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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
光譜中間那一格:換手方式落在哪,罪名就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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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換手方式』落在光譜哪一格?
左欄各例的考選部公布答案都是搶奪罪,前提是題幹寫了『依實務見解』(學說不同調,見 b5)。『佯稱、謊稱』只是誘你走向詐欺。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當著你的面把東西奪走:不是偷偷摸摸,也還沒把你壓到不能抗拒。
沒有中間這一格,它只能硬塞進竊盜(最重五年以下)或強盜(五年以上起跳);搶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好插在中間。
它考的不是定義,是定位:中間格塌了,兩邊界線都畫不出來。
判斷路徑
東西本來就在他手上嗎?
被害人有基於錯誤而終局處分財產嗎?
有壓到『至使不能抗拒』嗎?
是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嗎?
得手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動手了嗎?
一問持有、二問處分、三問抗拒、四問公然、五問事後
順序不能顛倒:先排除侵占與詐欺,再比是搶、是竊還是強盜。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分配的是『當面拿走但沒動粗』算誰的。一試依實務;申論依學說或未指定,兩說分敘。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甲謊稱手機沒電向路人 A 商借;A 出借後,甲接過即騎車揚長而去。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寫三句:支配在誰身上→有沒有終局處分→當面走還是趁人不知。(完整選項與解析在 b11)
寫完了,對照看看
- A 站在旁邊等著拿回,支配圈沒移轉,侵占線不開
- 出借是暫時遞交,詐欺的鏈子斷在處分那一環
- 題幹寫『依實務見解』,我才用乘人不備、公然掠取當判準
你剛拿下什麼 五問跑完,侵占、詐欺、強盜、竊盜、搶奪各自歸位:你拿到的是整章財產犯罪的定性快篩。
接著讀 → 強盜罪 它是搶奪的右鄰:行為當中壓到不能抗拒就升格;得手後為脫身當場動手,以強盜論。
光譜五格:客觀取得方式對照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客觀的取得方式(這幾條的主觀要件是同一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不在比較之列)
| 罪名 | 條文寫的取得方式 | 被害人這時候在做什麼 |
|---|---|---|
| 侵占(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 |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 東西早已在行為人持有中 |
| 竊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 | 竊取他人之動產 | 不知情,財物被和平取走 |
| 搶奪(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 | 搶奪他人之動產 | 人在現場,來不及反應(實務:乘人不備、公然掠取) |
| 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 |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 被壓制到不能抗拒 |
| 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自己基於錯誤,終局交出來 |
分家全在這一欄:這就是一試永遠拿它們互相當誘答的原因。
這個事實,實務論不論搶奪(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 公布答案=搶奪罪 | 同樣是拿走財物,答案不是搶奪 | |
|---|---|---|
| 支開後帶走 | 計程車司機佯稱引擎故障請乘客下車等候,載著後車廂行李駛離(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下車等候不是處分財產 | — |
| 佯稱交易、趁不備攫取 | 加油站佯稱加油、趁店員不備攫取抽屜內皮包(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手機店佯稱購機、趁老闆轉身攜機逃逸(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詐術只是接近的藉口 | — |
| 趁轉身取走 | 檳榔攤趁店員轉身取走桌上財物往外跑(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 |
| 借用後帶走 | 問路借手機、接過即騎車揚長而去(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 |
| 拉扯升溫 | — | 強拉側背皮包,A 緊抓不放,二人繼續強力拉扯前進、將 A 拖行倒地昏倒後才取得皮包(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強盜罪:強暴的對象已從物轉到人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詐欺假面
題幹鋪滿佯稱、謊稱、假裝,誘你選詐欺或侵占(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都是這一型)。
