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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光譜的正中央:他害怕,但還握著要不要給的決定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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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問過: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嗎?先答,再往下看兩欄。

留在恐嚇取財的訊號
不給錢就讓你好看 揚言公布你的私德資訊 說貓在我手上,不付錢就撕票 宣稱現在就要動手的惡害
越線了,看隔壁那一格
持刀抵頸、繩索勒頸:已至不能抗拒,走強盜 惡靈索命、天譴:人力不能支配,走詐欺 真把人擄走再向家屬要贖金:走擄人勒贖

開頭那題的答案:刑法沒有加重恐嚇取財罪,攜帶兇器犯本罪仍是刑法第 346 條,完整選項在 b11。兩欄只列這個考點考過的鄰罪,不是完整清單。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他知道自己正在被剝削,心裡害怕,但要不要交出去,最後那一點決定權還在他手上。

少了中間這一格,法律只剩兩個極端可挑:被騙的人不知道自己受害,被壓制的人想反抗也不能。知情、害怕、卻仍自己把錢遞出去的人會無處安放。

判斷路徑

他有沒有把財物或財產利益交出去?

沒有交就離開財產犯罪這一區:放話讓人害怕看恐嚇危害安全罪,逼人做沒有義務的事看強制罪。

他為什麼交?

誤信而交是詐欺,害怕而交留在這一格。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考過對方毫不畏懼、出於同情才給錢,因果鏈斷在這裡,既遂不成立。

這個惡害,是他自己能實現的嗎?

惡害以人力可支配者為限。揚言打斷你手腳算,說惡靈索命不算,那是把人騙進恐懼裡,回頭查詐欺。也不以將來之惡害為限,宣稱現在就動手同樣成立。

他被嚇到什麼程度?

停在心生畏懼、還能決定要不要給,是這一格;到了至使不能抗拒,罪名就換成強盜。

他要的這筆錢,有沒有正當來源?

不法所有意圖是獨立一格。真實債權原則上可以擋掉它,但以債權範圍內、向債務人本人索討為限;金額灌水或轉向家屬,意圖就回來了。

騙、嚇、壓、搶、擄

五個字是被害人交出財物的五種原因。它會在兩處騙你:對方確實害怕卻是被鬼神之說騙進去的,答案是騙;人質是假的,答案仍是嚇。原題在 b9。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往強盜靠:看手段強度
只要壓抑抗拒、使他喪失意思自由就是強盜,被害人不必真的反抗過。
留在恐嚇取財:意思自由還在
他害怕,但還握著要不要給的決定權;縱使惡害是現在就要加害,只要沒跨過那條線就停在這一格。

分配的是誰承擔「他其實還可以說不」的風險:畫得寬,只要害怕就算被壓制;畫得窄,害怕到發抖的人得自己承擔沒拒絕的後果。考試採後者,門檻在至使不能抗拒。這條線從公布答案反推,學說仍有異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

甲因 A 積欠借款 60 萬新臺幣屢催不還,一時氣忿難耐,遂夥同兄弟乙將 A 擄走後,向其家屬 B 要求連本帶利交付 100 萬元。甲的刑責如何?

寫三句:債是真的嗎、要的有沒有超過債、找的是不是債務人本人。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仍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本金 60 萬卻喊到 100 萬是超額,對象是家屬 B 不是債務人 A,兩線都越過,不法所有意圖成立。三線都沒越過的反例在 b10。

  • 我有分開檢查債權的真偽、範圍、對象,不是一句「他真的欠錢」就結案
  • 我沒把債權當免罪符,妨害自由與傷害照樣論罪
  • 我有寫出手段尚未達不能抗拒,和強盜切開

