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 站
次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

必要共犯

條文天生要兩造的罪,總則共犯規定原則上不進場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只考過一次,但認錯了會多罰一個人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而且只是那題的次要考點。記住這一句就夠。

有些罪,條文自己就要求兩人以上才演得起來,原則上直接依分則處理,總則的共同正犯、教唆、幫助不必進場。少了這個分辨,你會把買方賣方硬拆成正犯加幫助犯,替立法者不打算罰的人補一條罪。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買賣人口 重婚 行賄/收賄 聚眾
條文自己就要兩造或多人 必要共犯,原則上直接看分則
殺人 竊盜
一個人也犯得成,只是這次來了兩個 任意共犯,總則第 28~30 條進場

三個問題問完就定位

一個人做得起來嗎?

做得起來→總則共犯規定;做不起來→必要共犯,原則上依分則。

同向,還是相對的兩造?

同向=聚合犯;兩造互補=對向犯。

(對向犯才問)條文罰了誰?

沒寫進條文的那一方原則上不罰,也不得用教唆、幫助繞回來罰。

結構歸結構,進度歸進度

只罰一方,是漏洞還是決定

補漏洞
兩造都有份,只罰一邊不完整
守界線
立法者看得見卻不寫,就是決定不罰

分配的是誰扛立法沒寫完的空隙:社會,還是被撐大刑罰的被告。通說讓社會扛,原則上不許倒灌。

只罰一方時,另一方能用教唆、幫助補上嗎?

先自己寫兩行

先自己寫

甲開外勞仲介,與乙談妥 20 萬元,要讓他引進的 A 到乙處賣淫。甲還沒交人,A 也還沒開始賣淫。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媒介談妥成交就做完,罪已成立;對向關係由條文結構決定,跟進度無關。公布答案 (C),四個選項的完整解剖在 b9。

  • 先問構成要件行為,不先問結果
  • 結構歸結構、進度歸進度,分開答
  • 媒介以營利成罪,原則上不以實際賣淫為必要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改為自寫練習)

先寫兩行:甲成罪了嗎?進度能否定甲乙的對向關係嗎?

接著讀 → 著手實行 那題拿「尚未著手」當誘餌、圖利媒介性交罪 本題的分則外皮

條文天生兩造的罪,原則上直接依分則處理;沒被寫進條文的那一方原則上不罰。

這個罪是不是必要共犯(只判斷這一件事)

這張表在比:構成要件裡有沒有內建多人?

  • 買賣、質押人口:沒有兩造,「買賣」無從發生
  • 重婚:雙方相對才成局
  • 行賄與收賄:兩造互補
  • 聚眾犯罪:多人同向使力
不是(一人可犯,多人參與時走任意共犯)
  • 殺人
  • 竊盜

這張表只回答「是不是必要共犯」;總則共犯規定能不能進場,看 b12。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歷屆真題

甲開設外勞仲介公司,介紹 A 來臺工作,竟與乙談妥 20 萬元成交,讓 A 在乙處賣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本考點在該題為次要考點)

(A);甲尚未著手,不成立圖利使人為性交罪
(B);以 A 是否合法來臺,影響甲的罪責
✓ (C);甲居中撮合並已成交,成立圖利使人為性交罪
(D);因甲尚未交人、A 亦未開始賣淫,甲乙不是買賣人口罪的必要共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正解:居中撮合且已成交,就是「媒介以營利」完成。本罪是行為犯,構成要件行為做完即成罪,不以被害人實際被交付、開始賣淫或發生性交為必要。
  • (A) 錯:著手要對照的是構成要件行為,而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就是媒介本身;談妥成交時媒介已實行完畢,談不上尚未著手。
  • (B) 錯:被媒介者合不合法來臺不是本罪的要件,不影響甲的媒介既遂。
  • (D) 錯:用「還沒交人、還沒賣淫」否定對向關係,是層次混淆。對向犯屬性來自構成要件結構—買賣天生兩造—不繫於既未遂進度。

選項僅摘要旨。

這一站的誘答只有一種脾氣:拿要件混淆你

尚未著手型

用「壞事還沒真的發生」讓你以為停在預備

解毒劑 先問這個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什麼;行為犯做完行為就成罪

身分干擾型

塞進被害人合不合法來臺這類不在要件裡的身分事實

解毒劑 回條文對要件,要件沒寫的原則上不影響成罪

進度否定結構型

用交付與否、賣淫與否來否定「是不是必要共犯」

解毒劑 對向關係由條文結構決定,不看事實走到哪一步

秒殺法

選項若用「還沒交付、還沒開始」來否定共犯屬性,先畫掉:那是拿進度回答結構問題。

必要共犯 vs 任意共犯

比較點必要共犯任意共犯
人數從哪來分則構成要件自己寫進去本來一人可犯,這次剛好來了多人
處理依據原則上直接依分則總則第 28~30 條
常見型態聚合犯、對向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總則共犯規定原則上不必再進場;對向犯未受罰的一方原則上不得倒灌就是它的地盤

一試怎麼分配注意力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在一試多半不當主角,而是藏在分則題最後一兩個選項裡。順序建議:先把分則罪名和行為犯/結果犯定下來,再回頭檢查那個談共犯屬性的選項是不是拿進度說話,是,就刪。

    這一站沒有申論模板可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申論從來沒有出過必要共犯,所以這裡不提供設問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考過的東西補成模板,你背走的是一套沒有出處的架構。這一站的分數在一試,練習就用 b6 那一題。

    舊題還能不能直接用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上列第 28、29、30、231、296 條之 1,最後一次修正公布都在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之後未再修正。

    影響:民國 104 年那一題到今天仍可直接依現行條文重解,不必擔心題目過期。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一人也犯得成的罪,兩人以上一起下手,各自都算正犯。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 把犯意種進別人腦裡,依他被教唆的那個罪處罰。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在旁邊出力讓別人的犯罪更順,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為營利而引誘、容留或媒介;媒介這個行為做完就成罪。

    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1、2 項(買賣人口罪) 「買賣」兩個字本身就要有買方與賣方,兩造是條文內建的。

    出處

    歷屆出處: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本考點在該題為次要考點);律師卷未出現,申論未出現。

    常一起考:圖利媒介性交罪、著手實行。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正確與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這一章結束的地方,正好是下一章開始的地方。你在這裡學會的是「條文結構決定共犯屬性,事情走到哪一步不影響它」,但這句話只講完了一半,另一半是:那事情走到哪一步,到底決定什麼?答案是既未遂,是著手。開場那樁生意之所以會騙倒人,就是因為它把兩件事疊在同一組事實上:談妥成交這個動作,同時回答了「罪成了沒有」跟「這是不是天生兩造的罪」,而且兩個答案來自完全不同的地方。把結構這一邊守住之後,你才有資格回頭處理進度那一邊,不然你會在一題裡用同一把尺量兩樣東西,量到哪一樣都不對。

    上一個考點

    共犯與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