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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
東西本來就在你手上,法律管的是你哪一刻把它當成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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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送貨員私吞收來的貨款,選項是詐欺、背信、竊盜、業務侵占。這一站的題目幾乎都長這樣,先認字眼,再定罪名。
沒有這一條,會空掉什麼
竊盜和詐欺處罰的都是「把東西弄到手」的過程,破壞別人的持有,或用騙的讓人交出來。但有一種人,東西是老闆、客戶、法律心甘情願交到他手上的:送貨員收的貨款、倉管保管的商品、警員依搜索票扣押的手機。取得的那一刻完全合法,竊盜和詐欺都咬不到他。少了侵占這一條,越被信任、手上東西越多的人,反而成了財產犯罪的空窗。刑法第 336 條再往上加一層:這份信任如果是工作、公務或公益給你的,辜負它的代價更高。
法律管的不是你怎麼拿到,是你哪一刻把「替別人拿著」改成「當自己的」。
四個問題定生死
動手之前,這東西在誰手上?
他為什麼會拿著?
他是翻面,還是借用?
有沒有沒身分的人一起下手?
誰持有 → 為何持有 → 翻面沒有
第一句定罪名,第二句定條項,第三句定成不成立。
外人幫忙侵占,該扛重的還是輕的
加重的理由,是「這個人辜負了工作給他的信任」,還是「這件事本身比較嚴重」?
分配的是:一個沒領那份薪水、沒被託付那份財產的人,要不要替別人的職務關係扛下重刑。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答案落在實務這一邊;選項裡出現「依第 31 條第 2 項、科普通侵占之刑」的組合,是拿學說當皮的誘答。
寫一題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警員甲持搜索票進入 A 宅實施搜索扣押,返回單位後將查扣的 A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乙支攜帶返家,交給不知情之配偶 B 使用。甲成立何罪?;(A) 竊盜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B) 詐欺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C) 背信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D) 公務侵占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是先問「手機在誰手上」,還是先被選項的罪名牽著走?
- 我判級別看的是持有原因(依搜索票扣押=公務上持有),還是「他是警員」這個頭銜?
- 前三個選項的「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我有沒有看出它蓋在一個先錯掉的罪名上?
是
考選部公布答案:D(公務侵占罪)
手機是甲依搜索票扣押、公務上持有之物—沒有「破壞他人持有」的空間,竊盜出局;沒有人被騙而交付,詐欺出局。
持有原因是公務,落在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本身就是重罪;加重條文寫得再專業,蓋在錯罪名上就一起錯。
接著讀 → 背信罪 接手「沒把東西據為己有、只是違背任務把本人坑了」那一半,也是申論裡跟它對打的常客、竊盜罪 持有歸誰被一翻:持有輔助、封緘物,整題就換線、共犯與身分 把沒有業務身分的配偶、女友、朋友算進來之後怎麼論罪
一把三問的尺:動手前東西在誰手上、他為什麼拿著、他是翻面還是借用
這把尺同時決定罪名(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和級別(普通/業務/公務/公益)
結論要寫到條項:級別本身就是題眼
同一個問題:這段事實走哪一條線
這張表在比:這段事實該定成哪一個罪名?
