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2/5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9 次・申論考過 4 次

意圖犯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故意之外多一道意圖,濾掉暫時借用與討自己的債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8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意圖勒贖而擄人」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
條文有這些字 → 這是意圖犯
「打算稍後歸還」「用完就還」「試騎一下」「返還原處」 「替友人討債」「取回自己的車」
題幹有這些字 → 先查不法所有意圖

反向訊號,意圖要裝回去:「棄置數百公尺外」「開去犯另一件案子」「連本帶利多要」。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只驗故意,明知是別人的傘而拿走就成罪,借傘、試騎、討自己的債全成財產犯罪。條文要求的意圖不在,構成要件就不該當;而它只要在行為人心裡就夠,不必在客觀世界實現。

意圖是加在故意之上的第二道濾網,濾掉「只是暫時用一下」與「拿回我該拿的」。

判斷路徑

條文開頭有沒有「意圖」二字?

財產罪章幾乎全有。

故意驗過了嗎?

疊加不是替換:故意與行為要件一個都不能少。

對得上哪個案型?

暫用返還(使用竊盜/使用侵占,不罰);討自己的債(債權範圍內原則上非不法所有,逾越部分照樣不法);取回自物(原則上無不法所有意圖)。界線與例外見 b8、b9。

行為時有沒有?

須存在於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時,前不算後不補;不以實現為必要。

意圖倒了,手段行為落到哪?

定性是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是未遂;再問有無剝奪行動自由或強制。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所有權人 東西離手損害就發生,事後說要還不該讓人脫身。
刑罰謙抑 暫時使用、向欠債者要錢都算罪,刑法會吃掉日常。

誤判成本壓在追訴方:認不出據為己有的意思,重罪就放掉;但財產罪掉了,強押綑綁的自由侵害仍歸行為人,債權不能正當化暴力。

找意圖字樣 → 故意意圖分開驗 → 三大案型掃一遍 → 行為時有就好、實現不必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甲急需用車,把不熟的鄰居 A 拉下車、強行開走辦事,事畢開回返還。甲之刑責?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故意與意圖分兩步、各給認定,沒有合寫成「甲有故意及意圖」。
  • 暫用案型寫出理由句:取車時即打算用畢返還→欠缺排除意思。
  • 沒有停在「不成立強盜」就收筆—強制罪與汽車暫用不罰都有處理。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事實摘要)

限 10 分鐘、200 字內。客觀→故意→意圖成段給理由→定性→降落。

6

接著讀 → 竊盜罪/使用竊盜 排除意思界線、恐嚇取財罪 討債光譜、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 降落區

「意圖」要多驗一道,但不能取代故意與行為要件

欠缺意圖是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是未遂

討債限債權範圍內、取回自物只是原則

意圖跟著行為時走、不必實現,倒了往自由罪章降落

暫時借用的界線實測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餐廳外下大雨,取傘架上他人雨傘擋雨,打算稍後返還;不成立竊盜;取傘時就打算返還,欠缺把傘永久據為己有的排除意思;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公園試騎他人新穎自行車,當場被車主逮到;不成立竊盜;教科書級使用竊盜;「未得同意」本身推不出不法所有意圖;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保管中的套裝穿去喜宴後歸還;不成立業務侵占;使用侵占不罰,同樣欠缺排除意思;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借用橡皮擦、拖板車、雨傘,短暫使用後返還原處;不成立竊盜;返還原處、用途正常;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取走機車用以另犯強盜罪,事後棄置於距原處數百公尺處;成立竊盜;未返還原處+供犯罪使用,排除意思浮現;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不法所有意圖有沒有 → 該財產罪成不成立

判準:有沒有回到原處、用途正不正常。

自己的物被他人合法持有時,判斷方向相反,見 b22。

討債光譜

案型有沒有合法請求權不法所有意圖出處
替友人強押債務人取款,係既存合法債權且未超額有:第三人自己對該款項有請求權欠缺,連「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都構不上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積欠六十萬元,卻「連本帶利」向家屬恐嚇索討一百萬元債權範圍內有,逾越部分沒有逾越債權的部分照樣不法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不法所有意圖的有無

