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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
自由罪章的萬用底牌:先問他被迫做了什麼,再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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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擦撞後逼對方跪地學狗爬,掛哪一條?
這題公布答案是強制罪。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它守的不是你的錢包或名譽,是「要不要做」由你自己決定。
少了它,有人逼你下跪、簽名、把車讓開:人沒被關、東西沒少,這段事實沒有一條罪接得住。它的要件是開放的:強暴或脅迫,加上任何一件你本來沒有義務做的事,所以其他罪名都差一個要件時,接住事實的常常是它。
判斷路徑
有沒有強暴或脅迫?
他被迫做了什麼?哪個權利被擋住?
他真的照做了嗎?
隔壁哪一間更貼?
嚇完就走=305;嚇你做事=304;做了既遂、沒做未遂;關住整個人=302;嚇到掏錢=346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日常施壓踩到哪一步變成犯罪;閘門在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正不正當。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甲威脅乙下跪道歉、否則砸車,警方到場,乙沒跪;事後甲向友人放話「乙再撞我就打死他」,話沒傳到乙。甲這兩段各成立什麼罪?
兩段分開寫:一段停在既未遂,一段停在惡害到沒到人。
寫完了,對照看看
公布答案:強制罪未遂;恐嚇危害安全罪不成立。
- 脅迫施了、乙沒屈從—我寫的是第 304 條第 2 項未遂。
- 話只到友人耳裡、沒傳給乙—惡害沒到達,恐嚇危安不成立。
- 沒跪成不等於甲沒事:未遂還是罰。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有了一把尺:先問被害人被迫做了什麼,再決定罪名,鄰居就會自己站回位置。
接著讀 → 恐嚇危害安全 最常跟強制罪擠同一題的鄰居,管『嚇完就走』那一半。
同一段衝突事實,往哪個罪名走
這張表在比:只比「事實往哪個罪名走」,不比罪數怎麼算,也不比刑度
| 罪名 | 分岔開關 | 真題長相 |
|---|---|---|
| 第 304 條 強制罪 | 強暴或脅迫+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權利行使被妨害 | 跪地學狗爬;開車堵住私宅車庫門口 |
|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 | 只有惡害通知、沒要對方做事;通知須到達被害人 | 只向友人放話要打死被害人,話沒傳到本人 |
| 第 302 條 剝奪行動自由 | 對人身移動自由的持續、全面拘束 | 關起來、綁起來、押著走 |
| 第 346 條 恐嚇取財 | 多了不法所有意圖+物之交付 | 用嚇的把錢拿到手 |
| 第 328 條 強盜 | 手段升級到至使不能抗拒,再取財 | 壓制反抗後取走財物 |
|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 | 重心在公然貶損名譽;第 2 項是以強暴犯之 | 市場上強逼下跪磕頭,同時當眾折辱 |
| 第 185 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 壅塞的是公眾往來的通路,不是一個人的出路 | 堵的是道路橋樑,不是私宅車庫門口 |
| 第 134 條 加重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之 | 值勤中拿配槍脅迫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鄰罪皮相混淆
用「嚇」「辱」「堵」的表象誘你掛錯罪章:跪地學狗爬誘答公然侮辱或恐嚇取財;開車堵車庫誘答壅塞陸路或剝奪行動自由。
解毒劑 先問一句:被害人被迫做了什麼?有屈從壓力就從第 304 條起手。
自由罪內部界線
短暫的「不許離開」誘答剝奪行動自由,甲命 A 在本票偽填其父為發票人、否則不許離開。
解毒劑 拘束是手段還是目的?為了逼一件事=第 304 條;拘束本身就是全部=第 302 條。
加重遺漏
把正確的基本罪名擺給你,藏掉加重規定:值勤員警配槍犯強制罪,單選強制罪就中計。
解毒劑 題幹的職業欄寫著公務員,自動加掃第 134 條。
一體兩面
不考施壓的人,反過來考被脅迫的那個人自己的罪責:被脅迫刪檔的員警,仍成立毀損準文書與湮滅證據。
解毒劑 被脅迫不等於免責。一題兩個人,各自論罪各自算。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甲、A 車子擦撞,甲要 A 跪地學狗爬,否則叫警察來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跪地學狗爬=無義務之事;拿「叫警察來處理」相逼=脅迫(報警本身合法,但拿它逼人自辱,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欠缺正當性)。
- (B) 甲不是嚇完就走,是逼 A 做一件事—重心在意思實現自由,第 305 條讓位。
- (C) 學狗爬固然辱人,罪責重心卻在「強使其行為」,不在公然貶損名譽。
- (D) 沒有任何財物交付,恐嚇取財連門都進不了。
秒殺 看到「否則就…」+被害人被逼做動作,先押第 304 條再檢查其他選項。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甲開車堵住位於小巷弄內 A 宅車庫門口,造成 A 無法駕車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車停著不動=有形力施於物、間接作用到 A,妨害 A 駕車外出的權利,第 304 條第 1 項既遂。
- (A)(C) 私宅車庫門口不是公眾往來的設備,堵的是 A 一個人的出路,第 185 條不該出場。
- (B) A 的人身仍可自由行動,走路搭車都行,只是車出不去—沒有全面持續的拘束。
秒殺 受害的是「一個人的一項權利」還是「公眾的通行」?前者第 304 條、後者第 185 條。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甲在值勤時,以所配警槍朝妻子 A 娘家住處開槍,藉以脅迫 A 與其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兩層才完整:開槍示威=以加害相脅、逼 A 離婚(無義務之事),先成立強制罪。
- 甲值勤中以配槍犯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強制罪沒有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但書擋不住,必須加重。
- (A) 是本題的靈魂誘答:基本罪名全對,就少那一步加重。
秒殺 題幹出現「值勤」「配槍」「職務」,先找選項裡有沒有加重版。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以公開婚外情脅迫員警乙,刪除扣押的監視錄影檔。乙的罪責如何?
