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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結合犯
強盜+清單上的罪=焊成一罪,焊不焊得起來看四道關
快速跳轉
圈出兩處:強盜之外他做了什麼、做成了沒
左=清單上的罪既遂、又在同一個強盜機會;中=不在清單上,或結合之罪只到未遂、犯意各自獨立;右=基礎不是強盜,或對死亡重傷沒有故意。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強盜路上最兇殘的那幾種組合,立法者不放心交給競合論,直接焊成一個獨立重罪,法定刑拉到死刑。
它是實質上一罪:成立後不另論強盜、不另論殺人,再論就是雙重評價;程序上也只是一個案件。
判斷路徑
基礎犯罪是強盜家族嗎?
他還做的那件事在清單上嗎?
是同一個強盜機會嗎?
那件事既遂了嗎?
這條在分配什麼
換來可預測性,代價是邊界極陡,一步之差兩個世界。
基礎是強盜、對象在清單、當場一口氣、結罪要既遂
四句對四問。碰到「另行起意」「時空密接」,先跳到最後一句問既遂。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改寫自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壓制乙、想性交卻沒得逞,憤而拔走乙的鑽戒。成不成立強盜結合犯?寫三句。
先問既遂,再問兩個犯意是不是同一回事。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第一句就點出強制性交只到未遂,沒先去談時空密接
- 有寫兩個犯意各自獨立(先後次序不是理由,見 b13)
- 寫出退回後的罪名:強制性交未遂與強盜罪分論併罰
你剛拿下什麼 四問跑完,強盜家族、清單、同一機會、結合之罪既遂各自歸位;焊不起來就退回併罰,一次只焊一條命。
接著讀 → 強盜罪 前提是基礎犯罪先站穩:普通、準、加重三型差在哪,尤其準強盜「以強盜論」那道轉化最常被跳過。
這段事實焊不焊得起來
| 成立強盜結合犯(刑法第 332 條) | 不成立(退回分論併罰,或改論他罪) | |
|---|---|---|
| 基礎犯罪是什麼 | 怕竊得之物被奪回,行竊當場把人殺死,竊盜因防護贓物而當場施暴,「以強盜論」(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之 (A));拿刀迫使交款=攜帶兇器的加重強盜(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之 (A)) | 恐嚇取財;還沒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的竊盜、搶奪 |
| 強盜之外他做了什麼 | 強盜後立即縱火燒鄰居房屋以脫逃(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之 (C));奪財後為免遭指認持刀刺瞎雙眼(同題之 (D)) | 強制猥褻(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普通傷害:清單封閉,不在單上就回競合論處理 |
| 對死亡、重傷有沒有故意 | 拿開山刀把被害人殺死,是故意殺人(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 強盜手段導致死亡、重傷,對該結果只有過失:走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的加重結果犯(該題的 (D) 正是這個誘答) |
| 犯意什麼時候起的 | 強盜既遂後「改變心意」當場殺死被害人(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先殺人、緊接著當場取走死者財物,考選部公布答案仍採成立強盜殺人(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之 (C)) | 壓制想性交沒得逞,之後才「憤而起意」拿戒指,兩個犯意各自獨立(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之 (B)) |
| 結合之罪既遂了沒 | 強盜未遂+殺人既遂=結合犯既遂,基礎強盜的既未遂不拖累它(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之 (B);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把同一條規則再考一次) | 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沒有結合犯,分論併罰(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之 (C));撕票而被害人送醫無大礙,擄人勒贖那套平行的結合犯一樣不成立(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之 (B)) |
強盜現場有人死了或重傷,論哪一條
這張表在比:全表只回答同一個問題:這組事實該論哪一條,分水嶺是對死亡、重傷有沒有故意,以及那件事既遂了沒
| 事實 | 對死亡/重傷的主觀 | 論哪一條 |
|---|---|---|
| 強盜過程中把人殺死 | 有殺人故意 | 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結合犯 |
| 強盜手段導致被害人死亡 | 對死亡無故意 | 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前段強盜致死(加重結果犯) |
| 強盜過程中使人受重傷 | 有重傷故意 | 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4 款 |
| 強盜手段導致被害人重傷 | 對重傷無故意 | 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後段強盜致重傷 |
| 強盜未遂、殺人既遂 | 有殺人故意 | 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而且是既遂 |
| 強盜既遂、殺人未遂 | 有殺人故意但結果未發生 | 沒有結合犯(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特別規定),強盜既遂與殺人未遂分論併罰 |
| 強盜過程中殺死二人 | 對二人都有殺人故意 | 一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一個刑法第 271 條,數罪併罰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未遂矩陣