手段行為的暴力要另外處理:債權不能阻卻違法(見 b10 的 T3),欠缺意圖後的降落罪名見 b18。光譜再往外一端是無法律上請求權的賭債,屬申論爭議點,見 b16、b22。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暫用包裝

明明是使用竊盜/使用侵占,選項仍寫成成立竊盜、業務侵占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選項 (C)「使用竊盜仍為竊盜罪之類型」;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選項 (B) 業務侵占

解毒劑 拿的時候就打算還=欠缺排除意思,不成立;但先檢查有沒有返還「原處」(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T2 要素混淆

把「欠缺意圖」偷換成「欠缺故意」或「僅屬未遂」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選項 (A)、(C)

解毒劑 故意問的是知不知道、要不要拿走這件事本身;意圖問的是要不要據為己有。欠缺意圖=構成要件不該當,與既未遂是兩條軸線。

T3 債務一刀切

用債務關係推出「全面阻卻不法所有意圖」或「權利行為阻卻違法」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選項 (B)、(C)、(D)

解毒劑 分段處理:債權範圍內無不法所有意圖;逾越部分照樣不法;暴力手段另落自由罪章,債權不能阻卻違法。

T4 結構誤解

「證明意圖即可成立」(漏故意、漏行為要件),或「意圖必須實現」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選項 (A)、(D)

解毒劑 意圖是疊加不是替換,故意與行為要件照驗;意圖是主觀超過要素,永遠不必兌現。

意圖存在於哪個時點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券作為禮物送給乙乃是甲內在心理所欲實現的目的,而甲事後確實也順利竊得禮券。關於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欲贈送禮券給乙時,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B) 甲竊取禮券時,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C) 甲贈送禮券給乙時,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D) 甲計畫竊取禮券之時,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必須存在於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時;甲竊取禮券當下即有據為己有再處分給父親的意思。
  • (A)(D) ❌ 把時點提前到內心計畫、動機形成階段,那還不是行為時,刑法不罰思想。
  • (C) ❌ 把時點延後到贈送時,那是犯罪完成後的處分行為。
  • 加分層:贈送給父親=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條文明文涵蓋「或第三人」,偷來送人照樣成立。

秒殺 意圖跟著行為時走—前不算、後不補。

故意與意圖是兩道分開的閘門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甲於某家餐廳用餐後,離開時發現天降大雨,於是私取傘架中 A 所有之雨傘一把,打算稍後再將傘返還。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並不具備竊盜之故意
(B) 甲之行為並非一竊取行為
(C) 甲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
✓ (D) 甲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 取傘時就打算稍後返還=使用竊盜,欠缺把傘永久據為己有的排除意思。
  • (A) ❌ 甲明知是 A 的傘而有意取走,竊盜故意毫無問題—欠的是意圖不是故意。
  • (B) ❌ 客觀上一個完整的竊取行為已經存在,問題不在客觀面。
  • (C) ❌ 欠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犯罪,不是「成立但未遂」。

秒殺 四個選項在考你把「不成立」的理由放進哪個格子—格子叫不法所有意圖。

意圖犯的完整結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甲在公寓頂樓搭建違章建築,經他人檢舉,被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甲獲悉 3 日後主管機關將進行拆除工作,為了阻撓拆除,竟在拆除前一日將頂樓的大門鎖死,並在大門前貼上抗議文字「非經同意過此大門必遭天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事前妨害公務罪解釋上只要證明行為人有不法意圖即可,不需要其他構成要件故意,即可成立
(B) 甲所貼抗議文字,主要是為了妨害拆除公務之執行,可解釋為一種脅迫行為,成立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
✓ (C) 甲鎖死頂樓大門的行為,雖然有妨害拆除公務的意圖,但因為行為當時沒有對相關公務員進行強暴或脅迫,甲不成立事前妨害公務罪
(D) 為了限制刑罰的不當擴張,實務認為事前妨害公務罪,在案例事實中必須有所希冀之意圖真正實現始成立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 事前妨害公務的結構=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不執行職務或辭職)+行為(施強暴脅迫);甲只鎖死自家頂樓大門,沒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行為要件落空。
  • (A) ❌ 意圖犯是疊加不是替換,不存在「只證明意圖即可成立」的捷徑。
  • (B) ❌「必遭天譴」是訴諸超自然的詛咒,不是行為人可支配實現的惡害通知,構不成脅迫。
  • (D) ❌ 意圖是主觀超過要素,不以實現為必要。

