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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懈怠直接釀成多數人受害的災害,而且只罰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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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公布答案 B,其他三個選項都栽在後半句。先掃有沒有這些字: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公務員該做的沒做,倒楣的通常是下游一整片。
行政責任接不住,所以刑法第 130 條用三年起跳的重罪收下它。代價是門檻高:結果要到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的災害程度,主觀原則上以故意為限。
判斷路徑
他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嗎?
職務上該做的,做了沒?
出的事夠不夠大?
他是故意的嗎?
這條在分配什麼
公布答案站在只罰故意這邊,看到「兼罰過失」先當錯的看。
先寫再看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這題要你挑出錯誤的敘述,其中一句是:「刑法第 130 條兼括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它錯在哪?寫兩句。
第一句留給條文。
寫完了,對照看看
公布答案:D。
- 引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過失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點出刑法第 130 條沒有那條特別規定
- 沒把甲順手寫成過失
你剛拿下什麼 闔上書:五個要件裡,哪一個在民國 102 年兩份考卷都被問到?答不出來回 b3。
接著讀 → 刑法公務員概念 主體是上游閘門,這關沒過就改走過失犯。
六個要件面向,公布答案認哪個口徑
這張表在比:每個要件面向,考選部公布答案認的是哪一種說法。這張表只列民國 102 年兩份考卷問過的六個面向,不是刑法第 130 條要件解釋的全部;口徑是從公布答案反推的,不是判決字號,此點學說仍有異見,考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 要件面向 | 公布答案認的口徑 | 出自哪一題 |
|---|---|---|
| 主體 | 水庫抽水站技工負責水閘門管控,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 |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A),正確敘述 |
| 行為態樣 | 廢弛職務指懈怠於職責;說「限於消極不作為,積極作為並無該當餘地」是錯的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C),錯誤敘述 |
| 災害程度 | 條文曰災害而不稱損害,程度上須達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之結果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B),應選的正確敘述 |
| 因果直接性 | 災害須直接肇因自廢弛職務;說介入自然力或他人不法行為仍成立本罪,是錯的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D),錯誤敘述 |
| 結果犯與未遂 | 本罪為結果犯,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未釀成災害者不得以本罪相繩 |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C),正確敘述 |
| 主觀 | 不兼罰過失,僅罰故意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A)、律師一試第 14 題 (D),均為錯誤敘述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前半抄對、後半翻轉
把災害與損害的程度差、純正不作為的限定、因果直接性的定義,前半寫成教科書,後半加上「限於」「均」「縱有…仍」這種絕對化的話。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的 (C)(D) 都是這樣長出來的。
解毒劑 逐字讀完後半句再判斷。看到「限於」「並無…餘地」「縱有…仍成立」先亮黃燈。
兼罰過失誘答
用「這罪刑度重、保護的是公眾」的直覺,誘你接受過失也罰。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A) 寫「不論出於過失或故意者,均罰之」,同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D) 寫「兼括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
解毒劑 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130 條沒有那條特別規定。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刑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此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在後半。「懈怠於職責」是對的定義,「過失或故意均罰」翻車:本罪沒有處罰過失的明文,依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僅罰故意。
- (B) 應選。災害與損害的差別在程度,要達到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這句話同時解釋了同年律師卷的二十多輛車泡水為何該當:受害車主為多數,財產法益大面積破壞。
