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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1 次

恐嚇公眾罪

只嚇生命、身體、財產三樣;冒出『自由、名譽』就是刑法第 305 條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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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記住一句:只嚇生命、身體、財產。

被嚇的是一群不特定的人,沒有哪個被害人站得出來。

看到哪個字,走哪邊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
網路公開平臺揚言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
指名特定某個人 自由、名譽

判斷路徑

嚇的是誰?

以『公眾』為限: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拿什麼嚇?

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

有公安危險嗎?

公眾心生畏懼即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這個危險仍須存在。

嚇公眾不嚇名譽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揚言的人
我只是說說。
聽到的人
話傳開了,沒人分得出真假。

真意留他心裡,不安由社會扛。

動筆區

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甲在網路上揚言要炸行駛中的高鐵列車,致人心惶惶;他其實無意炸車。成立什麼罪?

三行:對象、加害事項、危險結果。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三格點到:公眾、生命身體財產、公安危險。
  • 沒寫『自由、名譽』。
  • 有寫無意炸車不影響成立—真意非所問。

你剛拿下什麼 三格:對象限公眾、加害限生命身體財產、要有公安危險。

接著讀 → 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

同樣叫恐嚇,兩條差在哪

這張表在比:只比兩條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不比罪數怎麼算

比較點刑法第 151 條 恐嚇公眾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
保護法益社會法益(公眾的安全感)個人法益(個人的意思自由)
恐嚇對象『公眾』=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他人』=特定的個人
加害事項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
結果要素致生危害於公安致生危害於安全
法定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真題解剖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為了保護公眾安全,本罪的行為只能對不特定人或是多數人為之
(B) 行為人對於恐嚇的內容要有支配可能性,而恐嚇之內容是否實現,則非所問
(C) 恐嚇的結果,已使公眾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成立,不以果生實害為必要
✓ (D) 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公眾,造成公安上的危害,始可成立本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錯誤敘述):五種客體是刑法第 305 條的清單,刑法第 151 條的加害事項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
  • (A) 正確:本罪保護社會法益,對象以『公眾』(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限;嚇特定某個人請走刑法第 305 條。
  • (B) 正確:行為人要對恐嚇內容有『支配可能性』,也就是那件惡害聽起來是他能左右的;至於他心裡想不想做、事後有沒有做,均非所問。
  • (C) 正確:『致生危害於公安』=公眾因此心生畏懼、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秒殺 四個選項全繞著要件打,錯的那一個就是把刑法第 305 條的五種客體整包搬過來。

秒殺法

題幹講『恐嚇公眾』,選項裡冒出『自由』或『名譽』,直接把它當錯誤選項。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客體整包搬家

把刑法第 305 條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整包塞進刑法第 151 條的敘述裡等你點頭。

解毒劑 刑法第 151 條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自由、名譽是刑法第 305 條專屬。這就是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D) 的原型。

要等實害發生才算

強調『還沒有任何人受傷、東西也沒炸掉』,誘你說本罪不成立。

解毒劑 公眾心生畏懼、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拿『他根本不想做』脫身

把行為人寫成只是嘴上說說、毫無實現的打算。

解毒劑 行為人對恐嚇內容有支配可能性即可;有無實現真意、事後有無實現,均非所問。

這一條的性質怎麼講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條文寫的是『致生危害於公安』,通說把本罪定性為具體危險犯:必須真的產生公安上的危險,不是把話講完就自動成罪。
  • 『具體危險犯』這個定性是通說歸納,歷屆公布的答案只驗證到『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這一句。

這一站怎麼站

  • 條文只有一句話,兩條的差異表背熟就結束,是投報率很高的一段。
  • 一試考的是要件記不記得:對象、三種加害事項、公安上的危險,先背成反射再看選項。
  • 一試與二試考同一個點:『恐嚇內容是否實現,均非所問』在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是 (B) 選項,到了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就是申論的得分句。
  • 本罪在大題裡通常是開場的配角,常跟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過失致死排在一起。

『先揚言、後動手』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揚言、後動手型

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那種事實:先在網路公開平臺揚言炸車,之後真的動手引爆。

  1. 開頭先切行為數:揚言與動手的時間、地點、決意都斷開,是兩個行為,分開論罪、數罪併罰。第一句話切乾淨,後面才不會打架。
  2. 前段涵攝刑法第 151 條三格:公開平臺加上廣泛轉載=對不特定多數人恐嚇;揚言引爆行駛中的列車=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人心惶惶=致生危害於公安的具體危險已生。
  3. 補上那一句:行為人並無實現的意思,不妨礙本罪成立,恐嚇內容有無實現真意、事後有無實現,均非所問。
  4. 寫完就收,後段另外論罪,不要在這一段展開。

這道題沒有公布的評分標準,上面的拆法是我們依題目與同一考點的一試公布答案重建的。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把本罪擺在三十分大題的開場,它是次考點不是主考點;主菜在後段的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反常因果歷程的客觀歸責與過失致死。

本罪本體
約一段,五到八分的分量
寫法
三格涵攝寫完就收
時間
留給後段的主考點

在前菜寫成論文,就是把分數留在考場。以上的分量是推估,不是官方數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 四個關鍵字:對象是『公眾』;加害事項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要『致生危害於公安』;法定刑只有徒刑一種。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對象是特定的『他人』,加害事項多了自由與名譽兩種—多出來的這兩種,就是兩條最好認的分界。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法第 151 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來源

選擇題出處: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整題以本罪為主考點。

申論出處: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三十分大題,本罪是次考點,得分段在前段的網路揚言。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取自歷屆試題。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相關見解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只標年份題號,不補引裁判字號。

b12、b14、b15 屬推估,不是公布的答案,也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上一節那個人只出了一張嘴:話說出口、公眾不安,這條罪就走完了。接下來這個人多帶了一樣東西,一個不屬於他的身分。你可能會以為多帶一樣東西就更容易成罪,這一節給的是相反的答案:法律在這裡另外加了一道關卡,光把身分掛在嘴上還不夠。同樣都是「說」,兩節的停損點卻不在同一格,這個對照是整章最該先建立的直覺。另外,這兩節是全章僅有的兩個在申論卷寫過的地方,上一節練的是認得出來,這一節要練的是寫得出來,而且它在卷子上不是主菜,怎麼收手比怎麼展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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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掘墳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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