秒殺 三件套故意+行為+意圖缺一不可,而意圖本身永遠不用兌現。

同樣是討債,兩張公布答案看似對撞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公布答案 D):三人強押債務人取款二十萬元,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強盜、恐嚇取財、準擄人勒贖全不成立,降落到私行拘禁與傷害。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公布答案 A):積欠六十萬元卻「連本帶利」向家屬恐嚇索討一百萬元,成立恐嚇取財罪。

兩張答案並不矛盾,分界在有沒有逾越債權範圍:前者替友人討既存合法債權且未超額,連「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都構不上(第三人自己對該款項有請求權);後者逾越債權的部分照樣不法。真正被否定的是「有債務關係就全無不法所有意圖」的一刀切選項。兩題共通處:暴力手段一律另計,債權不能阻卻違法。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公布答案 C)再往下推一層: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成立財產犯罪,所取得的清償款就不是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不能作為贓物罪的客體,意圖欠缺的效果會沿著犯罪鏈往下傳。

秒殺法

意圖跟著行為時走:前不算、後不補。;欠缺意圖是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是未遂、也不是欠缺故意。;三件套故意+行為+意圖缺一不可;意圖永遠不必兌現。;借用案型先看有沒有回到原處、用途正不正常。;討債先問逾不逾額,再問暴力手段落到哪一罪。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的命題重心在辨識而非涵攝:題目多半給一段生活小劇場(借傘、試騎、討債),問成立什麼罪、欠缺哪個要件。作法是先跑 b3 的路徑,再用 b8、b9 對號;選項出現「欠缺故意」「僅屬未遂」「使用竊盜仍為竊盜罪之類型」時,直接照 b10 解毒。

    二試它不會被單獨出題,而是財產罪成立與否的中途關卡,且通常正是該題翻案點:判斷錯,強盜變強制、竊盜變無罪,整題罪名重排。是翻案點就寫足理由並獨立成段,不是就一句帶過。

    爭議案型(無法律上請求權的賭債)要站隊:本書採肯定說,無合法請求權者,不法性回歸,得成立恐嚇取財;答題時把合法債權→逾越債權→無請求權之債這條光譜寫出來,對立自然呈現。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申論考過的紀錄全部是次考點:它坐在財產罪檢驗的中途,而且往往是該題的翻案點,重罪在意圖關卡摔下來、改論輕罪,整題走向由這一段決定。

    劑量
    150–250 字、3–5 分鐘:故意一句、意圖案型認定兩到三句、結論加降落罪名一到兩句。

    以上位置、劑量與時間分配為 我們依歷屆考過的紀錄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對應的歷屆題目見 b27。

    全題預算約 22–25 分鐘;意圖段超過 5 分鐘就是在吃別段的分數。

    意圖段寫超過半頁=超支。它是翻案的轉軸不是題目的主場,篇幅要留給降落罪名的完整檢驗與罪數收尾。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財產罪成立與否的主觀關卡
    1. 客觀構成要件檢驗(該當就往下走,不糾纏)
    2. 故意認定,一句話:明知並有意
    3. 意圖獨立成段檢驗,對號三大案型(暫用返還/討債/取回自物),並給認定理由句
    4. 結論:意圖欠缺→本罪不成立,明確寫「構成要件不該當」,不寫未遂
    5. 降落檢查:手段行為有沒有落到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暫用不罰不等於全案無罪