- (C) 錯在「限於」加「並無該當餘地」。依公布答案的口徑,廢弛職務不以消極不作為為限,用積極卻悖於職責的方式亂做,同樣是懈怠職責的表現形式。教科書常把本罪標成純正不作為犯,正是這個選項的誘答素材。
- (D) 錯在後半自己推翻前半。介入他因時應個案判斷因果是否中斷;颱風這類自然力常與失職共同釀災,此時失職仍可能是直接原因,但不能寫成「縱有…仍成立」這種無條件保證。
秒殺 四個選項各踩一個要件面向,只有 (B) 從頭到尾沒有絕對化的副詞。先刪掉帶「均」「限於」「仍」的三個。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甲為翡翠水庫所屬某抽水站技工,平日負責水閘門的管控。某夜,於氣象局發布超級颱風警報後,見溪水水位不斷上漲,不但未及時洩洪,也未儘速通知媒體廣播,提醒放在堤防外車輛之車主將車子駛離該地,反而關上水閘門後即入睡,致 20 多輛自用轎車因不及駛離而泡水,損失嚴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正確。技工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對水閘門有法定職務權限,屬身分公務員;基層職稱不是擋箭牌。純機械性、肉體性的勞務才通常因欠缺法定職務權限而不該當。
- (B) 正確。職務上有洩洪與通知義務,應為而不為。留意甲「關上水閘門後即入睡」還有積極動作,正好呼應司法官卷 (C) 的教訓:別執著於純不作為的分類。
- (C) 正確。條文裡找不到處罰未遂的規定,未釀成災害就不成罪。
- (D) 應選的錯誤敘述。兼罰過失是這個罪最常見的誘答。
秒殺 問「何者錯誤」而三個選項都是課本裡的正確敘述時,那句最短、最像常識的話往往是餌。過失要罰得有特別規定,瀆職罪章沒給。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純正不作為犯:教科書與公布答案不同調
部分教科書把這個罪標為純正不作為犯,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C) 卻把「限於消極之不作為」判為錯誤敘述。
考場怎麼辦 一試照公布答案走,別跟它爭。二試可以把這個落差寫成論點:先說明教科書的分類理由,再說明積極卻悖於職責的行為為何仍屬懈怠職責。
對「釀成災害」是否過失即足
有學說認為行為人對釀成災害有過失即足,但民國 102 年兩份考卷的公布答案都把兼罰過失判成錯誤。
考場怎麼辦 一試站在僅罰故意這一邊;二試把學說當備位論點,一句帶過再回主軸。這個罪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上面的口徑是從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此點學說仍有異見,考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應試策略
- 民國 102 年司法官卷考災害程度、行為態樣、因果直接性,律師卷考主體、結果犯、主觀,兩卷分食同一張要件表。複習時把兩題的八個選項當成一題讀。
- 這個罪的招牌事實皮是水庫洩洪:民國 94 年二試考洩洪未預告釀災,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又考未洩洪致車輛泡水。看到水庫、堤防、防汛,先把要件表攤開。
- 一試:把六個要件面向的口徑背熟就夠,這個罪的兩題都是要件敘述真偽,不考案例推理。
- 二試:在故意與過失的分水嶺明確表態並給理由,另一說一句帶過;完全不處理這個爭點,等於把主考點讓掉。
申論考過的那一題
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
甲係任職於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之公務員,負責水庫洩洪業務,某日颱風將屆,需要洩洪,依規定洩洪應事先預告,俾下游居民及遊客得以預先因應,免釀災害,乃甲因醉酒致疏未預告而逕自洩洪,使在水庫下游垂釣之乙、丙二人被水沖走,乙溺斃,丙則受傷。甲闖禍後,經警以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瀆職罪移送法辦。闖禍後甲心情不佳欲請假休息,遂至長庚醫院求診,向醫師丁告以有嚴重之暈眩、耳鳴等疾病,使不知情之丁診療後據以登載於診斷書,甲乃持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試問:洩洪部分,如何論甲之罪責?(15 分)甲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之間接正犯?(10 分)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 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也不公布評分標準。接下來兩塊是我們依題幹配置與公布答案口徑重建的寫法,不是官方版本。
- 先自己限時寫完再往下讀。題幹已經把罪名寫給你了(經警以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瀆職罪移送),開場不必找罪名。
時間怎麼切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b12 那題自己切成兩小題,配分也寫在題幹上。所以開場直接從刑法第 130 條的要件開始,別花時間找罪名。
別在『災害』的定義上寫小論文,兩說併陳三行內收掉,把時間留給故意與過失的分水嶺,還有間接正犯的兩層攻防。三種最常見的失分寫法:題幹已寫明移送罪名卻直接跳去過失致死;把刑法第 130 條寫成「甲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成立本罪」三句蓋章;把醫師當成印表機,一句「利用不知情之丁」就結案。
拆解模板
問「洩洪部分,如何論甲之罪責」,罪名已由題幹指定
- 刑法第 130 條先寫:甲任職翡翠水庫管理局、負責洩洪業務,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依規定應事先預告而疏未預告即逕自洩洪,應為而不為,廢弛職務該當。
- 災害程度攻防:乙死丙傷夠不夠「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肯定說認為未預告洩洪對下游不特定多數人形成危險,乙丙只是現實化的部分;否定說認為現實受害者僅二人,停在損害層級。擇一附理由。
