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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犯
條文天生要兩造的罪,總則共犯規定原則上不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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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考過一次,但認錯了會多罰一個人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而且只是那題的次要考點。記住這一句就夠。
有些罪,條文自己就要求兩人以上才演得起來,原則上直接依分則處理,總則的共同正犯、教唆、幫助不必進場。少了這個分辨,你會把買方賣方硬拆成正犯加幫助犯,替立法者不打算罰的人補一條罪。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問完就定位
一個人做得起來嗎?
同向,還是相對的兩造?
(對向犯才問)條文罰了誰?
結構歸結構,進度歸進度
只罰一方,是漏洞還是決定
分配的是誰扛立法沒寫完的空隙:社會,還是被撐大刑罰的被告。通說讓社會扛,原則上不許倒灌。
只罰一方時,另一方能用教唆、幫助補上嗎?
先自己寫兩行
先自己寫
甲開外勞仲介,與乙談妥 20 萬元,要讓他引進的 A 到乙處賣淫。甲還沒交人,A 也還沒開始賣淫。
寫完了,對照看看
媒介談妥成交就做完,罪已成立;對向關係由條文結構決定,跟進度無關。公布答案 (C),四個選項的完整解剖在 b9。
- 先問構成要件行為,不先問結果
- 結構歸結構、進度歸進度,分開答
- 媒介以營利成罪,原則上不以實際賣淫為必要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改為自寫練習)
先寫兩行:甲成罪了嗎?進度能否定甲乙的對向關係嗎?
是
接著讀 → 著手實行 那題拿「尚未著手」當誘餌、圖利媒介性交罪 本題的分則外皮
條文天生兩造的罪,原則上直接依分則處理;沒被寫進條文的那一方原則上不罰。
這個罪是不是必要共犯(只判斷這一件事)
這張表在比:構成要件裡有沒有內建多人?
- 買賣、質押人口:沒有兩造,「買賣」無從發生
- 重婚:雙方相對才成局
- 行賄與收賄:兩造互補
- 聚眾犯罪:多人同向使力
- 殺人
- 竊盜
這張表只回答「是不是必要共犯」;總則共犯規定能不能進場,看 b12。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歷屆真題
甲開設外勞仲介公司,介紹 A 來臺工作,竟與乙談妥 20 萬元成交,讓 A 在乙處賣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本考點在該題為次要考點)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正解:居中撮合且已成交,就是「媒介以營利」完成。本罪是行為犯,構成要件行為做完即成罪,不以被害人實際被交付、開始賣淫或發生性交為必要。
- (A) 錯:著手要對照的是構成要件行為,而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就是媒介本身;談妥成交時媒介已實行完畢,談不上尚未著手。
- (B) 錯:被媒介者合不合法來臺不是本罪的要件,不影響甲的媒介既遂。
- (D) 錯:用「還沒交人、還沒賣淫」否定對向關係,是層次混淆。對向犯屬性來自構成要件結構—買賣天生兩造—不繫於既未遂進度。
選項僅摘要旨。
這一站的誘答只有一種脾氣:拿要件混淆你
尚未著手型
用「壞事還沒真的發生」讓你以為停在預備
解毒劑 先問這個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什麼;行為犯做完行為就成罪
身分干擾型
塞進被害人合不合法來臺這類不在要件裡的身分事實
解毒劑 回條文對要件,要件沒寫的原則上不影響成罪
進度否定結構型
用交付與否、賣淫與否來否定「是不是必要共犯」
解毒劑 對向關係由條文結構決定,不看事實走到哪一步
秒殺法
選項若用「還沒交付、還沒開始」來否定共犯屬性,先畫掉:那是拿進度回答結構問題。
必要共犯 vs 任意共犯
| 比較點 | 必要共犯 | 任意共犯 |
|---|---|---|
| 人數從哪來 | 分則構成要件自己寫進去 | 本來一人可犯,這次剛好來了多人 |
| 處理依據 | 原則上直接依分則 | 總則第 28~30 條 |
| 常見型態 | 聚合犯、對向犯 | 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
| 總則共犯規定 | 原則上不必再進場;對向犯未受罰的一方原則上不得倒灌 | 就是它的地盤 |
一試怎麼分配注意力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在一試多半不當主角,而是藏在分則題最後一兩個選項裡。順序建議:先把分則罪名和行為犯/結果犯定下來,再回頭檢查那個談共犯屬性的選項是不是拿進度說話,是,就刪。
這一站沒有申論模板可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申論從來沒有出過必要共犯,所以這裡不提供設問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考過的東西補成模板,你背走的是一套沒有出處的架構。這一站的分數在一試,練習就用 b6 那一題。
舊題還能不能直接用
上列第 28、29、30、231、296 條之 1,最後一次修正公布都在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之後未再修正。
影響:民國 104 年那一題到今天仍可直接依現行條文重解,不必擔心題目過期。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一人也犯得成的罪,兩人以上一起下手,各自都算正犯。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 把犯意種進別人腦裡,依他被教唆的那個罪處罰。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在旁邊出力讓別人的犯罪更順,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為營利而引誘、容留或媒介;媒介這個行為做完就成罪。
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1、2 項(買賣人口罪) 「買賣」兩個字本身就要有買方與賣方,兩造是條文內建的。
出處
歷屆出處: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本考點在該題為次要考點);律師卷未出現,申論未出現。
常一起考:圖利媒介性交罪、著手實行。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正確與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一人也犯得成的罪,兩人以上一起下手,各自都算正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
白話 把犯意種進別人腦裡,依他被教唆的那個罪處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白話 在旁邊出力讓別人的犯罪更順,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白話 為營利而引誘、容留或媒介;媒介這個行為做完就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1、2 項(買賣人口罪)
白話 「買賣」兩個字本身就要有買方與賣方,兩造是條文內建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