| 罪名 | 動手前物在誰手上 | 怎麼移轉 | 真題落點 |
|---|---|---|---|
| 竊盜(刑法第 320 條) | 別人持有,含只有手腳關係的持有輔助人 | 破壞他人持有拿走 | 快遞拆封抽走託運手機: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
| 詐欺(取財/得利) | 別人持有 | 施詐術使人自願交付 | 這個考點多以它當誘答皮,尚未見它當正解 |
| 侵占(刑法第 335、336 條) | 行為人自己已合法持有 | 把持有翻成所有 | 送貨員私吞貨款: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
| 背信(刑法第 342 條) | 不是拿物,是替人處理事務 | 違背任務致本人受損 | 總經理捨低價賣場、高價向妻舅餐廳採購: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
業務侵占:成立與不成立的實測線
這張表在比:這一格只比一件事:業務侵占成不成立。
- 送貨員把向客戶收的貨款拿去買手機、電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 倉庫管理員對貨品有獨立管領力,夥同外人監守自盜;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 賣掉受託展出的花瓶;花用公款事後補回;吞掉交給法官的賄款:公布答案認三者都是侵占;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 快遞拆開包裹抽走託運手機;整包由受託人持有,內容物仍屬託運人持有,拆封抽走走竊盜,整包吞掉才是業務侵占;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 銀行職員輸入指令增加自己存款金額;存款是對銀行的債權、是電磁紀錄上的數字,不是有體物,客體前提斷掉;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店員穿顧客寄放修改的套裝赴宴後寄還;用完歸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公布答案是不構成犯罪;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 約僱司機假日開公務車載家人;公布答案認這是使用行為,不是侵占行為;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 收銀員與顧客通謀刷低價條碼放走高價商品;收銀員對架上商品只是持有輔助,侵占的前提不成立;公布答案落在背信罪共同正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四罪名定性
拿竊盜、詐欺、侵占、背信互當誘答皮 貨款私吞誘答詐欺、背信、竊盜(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收銀員低刷條碼誘答竊盜、詐欺、侵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總經理高價採購誘答業務侵占、詐欺得利(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解毒劑 回 b3 第一問:物在誰手上、有沒有據為己有
T2|侵占級別錯置
公務、公益、業務、普通四級互設誘 警員攜回扣案手機,前三個選項掛刑法第 134 條加重(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里長挪用募得之抗爭經費,誘答公務侵占、業務侵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回 b3 第二問:看持有的原因,不是頭銜,警員因執行公務持有=公務侵占;里長募款因公益持有=公益侵占
T3|持有歸屬陷阱
用持有輔助、封緘物、債權不是物,打斷侵占的前提 快遞拆封抽走手機走竊盜(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銀行職員增加自己存款不成立業務侵占(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解毒劑 侵占的前提是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內容物沒交給你、債權不是物,前提斷了就換線
T4|共犯身分對立
用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配上普通/業務侵占排列組合 女友教唆送貨員賣掉整車產品(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妻與會計共同侵占公司入款(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友人勸珠寶保管主管侵占並代售(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解毒劑 實務走第 31 條第 1 項:無身分者論業務侵占的共犯或正犯;「第 31 條第 2 項+普通侵占之刑」的選項是學說皮
反著問的那一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一項罪名?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是
考選部公布答案:D
題目反著問「不成立」,考的是侵占的客體限制:第 335 條寫的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存款金額是對銀行的債權、是電磁紀錄上的數字,不是有體物;甲也不是先持有銀行的錢再翻面。
電腦詐欺、變造文書、變更取得電磁紀錄都能成立,唯獨業務侵占的「物」這個前提斷掉。
看到「增加存款金額」「帳面數字」—沒有物,侵占這一家全部出局。
六條秒殺
「負責收款、保管、管倉」+「私吞、變賣、轉走」;業務持有翻面,選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增加存款金額」「帳面數字」;沒有物,侵占出局;「拆封抽走裡面的東西」;內容物仍屬託運人持有,走竊盜;整包吞掉才是業務侵占;「用完寄還」「假日開公務車」;先想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沒拿走東西,只是簽了高價約、放了違規款」;背信;級別題;依法扣押=公務、募款=公益、工作上反覆經手=業務,看原因不看頭銜
這一站的作答方向
- 共犯與身分題 依實務走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沒有業務身分的教唆者、共同實行者,仍論業務侵占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但得減輕其刑」是得減,不是換罪名。 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答案落在實務這一邊(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 選項出現「依第 31 條第 2 項、科普通侵占之刑」 當誘答處理 那是學說立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的 B、D 選項即是此設計