你剛拿下什麼 闔上頁面前先答一題:一個人因為害怕而交出財物,你要依序問哪五個問題?第三問和第五問最常漏,想不起來就回 b3。

接著讀 → 擄人勒贖 兩者只差有沒有真的把人擄走,而假人質正是這裡最常設計誘答的地方。

被害人為什麼把財物交出來

這張表在比: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原因,以及意思自由被侵蝕到什麼程度

罪名被害人的狀態財物怎麼到行為人手上
刑法第 339 條 詐欺取財陷於錯誤,不知道自己在受害因為誤信而自己交付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心生畏懼,仍保有要不要給的決定因為害怕而交付
刑法第 328 條 強盜至使不能抗拒意思被壓制,被取走或被迫交出
刑法第 325 條 搶奪來不及抗拒,乘人不備不是交付,是當面被奪走
刑法第 347 條 擄人勒贖真的有人被擄走為了人質的安全而付贖金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心生畏懼沒有財產處分
刑法第 304 條 強制被迫做沒有義務的事沒有財產處分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被害人為什麼交。罪數怎麼算、和哪些罪競合,在 b16 與 b17。表上只列這個考點歷屆考過的鄰罪,不是財產犯罪的完整清單;各罪的區分標準來自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實務立場,學說仍有異見,考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程度門檻

手段其實已經到不能抗拒,選項卻押恐嚇取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侵入住宅、用窗簾繩勒住屋主脖子命他交出財物。

解毒劑 過了不能抗拒這道門檻就往光譜右端走。該題還有侵入住宅與攜帶兇器,加重事由清單掛在強盜上,答案是加重強盜。

假人質

人質是虛構的,誘你選擄人勒贖或詐欺。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謊稱小孩被綁要贖金;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謊稱貓在手中將撕票。

解毒劑 沒有擄人之實,就沒有刑法第 347 條。被害人是因為害怕而交付,不是因為誤信而交付,所以也不是詐欺。兩題都是恐嚇取財。

惡害來源

用超自然的惡害誘你選恐嚇取財。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合成靈異照片,聲稱惡靈作祟將再死一人,屋主害怕而付三萬元請他作法。

解毒劑 人力不能支配的惡害不算恐嚇。被害人是被騙進恐懼裡的,公布答案是詐欺取財。

債權抗辯

討債案誘你把財產犯罪全押或全放。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是真債押人逼款;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是連本帶利向家屬索款。

解毒劑 不法所有意圖跟著債權的真偽、範圍、對象三條線走。前者只剩私行拘禁與傷害的想像競合,後者恐嚇取財成立。

身分包裝

套上公務員或警察的外衣,誘你選收賄或單一詐欺。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公務員以公布申請人私德資訊索款;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假警察稱項鍊是贓物要扣押。

解毒劑 先問這筆錢是不是職務行為的對價,不是就與賄賂無關,前者論恐嚇取財。後者詐術與恐嚇兼具,實務採單一評價,從一重論加重詐欺。

這一格成不成立

恐嚇取財成立恐嚇取財不成立
索討的範圍與對象本金 60 萬卻連本帶利向家屬索 100 萬(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替人討 20 萬真債、只向債務人本人要(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改論私行拘禁與傷害
人質是真是假謊稱小孩被綁、謊稱貓在手上將撕票(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真的把人擄走再要贖金,論擄人勒贖
惡害由誰實現揚言自己動手加害,縱使根本不打算做合成靈異照片說惡靈索命(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論詐欺取財
畏懼與交付的因果因為害怕而交付對方毫不畏懼,出於同情才給(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既遂不成立
惡害通知發出了沒通知已經發出,對方還沒交付也罰未遂勒索信尚未寄出即被查獲(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連著手都沒有,本罪也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恐嚇取財成不成立。成立之後罪數怎麼算,在 b16。

真題解剖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強盜罪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只須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
(B) 恐嚇取財罪,其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目前之惡害相加,亦屬之,但其強暴、脅迫手段,尚未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始可
✓ (C) 行為人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罪,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
(D) 恐嚇之內容,應為行為人之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為限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 要一組對照著讀,它們是同一條界線的兩面:強盜的手段須壓抑抗拒、奪走意思自由;恐嚇取財容許現在就要加害的惡害,不限於預告將來,但強度必須停在不能抗拒之前。區分點不在時間,在強度。
  • (C)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刑法沒有加重恐嚇取財罪,加重事由那份清單只透過刑法第 330 條掛到強盜,攜不攜帶兇器犯本罪都是刑法第 346 條。
  • (D) 正確,而且它就是「惡害來源」那一型誘答的法理根據,原題在 b9。

