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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

自由罪章的萬用底牌:先問他被迫做了什麼,再配罪名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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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擦撞後逼對方跪地學狗爬,掛哪一條?

嚇你做事=強制罪
「否則就…」後面接個動作 下跪、簽名、刪檔、離婚 車堵在門口,人出不去
嚇完就走=隔壁
嚇完沒要他做事 關住、綁住、押著走 伸手要錢、財物交付

這題公布答案是強制罪。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它守的不是你的錢包或名譽,是「要不要做」由你自己決定。

少了它,有人逼你下跪、簽名、把車讓開:人沒被關、東西沒少,這段事實沒有一條罪接得住。它的要件是開放的:強暴或脅迫,加上任何一件你本來沒有義務做的事,所以其他罪名都差一個要件時,接住事實的常常是它。

判斷路徑

有沒有強暴或脅迫?

有形力施在物上、間接作用到人也算:車停在人家車庫門口就是。拿報警、提告這種本來合法的手段相逼,原則上仍要看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正不正當。

他被迫做了什麼?哪個權利被擋住?

下跪、簽名、刪檔,或車開不出去;「他本來沒義務」要用本案事實講出來。

他真的照做了嗎?

照做=既遂;強脅施了、對方沒屈從=第 304 條第 2 項未遂,未遂一樣罰。

隔壁哪一間更貼?

用 b4 的口訣逐格排除。恐嚇危安多一關:以惡害傳到本人為限;公務員犯之另有加重,在 b9。

嚇完就走=305;嚇你做事=304;做了既遂、沒做未遂;關住整個人=302;嚇到掏錢=346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被害人的自由
要不要下跪、車要不要開出門,不該由別人的拳頭替他決定。
行為人的日常
強暴脅迫加任何無義務之事,組合近乎無限;討債、抗議、施壓都可能被掃進來。

分配的是日常施壓踩到哪一步變成犯罪;閘門在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正不正當。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甲威脅乙下跪道歉、否則砸車,警方到場,乙沒跪;事後甲向友人放話「乙再撞我就打死他」,話沒傳到乙。甲這兩段各成立什麼罪?

兩段分開寫:一段停在既未遂,一段停在惡害到沒到人。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公布答案:強制罪未遂;恐嚇危害安全罪不成立。

  • 脅迫施了、乙沒屈從—我寫的是第 304 條第 2 項未遂。
  • 話只到友人耳裡、沒傳給乙—惡害沒到達,恐嚇危安不成立。
  • 沒跪成不等於甲沒事:未遂還是罰。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有了一把尺:先問被害人被迫做了什麼,再決定罪名,鄰居就會自己站回位置。

接著讀 → 恐嚇危害安全 最常跟強制罪擠同一題的鄰居,管『嚇完就走』那一半。

同一段衝突事實,往哪個罪名走

這張表在比:只比「事實往哪個罪名走」,不比罪數怎麼算,也不比刑度

罪名分岔開關真題長相
第 304 條 強制罪強暴或脅迫+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權利行使被妨害跪地學狗爬;開車堵住私宅車庫門口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只有惡害通知、沒要對方做事;通知須到達被害人只向友人放話要打死被害人,話沒傳到本人
第 302 條 剝奪行動自由對人身移動自由的持續、全面拘束關起來、綁起來、押著走
第 346 條 恐嚇取財多了不法所有意圖+物之交付用嚇的把錢拿到手
第 328 條 強盜手段升級到至使不能抗拒,再取財壓制反抗後取走財物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重心在公然貶損名譽;第 2 項是以強暴犯之市場上強逼下跪磕頭,同時當眾折辱
第 185 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壅塞的是公眾往來的通路,不是一個人的出路堵的是道路橋樑,不是私宅車庫門口
第 134 條 加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之值勤中拿配槍脅迫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鄰罪皮相混淆

