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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5 次・申論考過 2 次

恐嚇危害安全

門檻最低的放話罪,考點都長在邊界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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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寄一枚子彈』和『我詛咒你不得好死』同題並列

往這條走
「你給我小心點」「再撞我一次就打死你」:預告將來的加害 寄子彈、寄符咒:不著一字,動作就是加害預告
先改道
「跪下道歉,否則……」:逼人做事,走強制罪 「不得好死」:吉凶禍福,非人力所能支配

沒有這一條會怎樣

傷害罪等打下去才管,強制罪等有人被逼著做事才管;中間那段『放了話,我還沒被打,但已經不敢一個人走夜路』,就是這一條在補。

它罰的是惡害通知本身:不必真的動手,也不必發生客觀實害,跟氣話只隔一條線。

判斷路徑

這是將來的加害,而且人力所能支配嗎?

詛咒天譴訴諸吉凶禍福,過不了這關;回頭罵過去的事屬公然侮辱。

通知到達被害人本人了嗎?

只說給朋友聽、對著空屋喊都不算送到;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沒到達就是零;界線在 b8。

被害人因而心生畏懼了嗎?

心生畏懼即足,不以發生客觀實害為必要;對方毫不在意就不成立。

有沒有更重的罪把它吃掉?

重心移到逼人做事是強制罪,移到要錢是恐嚇取財;對象換成公眾則客體以這三項為限:生命、身體、財產。

將來、人力、到達、生懼:四個都過才成立;一被拿去逼人做事或要錢,立刻改道。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說話的人
氣話、口不擇言的空間。
聽話的人
不必活在恐懼裡的日常。

它把『有沒有真的出事』拿掉,你怕了就算數,風險歸說話的人;但它不處罰未遂,話沒送到、沒人怕,法律不進來,風險歸被害人自己。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甲與乙擦撞。甲怒吼要乙下跪道歉、否則砸車,乙未下跪、警方到場。事後甲屢次對友人說『那個冒失鬼再撞我一次我就打死他』。兩段各成立什麼罪?

兩個半句拆開,各跑一次 b3 的四關。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下跪那段成立強制未遂,揚言打人不成立本罪。

  • 前半段重心是逼乙下跪(行無義務之事),走強制罪,而強制罪罰未遂。
  • 後半段只說給友人聽,沒送到乙耳裡,卡在到達那一關。
  • 我沒拿未遂救後半段—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一把尺:預告將來?人力能實現?送到本人?真的怕了?四個都過才成立;拿去逼人做事或要錢就讓位。

接著讀 → 恐嚇取財 加上不法所有意圖與交付財物就升級到財產罪。

每一關,過與沒過長什麼樣

這一關過了這一關沒過,本罪不成立
惡害通知(將來+人力可支配)寄一枚子彈、自書五張奪命符寄出:不著一字,寄送這個動作本身就是可歸責於行為人的加害預告當面大罵『我詛咒你不得好死』,訴諸吉凶禍福,不是人力所能支配
到達被害人本人當面對兩人說『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就小心點』屢次只對友人說『他再撞我一次我就打死他』;朝廢棄廠房高喊,想嚇的人根本不在場
心生畏懼收到符咒後深怕為符咒所害對方毫不在意: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到這裡就是零
對這個人的恐嚇故意知道被害人是誰,話就是對他放的實際聽到並害怕的,是行為人不知其存在、躲在裡面的另一個人

四罪共用『恐嚇』這個動詞,落點怎麼分

這張表在比:只比『這句狠話歸哪一條』,不比罪數怎麼算,也不比刑度

條文對象比恐嚇危害安全多了什麼客體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特定的他人什麼都沒多:單純使人害怕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項列舉
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特定的他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下跪、道歉、學狗爬)條文未設客體清單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特定的他人+不法所有意圖+使人交付財物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刑法第 151 條 恐嚇公眾公眾(不特定或多數人)+致生危害於公安,保護的是社會法益以生命、身體、財產三項為限:沒有自由、名譽
刑法第 302 條 剝奪行動自由特定的他人打的是物理上的行動自由,不是心理上的安全感;手段不限拘禁

誘答的長相與解毒劑

前題結論延伸

上一題判『不成立殺人罪』,這一題就誘你寫『也無由成立恐嚇罪』或『被殺人罪吸收』(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選項 B、C)