發明「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這種不存在的罪名(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之 (C));或把殺人未遂包裝成結合犯既遂,擄人勒贖版是撕票未死(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之 (B))。
解毒劑 刑法第 332 條與第 348 條都沒有處罰未遂的特別規定。只看結合之罪:既遂就是結合犯既遂,未遂就退回分論併罰。
T2 犯意時點雙面刃
一面用「改變心意」「另行起意」誘你選數罪併罰(其實強盜既遂後當場起意殺人仍成立,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另一面用時空密接誘你選成立(其實結合之罪未遂、犯意又斷開,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之 (B))。
解毒劑 先問既遂、再問機會:殺人既遂+當場→成立;性交未果+強盜犯意後起→不成立。順序倒過來就會被騙。
T3 清單置換
用強制猥褻置換強制性交,純考第 2 項那幾款的記憶(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之 (B) 也順手踩這一點)。
解毒劑 背死:第 1 項故意殺人;第 2 項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猥褻不在單上,普通傷害也不在。
T4 個數互換
強盜中殺二人,誘你選「二個結合犯」或「想像競合」(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解毒劑 一次只焊一條命:一個結合犯,剩下的死亡結果獨立論殺人罪,數罪併罰。
T5 程序效果
把結合犯拆成兩案分別起訴、分別判決,再問上訴審怎麼處理(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解毒劑 實質上一罪=單一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後繫屬的那件就是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撤銷該判決、諭知不受理,再就全部上訴案件審判。
真題解剖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甲基於預定之計畫,其間並有意思之連貫,對A實行強盜殺人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對:雙既遂=教科書原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
- (B) 對:強盜未遂不拖累結合犯—結合犯的既未遂繫於結合之罪,殺人既遂,結合犯就既遂。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把同一條規則再考一次。
- (C) 錯,就是要選它:「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不存在,刑法第 332 條沒有處罰未遂的特別規定;強盜既遂+殺人未遂=強盜既遂與殺人未遂分論併罰。
- (D) 對:兩罪都未遂,各以未遂分論併罰。
秒殺 題幹先寫「基於預定之計畫,其間並有意思之連貫」,等於把「同一機會」那一關鎖死送分,整題只考既未遂矩陣。看到「結合犯」和「未遂」被寫成同一個罪名,先想這條沒有未遂條款。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甲拿開山刀逼迫A將身上的錢交出,A無法抗拒,僅交出2千元,甲改變心意而將A殺死。對於甲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就是要選它:強盜既遂後當場「改變心意」殺死被害人,殺人的犯意雖是臨時起的,仍在同一個強盜機會內。
- (B)(C) 錯:被「改變心意」四個字騙去選併罰的人踩的坑—結合犯不要求一開始就計畫殺人,只要求同一機會。
- (D) 錯:強盜「致死」是加重結果犯,對死亡沒有故意時才用;本題是拿刀把人殺死的故意殺人。
秒殺 強盜現場+故意殺死→直接論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致死」選項永遠在等沒讀出故意的人。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構成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構成:竊盜→為防護贓物當場殺人→「以強盜論」→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準強盜當基礎犯罪的標準走位。
- (B) 不構成,就是要選它:壓制的目的是性交而且未果(未遂);搶戒指的強盜犯意是性交失敗之後才「憤而起意」—結合之罪未遂,兩個犯意又完全斷開。應分論強制性交未遂與強盜罪。
- (C) 構成:強盜後「立即」縱火轉移焦點以脫逃,時空密接又利用強盜情境→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1 款。
- (D) 構成:強押奪財後為免遭指認持刀刺瞎雙眼,是重傷故意→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4 款。
秒殺 四個選項各踩一條路(準強盜當基礎、未遂斷點、放火款、重傷款)—把這題當這個考點的迷你模擬考整題背下來,投報率最高。
秒殺法
先背清單,再問一句話:那件事既遂了沒。既遂就焊起來(基礎強盜自己未遂也不影響);沒既遂,刑法第 332 條沒有處罰未遂的特別規定,整個結合犯消失,退回分論併罰。機會關聯留到最後才問。
先後次序到底算不算(本書重建的分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之 (C) 與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之 (B) 擺在一起,看起來像打架
前者是先殺人、緊接著當場取走死者財物,考選部公布答案採成立強盜殺人,讀起來像「先後次序不重要」;後者是先想性交沒得逞、之後才起意搶財,公布答案卻是不構成。本書的讀法是後者有兩個死因:結合之罪(強制性交)只到未遂,而且兩個犯意完全獨立,任一個單獨就足以讓結合犯焊不起來。這個拆解是本書依公布答案重建的,不是官方理由。
考場怎麼辦 一試遇到,先用「那件事既遂了沒」這把尺切,多數情況就分得開,不必去賭次序。二試遇到,把兩個死因分開寫,比硬押「次序不重要」安全。
官方自己沒留下立場的地方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是一律給分
