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2/11 站
散布販賣兒少性影像(兒少性剝削條例)
影像裡的人未滿十八歲,封套就救不了
快速跳轉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主角未滿十八歲,就換一部法。
為什麼另立一部法
沒有這部特別法,只要包裝做好,賣未滿十八歲之人的影像就能比照成人軟蕊放行。
判斷路徑
影像主角滿十八歲了嗎?
是成人的話呢?
在分配什麼
封套能救的,以成人軟蕊為限。
現在就寫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甲把未滿十八歲男女拍攝的寫真集加封膜、標「十八歲以下不宜」後賣,能免責嗎?
兩行:法條+為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不能,出口只開給成人軟蕊。
- 特別法優先寫了嗎
- 隔離只救成人軟蕊
- 成人書分開處理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換法條的那一刀,和封套救得了誰。
接著讀 → 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 軟蕊硬蕊在那站打
同一批貨,三條路
這張表在比:各走哪一條處罰規定;封套與警語的效力以成人軟蕊為限(罪數不在這張表)
| 這一本是什麼 | 有沒有隔離 | 走哪一條 |
|---|---|---|
| 成人軟蕊:僅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沒加封套 | 刑法第 235 條的散布、販賣、公然陳列 |
| 成人硬蕊: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者 | 加了封膜與警語 | 隔離救不了硬蕊,仍是刑法第 235 條 |
| 兒少性影像:未滿十八歲之人入鏡 | 加了封膜與警語 | 不問封套,兒少性剝削條例專罰、特別法優先 |
三種踩法
加了封套就全部沒事
題幹特地寫甲把後兩種都加了透明封膜與警語,引你一句話放掉全部
解毒劑 隔離的效力以成人軟蕊為限;硬蕊不救,兒少影像更不進這個問題。
一刀切全部有罪
看到情色出版品就整批論刑法第 235 條,理由只寫一次
解毒劑 三種出版品法律效果各異,分開涵攝才拿得到分。
兒少那本也只寫刑法第 235 條
看起來有寫,其實漏掉特別法優先這一層
解毒劑 影像主角未滿十八歲,先寫兒少性剝削條例的專罰,刑法第 235 條退居普通法背景。
罪數怎麼收
同一次陳列販賣同時觸犯刑法第 235 條與兒少條例之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不同犯意、不同行為各別販賣=數罪併罰。
這一站要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當配角讀就好:主戰場是刑法第 235 條與釋字第 617 號,這裡只要認得「內容涉及兒少就換法條」這一刀。
- 不必為它單獨備考;準備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那一站時,順手把兒少影像這一格記進去,遇到就多寫兩行。
- 同種猥褻物之反覆販賣,實務向以集合犯評價為包括一罪,不逐次併罰,這句放在罪數收尾,點到為止就好。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裡,它不是主角,主角是釋字第 617 號的軟蕊、硬蕊二分。它守的是「內容涉及兒少時記得換法條」這一分。
沒先立標準就直接分流,後面全是無根涵攝;但立完標準也別戀戰,這一題的分散在三條路上,每一條都要走到。
四步骨架
題幹給你數種情色出版品,有的加封套、有的沒加,其中一種涉及未滿十八歲之人
- 先立標準:引釋字第 617 號建立軟蕊/硬蕊二分與安全隔離的法理。這是靈魂,沒有它後面都是無根涵攝。
- 分流涵攝:未加封套的成人軟蕊=未採隔離措施,刑法第 235 條;加了封套的硬蕊=隔離救不了,仍是第 235 條;兒少內容=不問封套,兒少性剝削條例專罰、特別法優先,只寫第 235 條拿不到這一分。
- 反面提示:不要一刀切成全部有罪,也不要一刀切成加了封套全部沒事,三種出版品法律效果各異。
- 處斷收尾:同一次陳列販賣多種出版品=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各別犯意、各別行為則併罰。一兩句收工。
低分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闔上書之前
- 我能一句話說出換法條的規則:影像主角未滿十八歲,兒少性剝削條例專罰、特別法優先於刑法第 235 條
- 我記得封套與警語的效力邊界:以成人軟蕊為限,硬蕊不救,兒少影像更不救
- 我能重建釋字第 617 號的二分:硬蕊散布即罰;軟蕊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傳布,不罰
- 我能背出刑法第 235 條的三項結構:散布販賣陳列/意圖散布而製造持有/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 罪數我會分:同次販賣多種=想像競合,各別行為=併罰,同種物反覆販賣=集合犯包括一罪
法名換過,別寫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歷經修正強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兒少性影像的處罰,現行條號為第 38 條(該條例未逐字收錄於本書法規庫,考前請回法規原文核對)。
影響:民國 96 年那題的行為時法名是舊名;寫現在的考卷用現行法名與條號。
舊題要重解:讀舊年度的參考解答看到舊法名,不必懷疑自己記錯,是法改了名。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三項結構:散布販賣陳列/意圖散布而製造持有/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條文以現行版為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釋字第 617 號(要旨方向,非解釋原文逐字) 這裡寫的是要旨方向,不是解釋文逐字。要背原文,請回解釋文本體核對。
歷屆出現紀錄與取材範圍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25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主角是釋字第 617 號的軟蕊、硬蕊二分)
選擇題:未見出題
常一起考的考點: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集合犯、法條競合、想像競合。歷屆取材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收錄於本書法規庫,這一站只述要旨、不逐字引用該條例,要背條文請回法規原文核對。
上一個考點
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下一個考點
圖利媒介性交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三項結構:散布販賣陳列/意圖散布而製造持有/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條文以現行版為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釋字第 617 號(要旨方向,非解釋原文逐字)
白話 這裡寫的是要旨方向,不是解釋文逐字。要背原文,請回解釋文本體核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