解毒劑 問終局處分:被害人把財物終局交出來了嗎?沒有=詐術只是創造下手機會,依實務見解論搶奪。
升格漏看
拉扯情節寫得像搶奪,誘你停在搶奪系選項(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解毒劑 看強暴的對象與強度:從物轉到人、壓制到不能抗拒=強盜。『被害人還在抵抗、行為人繼續施力』是升格訊號。
罪數包裝
把加重結果犯拆成兩罪誘你併罰,搶奪致跌倒死亡,選項給『搶奪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解毒劑 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就是為此而生:一罪。檢查閘是刑法第 17 條,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倒果為因
用實體要件回溯打程序合法性:被逮捕人事後主張自助行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誘你答逮捕不合法(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
解毒劑 逮捕合法性用逮捕當時的相當理由照相,不因事後的實體主張翻盤。
結夥灌水
多人參與就給你『結夥搶奪罪』選項(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C、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解毒劑 結夥搶奪(刑法第 326 條)借用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數的是在場共同實施的人數;唆使而未到場的人不計入。至於騎車在門口接應,是分擔實施行為之一部,屬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第二刀漏答
定性對了就以為收工,題目其實還問後續的處分行為,搶得手機後隔日拿去典當(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解毒劑 財產犯罪的正犯處分自己的犯罪所得=不罰之後行為;贓物罪的行為主體以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為限,不另成立贓物罪。
真題解剖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詐欺假面原型(b6 已先請你寫過)
甲騎機車在十字路口停下,佯裝向路旁等候紅綠燈過馬路的大學生 A 問路,A 熱心指路,甲又謊稱有急事要打電話,但手機正好沒電,向 A 商借手機使用。A 熱心將手機出借,孰料甲接過手機隨即騎車揚長而去。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C) 詐欺出局:A 出借手機=暫時交予使用,沒有終局處分手機的意思—處分意思不存在,詐欺的因果鏈(詐術→錯誤→處分→損害)在第三環就斷了。謊稱借電話只是讓手機進到甲手裡的機會創造。
- (A) 侵占出局:侵占要先有『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狀態。A 就站在旁邊等著拿回,手機仍在 A 的支配圈內,甲只是短暫拿著,持有未移轉,侵占沒有地基。
- (D) 竊盜出局(依實務):竊盜是趁人不知、和平取走;甲當著 A 的面騎車揚長而去=公然。
- (B) 搶奪成立:乘 A 不備、公然攜物逃離,正中實務的搶奪定義。
秒殺 『借你=還要還』,處分意思死、詐欺死;當面跑走=公然,實務選搶奪。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升格線:搶奪還是強盜
甲與乙缺錢花用,由乙騎車搭載甲沿路尋找目標。二人見 A 獨自行走於行人穿越線上,由乙騎車靠近,甲下手強拉 A 側背於左肩上之皮包,A 驚覺之餘緊抓皮包不放。甲、乙為達取財目的,繼續強力拉扯前進,導致 A 被短暫拖行倒地,並因頭部碰撞地面受傷昏倒後,二人方順利取得皮包並迅速離開現場。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時間軸是解題鑰匙:第一下強拉是搶奪的著手;但 A 緊抓不放之後,甲乙繼續強力拉扯、把 A 拖到頭部撞地昏倒才取得皮包—強暴的對象已從物轉到人,且壓制到 A 完全無法抗拒,該當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整段行為升格為強盜罪。
- (C) 另藏一刀:結夥搶奪(刑法第 326 條)要三人以上(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甲乙只有兩人—就算定性停在搶奪,也輪不到結夥。
- (D) 是罪數包裝:昏倒受傷不是另一個獨立的傷害罪,而是強暴手段的內容。
秒殺 被害人抓著不放、行為人還繼續拖=壓的是人不是物,升格強盜。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搶奪致死:加重結果犯是一罪
甲騎乘機車見 A 女行走於路上,突然自 A 後側徒手取走其肩上之皮包,A 瞬間受外在拉扯力道過大跌倒在地,受有頭部外傷性併顱內出血之傷害,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甲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兩步走:先定基本罪—突然自後側掠取=乘人不備、公然掠取=搶奪,A 的意思自由並未被壓制,不是強盜,(A)(C) 出局。
- 再處理死亡結果—騎車行進間拉扯肩背皮包、被害人跌倒重創致死,屬客觀上能預見的典型風險,走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因而致人於死者』,成立搶奪致人於死罪,一罪。
- (D) 是本題靈魂誘答:把加重結果犯拆成基本罪加過失致死併罰。加重結果犯的立法目的就是把這個組合鎖進同一個罪名加重處罰。