考選部公布答案:乙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 乙刪檔並不是竊錄任何非公開活動,妨害秘密無從成立。
- 反面推下去:甲成立強制罪(脅迫使乙行無義務之事);乙刪檔仍成立毀損準文書,加上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
- 被脅迫不等於免責—這是這個考點最陰的一題。
秒殺 題目問的是被逼的那個人時,別急著幫他脫罪,先各自論罪。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高度一致:一段生活化衝突(車禍、鄰居糾紛、婚姻破裂、警民關係),四個選項擺出三、四個罪名讓你挑。本質是鄰罪快篩,不是要你背條文。
- 選項同時出現「強制罪」與「強制罪+第 134 條加重」時,題幹只要有值勤、配槍、職務的字樣,選加重那個。
- 題目考的可能不是施壓的人,而是被逼的那個人自己的罪責,看到兩個角色,兩邊都要論。
- 二試遇到它,它幾乎都是配角:財產罪、性自主或傷害才是主菜,強制罪負責收掉其中一段事實。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強制罪」。它坐兩個位置:一是財產罪塌掉後的補位,用完就還的使用竊盜,竊盜、搶奪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強拉人下車那段事實由強制罪接住;二是一長串行為裡的其中一站,脅迫拍照、追打後逼人下跪磕頭,逐段論罪,強制罪負責其中一段並與鄰罪比較、算罪數。
別把強制罪寫成半頁論文。主菜是同題的財產罪、性自主或傷害爭點,超過 6 分鐘就是超支。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裡出現「逼人做事」或「擋人權利」的那一段事實
- 手段定性句:本件某某行為屬強暴(有形力,含施於物而間接作用於人)或脅迫(惡害通知),後面接一句本案事實。
- 結果句:被害人被迫做的事為什麼本來沒有義務,或哪一個權利的行使被妨害,用本案事實填滿,不能空講。
- 既未遂句:被害人有沒有屈從?沒屈從就寫第 304 條第 2 項未遂。
- 鄰罪排除句:本題最近的岔路是第 302、305、346 還是 309 條,一句話說明為什麼不走那條。
- 罪數收尾句:與同題其他罪名是想像競合、數罪併罰還是吸收,點名處斷結果。
這五步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骨架的裝飾,每一步都得長出本案事實才算數。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手段定性:明白認定強暴或脅迫,對物強暴要說出來。
- 「無義務之事/妨害權利」用本案事實具體寫,不是抄要件。
- 既未遂:以被害人有沒有屈從判斷,沒屈從就是未遂。
- 鄰罪排除句:第 302、305、346、309 條為什麼不走。
- 財產罪因欠缺意圖不成立時,回頭檢查強制罪能不能補位。
- 罪數收尾:想像競合、併罰還是吸收,點名處斷結果。
這幾點值不值分、值多少,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強暴或脅迫 → 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權利被妨害 → 既未遂 → 鄰罪排除
車禍衝突皮
擦撞後逼對方下跪道歉(叫警察、砸車相逼)。
脅迫+下跪這件無義務之事;跪了是既遂,警察來了沒跪成是未遂;排除第 305 條(不是嚇完就走)與第 309 條(重心不在名譽)。
公權力皮
公務員拿職務工具逼人;或反過來,一般人逼公務員違背職務刪證據。
前者記得加掛第 134 條加重;後者記得被脅迫的員警自己另論毀損準文書與湮滅證據。
債務文書皮
逼人在本票偽填發票人、逼人交付借據,否則不許離開。
強制罪+所簽文書對應的偽造罪名(利用被脅迫者當工具的間接正犯),罪數依實務結論併罰;小心誘答把「不許離開」升格成剝奪行動自由。
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就代表你握住這個考點了;不是就回 b3 的判斷路徑重走一遍。
變形軸
自由罪光譜軸(一試最愛)
- 第 305 條 恐嚇危安,嚇而不使:惡害到達即成立
- 第 304 條 強制:嚇你做事:屈從是既遂、未屈從是未遂
- 第 302 條 剝奪行動自由,關住整個人:持續全面拘束
財產與名譽交界軸
- 加上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 → 第 346 條恐嚇取財
- 手段升級到至使不能抗拒 → 第 328 條強盜
- 重心在公然貶損名譽 → 第 309 條(以強暴自辱是與強制罪想像競合的候選)
身分與罪數軸
- 行為人是公務員 → 第 134 條加重,但書擋不住
- 逼人做的「事」本身是犯罪(偽造本票、刪證據)→ 施壓者是強制罪加上利用他人犯罪的間接正犯,罪數要收尾
- 被脅迫的人自己的罪責獨立算:被脅迫不等於免責
命題的創新都發生在軸的交叉點:有一年把自由罪內部界線、偽造有價證券、罪數三層疊起來考;也有一年反過來考被脅迫的人。看到組合題別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抄「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誰都會;閱卷在看的是你把本案哪個動作認定為強暴(車停在車庫口不動),以及哪件事為什麼沒有義務(跪地學狗爬不是車禍處理的義務)。
每一段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這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第 304 條全文(含未遂那一項)。
- 寫出自由罪光譜三格(第 305、304、302 條)各自的一句界線。
