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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2 次

強制猥褻

不是侵入,卻壓住了意思自由,性自主罪章的分流閥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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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閱讀: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舌吻和手指插口腔擺一起問,分數就在訊號詞上

→ 強制猥褻(刑法第 224 條)
持刀逼迫 不從就被小鬼纏身 槍還抵著頭
→ 乘機猥褻(第 225 條第 2 項)
趁其熟睡 麻醉昏迷 不知抗拒
→ 原則上是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假裝不小心 出其不意 一觸即離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性侵害不是只有「侵入」那一格。

少了它,被壓著強吻、被逼著手淫的人只剩強制罪可用:那條保護的是一般行動自由,等於他被侵害的不算性自主。

第 224 條接的就是意思自由被壓制+不到性侵入的性意涵行為;它也是分流閥:上強制性交、旁乘機權勢、下觸摸罪。

判斷路徑

是性侵入嗎?先量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

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客體以性器、肛門為限:舌吻、手指插口腔都不是性交。是→走強制性交;不是→留在這站。

壓制狀態是誰弄出來的?

他自己造的、或先前造成而仍持續→強制;本來就在、只是被利用→乘機;靠監督照護關係→權勢。

真的壓制到意思自由了嗎?

偷襲式、瞬間即逝的觸摸,對方來不及形成意思,原則上不成立第 224 條,是觸摸罪(對照在 b8)。

同意這一關過得了嗎?

成年人的有效承諾可以出罪;未滿 16 歲的同意擋不掉第 227 條。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
沒碰到身體也可能是猥褻,被逼著替裸體者拍照,人已被拖進性事務。
以性接觸為限
以對被害人身體的性接觸、或使其自己為性意涵舉動為限;被迫拍照只成立強制罪。

爭的是模糊地帶誰吞:往寬走,沒碰身體也算性自主受害;往窄走界線清楚,代價是被害人只換到強制罪。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節錄)

甲趁借宿友人家、其女兒 A 熟睡,潛入房間脫下內褲、撫摸下體(未進入性器)。甲成立何罪?

先別挑罪名。寫兩句:這是猥褻還是性交?狀態誰造成的?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乘機猥褻罪(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

  • 撫摸下體、未進入性器=非性侵入
  • 熟睡是 A 自己睡的,甲只是利用:這步決定強制或乘機。
  • 沒寫年齡就別往未滿十四歲跳;加重要先有強制猥褻墊底。

你剛拿下什麼 四條界線你都劃過了:有沒有侵入、狀態誰造的、壓制到了沒、同意有效嗎。

接著讀 → 乘機性交猥褻 同樣的撫摸動作,只因狀態不是他弄出來的就換一條罪。

壓制狀態從哪來:四個鄰罪一次分清

這張表在比:壓住對方的那個狀態從哪來,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罪名壓制狀態從哪來條文
強制猥褻行為人自己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製造,或利用自己先前行為造成而仍持續的壓制刑法第 224 條
乘機猥褻狀態本來就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行為人只是利用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
權勢猥褻壓力來自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的監督、扶助、照護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
觸摸罪沒有壓制狀態:乘人不及抗拒的短暫觸摸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壓制到了沒:界線實測對照

壓制到意思自由=成立刑法第 224 條沒壓制到=不成立第 224 條,改去哪一格
假裝不小心、以手肘短暫觸碰胸部來不及形成或表達意思,原則上落到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觸摸罪(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A)就是這條界線)
深夜載到山上墓園,利用恐懼要求以手摩擦生殖器恐懼情境=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且非性侵入→強制猥褻
持槍抵頭強盜途中突生色心摸胸壓制是自己先前製造、還在持續→強制猥褻,不是乘機
趁友人之女熟睡撫摸下體沒有任何壓制行為,狀態本來就在→乘機猥褻(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
持刀逼迫對方放棄抵抗而猥褻脅迫壓制意願→強制猥褻;若認刀械屬兇器,另有刑法第 224-1 條的加重空間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同意萬能

用「相對人同意」誘你放過刑法第 227 條,例如 15 歲合意猥褻,對照組是成年人合意綑綁性交

解毒劑 未滿 16 歲的同意擋不掉刑法第 227 條第 4 項;只有成年人之間的承諾才有效

熟睡也算強制

把「利用不能抗拒」包裝成強制、加重或幼年猥褻的選項:例如趁熟睡脫內褲撫摸下體

解毒劑 熟睡=不知抗拒,狀態又不是行為人造成的→乘機;題目沒寫年齡,就不要幫題目加年齡

觸摸罪升格

把偷襲式的短暫觸摸升格成強制猥褻,例如假裝不小心以手肘觸碰胸部

解毒劑 沒壓制到意思自由的瞬間觸摸,原則上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觸摸罪,不是刑法第 224 條

性交定義偷換

把非性器插入包裝成強制性交,或反過來,例如手指沾精液插入口腔、強行舌吻

解毒劑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 1 款主詞限性器;第 2 款的客體以性器、肛門為限,口腔不在第 2 款裡

歷屆真題逐項解剖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

以下何種情形,不涉及妨害性自主之犯罪?

