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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處罰條件
三階都過了還不一定罰:外部條件成就才開罰,故意管不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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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犯罪三階都過了,仍未必罰得到,立法者在不法與罪責之外另掛一道閂:外部條件成就才處罰,它不必被故意涵蓋。
判斷路徑
條文另掛事後才成就的條件?
要求行為人認識它嗎?
欠缺它,判什麼?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風險歸誰的爭議只在酒測值;刑法§238 裁判確定通說一致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62題出現過這個選項:「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它不是構成要件要素、故意管不到
- 舉得出§238 裁判確定
- 欠缺它=無罪判決
你剛拿下什麼 客觀處罰條件不必被故意涵蓋,欠缺它是無罪判決
接著讀 → 加重結果犯、刑法§185-3第2項的加重結果以致死或致重傷為限
正面清單兩處:各自的閂長什麼樣
| 刑法§238 詐術結婚罪 | 刑法§185-3 醉態駕駛罪 | |
|---|---|---|
| 客觀處罰條件指哪一段 | 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 | 吐氣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法定門檻值 |
| 由誰這樣定性 | 通說公認 | 實務(民國109年司法官一試第21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
本表只回答一件事:這兩處的客觀處罰條件是什麼、由誰定性。兩者同樣不須行為人認識。刑法§185-3 另有學說對立,見 b4。
是/不是客觀處罰條件
- 刑法§238「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通說)
- 刑法§185-3 的酒精濃度門檻值(實務定性)
- 稱客觀處罰條件「屬構成要件要素」,概念矛盾,它正好站在不法與罪責之外
- 把它說成須被故意涵蓋、行為人須有認識的要素
歷屆考過的紀錄裡的正面清單以上列兩處為限;沒有在真題出現過的,不要自己封為客觀處罰條件。
六型誘答(本考點常當配角,正解落在周邊)
認識型
把「行為人須認識/須預見」掛到客觀處罰條件上
解毒劑 它不在故意射程內,一出現即為錯誤敘述
罪數型
把醉態駕駛與過失致傷寫成想像競合
解毒劑 實務認屬二行為,應數罪併罰
加重結果型
輕傷也當成刑法§185-3第2項的加重結果
解毒劑 該項加重結果以致死或致重傷為限,輕傷不成立
定義偷換型
公然的「不特定或多數人」被寫成「不特定且多數人」
解毒劑 一字之差,或改且即錯
告訴乃論型
把重婚罪也算進告訴乃論
解毒劑 刑法§245 告訴乃論的是刑法§238、§240第2項,重婚罪不在其列
域外型
認為國民在國外重婚一樣罰
解毒劑 重婚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不合刑法§7 的三年門檻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62題(這個考點主考點)
歷屆真題
下列關於客觀處罰條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客觀處罰條件不是構成要件要素,不在故意射程內,行為人不須對它有認識,所以 C 是錯誤敘述。
C: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
A 給定義(不法與罪責以外、影響可罰性的實體要件)、B 說欠缺時應為無罪判決,都是正確敘述。
民國109年司法官一試第21題
歷屆真題
酒測值 0.3 毫克案,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實務認為兩者屬二行為,應數罪併罰,不是想像競合。
D:把醉態駕駛與過失致傷論以想像競合
A(酒測值為客觀處罰條件)、B(乙僅受輕傷,不成立加重結果)、C(自信酒已退不阻卻故意)均為正確敘述。
民國101年司法官一試第22題/民國111年司法官一試第28題
歷屆真題
兩題都是章節綜合題(妨害婚姻章、妨害風化章),本考點只當配角。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民國101年第22題為 B;民國111年第28題為 A
- 民國101年第22題正解 B=國民在國外重婚不適用我國刑法(刑法§7 三年門檻);同題 C 以「須有認識」設餌。民國111年第28題正解 A=「不特定且多數人」的一字之差。
民國111年第28題 D 重申刑法§238 的裁判確定為客觀處罰條件、不須認識,是正確敘述。
秒殺法
凡把「認識」或「預見」掛在客觀處罰條件上的選項,不必讀完就刷掉。
一試怎麼站隊、眼睛往哪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遇刑法§185-3 濃度值的定性爭議,跟實務走(把它當客觀處罰條件);學說的構成要件要素說留給論述,不要拿去對答案。
認出「須認識」這根之後不要停手:本考點多半當配角,正解常落在罪數、告訴乃論範圍、域外效力這些周邊選項。