這題用強盜與擄人勒贖的四個事例考結合犯,最後官方登錄一律給分。它的選項 (C)「分別起意所以不構成結合犯」的邏輯,可以拿來跟「是同一個強盜機會嗎」這一問互相印證。
考場怎麼辦 當練習題讀,不要當判分依據,一律給分的題目,官方並沒有留下可靠的立場。
應試策略
- 選擇題最大宗是要件辨識:給一段小案例要你判斷焊不焊得起來。順序固定:先掃清單、再問既遂、機會關聯最後問,這樣最省時間。
- 「致死」「致重傷」選項永遠在等沒讀出故意的人。題幹寫「把人殺死」「持刀刺瞎雙眼」就是故意,不要一看到死亡或重傷結果就往加重結果犯跑。
-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把四條路塞進四個選項(準強盜當基礎、結合之罪未遂、放火款、重傷款),整題背下來等於把這個考點考完一遍。
- 刑訴卷也會考它:結合犯是實質上一罪=單一案件,重複起訴、上訴審怎麼處理都從這裡長出來(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刑法讀完順手把程序那條線接上。
- 把「結合犯」當一個抽象模型記:基礎犯罪+清單上的結合之罪+同一機會+結合之罪既遂。刑法第 332 條與第 348 條只是兩張皮,平行移植是命題者最省力的創新。
- 申論站隊:它從不單獨命題,只在罪責綜合題裡當一個節點。問「應如何論處」就要給罪名+競合結論,寫完它別忘了題目裡的其他行為人。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從不單獨命題,永遠是罪責綜合題裡的一個節點,但通常是刑度最重、論證層次最多的那個節點,寫好寫壞直接拉開檔次。歷屆兩次都出在「甲(乙、丙)應如何論處/成立何罪」這種設問下。
以上字數與分鐘數是本書依語料重建的估計,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責綜合題節點:數人入別墅行竊、屋主現身、持刀轉成準強盜、當場性侵,其後還有重傷與放火(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原型)
- 基礎犯罪先站穩:普通、準、加重強盜逐要件。準強盜案型必須走完轉化論證,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以強盜論」,不可以直接宣告成立強盜。
- 結合之罪成立而且既遂:故意殺人或第 2 項四款之一。若只到未遂,跳到第 6 步改寫成併罰。
- 關聯性:同一強盜機會,場所同一性、時間密接性、情境利用性,三個面向各涵攝一句(這個三分法是本書依語料重建的寫作框架,不是條文用語)。
- 主觀:對結合行為有故意即可;臨時起意也可以,不要求「為了殺人而強盜」。
- 一罪評價:成立刑法第 332 條,不另論強盜與殺人(或該款罪名)。理由寫一句:結合犯已把兩罪結合評價並加重處罰,另行論罪就是雙重評價。
- 反面檢查:結合之罪未遂或機會斷裂,就退回分論併罰,並寫清楚退回後的罪名組合。這一步有寫,閱卷者才看得到你懂體系。
- 個數:數個死亡或重傷結果只焊一個結合犯,其餘獨立論罪併罰。
既未遂差異比較:連續強盜,第三次強盜未遂中怒而當場殺死被害人,再追問「若甲對該被害人係強盜既遂而殺人未遂,刑責有何差異」(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原型)
- 把正反矩陣直接寫出來,不要用文字繞:強盜未遂+殺人既遂=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既遂。
- 強盜既遂+殺人未遂=結合犯不成立,強盜既遂與殺人未遂分論併罰。
- 理由句:結合犯的既未遂繫於結合之罪;而刑法第 332 條沒有處罰未遂的特別規定,未遂就無從成立結合犯。
- 退場後的罪名組合要寫全,不能只寫「不成立結合犯」就收尾。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基礎犯罪逐要件成立,準強盜案型含「以強盜論」的轉化論證
- 明示認定結合之罪既遂
- 機會關聯的涵攝:場所、時間、情境三個面向各一句本案事實
- 交代犯意時點不拘:臨時起意也成立
- 一罪評價+不另論的理由句
- 未遂時退回併罰的反面處理,含退回後的罪名組合
- 個數處理:殺傷多人時一個結合犯+其餘併罰
- 程序延伸:單一案件與起訴效力範圍,題目問法院怎麼處理時才寫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實體軸(刑法卷內變形)
- 強盜罪=基礎犯罪本體:普通、準、加重三型都能焊
- 殺人罪=結合之罪最大宗(第 1 項);「致死」加重結果犯是它的影子考點
- 數罪併罰=退場機制:結合之罪未遂、機會斷裂、個數超額,全部流向這裡
- 中止未遂=外掛節點:共同正犯之一人勸阻;擄人勒贖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的減刑
- 擄人勒贖=雙重身分:既是第 2 項第 3 款的結合對象,自己又有一套平行的結合犯
程序軸(刑訴卷變形)
- 強盜結合犯=實質上一罪=單一案件
-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 → 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
- → 重複起訴的下場:不受理判決(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出題人視角:平行移植是最省力的命題創新,刑法第 332 條的未遂規則整套搬到第 348 條(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程序後果整套搬進刑訴卷(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把結合犯當一個抽象模型記,第 332 條與第 348 條只是兩張皮。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基礎強盜成立 → 結合之罪既遂 → 同一機會 → 焊成一罪;退場就是併罰
超商雙屍皮
甲搶超商,殺死店員A與顧客B(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的原題事實)
強盜既遂+兩個殺人既遂,但一次只焊一條命,一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A)+一個刑法第 271 條(B),數罪併罰。「二個結合犯」「想像競合」都是錯位。
準強盜性侵皮
甲乙入屋行竊、屋主現身,甲持菜刀逼交財物,當場起意對B強制性交既遂(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的原題事實)
竊盜因脫免逮捕當場施暴→「以強盜論」→結合之罪既遂又在同一機會→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竊盜、強盜、性交都不另論罪。