- 故意過失的分水嶺,這題的勝負手:甲是「因醉酒致疏未預告」,屬過失而非故意廢弛。依公布答案的口徑本罪僅罰故意,刑法第 130 條因此不成立。若改採對釀成災害有過失即足的學說,才有成立空間,一句帶過即可。
- 過失犯接手:乙溺斃部分成立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丙受傷部分成立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民國 108 年修法後已無業務過失的加重,公務員身分只進量刑;刑法第 134 條的加重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為限,過失致死不能依該條加重。
- 原因自由行為:酒醉若已致辨識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因是甲自行飲酒招致,依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不適用同條第 1 項、第 2 項的不罰或減輕。這是常一起考的搭配,漏寫可惜。
- 罪數收尾:一個疏未預告即洩洪的行為致乙死丙傷,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的過失致死處斷;丙的過失傷害依刑法第 287 條本文須告訴乃論,一句帶到訴追條件。
問「甲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之間接正犯」,爭點已被指定,比的是論證層次
- 定座標:診斷書是醫師這種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作成的文書,甲向丁虛述病症使不知情的丁登載,問題落在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的間接正犯。
- 第一層,工具性攻防:否定方向認為診斷書出於醫師獨立的醫療專業判斷,不是機械轉錄病人自述,若丁經診療依專業所見記載,內容即非不實,構成要件不該當;肯定方向認為丁若未獨立檢查、純依甲的虛述照單登載,就淪為工具。題幹寫「丁診療後據以登載」,兩面都有著力點,正反併陳後擇一下結論。
- 第二層,多數考生漏掉的一層:縱認丁是工具,刑法第 215 條為純正身分犯,主體以從事業務之人為限,甲並非從事診斷業務之人。無身分者能否利用有身分的不知情工具成立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否定說認為正犯須自具構成身分,且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以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為前提,利用不知情工具不是該條所指的參與型態,無從借道。
- 行使罪收尾:若認登載不實成立,甲持診斷書辦理請假即另構成刑法第 216 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行使行為由甲親自為之,沒有身分限制的問題;若認內容非不實或間接正犯不成立,行使罪的客體就不存在。結論要分情形寫。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公務員,故意廢弛職務,直接釀成多數人受害的災害
水庫洩洪(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的事實)
技工於颱風警報後未洩洪、未通知,二十多輛車泡水。
主體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應為而不為即廢弛;多數車主的財產法益遭破壞已達災害程度;颱風是共同原因,不當然中斷因果;見水位上漲仍關閘入睡,故意有得辯。
封橋(自擬練習,不是真題)
區公所防汛承辦明知橋墩遭掏空,豪雨中接獲通報仍拒不封橋,多車墜河致五死八傷。
五個要件逐一該當,重點練「明知而放任等於故意廢弛」這句認定怎麼寫。
安檢(自擬練習,不是真題)
消防安檢人員收受檢舉,知悉某 KTV 逃生門全數封死,擱置三月未複查,火災致十二死。
災害程度明確。變奏點在:同一情節若只造成一人輕傷,就停在損害層級,刑法第 130 條不開,退回過失傷害那條線。用這件外衣練災害程度的門檻感。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本罪僅罰故意」這句口徑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見溪水水位不斷上漲,仍關上水閘門後即入睡」「明知橋墩遭掏空仍拒不封橋」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災害程度與故意認定這兩處,讓題目給的數字(幾人死傷、幾輛車)出現在你的論證裡。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的骨架句是不是完全同構,只換了主體、職務內容與災害事實。
破關條件
- 闔上書,十二分鐘內默寫刑法第 130 條全文,並重現六個要件口徑中的至少五個。
- 口述兩型誘答各一個真題例子,各配一句解毒劑。
- 從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刑法第 130 條檢驗段。
- 不看書說出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那題設問二的兩層攻防(工具性、身分犯)各自的爭點句。
這是自評版,通過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要件口徑缺漏就回 b7 逐列補;選擇題被誘答帶走就回 b9 重讀每個選項的後半句;刑法第 130 條的檢驗寫成蓋章,就回設問一模板的第二、三步。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修正,刪除業務過失致死與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規定。
