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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

先認主體再看行為:判歪歸法官,行刑不歸法官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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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判決、裁定、仲裁判斷、公懲會委員懲戒 刑法§124 枉法裁判
執行刑罰、監所、算錯刑期 刑法§127 違法行刑,法官不在這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一句就夠:法官不管執行刑罰。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考的就是它。

它在解決什麼

這一條分開的是兩件事:判斷錯了,和明知事實與法律卻故意判歪。刑法§124 只罰後者。

三步定位

他有沒有審判職務?

仲裁人也算。

做的是不是裁判或仲裁本身?

是不是明知而故意判歪?

兩個限制,決定風險落在誰身上

限制主體
只有有審判職務的人和仲裁人落進這一條。
限制心態
要件是明知而故為枉法,不是判得對不對。

放寬,法官每個不利判斷都能被拿來告;收緊,判歪的代價由當事人承受。

寫一題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法官甲明知 A 犯殺人罪,收賄後改判傷害罪。選項說甲也成立違法行刑罪—錯在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裁判歸裁判、行刑歸行刑:法官沒有執行刑罰職務,主體就接不上刑法§127。收賄後為違背職務之枉法裁判,另成立刑法§122 第 2 項受賄違背職務罪,兩罪各自檢驗。

  • 審判職務和執行刑罰職務有沒有分開?
  • 有沒有寫出法官無執行刑罰職務?
  • 收賄有沒有另外算?

兩句話:先寫主體,再寫行為。

接著讀 → 違法行刑罪、補上瀆職四格的最後一格。

你拿下的是主體那一格:法官不管執行刑罰,仲裁人卻能犯這一條。

瀆職四格:這一條抓的是誰

條文主體職務範圍的限制
刑法§124 枉法裁判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時;仲裁人是非公務員也能犯瀆職罪的特例
刑法§125 濫權追訴處罰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法官)第 1 項三款列舉;取供以「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為限
刑法§126 凌虐人犯有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限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
刑法§127 違法行刑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監所人員);法官不在內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第 2 項以「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為限

主體與職務範圍(只比這一件事)

誘答模式庫(六型,全部出自這兩題)

主體錯置

 說公懲會委員不是刑法§124 的適格主體。

解毒劑 依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的公布答案反推,委員行使懲戒職務屬審判職務,是刑法§124 的主體。

連坐

 說法官枉法裁判會連帶成立違法行刑罪。

解毒劑 刑法§127 的主體是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法官沒有這項職務,主體接不上(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公布答案 C 就是要你挑出這個錯誤敘述)。

擴張列舉

 說施用詐術取供也成立濫權追訴處罰罪。

解毒劑 刑法§125 第 1 項第 2 款以「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為限,詐術不在列舉之內(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選項 B)。

判輕等於不罰

 說判得輕就是「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解毒劑 人仍受傷害罪的有罪判決,判得輕不等於不使其受處罰,未該當刑法§125 第 1 項第 3 款後段(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選項 D)。

過失雙向

 說過失少算刑期讓受刑人提早出獄,也成立刑法§127 第 2 項。

解毒劑 該項只罰「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過失的「不執行」不在處罰之列(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選項 D)。

時點鬆綁

 說不在執行管收、解送、拘禁之際凌虐人犯,也成立刑法§126。

解毒劑 以於執行之際為限;非於執行之際,縱有凌虐,不成立本罪(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選項 C,即該題公布答案)。

真題解剖一: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刑庭法官甲明知 A 犯殺人罪,收賄後藉端改判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刑法§124 枉法裁判罪。;正確敘述
B;甲收賄後進而為違背職務之枉法裁判,成立刑法§122 第 2 項受賄違背職務罪。;正確敘述
✓ C;甲的枉法裁判連帶成立刑法§127 違法行刑罪。;錯誤敘述,本題應選
D;A 仍受傷害罪之有罪判決,未該當刑法§125 第 1 項第 3 款後段「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正確敘述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把兩種職務接在一起:刑法§124 要的是審判職務,刑法§127 要的是執行刑罰職務,法官沒有後者,主體與行為都接不上。B 與 A 是兩罪各自檢驗,不是一罪吸收另一罪。D 的關鍵在「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人還是被判了罪,只是判輕。

選項為大意整理,非逐字原文。

真題解剖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關於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懲會委員不是刑法§124 的適格主體。;不正確
B;施用詐術取供,成立刑法§125 第 1 項第 2 款。;不正確
✓ C;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對人犯凌虐,不成立刑法§126。;正確,本題應選
D;過失少算刑期讓受刑人提早出獄,成立刑法§127 第 2 項。;不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這題四個選項都在測「限制」:A 測主體範圍(懲戒職務屬審判職務),B 測列舉以「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為限,C 測時點以執行之際為限,D 測刑法§127 第 2 項以「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為限。四個限制只要記住一個關鍵詞,四個選項一起解決。

選項為大意整理,非逐字原文。

秒殺

選項只要把法官和「執行刑罰」綁在一起,先當它是錯的看;反過來,把仲裁人或公懲會委員排除在刑法§124 之外的,也先當它是錯的看。

要花多少時間在它身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方向:不背學說,把瀆職四條的主體背成一張表就結案,誰能判、誰能訴、誰能押、誰能執行。命題習慣是讓這四條排排站,考你會不會把主體與行為配對。

    這是次要考點,複習時給它一次默寫的時間就夠,不必為它讀判決。

    二試不必為它準備獨立的答題架構。

    申論這邊沒有東西給你

    歷屆這個考點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題沒有考過(範圍到民國 113 年以前的歷屆題)。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寫法:沒有考過的東西補上去,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猜測上。

    修法時點

    刑法第 124 條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第 127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第 122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上面條文引的是現行版本。做較早年份的舊題時,鄰條的刑度與文字可能與當年不同,讀理由而不背當年刑度。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的人,加上仲裁人,把裁判或仲裁做歪。

    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三款是列舉,尤其第二款以「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為限。

    刑法第 127 條(違法行刑罪) 第 1 項故意,執行與不執行都罰;第 2 項過失,以「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為限。

    刑法第 122 條第 1、2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收賄之後真的做了違背職務的行為,走第 2 項。

    歷屆出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

    兩題都出在司法官一試,律師卷沒有出現;申論題沒有出現。

    對錯判定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條文為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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