(A) 以刀械逼迫對方放棄抵抗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B) 趁被害人服用安眠藥熟睡後而為性交者
(C) 得到 15 歲之相對人同意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 (D) 成年男女彼此同意以綑綁對方身體之方式而為性交者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涉及:持刀逼迫=脅迫壓制意願→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若認刀械屬兇器,另有刑法第 224-1 條的加重空間。
  • (B) 涉及:安眠藥熟睡=不能或不知抗拒。留意細節—藥若是行為人自己下的,那是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藥劑犯之」的加重;題面只寫「趁…熟睡後」,讀成利用既存狀態→乘機性交(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兩條路都還在性自主罪章內,都算「涉及」。
  • (C) 涉及:15 歲的同意擋不掉刑法第 227 條第 4 項。
  • (D) 不涉及:成年人之間合意,性自主本人可以處分,出這一章。

秒殺 這題是同意的年齡尺—幾歲的同意有效,一句話決定答案。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補習班教師甲,趁 15 歲學生乙領講義時假裝不小心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二週後甲送乙回家竟載至山上墓園,要求乙以手摩擦甲之生殖器,乙因深夜墓園非常恐懼只好答應。下列何者錯誤?

✓ (A) 手肘觸碰胸部成立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B) 手肘觸碰胸部不成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乘機猥褻罪
(C) 要求摩擦生殖器不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D) 要求摩擦生殖器不成立刑法第 228 條權勢性交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A) 這句敘述是錯的)

  • (A) 錯,所以選它:假借不小心的短暫偷襲觸摸,乙來不及反應、意思自由沒被壓制,不成立強制猥褻,落入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觸摸罪的地盤。
  • (B) 對:乙清醒地在領講義,沒有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既存狀態,乘機無從成立。
  • (C) 對:以乙的手摩擦甲的生殖器,沒有任何性侵入,依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不是性交;深夜墓園的恐懼屬「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方向是強制猥褻而不是強制性交。
  • (D) 對:行為不是性交,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的權勢性交當然不成立;而且壓住乙的是深夜墓園的恐懼情境,不是補習班的師生關係。

秒殺 一題兩幕戲=兩條界線:第一幕問壓制了嗎,第二幕問侵入了嗎。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構成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A) 醫師甲趁女病患乙麻醉昏迷,以手指插入乙之陰道
✓ (B) 神棍甲告知乙女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陰道
(C) 甲以手指沾自己精液強行插入乙女口腔
(D) 甲女強行以舌頭插入乙男口腔舌吻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迷信恫嚇壓制意思自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且有性侵入→強制性交。
  • (A) 麻醉昏迷=不能抗拒、且狀態不是為性交而製造的→乘機性交(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手指入陰道依第 2 款確實是性交,但手段那一關走錯門。
  • (C)(D) 手指、舌頭都不是性器,口腔又不在第 2 款的客體裡→都不是性交,方向是強制猥褻。
  • 這題名義上考強制性交,卻有一半選項靠「猥褻與性交的界線」殺—強制猥褻在一試最典型的存在方式,就是當別罪的界碑。

秒殺 先驗侵入(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再驗手段(強制或乘機),兩關都過才是刑法第 221 條。

秒殺法

看到選項寫「加重強制猥褻」,先問自己一句:基礎罪名是強制嗎?加重事由掛在強制猥褻上,基礎罪名不對,加重就掛不上去。

這個考點在一試、二試各長什麼樣

  • 一試的四題全是要件辨識:給一段有畫面感的事實(補習班、超商、借宿、神壇),問你掉進哪一格。沒有競合題,也沒有計算題,把 b3 的順序走穩就夠。
  • 一試愛在一題裡塞兩條界線:民國 109 年那題是觸摸罪界線加性交定義,民國 113 年那題是手段界線加性交定義。看到兩幕戲不要慌,分兩次判斷。
  • 它常常不是主角,而是別罪的界碑,題目名義上問強制性交,卻靠猥褻與性交的界線淘汰選項。所以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要背到逐字。
  • 二試相反:出題人專挑「定義有仗打」的事實(零身體接觸、強盜中途突生色心),看到這種事實就知道要擺學說、要表態。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有兩種坐法:一種是整題圍著它轉(設問問「甲、乙各犯何罪」,而「這算不算猥褻」本身就是爭點);一種是大題裡的一個罪名段(強盜寫到一半突生色心)。兩種的寫法與篇幅完全不同。