秒殺 選項裡出現加重恐嚇取財這個罪名,直接把它當錯誤敘述處理。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甲知悉 A 家最近死了二人,遂以合成之靈異照片向 A 騙稱,A 之宅內有三個靈魂,近日將再有一人因惡靈作祟而死亡,A 聽完後心生畏懼,乃交付甲三萬元請求甲作法禳解。

考選部公布答案:A,論以詐欺取財罪

  • A 明明心生畏懼,為什麼不是恐嚇取財?因為惡靈索命這個惡害不是甲的人力所能支配。甲沒有威脅要對 A 做什麼,而是虛構一個超自然的危險,再把自己擺成解方。A 交錢的本質是買禳解服務,那是陷於錯誤的財產處分,畏懼只是包在錯誤外面的包裝紙。
  • 迷信犯的選項不成立:迷信犯是行為人自己想用作法詛咒這類無效手段實現構成要件,手段自始不能才不罰。本題甲是利用被害人的迷信行詐,詐術完全有效。
  • 分水嶺一句話:惡害掛在行為人自己頭上就是嚇,掛在鬼神天命頭上就是騙。對照組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的假貓綁架,甲聲稱自己將撕票,縱屬虛構仍論恐嚇取財。

秒殺 宗教、命理收費解厄的題目,先往詐欺想。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一個行為同時有詐術也有恐嚇,走哪一條競合?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假警察謊稱項鍊是贓物要扣押)與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指向同一個結論:不並列兩罪,從一重處斷,107 年那題論加重詐欺。但從一重是走法條競合還是走想像競合,公布答案只給了結論,沒有給路徑。

考場怎麼辦 選擇題認得結論是單一評價就夠。申論先把兩種性質兼具的事實認定寫清楚,再擇一條路走到底並交代理由,不要中途換路,更不要把兩罪並列。

秒殺法

加重家族只有加重竊盜(刑法第 321 條)、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加重詐欺(刑法第 339 條之 4)三個門牌,沒有加重恐嚇取財這一戶。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仍然只成立刑法第 346 條。

應試策略

  • 一試拿到財產犯罪的事實題,先問被害人為什麼交出財物,不要先背要件。這個考點的選擇題多半落在要件辨識上,而且幾乎每題都把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擺在同一組選項裡當鄰居。
  • 題幹寫「依實務見解」時,用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那條線作答;沒寫的時候才有空間談學說。
  • 二試它幾乎不單獨當大題。歷屆的二試紀錄裡,只有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以它為主角,其餘都躲在「甲、乙、丙之刑責如何」的綜合題裡當其中一顆星。定性、意圖、罪數三件事寫到位就走。

拆解模板

A 型 定性題

「甲之刑責如何」,恐嚇取財只是其中一罪。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的六合彩討彩金、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的警察索保護費都屬這一型。

  1. 指出哪一句話或哪個動作是惡害通知,並檢查它是不是行為人人力可支配的惡害。民國 91 年那題放話「再不給付要給你教訓」,是加害身體的暗示,足以使人心生畏懼。
  2. 寫一句光譜定位:被害人心生畏懼,但手段尚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這一句就把強盜切開了。
  3. 把因果鏈寫明:因為畏懼而交付財物,或處分財產上的利益。
  4. 檢查不法所有意圖,遇到債權主張就走真偽、範圍、對象三條線。先問這筆債法律上有沒有請求權,六合彩彩金這種沒有請求權的債,別把它當成能阻卻意圖的債權。
  5. 收尾交代既遂未遂與罪數競合。惡害通知發出才算著手,本罪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

罪數題與結構包裝題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B 型 罪數題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網捕三位鴿主的賽鴿之後,分別打電話勒贖。

  1. 先切行為。竊取賽鴿是一段,事後打電話勒贖是另行起意的另一段,兩段數罪併罰,別寫成想像競合。結夥三人捕鴿另該當加重竊盜的事由。
  2. 再算恐嚇取財的罪數。以被害人人數乘上恐嚇行為次數起算,對同一個被害人多次通知的,接著檢查能不能論接續犯。
  3. 收尾交代每個參與者各自的共同正犯範圍。只參與捕鴿、不知道要勒贖的人,不擔恐嚇取財。
C 型 結構包裝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假債權轉讓加上暴力討債。