解毒劑 罪名逐一獨立檢驗:殺人那條線死了,恐嚇這條線還活著,符咒已經讓對方心生畏怖。

四罪界線

強制、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恐嚇取財四個選項並列,考你落點(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擦撞後要人跪地學狗爬,否則叫警察)

解毒劑 惡害通知被拿去逼人行無義務之事=重心在強制罪;學狗爬不是取財,也不只是使人害怕。

到達要件

把對第三人放話包裝成恐嚇(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後半:屢次對友人說『他再撞我一次我就打死他』)

解毒劑 通知須到達被害人本人;同一題前半的強制未遂反而可罰,兩個半句一邊一個陷阱。

客體清單移植

把恐嚇危害安全的五項客體搬進恐嚇公眾罪(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D)

解毒劑 對人五項、對眾三項:『自由、名譽』嚇得了個人,嚇不了公眾。

非人力支配

詛咒、神鬼、天譴包裝成惡害通知(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選項 B:『我詛咒你不得好死』)

解毒劑 惡害須人力所能支配;訴諸超自然,第一關就出局。

同樣是超自然放話,兩份公布答案方向相反

符咒成立、詛咒不成立:相隔十三年的回馬槍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寄五張奪命符給素有嫌隙的人,對方深怕為符咒所害,公布答案是成立恐嚇罪。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當面大罵『我詛咒你不得好死』,公布答案把它列為錯誤敘述,也就是不成立。兩題都是超自然放話,事實一字之差,答案卻相反。

考場上怎麼切這一刀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有沒有一個可歸責於行為人的加害預告動作,還是只有一句望天收的氣話:寄符咒是行為人自己做出的敵意舉動,被害人的畏懼繫於他本人;口頭詛咒把結果交給天意,行為人並未預告任何由人力實現的加害。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甲因乙擋其財路,郵寄含有子彈之郵包予乙,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B) 鄰居爭執,甲大罵『我詛咒你不得好死』,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C) 警員甲持偽造公文書向檢察官騙取拘票拘提丙,就自由法益,成立刑法第 134 條、第 302 條第 1 項公務員假借職務剝奪行動自由罪
(D) 甲趁乙洗澡取走衣物使乙無法離開澡堂,成立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對:寄子彈是不著一字的惡害通知,人力可支配、已到達—跟寄符咒同構,用動作放話也是放話。
  • (B) 錯,所以選它:詛咒是吉凶禍福、不是人力所能支配,第一關就出局。
  • (C)(D) 對:第 302 條的『其他非法方法』極寬—騙拘票借國家的手拘提、取走衣物讓人出不了澡堂,都算剝奪行動自由;公務員假借職務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

秒殺 (A) 跟 (B) 擺同一題就是在考對撞:子彈會怕是因為『你』,詛咒會怕是因為『天』。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

(承前題:甲沈迷道術,欲以符咒殺害素有嫌隙之 A,自書五張奪命符寄給 A。A 收到後心中相當不安,深怕為符咒所害,但未發生任何不測。)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並應成立恐嚇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B) 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亦無由成立恐嚇罪
(C) 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但不再成立恐嚇罪,因殺人罪已吸收恐嚇罪
✓ (D) 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但成立恐嚇罪,因符咒仍有使 A 心生畏怖之效應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前一題已經解決:以符咒殺人是迷信犯,在通說下連不能犯都排不進去,殺人未遂不成立。
  • 本題的題眼是:殺人那條線全滅,不代表整案沒事。奪命符已到達、對方已心生畏怖,惡害通知、到達、生懼三關都過,恐嚇罪成立。
  • (A)(C) 的殺人未遂前提就錯了;(B) 是把前一題的『不罰』延伸成『整案無罪』。

秒殺 迷信犯的題目只要看到『收到的人真的怕了』,馬上回頭補查恐嚇罪—重罪不成立時,輕罪常在暗巷等你。

未遂落差,一句話

強制罪處罰未遂,恐嚇危害安全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放話對象一離開被害人本人,這一條直接歸零;同一個事實在強制罪那邊卻還救得回來。