用「嚇」「辱」「堵」的表象誘你掛錯罪章:跪地學狗爬誘答公然侮辱或恐嚇取財;開車堵車庫誘答壅塞陸路或剝奪行動自由。

解毒劑 先問一句:被害人被迫做了什麼?有屈從壓力就從第 304 條起手。

自由罪內部界線

短暫的「不許離開」誘答剝奪行動自由,甲命 A 在本票偽填其父為發票人、否則不許離開。

解毒劑 拘束是手段還是目的?為了逼一件事=第 304 條;拘束本身就是全部=第 302 條。

加重遺漏

把正確的基本罪名擺給你,藏掉加重規定:值勤員警配槍犯強制罪,單選強制罪就中計。

解毒劑 題幹的職業欄寫著公務員,自動加掃第 134 條。

一體兩面

不考施壓的人,反過來考被脅迫的那個人自己的罪責:被脅迫刪檔的員警,仍成立毀損準文書與湮滅證據。

解毒劑 被脅迫不等於免責。一題兩個人,各自論罪各自算。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甲、A 車子擦撞,甲要 A 跪地學狗爬,否則叫警察來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B) 甲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C) 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D) 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跪地學狗爬=無義務之事;拿「叫警察來處理」相逼=脅迫(報警本身合法,但拿它逼人自辱,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欠缺正當性)。
  • (B) 甲不是嚇完就走,是逼 A 做一件事—重心在意思實現自由,第 305 條讓位。
  • (C) 學狗爬固然辱人,罪責重心卻在「強使其行為」,不在公然貶損名譽。
  • (D) 沒有任何財物交付,恐嚇取財連門都進不了。

秒殺 看到「否則就…」+被害人被逼做動作,先押第 304 條再檢查其他選項。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甲開車堵住位於小巷弄內 A 宅車庫門口,造成 A 無法駕車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壅塞陸路且致生往來危險,成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
(B) 未達壅塞陸路程度,僅能論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
(C) 壅塞陸路未遂,依刑法第 185 條第 3 項處罰
✓ (D) 論以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車停著不動=有形力施於物、間接作用到 A,妨害 A 駕車外出的權利,第 304 條第 1 項既遂。
  • (A)(C) 私宅車庫門口不是公眾往來的設備,堵的是 A 一個人的出路,第 185 條不該出場。
  • (B) A 的人身仍可自由行動,走路搭車都行,只是車出不去—沒有全面持續的拘束。

秒殺 受害的是「一個人的一項權利」還是「公眾的通行」?前者第 304 條、後者第 185 條。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甲在值勤時,以所配警槍朝妻子 A 娘家住處開槍,藉以脅迫 A 與其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強制罪
(B) 甲成立傷害未遂罪
✓ (C) 甲成立強制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D) 甲成立未受允許持有爆裂物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兩層才完整:開槍示威=以加害相脅、逼 A 離婚(無義務之事),先成立強制罪。
  • 甲值勤中以配槍犯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強制罪沒有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但書擋不住,必須加重。
  • (A) 是本題的靈魂誘答:基本罪名全對,就少那一步加重。

秒殺 題幹出現「值勤」「配槍」「職務」,先找選項裡有沒有加重版。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以公開婚外情脅迫員警乙,刪除扣押的監視錄影檔。乙的罪責如何?

考選部公布答案:乙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 乙刪檔並不是竊錄任何非公開活動,妨害秘密無從成立。
  • 反面推下去:甲成立強制罪(脅迫使乙行無義務之事);乙刪檔仍成立毀損準文書,加上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
  • 被脅迫不等於免責—這是這個考點最陰的一題。