擄人勒贖皮
丙丁擄人途中拿刀迫使被害人交款,戊憤而撕票但被害人送醫無大礙(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的原題事實)
拿刀迫交款=攜帶兇器的加重強盜,與擄人勒贖結合→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撕票部分殺人只到未遂→擄人勒贖那套平行的結合犯不成立→擄人勒贖與殺人未遂分論併罰。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骨架句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結合犯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菜刀就架在剛搜完財物的客廳裡」「戒指是在性交失敗之後才進入甲的視野」這種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節點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寫完擬答,逐條勾(自我批改)
- 我有先讓基礎犯罪自己站穩(普通/準/加重強盜逐要件),才談結合
- 準強盜案型我有寫「以強盜論」的轉化論證,沒有直接跳到強盜
- 我有明示結合之罪既遂
- 未遂案型我有退回併罰,並寫出退回後的罪名組合
- 我有做機會關聯的三面向涵攝,不是宣告一句「有關聯」
- 臨時起意案型我有交代犯意時點不拘
- 我有寫一罪評價+不另論的理由,沒有多論刑法第 328 條、第 271 條
- 殺傷多人案型我有處理個數:一個結合犯+其餘併罰
- 我有檢查結合之罪在不在清單上(強制猥褻、普通傷害不在)
- 題目問法院怎麼處理時,我有先定性「結合犯=實質上一罪=單一案件」再走程序
- 重複起訴案型我有寫:撤銷繫屬在後之判決+諭知不受理+就全部審判
- 我的結論回答了設問的動詞(如何論處/如何裁判)
用法: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凡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精熟閘門:全部達成才離開這個考點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四問決策樹與口訣
- 寫出申論得分點清單(b18)裡至少八成的項目
- 默寫刑法第 332 條全文(含第 2 項各款),並口頭說一次「強盜未遂+殺人既遂」與「強盜既遂+殺人未遂」的不同下場
- 三件事實皮(b21)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過 b23 的檢核表全項
- 五型誘答(b10)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未過怎麼辦:未遂矩陣錯→回 b11 的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犯意時點判斷錯→回 b11 的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與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清單記憶漏→回 b25 重讀刑法第 332 條;個數錯→回 b21 的超商雙屍皮;程序鏈斷→回 b10 的 T5。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連續犯廢除(刑法第 56 條現為刪除條文)
影響: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連續三次強盜)原本還要比較舊法連續犯與自首,那一段今天已是歷史考點,同樣的事實現在走數罪併罰。但該題示範的新舊法比較框架照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遇到時際法題就把它拿出來。舊題重解時,結合犯那一段的分析不受影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三個讀點。一、清單封閉:第 1 項是故意殺人,第 2 項只有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清單以外回競合論處理。二、「故意殺人」四個字與強盜「致人於死」一刀兩斷—有沒有殺人(重傷)故意,是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的分水嶺。三、全條找不到處罰未遂的規定,所以結合之罪未遂時結合犯根本不成立。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就是這個考點最硬的那道限縮: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明文寫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2 條通篇沒有這種明文,所以沒有結合犯未遂這種東西。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 第 1、2 項是基礎犯罪本體;第 3 項的「致人於死」「致重傷」是加重結果犯,對死亡或重傷只有過失時才走這裡;第 4 項的未遂明文,正好對照出第 332 條沒有未遂規定。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以強盜論」=準強盜也能當結合犯的基礎犯罪:行竊被發現→當場施暴→轉成強盜→當場殺人,就是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申論寫到這裡不可以直接宣告成立強盜,三個要件(竊盜或搶奪+三種目的之一+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要逐一交代。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一樣是強盜罪,照樣能當基礎犯罪—例如攜帶兇器(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拿刀迫使交款。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結合犯不成立時(殺人未遂、機會斷裂、第二個死亡結果),殺人罪就獨立復活,與強盜分論併罰。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它是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結合對象;第 5 項的釋放減刑是它自帶的中止誘因條款,注意「未經取贖」是必減、「取贖後」只是得減。