    設問是「甲應否負何刑責」,事實出現暫時使用、返還、取回自己之物

    B 型|欠缺意圖後的罪名降落與對立呈現
    1. 先驗重罪(強盜/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客觀該當性與故意通常給得很足
    2. 在意圖關卡給出有理由的否定或肯定:取回自己隱私物、既存債權→非不法所有;無合法請求權(賭債)→不法性回歸
    3. 降落罪名接手: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並認定既未遂
    4. 罪數收尾:欠缺意圖案型常配想像競合(如私行拘禁與傷害)

    事實是討債、取回自物、綑綁強押,重罪明顯但意圖可疑

    設問問「應否負何刑責」=全罪名掃描,意圖段只是其中一站,不要寫成意圖犯專論。

    本模板為 我們依歷屆考過的紀錄重建的答題結構,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故意與意圖分開檢驗、各自給認定,不合寫成「有故意跟意圖」一句
    2. 暫用返還案型:點名使用竊盜/使用侵占,並寫出欠缺排除意思的理由句
    3. 討債案型:債權範圍內非不法所有;逾越部分分段處理
    4. 取回自物案型:為維護自身權利,欠缺據他人財產為己有之意圖
    5. 意圖欠缺後明確改論降落罪名(剝奪行動自由、強制),不是寫「無罪」收筆
    6. 題目玩時間差時,點出意圖之存在時點=行為時
    7. 爭議案型:呈現「有無合法請求權」對不法性認定的影響並表態

    本清單為 我們依歷屆考過的紀錄重建,各點值多少分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對應的歷屆題目見 b27。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主觀要件一句帶過:「甲有竊盜之故意及意圖」,考過的紀錄題的翻案點全在意圖,一句帶過等於把分數核心讓掉。
    欠缺意圖就收筆:寫完「甲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強盜罪」直接跳下一位行為人,綑綁、拘禁、拉人下車還站在原地等你論強制、剝奪行動自由。
    債務一刀切:「甲討的是自己的債,所以無罪」,逾越債權的部分、暴力手段本身,兩條線都沒收拾。
    高分卷長這樣 意圖獨立成段,並附案型理由句(打算返還/既存債權/取回自物);欠缺後降落罪名立刻接手;逾越債權分段處理;時間差題點出行為時

    高低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財產罪軸(意圖有無=成立開關)

    • 竊盜罪、侵占罪:暫用返還案型:使用竊盜、使用侵占不罰
    • 恐嚇取財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討債案型:債權範圍內不法性被抽掉

    自由罪軸(降落區)

    • 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重罪在意圖關卡摔落後的接手罪名
    • 罪數收尾常配想像競合(如私行拘禁與傷害)

    公務/偽造軸(財產罪以外的意圖犯)

    • 事前妨害公務:意圖前置處罰,但行為要件不可省
    • 偽造貨幣「意圖供行使之用」,主觀要素時點的第二戰場

    變形從來不是換概念,而是換案型皮,同一句「意圖有沒有」,套上借傘、試騎、討債、取光碟的外衣。組合題把意圖判斷當第一張骨牌:意圖一倒,罪名降落、競合重排、贓物鏈斷,後面全部連動。

    贓物罪客體:無意圖→非財產犯罪所得→不能成為贓物(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故意該當 → 意圖檢驗(對號案型)→ 成立或降落

    暫用皮

    甲在餐廳私取 A 的雨傘擋雨、打算稍後歸還

    竊盜故意有、不法所有意圖無(欠缺排除意思)→ 竊盜不成立、不罰 若甲用完隨手丟在公車站(未返還原處)→ 排除意思浮現,結論翻盤

    討債皮

    甲乙丙強押債務人取款

    債權範圍內: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財產罪全滅,論私行拘禁與傷害之想像競合 連本帶利超討→逾越部分成立恐嚇取財;討的是賭債→無合法請求權,不法性回歸。三段合起來就是討債光譜

