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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唆包攬訴訟罪
訟棍條款:利不以金錢為限;對方沒真的去告,依公布答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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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這條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
沒有它,煽動別人興訟抽成就沒人管。
看到這些字往哪想
判斷路徑
有沒有意圖從中取利?
挑唆還是包攬?
對方真的去告了嗎?
在爭什麼
刑罰往兩處收窄:漁利意圖,加上對方真的興訟。
先自己寫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默寫要件;對方始終沒去告,結論?
兩三行就好。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漁利=意圖取利,不必真收錢。
- 挑唆=他本無興訟,經唆使而提告。
- 沒去告:依公布答案寫不成立。
你剛拿下什麼 認得訟棍條款的要件;利不以金錢為限,成立以對方真的興訟為界。
接著讀 → 誣告罪 那條管憑空捏造去告。
這一題,四個角都考到了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刑法第 157 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給挑唆的定義,(C) 給漁利的定義,兩個都對。
- (D) 測漁利的外延:選票也是利,不另收報酬照樣成立。
- (B) 測成立時點:公布答案把它挑為錯誤敘述—挑唆的定義既然落在「使其提起訴訟」,對方沒興訟就是還沒走完。
誘答模式庫
把它當成一挑唆就既遂
選項寫「縱使該他人未興訟,仍無礙本罪成立」,讀起來很像行為犯,手一滑就當成正確敘述。
解毒劑 公布答案不買單: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把這句列為錯誤敘述。
用沒收錢否定漁利
選項強調「不另收報酬」「只是為了選票」,誘你認為欠缺漁利意圖。
解毒劑 利不以現金為限。同一題的 (D) 是正確敘述:為爭取選票而包攬選民訴訟,仍是意圖漁利。
秒殺法
選項只要主張「他人未興訟也無礙成立」,依公布答案就是要挑的那一個錯誤敘述。
同一個行為樣態,兩套制裁體系
這張表在比:招攬別人的訴訟,被哪一套制度接手
| 刑法第 157 條 | 律師倫理的不當招攬 | |
|---|---|---|
| 制裁 | 刑罰 | 執業紀律上的懲戒 |
| 管的是 | 司法資源不被濫訟塞爆的公共利益 | 執業紀律 |
這個考點怎麼用
-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複習的力氣放在選擇題的要件辨識就夠,不必當成申論大題準備。
- 它考的是逐個要件的定義與成立界線;把挑唆與漁利兩句定義背到能默寫,就是主要工作。
下次要變,大概往哪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把定義句微調字眼再考一次,例如把「從中取利」換成「必獲金錢對價」。
- 把成立界線反著再問一次:未興訟到底成不成立。
- 與律師倫理的不當招攬做對照題,考刑罰與懲戒的雙軌。
申論要不要練它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57 條(挑唆包攬訴訟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要件疊起來才成立: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
來源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擇題・要件辨識)
二試: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該題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刑法第 157 條(挑唆包攬訴訟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要件疊起來才成立: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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