第28題

歷屆真題

兩題都是章節綜合題(妨害婚姻章、妨害風化章),本考點只當配角。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民國101年第22題為 B;民國111年第28題為 A

  • 民國101年第22題正解 B=國民在國外重婚不適用我國刑法(刑法§7 三年門檻);同題 C 以「須有認識」設餌。民國111年第28題正解 A=「不特定且多數人」的一字之差。

民國111年第28題 D 重申刑法§238 的裁判確定為客觀處罰條件、不須認識,是正確敘述。

秒殺法

凡把「認識」或「預見」掛在客觀處罰條件上的選項,不必讀完就刷掉。

一試怎麼站隊、眼睛往哪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遇刑法§185-3 濃度值的定性爭議,跟實務走(把它當客觀處罰條件);學說的構成要件要素說留給論述,不要拿去對答案。

    認出「須認識」這根之後不要停手:本考點多半當配角,正解常落在罪數、告訴乃論範圍、域外效力這些周邊選項。

    時間不夠時的取捨順序:先刷掉認識型錯誤敘述,再回頭比周邊選項的細節字眼。

    題庫文字瑕疵,判分仍以公布答案為準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62題的 D 選項,題庫流通文字疑有黏排。判分仍依考選部公布答案=C,不因選項文字瑕疵而改變。作答時若遇到看不懂的選項,先確定其他選項的對錯,不要在瑕疵文字上耗時間。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選擇題

    本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全部落在一試選擇題,二試申論沒有考過的紀錄。因此這個考點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出現過的東西不補寫。要練,練 b5 與 b17。

    破關檢核:八條全勾才算過

    • 我能一句話定義:不法與罪責以外、影響可罰性的實體要件
    • 看到「行為人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能秒判為錯誤敘述
    • 我能指出刑法§238 的客觀處罰條件=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
    • 我知道欠缺客觀處罰條件會得到無罪判決,不是免訴或不受理
    • 我知道實務把刑法§185-3 酒測值當客觀處罰條件,學說另有構成要件要素說的對立
    • 我記得刑法§185-3第2項的加重結果以致死或致重傷為限,輕傷不成立
    • 我記得實務認酒駕加過失致傷是二行為、應數罪併罰,不是想像競合
    • 周邊三件套:重婚罪非告訴乃論;國民在國外重婚不罰(刑法§7 三年門檻);通姦罪已因釋字第791號除罪化

    修法警示:做舊題前先看這裡

    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民國110年修法刪除

    通姦罪(舊刑法§239)

    影響:現行條文僅標示刪除。民國101年司法官一試第22題的 D 選項(相姦者為對向正犯、非幫助犯)今日僅存概念價值,不要拿去推現行法結論。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法§185-3

    影響:引用濃度門檻與加重結果文字時,一律以現行條文為準。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法§245

    影響:告訴乃論範圍以現行條文為準。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238、§237、§7

    影響:舊題與現行條文可直接對照。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38(詐術結婚罪) 詐婚當下犯罪已成立,要等民事裁判確定才可罰;「裁判確定」這一段就是通說公認的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它有認識。

    刑法§185-3第1項第1款(醉態駕駛罪門檻) 實務把這個濃度門檻值定性為客觀處罰條件;學說另有視為抽象危險犯構成要件要素的對立見解。

    刑法§12第1項 故意管到的是構成要件事實;客觀處罰條件不是構成要件要素,站在故意射程之外。

    刑法§237(重婚罪) 法定刑五年以下,最輕本刑未達三年—這是國外犯不適用我國刑法的關鍵數字。

    刑法§7(國民國外犯) 最輕本刑要三年以上才追到國外;而且犯罪地法律不罰的,仍然不適用。

    刑法§245(告訴乃論範圍) 告訴乃論的是詐術結婚罪與刑法§240第2項,重婚罪不在其列。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民國101年司法官三等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22題

    民國105年司法官三等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62題(這個考點主考點)

    民國109年司法官三等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21題

    民國111年司法官三等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28題

    考過的紀錄全部落在司法官卷的一試選擇題,律師卷未見。本考點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年份題號。條文文字與現行條文逐字核對,帶版本日期。語料範圍:民國101年至111年。

    下一個考點

    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