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刑法第 348 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對照組:擄人勒贖自己也有一套結合犯,結構與第 332 條完全平行,同樣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命題者把第 332 條的未遂規則整套搬過來考,是最省力的變形。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這個考點的常見合考節點:多人案型裡有人臨場勸阻,就要接第 2 項來檢驗。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多行為人版結合犯的接線盒—結合犯只是節點,逐人分段時先用它把角色定下來。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結合犯的退場出口:焊不起來就走這裡。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強盜結合犯是實質上一罪=一個案件:只起訴強盜部分,效力及於殺人部分;拆成兩案分別起訴,後繫屬的那件就是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第 16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一律給分);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25 分);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分罪責綜合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現行版。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字號索引為空。書中所稱「實務見解」,指該年度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所採的立場,並標明年份題號;由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法理歸納是本書重建的,不可以當判例引用。
語料範圍:試題與解析取材凍結於民國 113 年(含)以前。
給分面聲明:得分點清單、字數與時間劑量、高低分特徵,都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另有本工程自家 我們重建的解析檔作為寫作結構參照(機會關聯三面向、113 年綜合大題的高低分對照)。該檔對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刑度的轉述與法規庫條文不符,這個考點一律以條文逐字為準。
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白話 與第 328 條第 3 項的分流閥是主觀:死傷出於故意走結合罪,出於過失走加重結果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
白話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就是這個考點最硬的那道限縮: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明文寫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2 條通篇沒有這種明文,所以沒有結合犯未遂這種東西。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
白話 拆成三個檢驗點:手段(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他法,注意『藥劑』明文在列)→程度(『至使不能抗拒』是強盜與恐嚇取財的分界線)→取得(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第 2 項是強盜得利)。第 5 項的預備犯處罰,是共犯題裡『到場後放棄』那種人的退場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白話 四個閘門缺一不可:前提是竊盜或搶奪;目的以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三者為限(施暴目的若是取財,直接走第 328 條);當場;程度。效果是『以強盜論』,所以還可以再接加重、致死傷與結合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白話 加重事由整套借自竊盜章。恐嚇取財沒有這一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白話 結合犯不成立時(殺人未遂、機會斷裂、第二個死亡結果),殺人罪就獨立復活,與強盜分論併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白話 它是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結合對象;第 5 項的釋放減刑是它自帶的中止誘因條款,注意「未經取贖」是必減、「取贖後」只是得減。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8 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白話 對照組:擄人勒贖自己也有一套結合犯,結構與第 332 條完全平行,同樣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命題者把第 332 條的未遂規則整套搬過來考,是最省力的變形。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白話 第 2 項是共犯中止—強盜共犯題裡『事後通報警察、阻止同夥既遂』那條引路條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共犯疊加題的第一步:先分清楚誰是共同正犯、誰是教唆或幫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白話 結合犯的退場出口:焊不起來就走這裡。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白話 強盜結合犯是實質上一罪=一個案件:只起訴強盜部分,效力及於殺人部分;拆成兩案分別起訴,後繫屬的那件就是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