整題型
22–25 分鐘:手段認定 3 分鐘、猥褻該當性的學說對立 8–10 分鐘(主戰場)、共同正犯與加重 4 分鐘、備位與罪數 3 分鐘
綜合題罪名段
200–300 字、4–6 分鐘:狀態句 1–2 句、猥褻該當 1 句、結合犯排除 1 句、罪數 1 句

在綜合題裡它不是主菜。這一段寫超過一頁,會排擠同題其他考點的時間,總分反而往下掉。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學說對立展開題:設問問「甲、乙各犯何罪」,事實刻意做成零身體接觸(例如持刀逼鄰居替裸體者拍照),「這算不算猥褻」自己就是爭點

  1. 行為整理:惡害告知加上持刀架住=脅迫、強暴,已壓制對方意思自由。強制手段先立住,這一步沒有爭議。
  2. 核心對立:被迫拍攝他人裸體,對被害人而言是不是「猥褻之行為」?肯定方向(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與否定方向(以性接觸為限,否則只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兩說都寫、都涵攝、最後表態:這是主戰場,篇幅給到全題三分之一。
  3. 參與與加重: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正犯;若採肯定說,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會透過刑法第 224-1 條加重。寫了強制猥褻卻忘了翻加重,等於把白撿的分丟在地上。
  4. 備位交代:若採否定說,論強制罪的共同正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並檢查恐嚇等周邊罪名要不要另論。
  5. 罪數收尾:所採罪名與其他成立罪名之間的競合,一句話交代。
B 型

綜合題裡的一個罪名段:持槍強盜進行中突生色心,對被害人猥褻

  1. 狀態句先寫(這一段唯一的對立點):對方不敢反抗,是行為人自己用槍抵頭弄出來的,利用自己先前強暴脅迫造成、仍在持續的壓制而猥褻,屬「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延續,論強制猥褻;不是乘機,乘機以狀態非行為人所致為限。
  2. 猥褻該當句:撫摸胸部不是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的性侵入,而是性意涵行為,該當猥褻。
  3. 結合犯檢查: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的清單裡只有強制性交,沒有強制猥褻,不成立強盜結合犯。
  4. 罪數收尾:強盜保護財產、強制猥褻保護性自主,法益不同、犯意各別(突生色心),分論併罰。

設問怎麼問就怎麼答:題目寫「應如何論罪,並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爭點句就是你附見解的地方,別只抄結論;題目寫「甲、乙各犯何罪」,就甲、乙分開寫,共同正犯的歸責一句接一人。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猥褻定性:不是性侵入(引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的反面)+客觀上的性意涵。
  2. 手段定性:壓制狀態從哪來,自己造的或延續利用→強制;本來就在→乘機。
  3. 學說對立展開:兩說+涵攝+自己的立場(猥褻要不要身體接觸;強制或乘機)。
  4. 共同正犯與加重檢查:二人以上共同犯之→刑法第 224-1 條。
  5. 結合犯排除: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的清單沒有猥褻。
  6. 罪數收尾:與強盜或強制罪的關係,一句交代。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名跳貼 「甲又對丙猥褻,構成強制猥褻罪」,手段定性一個字都沒有。為什麼是強制不是乘機?丙明明是「不敢反抗」,而甲只是「料想」。這句不寫,這一段的爭點分整段蒸發。
強制乘機不分 看到「不敢反抗」「不知抗拒」就反射寫乘機,忘了先問狀態是誰造成的。
學說題只給結論 題目挑零身體接觸的事實,就是要看你知不知道這裡有仗要打。直接寫「成立強制猥褻」不擺對立,等於承認沒看見爭點。
漏翻清單 寫完強制猥褻直接跳併罰,沒碰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檢查過、不成立」本身就是得分點。
高分卷長這樣 狀態句與定義句開路;對立擺開後有自己的話;加重與結合犯兩張清單都翻過;罪數一句收乾淨。

變形軸

行為軸

  • 性交之定義(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上界:一旦是性侵入就離開這一站,進強制性交罪

手段軸

  • 乘機性交猥褻:狀態不是自己造的
  • 權勢猥褻(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關係型壓制
  •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之界線,下界:沒壓到意願的偷襲觸摸

同意軸

  • 得被害人承諾:成年人的有效承諾不罰
  • 與未成年人合意:刑法第 227 條接手

參與軸

  •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觸發刑法第 224-1 條加重

競合軸

  • 強制罪:猥褻該當性被否定時的備位
  • 強盜結合犯清單不含猥褻→分論併罰

出題人視角:一試喜歡在一題裡塞兩條界線,二試喜歡挑「定義有仗打」的事實(零接觸、突生色心)。看到組合不要慌:每一條界線你在 b3 與 b10 都走過。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壓制(或利用)狀態+非性侵入的性意涵行為→定罪名