  1. 先拆人再拆罪。每個人主觀上以為自己在做什麼,決定他成立什麼罪。善意受讓一筆並不存在的債權的人,催討時主觀上認為債權存在,不法所有意圖就成為爭點。
  2. 揚言三日內不還債就讓被害人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而被害人毫不畏懼、也沒有交付:惡害通知已經發出,著手有了,畏懼與交付都沒有,往恐嚇取財未遂的方向寫。
  3. 兩日後挾持被害人到郊外、持木棍逼他簽本票,強度已經到不能抗拒,這一段要換成強盜得利的方向定性。

申論逐點檢查(每一點都有歷屆出處)

  1. 指出哪一句是惡害通知,並檢查惡害是不是人力可支配(民國 101 年、110 年、111 年司法官一試反覆考過這一格)
  2. 寫出畏懼到交付的因果鏈。對方毫不畏懼、出於同情才給的,既遂就斷在這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3. 明寫手段尚未達於不能抗拒,把它與強盜切開(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4. 不法所有意圖的債權檢查,走真偽、範圍、對象三條線(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5. 罪數以被害人人數乘上行為次數起算,再檢查接續犯(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6. 著手時點:惡害通知發出才算著手。沒發出,而且本罪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這一段就不罰(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7. 競合收尾:與私行拘禁等自由罪名想像競合,與詐欺兼具時單一評價(民國 107 年、108 年司法官一試)

這幾點在歷屆真題反覆出現,每一點都能回查題號。至於閱卷時每一點各給多少分,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本書不做這種宣稱。

寫多長、什麼時候該收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當它只是綜合題裡的一顆星時,把它壓成一小段:惡害通知一句、畏懼與交付的因果一句、不法所有意圖含債權檢查一到兩句、罪名結論與競合一句。

當次要考點
四句話寫完就走,約一百五十到兩百五十字、三到五分鐘
以它為主角時
五步模板走滿,補上罪數計算式與既未遂,約三百五十到四百五十字、八到十分鐘
最該省的地方
不要把強盜與擄人勒贖的要件全套搬出來比較,一句光譜定位就夠

省下的時間留給該題的主菜,那通常是間接正犯、偽造有價證券或中止犯。這一格是我們對篇幅的建議,b17 那幾點才是可以回查題號的部分。

這三種寫法最容易失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宣告式定罪 「甲犯恐嚇取財罪」寫完就換行。哪一句是惡害、被害人怕的是什麼、為什麼交付,三個空格全是空的,等於沒寫。
債權盲區 把所有討債都寫成恐嚇取財,或反過來把債權當免罪符,連妨害自由的部分都一起放掉。兩個方向各有一題現成的反例在 b10 等著。
罪數蒸發 六個恐嚇取財寫成一個,或把先前的竊取行為和事後的勒贖包成一罪。
高分卷長這樣 三件套齊:一句「尚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的光譜定位、一段債權三線檢查、一個罪數計算式。

失分版的樣子是我們用歷屆題目模擬出來的,不是真實考卷。

變形軸

光譜軸,變因是交付的原因與手段強度

  • 把手段推強:越過不能抗拒就變強盜,再加上侵入住宅或攜帶兇器就是加重強盜
  • 把惡害推虛:惡害不由行為人實現,就掉回詐欺

人質軸,變因是有沒有真的擄人

  • 人質是假的,留在恐嚇取財
  • 真的把人擄走再要贖金,換成擄人勒贖

債權軸,討債案的標配

  • 真債、範圍內、找債務人本人:財產犯罪退場,剩下私行拘禁與傷害這一包
  • 金額灌水、轉向家屬,或根本是賭債:恐嚇取財回來

主觀軸,二試的主戰場

  • 不法所有意圖是債權抗辯的檢查格
  • 迷信犯與利用他人迷信行詐的差別,是騙與嚇分水嶺的邊角料

這個考點很少自己當主角,它的用處是當光譜的中點,逼你替每一個事實定位。命題的變化幾乎都發生在邊界推擠上:把手段推強一點、把惡害推虛一點、把人質變成假的、把債權變成真的。拿到沒見過的題,先問它在推哪一條邊界。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惡害通知,心生畏懼但尚未達於不能抗拒,因畏懼而交付,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該當刑法第 346 條。

