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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販賣兒少性影像(兒少性剝削條例)

影像裡的人未滿十八歲,封套就救不了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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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主角未滿十八歲,就換一部法。

未滿十八歲→換一部法
少男少女拍攝
成人→刑法第 235 條
性虐待、人獸性交

為什麼另立一部法

沒有這部特別法,只要包裝做好,賣未滿十八歲之人的影像就能比照成人軟蕊放行。

判斷路徑

影像主角滿十八歲了嗎?

未滿:兒少性剝削條例專罰,優先於刑法第 235 條,封套救不了。

是成人的話呢?

才問有沒有做隔離,分法見 b7。

在分配什麼

成人
守社會的性道德感情,隔離做到就放行。
兒少
守影像中孩子的人格與身心健全,包裝救不到他。

封套能救的,以成人軟蕊為限。

現在就寫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甲把未滿十八歲男女拍攝的寫真集加封膜、標「十八歲以下不宜」後賣,能免責嗎?

兩行:法條+為什麼。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不能,出口只開給成人軟蕊。

  • 特別法優先寫了嗎
  • 隔離只救成人軟蕊
  • 成人書分開處理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換法條的那一刀,和封套救得了誰。

接著讀 → 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 軟蕊硬蕊在那站打

同一批貨,三條路

這張表在比:各走哪一條處罰規定;封套與警語的效力以成人軟蕊為限(罪數不在這張表)

這一本是什麼有沒有隔離走哪一條
成人軟蕊:僅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者沒加封套刑法第 235 條的散布、販賣、公然陳列
成人硬蕊: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者加了封膜與警語隔離救不了硬蕊,仍是刑法第 235 條
兒少性影像:未滿十八歲之人入鏡加了封膜與警語不問封套,兒少性剝削條例專罰、特別法優先

三種踩法

加了封套就全部沒事

題幹特地寫甲把後兩種都加了透明封膜與警語,引你一句話放掉全部

解毒劑 隔離的效力以成人軟蕊為限;硬蕊不救,兒少影像更不進這個問題。

一刀切全部有罪

看到情色出版品就整批論刑法第 235 條,理由只寫一次

解毒劑 三種出版品法律效果各異,分開涵攝才拿得到分。

兒少那本也只寫刑法第 235 條

看起來有寫,其實漏掉特別法優先這一層

解毒劑 影像主角未滿十八歲,先寫兒少性剝削條例的專罰,刑法第 235 條退居普通法背景。

罪數怎麼收

同一次陳列販賣同時觸犯刑法第 235 條與兒少條例之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不同犯意、不同行為各別販賣=數罪併罰。

這一站要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當配角讀就好:主戰場是刑法第 235 條與釋字第 617 號,這裡只要認得「內容涉及兒少就換法條」這一刀。
  • 不必為它單獨備考;準備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那一站時,順手把兒少影像這一格記進去,遇到就多寫兩行。
  • 同種猥褻物之反覆販賣,實務向以集合犯評價為包括一罪,不逐次併罰,這句放在罪數收尾,點到為止就好。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裡,它不是主角,主角是釋字第 617 號的軟蕊、硬蕊二分。它守的是「內容涉及兒少時記得換法條」這一分。

題型
25 分申論
位置
三種出版品的第二種
篇幅
三到五行,說完就走

沒先立標準就直接分流,後面全是無根涵攝;但立完標準也別戀戰,這一題的分散在三條路上,每一條都要走到。

四步骨架

多種出版品一次陳列販賣型

題幹給你數種情色出版品,有的加封套、有的沒加,其中一種涉及未滿十八歲之人

  1. 先立標準:引釋字第 617 號建立軟蕊/硬蕊二分與安全隔離的法理。這是靈魂,沒有它後面都是無根涵攝。
  2. 分流涵攝:未加封套的成人軟蕊=未採隔離措施,刑法第 235 條;加了封套的硬蕊=隔離救不了,仍是第 235 條;兒少內容=不問封套,兒少性剝削條例專罰、特別法優先,只寫第 235 條拿不到這一分。
  3. 反面提示:不要一刀切成全部有罪,也不要一刀切成加了封套全部沒事,三種出版品法律效果各異。
  4. 處斷收尾:同一次陳列販賣多種出版品=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各別犯意、各別行為則併罰。一兩句收工。

低分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段各自為政 三種出版品各寫一段,標準沒有先立起來,看起來寫滿,其實每段都在重講一次結論。
整批同一個答案 全部有罪或全部沒事,等於把命題人設計的三條路踩成一條。
兒少那本用刑法第 235 條收掉 特別法優先這一層沒寫出來,這一題最好認的一分就沒了。
高分卷長這樣 先立釋字第 617 號的標準,再一本一本分流涵攝,最後用想像競合一句收尾。

闔上書之前

  • 我能一句話說出換法條的規則:影像主角未滿十八歲,兒少性剝削條例專罰、特別法優先於刑法第 235 條
  • 我記得封套與警語的效力邊界:以成人軟蕊為限,硬蕊不救,兒少影像更不救
  • 我能重建釋字第 617 號的二分:硬蕊散布即罰;軟蕊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傳布,不罰
  • 我能背出刑法第 235 條的三項結構:散布販賣陳列/意圖散布而製造持有/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 罪數我會分:同次販賣多種=想像競合,各別行為=併罰,同種物反覆販賣=集合犯包括一罪

法名換過,別寫錯

民國 104 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歷經修正強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兒少性影像的處罰,現行條號為第 38 條(該條例未逐字收錄於本書法規庫,考前請回法規原文核對)。

影響:民國 96 年那題的行為時法名是舊名;寫現在的考卷用現行法名與條號。

舊題要重解:讀舊年度的參考解答看到舊法名,不必懷疑自己記錯,是法改了名。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三項結構:散布販賣陳列/意圖散布而製造持有/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條文以現行版為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釋字第 617 號(要旨方向,非解釋原文逐字) 這裡寫的是要旨方向,不是解釋文逐字。要背原文,請回解釋文本體核對。

歷屆出現紀錄與取材範圍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25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主角是釋字第 617 號的軟蕊、硬蕊二分)

選擇題:未見出題

常一起考的考點: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集合犯、法條競合、想像競合。歷屆取材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收錄於本書法規庫,這一站只述要旨、不逐字引用該條例,要背條文請回法規原文核對。

前兩站的客體都是東西:架上的書、螢幕上的影像。你判斷的方式也一直是量那個東西,內容到哪個程度、包裝到什麼地步、裡面的人幾歲。 這一站客體換成人,判斷方式跟著換:不再量物,改看有沒有站到中間去牽線。這是這一家族的另外半邊,不看它,你對這一區的認識就只有一半。 更要緊的是它把一個新問題推到你面前,而且這個問題會在後面反覆出現:這件事到底做到哪一步才算做完。前面兩站你不必問,因為書已經擺上架、影像已經傳出去,結果就在眼前。這一站的事實會停在半路,談好了,可是後面的事還沒發生。你的直覺此刻會想去找結果;這一站要教你的,就是先確認這條罪到底看不看結果,再決定要不要去找。 讀法也在這裡換檔。前兩站要練成完整的論述,這一站到目前為止只在選擇題出現過兩次,把它的三種動作和那個意圖背到能默寫,就可以往下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