影響:民國 94 年那題的早期解法會論業務過失致死,該罪名已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重解舊題時回到普通過失致死與普通過失傷害,公務員身分只在量刑審酌;要加重得走刑法第 134 條,而那條以故意犯為限。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一句話裡有五件事:主體是公務員、行為是廢弛職務、結果要達到災害、災害要直接由廢弛職務而來、主觀只罰故意。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之定義) 第一款前段是身分公務員、後段是授權公務員、第二款是委託公務員。看的是有沒有法定職務權限,不是職稱大小。
刑法第 12 條(故意過失處罰原則) 刑法第 130 條沒有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所以只罰故意。這是「兼罰過失」被判錯的法源。
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 第 3 項就是原因自由行為:自己喝醉招致的,前兩項的不罰與減輕都不給。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它處理的是共同實行、教唆、幫助,利用不知情的工具不在其中,所以無身分者借不到這條的道。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個洩洪行為致一死一傷,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從一重處斷。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 加重以故意犯為限,公務員的過失致死不能依這條加重。二試寫進去是展現精確度的小得分點。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 主體以從事業務之人為限,所以是純正身分犯,設問二的第二層攻防從這裡長出來。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 持診斷書去請假就是行使,行使的人沒有身分限制。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刑法第 130 條因欠缺故意而不成立時,接手的就是這條。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傷害部分接這條,並記得刑法第 287 條的告訴乃論。
刑法第 287 條(告訴乃論) 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二試罪數收尾一句帶到訴追條件。
來源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130、10、12、19、31、55、134、215、216、276、284、287 條。
這個罪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本頁未引用任何裁判字號;要件口徑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題源。
民國 94 年那題另有一份早期解析走「刑法第 130 條成立並與業務過失致死法條競合」的路線,且未處理故意與過失的爭點,與民國 102 年公布答案的口徑有張力;本頁以公布答案為主軸,該路線列為考場另說。
選擇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公布答案 B)、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公布答案 D)
申論: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以這個罪為主考點)
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白話 一句話裡有五件事:主體是公務員、行為是廢弛職務、結果要達到災害、災害要直接由廢弛職務而來、主觀只罰故意。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之定義)
白話 第一款前段是身分公務員、後段是授權公務員、第二款是委託公務員。看的是有沒有法定職務權限,不是職稱大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2 條(故意過失處罰原則)
白話 刑法第 130 條沒有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所以只罰故意。這是「兼罰過失」被判錯的法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
白話 第 3 項就是原因自由行為:自己喝醉招致的,前兩項的不罰與減輕都不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要一起入罪,靠這條接橋;接上了還有但書可以減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一個洩洪行為致一死一傷,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從一重處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
白話 加重以故意犯為限,公務員的過失致死不能依這條加重。二試寫進去是展現精確度的小得分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
白話 主體以從事業務之人為限,所以是純正身分犯,設問二的第二層攻防從這裡長出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
白話 持診斷書去請假就是行使,行使的人沒有身分限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白話 刑法第 130 條因欠缺故意而不成立時,接手的就是這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白話 傷害部分接這條,並記得刑法第 287 條的告訴乃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7 條(告訴乃論)
白話 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二試罪數收尾一句帶到訴追條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