時間不夠時的取捨順序:先刷掉認識型錯誤敘述,再回頭比周邊選項的細節字眼。
題庫文字瑕疵,判分仍以公布答案為準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62題的 D 選項,題庫流通文字疑有黏排。判分仍依考選部公布答案=C,不因選項文字瑕疵而改變。作答時若遇到看不懂的選項,先確定其他選項的對錯,不要在瑕疵文字上耗時間。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選擇題
本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全部落在一試選擇題,二試申論沒有考過的紀錄。因此這個考點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出現過的東西不補寫。要練,練 b5 與 b17。
破關檢核:八條全勾才算過
- 我能一句話定義:不法與罪責以外、影響可罰性的實體要件
- 看到「行為人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能秒判為錯誤敘述
- 我能指出刑法§238 的客觀處罰條件=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
- 我知道欠缺客觀處罰條件會得到無罪判決,不是免訴或不受理
- 我知道實務把刑法§185-3 酒測值當客觀處罰條件,學說另有構成要件要素說的對立
- 我記得刑法§185-3第2項的加重結果以致死或致重傷為限,輕傷不成立
- 我記得實務認酒駕加過失致傷是二行為、應數罪併罰,不是想像競合
- 周邊三件套:重婚罪非告訴乃論;國民在國外重婚不罰(刑法§7 三年門檻);通姦罪已因釋字第791號除罪化
修法警示:做舊題前先看這裡
通姦罪(舊刑法§239)
影響:現行條文僅標示刪除。民國101年司法官一試第22題的 D 選項(相姦者為對向正犯、非幫助犯)今日僅存概念價值,不要拿去推現行法結論。
刑法§185-3
影響:引用濃度門檻與加重結果文字時,一律以現行條文為準。
刑法§245
影響:告訴乃論範圍以現行條文為準。
刑法§238、§237、§7
影響:舊題與現行條文可直接對照。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38(詐術結婚罪) 詐婚當下犯罪已成立,要等民事裁判確定才可罰;「裁判確定」這一段就是通說公認的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它有認識。
刑法§185-3第1項第1款(醉態駕駛罪門檻) 實務把這個濃度門檻值定性為客觀處罰條件;學說另有視為抽象危險犯構成要件要素的對立見解。
刑法§12第1項 故意管到的是構成要件事實;客觀處罰條件不是構成要件要素,站在故意射程之外。
刑法§237(重婚罪) 法定刑五年以下,最輕本刑未達三年—這是國外犯不適用我國刑法的關鍵數字。
刑法§7(國民國外犯) 最輕本刑要三年以上才追到國外;而且犯罪地法律不罰的,仍然不適用。
刑法§245(告訴乃論範圍) 告訴乃論的是詐術結婚罪與刑法§240第2項,重婚罪不在其列。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民國101年司法官三等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22題
民國105年司法官三等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62題(這個考點主考點)
民國109年司法官三等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21題
民國111年司法官三等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28題
考過的紀錄全部落在司法官卷的一試選擇題,律師卷未見。本考點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年份題號。條文文字與現行條文逐字核對,帶版本日期。語料範圍:民國101年至111年。
上一個考點
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下一個考點
責任能力刑法§238(詐術結婚罪)
白話 詐婚當下犯罪已成立,要等民事裁判確定才可罰;「裁判確定」這一段就是通說公認的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它有認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85-3第1項第1款(醉態駕駛罪門檻)
白話 實務把這個濃度門檻值定性為客觀處罰條件;學說另有視為抽象危險犯構成要件要素的對立見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12第1項
白話 故意管到的是構成要件事實;客觀處罰條件不是構成要件要素,站在故意射程之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37(重婚罪)
白話 法定刑五年以下,最輕本刑未達三年—這是國外犯不適用我國刑法的關鍵數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7(國民國外犯)
白話 最輕本刑要三年以上才追到國外;而且犯罪地法律不罰的,仍然不適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45(告訴乃論範圍)
白話 告訴乃論的是詐術結婚罪與刑法§240第2項,重婚罪不在其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