秒殺 題目問的是被逼的那個人時,別急著幫他脫罪,先各自論罪。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高度一致:一段生活化衝突(車禍、鄰居糾紛、婚姻破裂、警民關係),四個選項擺出三、四個罪名讓你挑。本質是鄰罪快篩,不是要你背條文。
  • 選項同時出現「強制罪」與「強制罪+第 134 條加重」時,題幹只要有值勤、配槍、職務的字樣,選加重那個。
  • 題目考的可能不是施壓的人,而是被逼的那個人自己的罪責,看到兩個角色,兩邊都要論。
  • 二試遇到它,它幾乎都是配角:財產罪、性自主或傷害才是主菜,強制罪負責收掉其中一段事實。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強制罪」。它坐兩個位置:一是財產罪塌掉後的補位,用完就還的使用竊盜,竊盜、搶奪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強拉人下車那段事實由強制罪接住;二是一長串行為裡的其中一站,脅迫拍照、追打後逼人下跪磕頭,逐段論罪,強制罪負責其中一段並與鄰罪比較、算罪數。

字數
200–300 字
時間
4–6 分鐘
句法
手段 1 句、無義務與既未遂 1–2 句、鄰罪排除 1 句、罪數 1 句

別把強制罪寫成半頁論文。主菜是同題的財產罪、性自主或傷害爭點,超過 6 分鐘就是超支。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次要考點五步

題目裡出現「逼人做事」或「擋人權利」的那一段事實

  1. 手段定性句:本件某某行為屬強暴(有形力,含施於物而間接作用於人)或脅迫(惡害通知),後面接一句本案事實。
  2. 結果句:被害人被迫做的事為什麼本來沒有義務,或哪一個權利的行使被妨害,用本案事實填滿,不能空講。
  3. 既未遂句:被害人有沒有屈從?沒屈從就寫第 304 條第 2 項未遂。
  4. 鄰罪排除句:本題最近的岔路是第 302、305、346 還是 309 條,一句話說明為什麼不走那條。
  5. 罪數收尾句:與同題其他罪名是想像競合、數罪併罰還是吸收,點名處斷結果。

這五步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骨架的裝飾,每一步都得長出本案事實才算數。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手段定性:明白認定強暴或脅迫,對物強暴要說出來。
  2. 「無義務之事/妨害權利」用本案事實具體寫,不是抄要件。
  3. 既未遂:以被害人有沒有屈從判斷,沒屈從就是未遂。
  4. 鄰罪排除句:第 302、305、346、309 條為什麼不走。
  5. 財產罪因欠缺意圖不成立時,回頭檢查強制罪能不能補位。
  6. 罪數收尾:想像競合、併罰還是吸收,點名處斷結果。

這幾點值不值分、值多少,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名清單式作答 「甲成立強制罪」一句話帶過,手段、無義務、既未遂三個空格全沒填:次要考點的分就是靠這三句撿的。
漏掉補位 寫完「使用竊盜不罰」就收工,強拉人下車那段事實懸在空中沒人管。
界線不給理由 直接宣告「成立強制罪而非剝奪行動自由」,卻不寫「拘束只是逼簽票的手段、未達持續全面拘束」這句理由:閱卷看不到你會分界。
高分卷長這樣 手段句有事實、無義務句有理由、鄰罪排除一句到位、罪數收尾點名處斷結果。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強暴或脅迫 → 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權利被妨害 → 既未遂 → 鄰罪排除

車禍衝突皮

擦撞後逼對方下跪道歉(叫警察、砸車相逼)。

脅迫+下跪這件無義務之事;跪了是既遂,警察來了沒跪成是未遂;排除第 305 條(不是嚇完就走)與第 309 條(重心不在名譽)。

公權力皮

公務員拿職務工具逼人;或反過來,一般人逼公務員違背職務刪證據。

前者記得加掛第 134 條加重;後者記得被脅迫的員警自己另論毀損準文書與湮滅證據。

債務文書皮

逼人在本票偽填發票人、逼人交付借據,否則不許離開。

強制罪+所簽文書對應的偽造罪名(利用被脅迫者當工具的間接正犯),罪數依實務結論併罰;小心誘答把「不許離開」升格成剝奪行動自由。

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就代表你握住這個考點了;不是就回 b3 的判斷路徑重走一遍。

變形軸

自由罪光譜軸(一試最愛)

