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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只是入場券,手段逸脫業務目的,門當場關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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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哪邊

不罰這邊
為測體溫、為診療
當場關門
乘診療之機會 明知命令違法

命令、管教 → 走刑法§21(b7)

為什麼

沒有它,醫師插肛溫計就是犯罪。

它讓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違法性層被放行,只限業務目的所必要、業務範圍內的手段。

怎麼判

他在執行自己的業務嗎?

手段是業務目的所必要嗎?

正當=以業務範圍為限;逸脫目的或手段違法即蒸發。

其實是命令或懲戒嗎?

轉刑法§21,但書與必要程度另檢查(b7)

在分配什麼

太緊
正常執業成罪
太鬆
業務外衣成免罪符

目的定界線,逸脫者自負。

動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寫

插肛溫計 vs 乘診療之機會猥褻,哪個不罰?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理由在必要性,不在身分?
  • 別寫成不該當構成要件
  • 另一個改論哪條?b10

你剛拿下什麼 兩關:業務、正當以必要範圍為限;效果在違法性層。

接著讀 → 刑法§21、得被害人承諾

只比一件事:阻不阻卻違法(不阻卻之後改論哪一條,見 b8)

阻卻違法,不罰不阻卻,直接論罪
醫師接觸病患身體為測體溫將肛溫計插入嬰兒肛門,業務目的所必要(刑法§22)乘診療之機會猥褻求醫病患,逸脫診療目的
律師執行辯護職務為被告辯護、爭執證據,辯護本身是業務與被告共同唆使證人就案情重要事項虛偽陳述,辯護業務不含教唆偽證
公務員依上級命令持檢察官開具之拘票拘提被告,事後才發現不符刑事訴訟法§76 各款事由,非明知命令違法(刑法§21 第 2 項)上級為查配偶外遇命下級竊聽手機,命令明顯違法且屬私人目的,落入「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走錯罪章,整題報銷

這張表在比:同一塊事實皮該落到哪一條(不比阻不阻卻違法,那在 b7)

事實皮該走哪一條關鍵字
醫師逸脫診療目的猥褻病患刑法§225 第 2 項乘機猥褻利用不能或不知抗拒
攝影機側錄鄰居更衣、望遠鏡窺視情侶妨害秘密罪章:刑法§315-1 第 2 款無故竊錄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唆使證人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虛偽陳述刑法§168 偽證罪+刑法§29 教唆犯供前或供後具結
公務員依上級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刑法§21 第 2 項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見權限就放行

題目給你拘票、命令權、懲戒權,誘你一看到權限就選阻卻違法:這是「例外遺漏」的原型。

解毒劑 再過兩道紅線:命令是否「明知違法」、懲戒是否逾越必要程度。有命令權、有懲戒權不等於無限授權。

業務外衣

只要出現醫師、律師身分,就往刑法§22 靠。

解毒劑 問手段是不是業務目的所必要;逸脫目的或手段本身違法,「正當」就蒸發。

罪章走錯

把竊錄、窺視情境塞進妨害性自主。

解毒劑 竊錄與窺視是妨害秘密罪章(刑法§315-1)的考區,構不成妨害性自主。

層次寫錯

把「不罰」寫成「不該當構成要件」。

解毒劑 構成要件照常該當,是在違法性層被放行。

真題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選擇題)

問下列何者構成妨害性自主?

(A) 以攝影機側錄鄰居更衣
(B) 醫護人員為測體溫,將肛溫計插入嬰兒肛門
✓ (C) 醫生乘診療之機會猥褻求醫病患
(D) 以望遠鏡看樹林內情侶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醫生乘診療之機會猥褻求醫病患,利用病患不能或不知抗拒,該當刑法§225 第 2 項乘機猥褻。
  • B:同樣是醫師接觸病患身體,但為測體溫插肛溫計屬業務上正當行為(刑法§22),不罰—目的決定一切。
  • A、D:竊錄與窺視屬妨害秘密罪章(刑法§315-1)的考區,無論如何構不成妨害性自主。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選擇題)

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就案情重要事項虛偽陳述。問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錯在哪:「律師教唆偽證係正當業務行使」這句話本身就是錯的。辯護是業務,教唆偽證不是「正當」業務行為,甲成立刑法§168 偽證罪之教唆犯(刑法§29)。
  • 其餘選項對在哪:偽證罪以「供前或供後具結」為成立要件—受訊問時未具結之虛偽陳述不成立偽證罪,具結後虛偽陳述才成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選擇題)