這個考點該怎麼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命題只有一種面孔,給一句狠話加一個情境,問成不成立、還是掉進隔壁格。力氣放在辨識,不是背條文順序。
  • 一試:四個選項並列四罪時,先問『行為人要對方做什麼』,什麼都不要、只是要他怕,才留在這一條。
  • 二試:它不會單獨出大題,而是埋在『甲乙丙丁刑責如何』裡當一顆會檢查就穩拿的星;看到引號裡的狠話就掃一次。
  • 二試:遇到『不成立』的設計,分數在把不成立的理由鏈寫出來,不在硬套成立。

申論裡它坐哪一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 80–100 分的綜合題裡,它是一格 5–10 分的次要考點:定義一句、涵攝一到兩句、到達與畏懼一句、結論一到兩句,寫滿就走。

字數
120–200 字
時間
3–4 分鐘
論不成立時
可以多給 1 分鐘,對象拆分與故意檢驗就是這一格的全部分數

超過 5 分鐘就是超支。這一段不是主菜,時間要留給同一題的主考點。

兩種埋法,兩套拆解

A 型 罪名盤點

『甲、乙之行為各構成那些法條之罪名?』,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同場還有誹謗、公然侮辱、傷害

  1. 定義句: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2. 涵攝:把原文狠話抄進來,『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就小心點』=預告將來加害身體之事,已當面到達。
  3. 結果:兩名被害人皆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4. 收尾:基於犯意聯絡共同為之=共同正犯;與同場的侮辱、誹謗各自成立,保護法益不同,不相吸收。
B 型 反面檢驗

『甲、乙、丙、丁的刑事責任為何?』,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朝廢棄廠房高喊『再不出來就讓你們死得很難看』,以為裡面是網站經營者,實際只有躲藏的通緝犯聽到並害怕

  1. 定義句同上,並點出通知須到達特定對象。
  2. 對象拆分:對不在場的網站經營者,通知未到達→不成立;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到這裡就徹底出局。
  3. 故意檢驗:對實際聽到的人,客觀上惡害到達且生懼,但行為人不知他存在,欠缺對他的恐嚇故意→不成立。
  4. 結論:不成立。這一題的分數在把『不成立』論證出來,不在把它套成成立。
設問對應紀律

綜合題問『刑事責任為何』時

  1. 這一段就是幾行字的一格:四步寫滿即走,不要在這裡寫小論文。
  2. 主菜在別格:民國 105 年那題是言論免責與告訴處理,民國 111 年那題是錯誤論與財產犯罪定性。

這一格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定義句:惡害通知(加害生命、身體等之事)+致生危害於安全。
  2. 涵攝句把原文狠話抄進來對要件(『就小心點』『死得很難看』)。
  3. 到達與心生畏懼有明確認定,不是一句『他很害怕』帶過。
  4. 反面題:對象拆分,對誰成立、對誰不成立,各自寫出理由。
  5. 反面題:故意檢驗(不知對方存在=欠缺構成要件故意),並點破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6. 盤點題:與同場的侮辱、誹謗各自成立、不相吸收,共同正犯交代清楚。
  7. 程序題:這一條非告訴乃論,撤回告訴不影響,它是逐罪分析的對照錨點。

低分是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整罪漏掉 通篇只寫侮辱、傷害、證據能力,『就小心點』那句話完全沒進法眼。它藏在對話引號裡而不是動作裡,是綜合題最常被整顆漏掉的星。
看到怕就成立 一句『他嚇人就是恐嚇罪』直接給結論,沒拆對象、沒驗故意,把題目設計好的『不成立』寫成『成立』,這一格歸零。
撤回告訴一把抓 『撤回告訴所以大家都不用被告』,沒有逐罪分辨告訴乃論與否,這條非告訴乃論的釘子直接被拔掉。
高分卷長這樣 狠話原文進涵攝;對象與故意分層檢驗;『不成立』寫得出理由鏈;程序段逐罪處理,並拿這一條非告訴乃論當對照錨。

換皮不換骨:三條變形軸

罪名光譜軸:同一句狠話,落點看『拿它做什麼』

  • 恐嚇危害安全=單純使人害怕,是地板
  • +逼人行無義務之事(跪、道歉、學狗爬)→強制罪,而且處罰未遂
  • +不法所有意圖+交付財物→恐嚇取財
  • 對象換成公眾→恐嚇公眾罪,客體只剩生命、身體、財產
  • 同章鄰居:剝奪行動自由(心理安全換成物理自由),公務員假借職務再加重