  • 第 305 條 恐嚇危安,嚇而不使:惡害到達即成立
  • 第 304 條 強制:嚇你做事:屈從是既遂、未屈從是未遂
  • 第 302 條 剝奪行動自由,關住整個人:持續全面拘束

財產與名譽交界軸

  • 加上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 → 第 346 條恐嚇取財
  • 手段升級到至使不能抗拒 → 第 328 條強盜
  • 重心在公然貶損名譽 → 第 309 條(以強暴自辱是與強制罪想像競合的候選)

身分與罪數軸

  • 行為人是公務員 → 第 134 條加重,但書擋不住
  • 逼人做的「事」本身是犯罪(偽造本票、刪證據)→ 施壓者是強制罪加上利用他人犯罪的間接正犯,罪數要收尾
  • 被脅迫的人自己的罪責獨立算:被脅迫不等於免責

命題的創新都發生在軸的交叉點:有一年把自由罪內部界線、偽造有價證券、罪數三層疊起來考;也有一年反過來考被脅迫的人。看到組合題別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抄「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誰都會;閱卷在看的是你把本案哪個動作認定為強暴(車停在車庫口不動),以及哪件事為什麼沒有義務(跪地學狗爬不是車禍處理的義務)。

每一段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這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第 304 條全文(含未遂那一項)。
  • 寫出自由罪光譜三格(第 305、304、302 條)各自的一句界線。
  • 六個得分點寫得出五個以上。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內寫 250 字擬答,並過完申論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時間與比例都是我們設的初值。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界線句寫不出來,回 b8 的比較表;既未遂判斷錯,回 b6;漏掉加重,回 b10 的第三題;被脅迫者的罪責漏掉,回 b10 的第四題;補位反應慢,回 b12。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這個考點用到的多數條文都在這一波修正公布。

影響:修正重點是罰金數額的明定,構成要件的文字沒有變動。

舊題要重解:做 108 年以前的考古題,構成要件照現行條文解即可,沒有新舊法比較的問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三個零件:手段(強暴或脅迫,施於物而間接作用於人也算)、結果(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權利行使被妨害)、既未遂(看被害人有沒有真的屈從)。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惡害通知到達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成立,不要求對方做什麼;嚇是為了逼對方做某件事時,重心移到意思實現自由,走第 304 條。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罪) 針對整個人身移動自由的持續、全面拘束;強制罪是逼你做一件事或擋你一條路,人身整體仍能自由行動。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比強制罪多了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用嚇的拿錢走這裡,用嚇的逼你做事(不涉取財)走第 304 條。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保護的是名譽(社會評價)。逼人自辱而重心在強使其行為時,實務落在第 304 條;在公然場合以強暴逼人自辱,第 2 項與強制罪有想像競合的空間。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加重) 強制罪不在瀆職章,也沒有因公務員身分另定刑度,所以但書擋不住—值勤員警假借配槍、職權犯強制罪要加重。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壅塞的客體必須是公眾往來的通路。堵住私宅車庫出入口,堵的是一個人的出路,不是公眾的路。

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脅迫他人在本票上偽填第三人為發票人,是利用被脅迫者當工具,施壓者自己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與強制罪併罰。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申論: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申論,25 分);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申論,25 分);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申論,25 分),三題都是大題裡的次要考點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書中提到的實務立場,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申論的拆解骨架是我們的重建:手上的申論解析素材只涵蓋司法官卷,而這三題都是律師卷,沒有官方解析可以對表,教學使用前請自行回查出處。

上一站的成敗全押在同一個問題上:他被逼著做的那件事,最後做了沒有。但把時間往回撥一秒:在對方屈不屈從還沒揭曉之前,話早就已經放出去了。如果施壓後面根本沒接任何動作,嚇完人就走了,上一站那一格接不住這段事實,它會直接掉到隔壁。這兩條是同一件事的一前一後,分開背會混,連著讀才知道那條縫在哪裡。

上一個考點

剝奪行動自由

下一個考點

恐嚇危害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