問乙之行為何者得阻卻違法?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司法警察乙持檢察官開具之拘票拘提被告,事後才發現拘提命令不符刑事訴訟法§76 各款事由;此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刑法§21 第 2 項),乙非「明知」命令違法,阻卻違法。
  • B 是但書的反面教材:上級為查配偶外遇命下級竊聽手機,命令明顯違法且屬私人目的,不阻卻。

官方沒明講、我們反推的方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業務」實務向採事實業務說:以事實上有無反覆執行為準,不以有無執照為限。本考點歷屆未正面考這一點,一試遇到不必為它糾結。
  • 110 年那題的 A(老師罰青蛙跳致橫紋肌溶解)、D(父親打到遍體鱗傷):方向是懲戒逾越必要程度,不阻卻違法,這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
  • 108 年那題:被告本人雖非偽證罪之主體、亦無自證己罪義務,但教唆他人偽證仍成立教唆犯,同樣是以公布答案反推的實務方向。
  • 100 年那題的 D(望遠鏡看樹林內情侶):樹林是否屬「非公開活動」尚有討論空間,但不影響該題答案。
  • 一試站隊:本考點的實務見解不繫於特定裁判字號,跟著各題公布答案反推的方向走即可。

秒殺法

兩個選項都披著業務外衣時,不比身分、比目的:手段為業務目的所必要就不罰,借業務之名達成別的目的就直接論罪。看到命令權、懲戒權,先別放行。

申論裡它坐哪:目前沒有座位

本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集中在一試選擇題,沒有二試申論考過的紀錄。

因此這個考點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不補寫。要動筆,用 b5 與 b14。

破關檢核(可勾)

  • 我能默寫刑法§22 全文,並說出雙要件:業務+正當(在必要範圍內)
  • 我知道效果是阻卻違法,而不是阻卻構成要件該當
  • 看到借業務之名逸脫目的(醫師猥褻病患),我能秒判不阻卻違法,改走刑法§225 乘機猥褻
  • 我能分流:竊錄/窺視情境是妨害秘密(刑法§315-1),不是妨害性自主
  • 我知道律師辯護職務不涵蓋教唆偽證,刑法§168+刑法§29 教唆犯照常成立
  • 我記得偽證罪以具結為門檻:未具結之虛偽陳述不成立偽證罪
  • 我能操作刑法§21 第 2 項但書:明知命令違法=不阻卻;非明知(事後才發現)=阻卻
  • 命令/懲戒情境我會多檢查一道「逾越必要程度」紅線,不見權限就放行

被告教唆他人偽證、懲戒逾越必要程度這兩點的實務方向來自公布答案反推,見 b11。

版本日期與修法狀態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22、刑法§21 為現行版

影響:本考點的條文面穩定,舊題不必因修法重解。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225、刑法§29 最後修正公布

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刑法§315-1 最後修正公布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76 最後修正公布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2 全文只有一句,戰場全在「正當」兩個字。

刑法§21 第 2 項但書「明知命令違法」是 110 年那題的勝負手。

刑法§225 第 2 項 醫師逸脫診療目的的下場。

刑法§315-1 第 2 款 竊錄、窺視情境的正確歸屬。

刑法§168 具結是門檻:未具結的虛偽陳述不成立本罪。

刑法§29 與刑法§168 組成 108 年那題的組合技。

刑事訴訟法§76 110 年那題 C 選項的背景條文;引條號即可,勝負在刑法§21 第 2 項。

來源

100 年律師一試第 9 題(選擇題)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選擇題)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選擇題)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語料範圍:民國 113 年(含)以前。

到這裡,條文上明擺著的那幾張門票你都摸過一遍了:因為對方先做錯、因為沒有壞人可打、因為有授權、因為那是本行的工作。接下來一定會發生的事是:題目丟給你一段事實,你把四張票一張一張比對過去,全部對不上,可是你心裡清楚,這種事罰下去不對勁。這時候只有兩條路,硬判有罪,或者證明自己有資格用一張條文上不存在的票。下一站不教你新的門,它教的是憑什麼可以自己開門,以及自己開的門只准朝哪一邊開。這是接下來兩站共用的地基,先過這裡,後面兩站才站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