要件反面軸:出題人最愛的『不成立』設計

  • 第一關破口:詛咒、天譴、回頭罵過去的事(轉去公然侮辱、誹謗)
  • 第二關破口:對第三人放話、對空屋喊話、對不在場的人放話
  • 第三關與故意破口:聽到的人不是你要嚇的那個人

言語犯罪並存軸:二試綜合題

  • 同一場衝突:罵人=公然侮辱(貶損現在),『小心點』=恐嚇(預告將來)
  • 再加貼網誹謗、動手傷害:各自成立,程序上逐罪處理告訴乃論

這個考點的創新全在破口的位置輪替,骨架沒換過:關卡就擺在那裡,每一屆挑一道踹。

同骨架,三件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惡害通知(將來、人力可支配)→到達被害人→心生畏懼→成立;破一關就不成立。

郵包皮

甲寄一枚子彈給擋自己財路的乙。

不著一字,但寄子彈是可歸責於甲的加害預告,已到達、已生畏懼→成立。

隔空皮

甲對同事丙抱怨『哪天遇到乙一定廢了他』,丙轉述給乙,乙很害怕。

甲只對第三人陳述,通知不是甲使它到達的→不成立。但若甲明知並有意藉丙轉達,就算到達,結論翻轉。

詛咒升級皮

甲對乙說『我已經請法師下咒,你這個月必出車禍』,乙嚇到不敢出門;接著又說『不然我親自幫天收了你』。

前半段是吉凶禍福、非人力所能支配,不成立;後半句把加害預告拉回人力範圍,成立。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四道關卡拿去逐關默寫成四段,就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文。規範段(惡害通知的定義)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五張自書的奪命符』『話只說給友人聽、從未傳到乙耳裡』『他以為廠房裡是網站經營者,不知道另一個人躲在角落』,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一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寫『不成立』時,尤其要指明破的是哪一關。

離開這一站之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出 b3 的每一關加改道檢查,一關都不漏。
  • 默寫刑法第 305 條全文(原文在 b25),並說出它跟恐嚇公眾罪的兩個差異:對象、客體清單。
  • b19 的採分點,至少寫得出六項。
  • b22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00 字以內的擬答。
  • b10 的每一種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三秒內回答:只對友人放話成立嗎?(不成立,未到達)詛咒不得好死呢?(不成立,非人力所能支配)寄符咒呢?(成立,有可歸責的加害預告動作,且已生畏怖)這一條罰未遂嗎?(不罰,強制罪才罰)告訴乃論嗎?(不是,撤回告訴不影響)

沒過就回頭:關卡記不全→b3;符咒跟詛咒分不開→b11 與 b12;四罪落點錯→b9;二試漏星→b20。這份自評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客體五項列舉;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重心從『使人害怕』移到『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時走這一條,而且處罰未遂。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 對象是公眾,客體只到三項,保護的是公共安全。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同樣的恐嚇,多了不法所有意圖與交付財物,整包升級到財產罪。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罪) 打的是物理上的行動自由;『其他非法方法』極寬,手段不限拘禁。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貶損現在的名譽;恐嚇則是預告將來的加害。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寄符咒殺人是迷信犯,連著手的品質都不具備。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撤回只在告訴乃論之罪才有意義;恐嚇危害安全罪不在其列。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告訴不可分要逐罪、逐共犯關係分析,不是一句話全案打包。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申論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妨害名譽與恐嚇同場的綜合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分,四人綜合題)。

引用見解:釋字第 509 號,出現在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的言論免責部分,與本罪本體無涉。其餘實務標準(惡害須到達、心生畏懼即足、須人力所能支配)都是從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

條文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逐字引用。所引條文都沒有民國 114 至 115 年的修正。

到這裡,三格都在講「人」被怎麼樣:人被困住、人被逼著做事、人被嚇到。但自由不是只長在身體上。放話要讓人害怕,還得先把話送到;有人直接走進你家客廳的時候,恐懼根本不需要語言。這時候被侵害的東西換了位置,不是你能不能走,也不是你要不要做,是你關上門之後本來就該有的那份安寧。同一種「自由」,換了一個容器。

上一個考點

強制罪

下一個考點

侵入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