- 六個得分點寫得出五個以上。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內寫 250 字擬答,並過完申論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時間與比例都是我們設的初值。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界線句寫不出來,回 b8 的比較表;既未遂判斷錯,回 b6;漏掉加重,回 b10 的第三題;被脅迫者的罪責漏掉,回 b10 的第四題;補位反應慢,回 b12。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多數條文都在這一波修正公布。
影響:修正重點是罰金數額的明定,構成要件的文字沒有變動。
舊題要重解:做 108 年以前的考古題,構成要件照現行條文解即可,沒有新舊法比較的問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三個零件:手段(強暴或脅迫,施於物而間接作用於人也算)、結果(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權利行使被妨害)、既未遂(看被害人有沒有真的屈從)。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惡害通知到達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成立,不要求對方做什麼;嚇是為了逼對方做某件事時,重心移到意思實現自由,走第 304 條。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罪) 針對整個人身移動自由的持續、全面拘束;強制罪是逼你做一件事或擋你一條路,人身整體仍能自由行動。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比強制罪多了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用嚇的拿錢走這裡,用嚇的逼你做事(不涉取財)走第 304 條。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保護的是名譽(社會評價)。逼人自辱而重心在強使其行為時,實務落在第 304 條;在公然場合以強暴逼人自辱,第 2 項與強制罪有想像競合的空間。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加重) 強制罪不在瀆職章,也沒有因公務員身分另定刑度,所以但書擋不住—值勤員警假借配槍、職權犯強制罪要加重。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壅塞的客體必須是公眾往來的通路。堵住私宅車庫出入口,堵的是一個人的出路,不是公眾的路。
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脅迫他人在本票上偽填第三人為發票人,是利用被脅迫者當工具,施壓者自己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與強制罪併罰。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申論: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申論,25 分);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申論,25 分);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申論,25 分),三題都是大題裡的次要考點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書中提到的實務立場,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申論的拆解骨架是我們的重建:手上的申論解析素材只涵蓋司法官卷,而這三題都是律師卷,沒有官方解析可以對表,教學使用前請自行回查出處。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白話 被拿走的是一次性的意思決定,人本身還走得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白話 惡害通知到達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成立,不要求對方做什麼;嚇是為了逼對方做某件事時,重心移到意思實現自由,走第 304 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罪)
白話 針對整個人身移動自由的持續、全面拘束;強制罪是逼你做一件事或擋你一條路,人身整體仍能自由行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白話 比強制罪多了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用嚇的拿錢走這裡,用嚇的逼你做事(不涉取財)走第 304 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白話 保護的是名譽(社會評價)。逼人自辱而重心在強使其行為時,實務落在第 304 條;在公然場合以強暴逼人自辱,第 2 項與強制罪有想像競合的空間。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加重)
白話 強制罪不在瀆職章,也沒有因公務員身分另定刑度,所以但書擋不住—值勤員警假借配槍、職權犯強制罪要加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白話 壅塞的客體必須是公眾往來的通路。堵住私宅車庫出入口,堵的是一個人的出路,不是公眾的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白話 脅迫他人在本票上偽填第三人為發票人,是利用被脅迫者當工具,施壓者自己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與強制罪併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