- 檢查閘在刑法第 17 條:『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反面推之,能預見才適用加重結果。
秒殺 先定基本罪(搶還是強),死傷結果進第 2 項,不拆罪。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程序皮:現行犯逮捕不看實體結局
甲路過見到乙搶奪丙的護照與機票,丙大喊搶劫,甲因而上前制伏乙,並立即將乙以搶奪罪現行犯予以逮捕扭送航警局。到了航警局之後,乙主張其為丙的債權人,為了避免丙逃避債務逃往國外,進行民法的自助行為。關於甲逮捕乙的合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地基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路人甲也有逮捕權;乙當場下手、丙大喊搶劫,已該當現行犯或同條第 3 項第 1 款『被追呼為犯罪人者』的準現行犯。
- (B) 是倒果為因的原型:拿實體法的不法所有意圖,回溯否定逮捕當時的合法性。逮捕是當下的緊急處分,只要求逮捕時有相當理由相信是現行犯;乙最後成不成立搶奪罪,是之後偵審程序的事。
- (C) 結論碰巧同為合法,但理由錯—它把『乙實體上真的成立犯罪』當前提,與 (B) 犯同一個錯,而且自助行為可否阻卻違法尚有討論空間。
- (D) 出局:追呼與否只是準現行犯的其中一款判準,本題甲當場目擊搶奪加上丙大喊,相當理由已足。
秒殺 程序合法性用逮捕當時的視角照相,事後的實體翻案不溯及。
秒殺法
看到『甲取走財物,成立何罪』,先別比暴力大小,照持有、處分、抗拒、公然、事後五問跑一遍,罪名會自己浮出來。題幹寫了『依實務見解』,就按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判。
應試策略
- 一試站實務:題幹只要出現『依實務見解』四個字,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就照搶奪走,這是這個考點最值錢的肌肉記憶。反過來,題目要你依學說分析(申論才會出現),記得兩說分敘。
- 近年這張卡少見單獨命題,但它的邊界被鄰罪持續使用:強盜題要先排除搶奪、詐欺題要先排除搶奪。學它的報酬不在它自己身上,在整章財產犯罪的定性速度上,低配分、高槓桿。
- 二試不會叫你單獨寫搶奪。它的角色是連環財產犯罪案的中繼站,照 b15 的模板練,但投資的時間按配菜規格配置。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搶奪在申論卷不單獨命題。它坐的位置是連環財產犯罪案裡的一站,一人連續數行為、每站換一個罪名,搶奪站考兩件事:光譜定位+升格檢查(刑法第 329 條)。本考點在申論卷的實測考過的紀錄是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搶奪站是該題四站中的一站。
不要在搶奪站展開實務與學說的定義論戰,申論題幹的奪取情節(趨前強奪)通常兩說同結論,一句定位理由就走。字數留給刑法第 329 條的涵攝,那裡才有題眼。
拆解模板
設問長成『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一人連續數行為、數位被害人,每站換一個罪名。原型是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
- 切行為:依時間與被害人切站(91 年那題切成鑽戒站、餐館站、項鍊站、計程車站,四站四位被害人)
- 每站光譜定位:跑 b3 的五問,寫出定位的理由,不是只給結論
- 搶奪站升格檢查:得手後有無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刑法第 329 條以強盜論
- 模組疊加:致死傷→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加刑法第 17 條的能預見;多人參與→教唆犯、共同正犯、結夥(刑法第 326 條)
- 罪數收尾:不同時地、不同被害人=數行為→數罪併罰
示範: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的項鍊站(骨架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甲行至陋巷,見有一打扮入時婦女 C 獨自踽踽而行,乃趨前奪其頸上珍珠項鍊,得手後正擬逃逸,因 C 緊拉其衣服不放,甲遂將其推倒於地,致 C 手腳多處擦傷。(這個考點查無官方或素材擬答,以下為本書重建的骨架,教學使用前須另行回查出處)
- 站內定性:趨前奪頸上項鍊=乘人不備、公然掠取=搶奪既遂(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理由句:C 毫無防備、當面被奪,未受壓制至不能抗拒,停在搶奪格。
- 升格門:C 緊拉甲衣服不放=逮捕的著手;甲為脫免逮捕將 C 推倒在地=當場施以強暴,該當刑法第 329 條,以強盜論。三個要件(搶奪既遂的前提+三種目的之一+當場性)逐一涵攝,這裡是這個考點的配分核心。
- 傷害去向:C 手腳擦傷另該當普通傷害;與以強盜論之罪係同一強暴行為所生,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刑法第 55 條)。考場擇一說並附理由即可。
- 其他站一句帶過:鑽戒站,被害人神智失常、無正常意思可陷於錯誤,討論刑法第 339 條詐欺與刑法第 341 條準詐欺之擇用;餐館站:白吃後藉口如廁逃逸,詐欺得利的判準在點餐時有無付款意思;計程車站:偏遠處出言威脅喝令交出現金,強盜(刑法第 328 條)與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之界在被害人是否仍能抗拒。
- 罪數:四站四行為、四位被害人→數罪併罰。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搶奪定位附理由(乘人不備+公然+未壓制意思自由),不是裸結論
- 升格檢查明寫三要件:搶奪的前提+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刑法第 329 條