墓園皮

深夜載 15 歲學生到山上墓園,利用其恐懼要求以手摩擦生殖器

恐懼情境=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摩擦生殖器不是性侵入→強制猥褻。前情那下手肘偷襲,則因未壓制意願落在觸摸罪。

超商皮

持槍抵住店員頭部強盜,中途突生色心摸胸

壓制是自己造的、還在持續→強制猥褻而非乘機;翻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清單沒有猥褻→與強盜分論併罰。

借宿皮

趁友人之女熟睡撫摸下體

狀態不是自己造的→乘機猥褻;侵入房間不能把乘機升格成加重強制,加重掛在強制上,基礎罪名要先對。

三皮寫完自己檢查:三段的骨架句是不是完全同構,只有「狀態是誰造成的」和事實在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 b3 的第二問重走一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狀態句直接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罐頭句。規範段(強制與乘機怎麼分)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槍還抵在頭上」「假裝不小心的那一下手肘」「深夜的墓園」,這些字才是你和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一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分流順序:行為→狀態從哪來→壓制門檻→同意。
  • b15 的採分點,闔上書寫得出五項以上。
  • 默寫刑法第 224 條全文,並口頭說出它和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的兩個差別:手段是壓制還是利用;狀態是誰造成的。
  • b18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逐項回勾 b14 的 B 型步驟。
  • b9 的四種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沒過怎麼辦:界線判斷錯→回 b3 與 b10 的第二、三題;性交定義糊→回 b22 的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讀法與 b10 的第三題;學說對立寫不開→回 b14 的 A 型第 2 步;篇幅失控→回 b13。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88 年

妨害性自主罪章改為原則上公訴罪,只留下刑法第 229-1 條兩個告訴乃論窗口:對配偶犯第 221 條、第 224 條之罪,以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 227 條之罪。

影響:對配偶以外之人犯強制猥褻,沒有告訴也追得動。

舊題要重解:選擇題偶爾用「被害人沒有提告訴所以不罰」設陷,用刑法第 229-1 條的反面直接反殺。

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的加重事由清單最後修正公布,現行清單含第 9 款: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影響:這份清單透過刑法第 224-1 條整包適用於強制猥褻。

舊題要重解:事實裡出現拍攝、散布影像時,記得清單裡有這一款可以翻。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三個零件:手段(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加上概括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行為(「猥褻」條文沒有定義,這正是二試對立的火藥庫);猥褻與性交互斥—行為若已是性侵入,直接走刑法第 221 條。

刑法第 224-1 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加重掛在強制猥褻上:基礎罪名先要是第 224 條,才談得上加重。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事由清單,透過第 224-1 條整包適用) 一試最愛第 1 款(二人以上共同)與第 2 款(未滿十四歲)。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之定義) 讀法:第 1 款的主詞是性器(進入性器、肛門、口腔三處都算);第 2 款是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但客體以性器、肛門為限,沒有口腔。所以手指插入陰道=性交;手指插入口腔=只能論猥褻;強制舌吻=猥褻;使人手淫=猥褻。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上界:行為是性侵入就走這一條。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隔壁格:壓制狀態不是行為人造成的。

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同意界線:未成年人的「同意」擋不掉這一條,14 歲是刑度分界。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關係型壓制。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內側備位:強制手段成立、但「猥褻」該當性被否定時的退路。

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強盜結合犯) 清單裡只有強制性交,沒有強制猥褻—強盜中猥褻不成立結合犯,分論併罰。

刑法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反面讀:對配偶以外之人犯強制猥褻,不是告訴乃論。

歷屆考過的題目與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都是要件辨識型。

申論: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整題,以它為主角,爭點是猥褻要不要身體接觸)、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綜合題中的一個罪名段,爭點是強制或乘機)。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性騷擾防治法不在本書法規庫收錄範圍,全篇不逐字引用其條文,只描述其處罰對象。

最高法院大法庭關於強制觸摸與強制猥褻界線的裁定:本書的字號索引查無該號,因此全篇不以正式字號具引,只呈現界線的方向;調得裁定原文核實後再回填。

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時間與篇幅劑量、高低分特徵,都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節的最後一道門最難關:對方的意思自由到底有沒有被壓制。而現實裡最多的案子,恰恰卡死在這道門上,那種假裝不小心、碰一下就收手的一瞬間。這一瞬間該不該進刑法,決定了同一個動作被送去哪一部法律、要扛多重的責任。下一節就專門處理這條線,讀完你才算把猥褻那一格的下緣封起來,不會再看到觸摸就往重的那邊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