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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之加重規定

六個罪章寫了對尊親屬加重,妨害名譽章沒寫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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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的加重,不是總則一條打通全部,而是散在各罪章各寫一句;哪一章寫了才加重,沒寫的罪章不得比附援引補上,依普通罪處斷。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加重是各罪章自己寫的,妨害名譽章沒有寫。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行為又是這幾種 → 有加重 殺害;傷害、重傷;剝奪行動自由;遺棄;侵害屍體、墳墓;意圖陷害而誣告
只攻擊名譽 → 查無加重 公然侮辱;誹謗;指摘不實之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會痛的加重,罵人的不加重

記憶用的歸納,不是條文文義;真正要對的還是條文有沒有寫。

三步判斷

這個行為落在哪一罪章?

先歸章,再談加重。

這一章有沒有寫對尊親屬加重?

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查無=不得類推,依普通罪處斷。

條文說的對象是誰?

多數條文看行為客體;誣告罪看的是『意圖陷害』指向誰。

條文沒寫到的地方,誰吃虧

條文寫了的罪章
行為人承擔加重,幅度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條文沒寫的妨害名譽章
就算覺得更可惡,也只能依普通侮辱、誹謗罪處斷。

分配的是『誰有權設加重』:立法者,不是審判者。

動手寫一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對尊親屬犯罪,法定刑有加重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先寫再看答案:四個選項各自落在哪一罪章?逐項寫下「有/沒有加重」。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A) 誣告有刑法§170、(B) 剝奪行動自由有刑法§303、(C) 侵害屍體墳墓有刑法§250;(D) 妨害名譽罪章查無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加重規定。

  • 我要找的是『沒有加重』的那一個,不是有加重的。
  • 四個選項我都能歸到罪章,不是靠語感排除。
  • 我選的那一章是條文查無加重,不是我覺得不該加重。

(A) 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

(B)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

(C)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

(D) 侮辱、誹謗直系血親尊親屬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能分出哪一章有加重、哪一章沒有,也說得出沒有的那一章為什麼不能補。

接著讀 → 接著補各罪本體:殺人、傷害、剝奪行動自由、遺棄,加重掛在本罪上,本罪不成立就沒有加重可談。

六有一無:哪一章寫了加重

罪章加重規定有沒有加重
殺人刑法§272
傷害刑法§280
妨害自由(剝奪行動自由)刑法§303
遺棄刑法§295
侵害屍體、墳墓刑法§250
誣告刑法§170
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條文查無沒有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這一章有沒有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加重規定。選擇題要找的,通常就是最後一列。

兩條的射程要讀準

條文加重的射程
刑法§170(誣告)看的是『意圖陷害』指向直系血親尊親屬,不是把尊親屬當行為客體;效果同樣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303(妨害自由)以刑法§302、刑法§302-1 的第 1 項或第 2 項為限

這兩條的寫法跟其他四條不一樣,讀的時候要停一下。

秒殺法

清單題先找那個『沒有』的:妨害名譽章查無加重規定;常見選項裡其餘幾乎都有。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例外遺漏型

賭你只背過殺尊親屬(刑法§272)這種明星條文,冷門的屍體墳墓、誣告沒掃到,更沒注意妨害名譽章是一片空白。

解毒劑 正面背清單不如背那個例外,把『名譽章沒有』記死,其餘逐項對照 b8 的表打勾。

一試怎麼下手

    題幹問『不屬之』時,先在題目上圈起來,免得選到有加重的那一個。

    四個選項逐一歸章,對照 b8 的表打勾,不憑『聽起來合理』直選。

    如果問的是該怎麼處斷:妨害名譽章不得類推加重,依普通侮辱、誹謗罪處斷。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是一題選擇題;申論卷沒有出現紀錄。

    所以這一站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扣分寫法:沒發生過的事寫出來,只會害你把時間分配錯。要練,就練 b6 那一題的清點手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加重誣告罪 誣告時,想陷害的是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刑度往上加,加重幅度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 侵害尊親屬的屍體、墳墓,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害尊親屬,在普通殺人罪的刑度上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傷害或重傷尊親屬,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遺棄尊親屬,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妨害自由罪之加重 剝奪尊親屬行動自由,且落在刑法§302、刑法§302-1 的第 1 項或第 2 項,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歷屆出現紀錄與來源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這個考點歷屆唯一一次出現,題型為選擇題,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這一節你看到的是:同一個動作,因為對面站的人是誰,刑度換了一個刻度。身分第一次不是背景資料,而是直接參與計算的東西。 下一節要問的是同一件事的另外一半。上面那個場景裡,動手的只有兒子一個人;如果那天還有一個外人跟他一起、外人跟那位父親什麼關係都沒有,這個掛在身分上的加重,是黏在有身分的那個人身上,還是會沿著兩人的合作關係跑到外人那邊去? 這一節不回答它,因為這一節只負責告訴你「哪些地方寫了加重」。但你只要問出這個問題,就已經從分則走到總則了,那邊處理的正是身分怎麼在數個人之間分配。所以這一節不是分則的一個零頭,它是通往「誰該負責、負多少」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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