- 『以強盜論』寫成罪名轉換,不是搶奪加傷害併罰
- 傷害結果的去向有交代(競合處理,不憑空消失)
- 各站獨立定性、罪數段乾淨收尾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光譜軸|實體定性(一試主戰場)
- 竊盜:左鄰:和平趁人不知,對上公然乘人不備
- 詐欺取財:斜對面:有無終局處分意思,這個考點最常被拿來設陷的邊界
- 侵占:前提檢查:持有是否已經在行為人手上
- 強盜:右鄰:行為當中至使不能抗拒的升格,加上刑法第 329 條的事後升格門
模組疊加軸|總則掛件
- 教唆犯與共同正犯: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騎車在門口接應=分擔實施行為之一部=共同正犯;唆使而未到場=教唆犯
- 結夥(刑法第 326 條),數的是在場共同實施的人數
- 加重結果犯: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加刑法第 17 條的能預見
程序×實體軸|跨卷變形
- 現行犯逮捕(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逮捕合法性用逮捕當時的視角
- 自助行為:同題:實體的阻卻事由不回溯打程序
出題人視角:搶奪的邊界被鄰罪持續使用,強盜題要先排除搶奪、詐欺題要先排除搶奪。變形創新發生在事實皮把你推向哪個錯誤鄰居:騙術皮推你去詐欺、拉扯皮推你去強盜、轉身皮推你去竊盜、遞交皮推你去侵占。四個方向各練一次,這一站就封頂。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詐術只是創造機會→無終局處分意思→非詐欺;乘人不備、公然取走→依實務論搶奪
借物皮
問路→謊稱手機沒電商借→接過即騎車揚長而去(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出借=暫時遞交非處分→排除詐欺;A 等著拿回=支配圈未移轉→排除侵占;當面帶走=公然→搶奪。
看貨皮
佯稱購買→老闆交付手機供觀看→趁轉身攜機逃逸(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交付供觀看=持有支配仍在店家→非侵占亦非詐欺;趁不備公然攜離→搶奪。
支開皮
佯稱引擎故障請乘客下車等候→載著後車廂行李急駛離去(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下車等候=無處分財產意思→非詐欺;行李仍在被害人支配的延伸範圍、非甲單獨持有→非侵占;乘不備公然攜物駛離→搶奪。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無處分意思→非詐欺→搶奪』這條骨架句直接默寫,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A 站在原地等著拿回手機、行李還鎖在後車廂而 A 只是站在路邊、老闆轉身接電話手機還在櫃檯三步內:這些『支配圈仍在被害人身上』的具體描寫,才是定性理由的說服力來源。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事實開頭、塞進具體情節的句子。
寫完擬答,逐項自我批改
- A 型|我有先問甲是否原本持有該物,排除侵占線(b3 第一問)
- A 型|我有檢查被害人是否終局處分財產,不被佯稱、謊稱帶去詐欺(b3 第二問/b10 詐欺假面)
- A 型|我有評估強暴程度是否已壓制到不能抗拒(b3 第三問/b10 升格漏看)
- A 型|我有用實務標準(乘人不備、公然掠取)定搶奪,並確認題目是否標明依實務見解(b1/b5)
- A 型|死傷結果我先想加重結果犯一罪,不是拆成併罰(b10 罪數包裝/b11 第三題)
- A 型|多人題我有數在場共同實施的人數,才決定給不給結夥(b10 結夥灌水/b11 第二題)
- A 型|程序題我有站在逮捕當時的視角,不被事後的實體主張帶走(b10 倒果為因/b11 第四題)
- B 型|我有按被害人與時地切站,每站獨立定性(b15 第一步)
- B 型|搶奪站我有寫定位理由,不是裸結論(b17 第一點)
- B 型|我有跑升格門:搶奪的前提+三種目的+當場施強暴脅迫(b17 第二點)
- B 型|以強盜論我有寫成罪名轉換並逐一涵攝,不是直接套強盜罪(b17 第三點)
- B 型|傷害結果的去向有交代(b17 第四點)
- B 型|罪數收尾:數行為、數被害人→數罪併罰(b15 第五步)
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凡勾不下去的,回括號指到的那一塊重讀重寫,並各用一句話把它改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可以離開這一站了嗎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 b3 的五問決策樹,並寫出 b9 表上至少四個案型的案情與公布答案
- 默寫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全文,並口頭說出第 2 項致死、致重傷的兩檔刑度落點(b24)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寫 150 字內的定性擬答(含理由句),並通過 b22 的 A 型全項
- b10 各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不看書完整說出刑法第 329 條的前提(竊盜或搶奪)+三種目的+當場性,並造一個搶奪升格準強盜的一句話案例
-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的骨架句是否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排除順序代換
沒過怎麼辦:詐欺邊界錯→回 b3 第二問與 b11 第一題;升格判斷錯→回 b11 第二題與 b16;罪數拆錯→回 b11 第三題;程序題錯→回 b11 第四題;共犯人數錯→回 b10 結夥灌水。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 三個項就是三個考點入口:第 1 項基本罪是辨識題的主戰場;第 2 項是加重結果犯,死傷結果鎖進同一罪名,不拆成併罰;第 3 項處罰未遂。