    取回自物皮

    丙蒙面綑綁甲乙、佯裝搜財,實為取回乙持有的私密光碟

    為維護隱私非為聚財,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強盜不成立,降落強制罪既遂,另檢討剝奪行動自由 鏡像版:甲潛入拖吊保管場開走自己的車,物是自己的,但保管場有合法留置持有,甲意在排除該合法持有地位,不法性仍在;翌日謊報失車索賠另成詐欺取財未遂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案型與罪名代換。是=你已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跑路徑。

    三皮的事實取自歷屆題目,結論則是本書重建的解析骨架,非官方標準答案。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誰都會抄,閱卷者看的是涵攝句有沒有本案血肉。

    甲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甲取傘時即打算稍後返還,自始欠缺將傘永久據為己有之排除意思,不法所有意圖不該當。

    每個意圖認定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三大案型的結論不能背成反射動作,棄置他處翻盤成立竊盜的題目,就是專門懲罰反射答題

    高低分特徵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判斷路徑與三大案型
    • 默寫 b19 的得分點清單,漏一項以內
    • 默寫竊盜罪起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口頭說明其中「或第三人」(偷來送人)與「不法」(討債光譜)各自對應哪個考點
    • b22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並通過 b6 的三條檢核
    • b10 的誘答各型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為純自評版,門檻為初值。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故意與意圖分不開→回 b12

    時點抓不準→回 b11

    債務案型混亂→回 b9、b14

    降落罪名老是忘→回 b18 的 A-5、b19 第五點

    意圖犯結構背不齊→回 b13

    修法警示

    這個考點引用的條文均為現行版,無修法警示事項。

    竊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侵占罪、恐嚇取財罪、強盜罪、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擄人勒贖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妨害公務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故意之規定: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 條(故意) 意圖犯的地基:先要有對構成犯罪事實的知與欲,才談得上再加一個特定意圖。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或第三人」三個字:偷來送人也該當。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時,界線同樣落在有沒有排除意思。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討債光譜的落點:逾越債權部分的索討會落回這裡。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 重罪也一樣以意圖為門票,意圖倒了就往自由罪章降落。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 意圖不必實現:不用真的拿到贖金。

    刑法第 135 條第 1、2 項(妨害公務罪) 第 1 項是普通故意犯(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第 2 項是意圖犯(把處罰時點往前拉),但施強暴脅迫的行為要件一個都不能少。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罪) 降落區之一,沒有意圖要求。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降落區之二,沒有意圖要求。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使用竊盜(公布答案 D)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事前妨害公務的意圖犯結構(公布答案 C)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擄人索債、逾越債權(公布答案 A)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借傘、故意與意圖區辨(公布答案 D)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使用侵占(公布答案 A)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強押債務人、罪名降落(公布答案 D)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意圖存在時點(公布答案 B)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使用竊盜界線(公布答案 C)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贓物罪客體的下游效果(公布答案 C)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

    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25 分),放話討六合彩彩金,賭債有無合法請求權(這個考點唯一學說對立點)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25 分),強拉車主、開走汽車辦事後返還

    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25 分),潛入拖吊保管場開走自己的車,翌日謊報失車索賠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25 分),蒙面綑綁、取回私密光碟

    來源: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歷屆真題語料,收錄範圍至民國 113 年為止。

    條文逐字: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逐條核對。

    實務立場:這個考點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係自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與題號。

    申論題的擬答結構與高低分判斷:本書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前兩站有一個共同的前提:這個人心裡有東西,知道、想要、還盤算著拿去做什麼。現在把這個前提整個抽掉。倒車撞到學生的司機心裡什麼都沒有,他不知道後面有人,更談不上要什麼。到這裡只有兩條路:要嘛法律放他走,要嘛法律另外開一格接住他。下一站就是那一格,也是本章最厚的一站。它跟第一站不是兩個互不相干的世界,是同一條線的兩端:兩邊共用同一半句話,分手在後半句。趁第一站的分界還記得清楚時讀它,你等於一次拿下兩站。

    上一個考點

    故意

    下一個考點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