假綁架皮

甲謊稱乙的貓或小孩在自己手上,不付錢就撕票,乙害怕而付款。

惡害掛在甲自己頭上,縱屬虛構仍是恐嚇;沒有擄人之實,不是刑法第 347 條;因畏懼而非因錯誤而交付,不是詐欺。恐嚇取財既遂。

討債皮

甲對欠 60 萬的 A 的家屬 B 連本帶利索 100 萬,揚言不給就讓 A 好看。

金額超額加上索討對象是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成立,論恐嚇取財。若改成只向 A 本人討 60 萬,意圖被阻卻,剩下的是妨害自由的問題。

升級皮

甲向乙說不交錶就斷你手腳,乙害怕交錶;改成持刀抵住乙的脖子;再加上侵入住宅或攜帶兇器。

同一句「交出財物」,手段強度每爬一階就換一個罪名:恐嚇取財、強盜、加重強盜。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的骨架句是不是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被代換。不同構就回 b3 再走一次判斷路徑。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光譜表整張默背再抄進考卷,是閱卷委員最容易認出來的補習班文。

規範段可以複用:恐嚇的定義、不能抗拒的門檻。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像是「本金只有 60 萬,卻連本帶利喊到 100 萬」「對方毫不畏懼,是基於同情才交付」,這些字才是分數所在。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 b8 的七個罪名,各配一句被害人的狀態。
  • 寫出 b17 那幾點裡的至少六點。
  • 默寫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全文,並口頭說出四個檢驗格。
  • 從 b21 的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兩百字擬答,再回頭對 b6 的三條檢核。
  • b9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和一句解毒劑。
  • 不查資料直接答出三題: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成立什麼罪?真債範圍內押人討債成立什麼?靈異照片收的那筆錢是什麼罪?

答不出來的回頭路:光譜記不住回 b8,債權檢查漏掉回 b6,著手時點錯回 b10,誘答中招回 b9。這一關只有你自己在打分,通過代表可以往下一個考點走,還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刑法第 346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條的罰金數額為三萬元以下。

影響:民國 91 年前後的題目與坊間舊解寫的是「一千元以下罰金」,那是修法前的數額。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時把罰金數額換成三萬元以下再對答案。構成要件本身沒有變動,舊題的定性結論不受影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四個檢驗格:一、恐嚇行為,也就是惡害通知,將來或現在的惡害都可以,內容須是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二、被害人心生畏懼,但尚未達於不能抗拒;三、因畏懼而交付財物,或處分財產上的利益,第 2 項的得利型包含免掉車資、被逼簽本票;四、不法所有意圖,債權抗辯在這一格檢查。第 3 項罰未遂,著手的時點是惡害通知發出,本條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

刑法第 328 條(普通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與恐嚇取財的分界在「至使不能抗拒」這幾個要件字,而且強盜罰預備。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被害人交付的原因是陷於錯誤,不是害怕。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要有擄人之實。人質是虛構的就回到恐嚇取財。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嚇了,但沒有財產處分。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逼人做事而不是取財,例如逼人下跪學狗爬。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真債討債案裡剩下來的那一包罪名,主角就是它。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加重事由那份清單透過本條掛到強盜,掛不到恐嚇取財。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競合收尾常用,真債押人那型的私行拘禁與傷害就走這一條。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

來源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第 28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第 11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第 34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二試: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以它為主角);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內文所稱的實務立場都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學說仍有異見,考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那題沒有可對照的解析素材,因此沒有寫進拆解模板。

恐嚇取財那條問句鏈走到最後一問,你會發現一件事:所有的力氣都花在「話」上,放話、威脅、讓對方相信惡害會發生。那如果不再只是放話,而是真的把人押走了呢?這兩者其實只差這一件事,而出題的人幾乎全部的心思都埋在這裡:人質是編的、綁的是寵物、押人只是為了討債。不先把上一節讀熟,你根本看不出那些「長得很像綁架」的題目,多數要退回去。

下一個考點

擄人勒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