刑法第 326 條(加重搶奪罪) 加重事由整份借用竊盜的清單。與這個考點直接相關的是第 4 款。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加重竊盜事由之一) 結夥搶奪的人數門檻就在這裡—數的是在場共同實施的人。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搶奪的事後升格門:得手後為了脫身而當場對人動手,整件事以強盜論—是罪名轉換,不是搶奪再加一條傷害。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左鄰。竊取=趁人不知、和平取走,與搶奪的差別在公然與否。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 右鄰。分水嶺是『至使不能抗拒』—壓制的對象從物轉到人,就過線了。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斜對面。靈魂是被害人自願、終局地把財物交付出來;沒有這個處分,詐術再多也只是機會創造。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後門。前提是東西已經在行為人持有中;交付供觀看、借用一下只是暫時遞交,持有沒有移轉。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搶奪致死傷的檢查閘:反面推之,能預見才適用加重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搶奪是考現行犯最愛用的事實皮:路人也有逮捕權,合法與否看逮捕當時有無相當理由。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第 23 題、第 30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該題的次考點)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1 至 108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條文來源】全數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這個考點所引條文均無民國 114 至 115 年的修正,故不另掛修法警示
【實務見解的性質】這個考點的實務規則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歷屆命題也沒有指向哪一則裁判:年份題號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屬可查證事實,而『實務的搶奪=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不以直接對人或對物施加暴力為必要』與『學說多數要求對物行使不法腕力、具傷及被害人之危險』,是本書依語料與通說整理所作的歸納,非官方明文
【申論拆解的來源】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查無對應的官方擬答或素材解析,這個考點第 3 層的拆解模板、示範骨架、得分點與高低分判斷全為本書重建,僅供結構參照,不是官方評分標準;教學使用前須另行回查出處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
白話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抗拒還沒被壓制—條文沒有『至使不能抗拒』這一段,這就是它跟強盜的差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6 條(加重搶奪罪)
白話 加重事由整份借用竊盜的清單。與這個考點直接相關的是第 4 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加重竊盜事由之一)
白話 結夥搶奪的人數門檻就在這裡—數的是在場共同實施的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白話 四個閘門缺一不可:前提是竊盜或搶奪;目的以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三者為限(施暴目的若是取財,直接走第 328 條);當場;程度。效果是『以強盜論』,所以還可以再接加重、致死傷與結合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白話 光譜最下面一格,也是準強盜的前提行為之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
白話 右鄰。分水嶺是『至使不能抗拒』—壓制的對象從物轉到人,就過線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白話 斜對面。靈魂是被害人自願、終局地把財物交付出來;沒有這個處分,詐術再多也只是機會創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白話 後門。前提是東西已經在行為人持有中;交付供觀看、借用一下只是暫時遞交,持有沒有移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白話 搶奪致死傷的檢查閘:反面推之,能預見才適用加重結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白話 搶奪是考現行犯最愛用的事實皮:路人也有逮捕權,合法與否看逮捕當時有無相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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