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12 站
對向犯
一行一收各歸各罪,別把另一端拉來當教唆犯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把行賄的建商寫成「收賄罪的教唆犯」,這就是這一站的誘餌。
沒有這個概念會出什麼事
沒有它,總則會把分則算好的帳再算一次:行賄的人除了行賄罪,還被當成收賄罪的教唆犯;立法者決定不罰的收受秘密者,也被共犯規定抓回來。
對向犯這種罪,概念上就預設二人以上「相對立方向行為」互相配合;分則對兩端罰不罰、罰多重已經表態完畢。
四個問題走完
這個罪,是不是天生要兩個站在對立方向的人才演得成?
對立的兩端,各自有沒有處罰明文?
兩端都有明文嗎?
只有一端有明文嗎?
既遂界線(口頭答應、退還)另見 b12。
兩邊在搶什麼
這一格判給立法者:漏網由國家承擔,不讓被告去背沒有明文的罪。
對向各就位,教唆別亂飛
就位=各自有處罰明文;亂飛=把一端當另一端的教唆犯。
動筆:三人各成立什麼罪
先自己寫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建商甲打折賣屋給市長乙,乙指示公務員丙違法發使用執照。三人各成立什麼罪?甲是收賄罪的教唆犯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丙圖利、乙收賄、甲行賄,各歸各的罪;「甲成立收賄罪之教唆犯」是錯誤敘述,即考選部公布的答案。
- 有沒有先問對立兩端,而不是直接談共犯?
- 甲、乙、丙有沒有各自指出處罰明文?
- 有沒有把甲寫成收賄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
接著讀 → 教唆犯、誘餌全指向它:先弄懂教唆犯怎麼成立,才知道這裡為什麼不能用。
看到一行一收、一洩一受、對賭兩端就先喊對向犯;兩端有明文各歸各罪;只罰一方型不繞道總則共犯。
常見題面:圖利、違背職務收賄、投票行賄受賄、賭博。
對向雙方怎麼罰,分則已經講完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對立的兩端各自罰不罰、罰什麼
| 型 | 雙方的處罰設計 | 條文例 |
|---|---|---|
| 同罪同刑 | 兩端犯同一個罪 | 對賭雙方都是賭博罪(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 |
| 異罪異刑 | 兩端各有自己的罪名與刑度 | 收賄(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對行賄(同條第 3 項);投票受賄(第 143 條)對投票行賄(第 144 條) |
| 只罰一方 | 只有一端有處罰明文 |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只罰洩漏的公務員,收下秘密的人沒有處罰明文 |
容易混進來的: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刑法第 268 條)是經營者與賭客各犯自己的罪,不是對立兩端的結構。條文原文收在 b16。
四種誘答手法
教唆犯繞道
把行賄的一端包裝成收賄罪的教唆犯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D)、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D),都被列為錯誤敘述
解毒劑 行賄自己有處罰明文,各自論罪,不回頭當收賄的教唆犯
共同正犯誤標
把對立兩端,或圖利的公務員與被圖利的私人,說成共同正犯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C) 是正確敘述;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C)、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D)、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C) 都是錯誤敘述
解毒劑 對向兩端互不成立共同正犯;只罰一方型那一端連罪都沒有,更談不上共犯
既遂要件鬆動
用「沒真的去投票」「不是拿錢」「事後退還」「對方拒絕」讓你覺得不成立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A)、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A)(B)
解毒劑 條文把「要求、期約、收受」與「行求、期約、交付」各自寫成獨立的行為態樣;界線整理在 b12
換個場景就想脫罪
與電玩機台對賭=不是與人對賭,所以無罪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A) 是錯誤敘述
解毒劑 實務仍論賭博罪;電子賭博另有修法警示,收在 b17
真題解剖:賭博的兩端
歷屆真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考賭博罪與對立兩端的關係。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落在 (A)—(A) 這句話是錯的,(C) 這句話是對的。
- 與機台對賭,實務仍論賭博罪;對賭的兩人正是對立的兩端,各自成立自己的賭博罪,彼此不成立共同正犯。
真題解剖:行賄那一端能走多遠
歷屆真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考行賄這一端的成立範圍。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落在 (A)—(A) 正確;(B)、(D) 都是錯的。
- 賄賂不限金錢,性招待屬不正利益;行求是單方行為,相對人拒絕,行賄罪仍成立;行賄自己有處罰明文,不回頭當收賄罪的教唆犯。
這些辯解過不了關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看一件事:這一端的罪成不成立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只是口頭答應許以不行使投票權,還沒真的去投票;仍然成立,投票受賄不以真投票為必要 | — | |
| 給的不是錢,是性招待;仍然成立,賄賂不限金錢,屬不正利益 | — | |
| 行求被對方拒絕了;仍然成立,行求是單方行為 | — | |
| 收了以後又退還;仍然成立,事後退還不解消既遂 | — |
條文把「要求、期約、收受」與「行求、期約、交付」各自寫成獨立的行為態樣,其中一個動作做完,這一端就已經走完。
以上整理自歷屆考選部公布答案,題目出處在 b18。
一試怎麼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單獨命題,寄生在圖利、收賄、投票行賄受賄、賭博、洩密的題目選項裡。作答順序:先認出對立兩端 → 再查各端有沒有自己的處罰明文 → 最後才看選項怎麼談共犯。
選項把「成立共同正犯」「成立教唆犯」套在對立的另一端身上時,先當可疑選項處理,回頭確認那一端有沒有自己的罪名,再決定去留。認出來就是白撿一個選項。
一句話秒殺
誘餌集中在兩個詞:教唆犯、共同正犯,看到它們被套在對立的另一端身上,回頭查那一端有沒有自己的處罰明文。
申論: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二試申論還沒有出現過。
所以這一站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或評分預測:沒有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誤導。
真的在貪瀆案例題裡碰到,用得上的就是這一句定性:行賄與收賄屬對向犯,各依處罰明文論罪,互不成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
修法警示:電子賭博
刑法第 266 條增訂第 2 項,把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賭博財物明文入罪。
影響:民國 109 年的考題出題時還沒有這一項。做舊題看到線上賭博、電子賭博的選項,要用現行條文重新想一次。
與電玩機台對賭的選項,實務原本就論賭博罪;現在條文另有明文。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 收錢那一端:要求、期約、收受任一個動作做完就成罪。
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給錢那一端:自己有罪名、自己有刑度,與第 143 條互為對立的兩端。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同條第 1 項的收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行、收兩端罪名與刑度各自獨立,異罪異刑型的範本。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收下秘密的相對人沒有處罰明文,只罰一方型的範本;同條第 3 項處罰的非公務員,仍然是洩的那一端,不是收的那一端。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第 2 項(賭博罪) 對賭兩端犯同一個罪,同罪同刑型的範本。
來源與歷屆出處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實務見解)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涵攝適用)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要件辨識)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要件辨識)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實務見解)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要件辨識)
以上六題都是司法官一試選擇題,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刑法第 122、143 條為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最後修正公布;第 132、144 條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第 266 條為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圖利罪(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涉及)未逐字引用條文,該題結論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白話 收錢那一端:要求、期約、收受任一個動作做完就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給錢那一端:自己有罪名、自己有刑度,與第 143 條互為對立的兩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白話 同條第 1 項的收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行、收兩端罪名與刑度各自獨立,異罪異刑型的範本。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收下秘密的相對人沒有處罰明文,只罰一方型的範本;同條第 3 項處罰的非公務員,仍然是洩的那一端,不是收的那一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第 2 項(賭博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對賭兩端犯同一個罪,同罪同刑型的範本。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