- 任何級別題 結論寫到條項,不要停在「侵占罪」三個字 選項本身就是以四個級別互設誘
- 題幹很長、人物很多 一個人物拆一條線,各自走完 b3 的四問再合併 命題創新集中在把定性、級別、身分三軸疊在同一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很少當整題的主角。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是一人多段行為的綜合題(會計轉走公司帳款+主委高價簽約+公告欄捏造前科),業務侵占只吃其中一段,真正的分水嶺戲碼是業務侵占對背信。
侵占章的要件單純,不要在這裡寫構成要件教科書,省下的時間留給同題的其他罪名。
整題 25 分裡,業務侵占那一段大約吃 8 到 10 分
持有連結 1 到 2 句、翻面涵攝 2 句、主觀與條項結論 1 到 2 句;如果同題還要劃背信分水嶺,再加 100 到 150 字(標準一句+涵攝一句+競合一句)
三種設問,三張拆解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甲成立何罪?」一人數行為
- 建立業務持有連結:行為人因何種反覆執行之事務而持有該物(會計管帳款、送貨員收貨款、倉管管貨品),這一句是入門磚,沒寫等於沒進門。
- 認定客體是「他人之物」:交代所有權歸屬(公司的錢、客戶的貨),並檢查它是不是「物」。
- 涵攝易持有為所有:具體指出哪個動作是翻面(轉入私人帳戶、變賣、花用),並排除用完歸還的情形。
- 主觀:明知是他人之物仍以所有人自居處分=不法所有意圖。
- 結論給到條項: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別停在「侵占罪」。
「甲究成立侵占罪抑或背信罪?」
- 指出兩罪競爭的原因:行為人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
- 架分水嶺標準:有沒有把持有中之物據為己有,有=侵占;未取得物、僅違背任務致本人受損=背信。
- 涵攝本案落在哪一邊:有收回扣=把差額據為己有,走侵占線;純高價簽約而未取得財物,走背信。
- 交代競合:侵占成立時,背信居於補充關係而退場。
「無業務身分之乙如何論處?」
- 先引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條文: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給實務結論:論業務侵占之共犯或共同正犯。
- 帶一句學說對立:加減身分說主張依第 31 條第 2 項科以通常之刑,即普通侵占之刑,寫進去是層次,不是離題。
閱卷會在哪些地方停下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業務持有連結明確寫出:因何事務而持有何物
- 易持有為所有指到具體動作,不是空言「他侵占了」
- 罪名寫到條項級別(第 336 條第 2 項),不是泛稱侵占罪
- 背信與侵占的分水嶺:據為己有之有無,標準句+本案涵攝
- 客體檢查:它是「物」嗎、是「他人」的嗎
- 共犯身分題:第 31 條第 1 項的實務結論,加一句學說對立
- 多段行為題:各段獨立定性後,交代罪數(數罪併罰)
低分怎麼死的,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定性軸(左右鄰罪互換皮)
竊盜:把持有歸屬一翻(持有輔助、封緘物、拆不拆封),侵占題就變竊盜題;詐欺取財、得利:把「已經持有」改成「騙到手」,整題換引擎;背信:把「據為己有」抽掉,只留違背任務致損,侵占退場;贓物:侵占完成後的藏放、變賣、媒介,考誰另成立、誰不另成立
級別軸(同罪內部升降)
普通侵占(第 335 條)⇄ 業務侵占(第 336 條第 2 項)⇄ 公務、公益侵占(第 336 條第 1 項);同一個「私吞」動作,換持有原因就換條項:送貨員 → 警員 → 里長
身分軸(總則掛件)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配教唆犯、共同正犯(第 29 條、第 28 條);把沒有身分的配偶、女友、友人加進來,考從屬與科刑
命題創新集中在「軸的疊加」,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一題就疊了定性軸(監守自盜)+身分軸(外人乙)+贓物軸。看到長題幹別慌:一個人物拆一條線。
同一副骨架,穿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因業務持有他人之物 → 易持有為所有 →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貨款皮
送貨員甲把向客戶收來的貨款拿去買手機
業務(收款)持有、私用即翻面,落第 336 條第 2 項
倉管皮
倉庫管理員甲值班時開門讓乙搬走貨品變賣
甲對貨品有獨立管領力=業務持有人,監守自盜;乙無身分,依第 31 條第 1 項論業務侵占共同正犯;知情藏放者寄藏贓物、賤價收購者故買贓物
主委回扣皮
管委會主委以高於行情之價格與清潔公司簽約
沒有回扣=背信;查出主委收取差額回扣,等於把持有中的管理財產據為己有,轉回侵占線
三件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不是,就回 b3 重走一次。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持有連結 → 翻面 → 條項」拿去默寫,會寫成一篇誰都認得出來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第 336 條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甲是收貨款的人、這筆錢從客戶手上進他口袋那一刻起就是公司的、他刷卡買手機的那一秒完成翻面」,這些字才是差距。
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一句都沒有,就是把檢核表當文章交出去了。
過了才走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四問決策樹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四問決策樹
- 寫出 b16 的採分點,至少六項寫出 b16 的採分點,至少六項
- 默寫刑法第 336 條全文(三項都要),並說出四個侵占級別的法定刑排序默寫刑法第 336 條全文(三項都要),並說出四個侵占級別的法定刑排序
- 從 b19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從 b19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特別是封緘物與學說皮這兩型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特別是封緘物與學說皮這兩型
這一關是自己評自己,而自評普遍失準。過關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定性錯
回 b3 與 b8
級別錯
回 b22 的第 336 條條文結構與 b6
客體錯
回 b11
共犯身分錯
回 b5 與 b13
申論寫不厚
回 b15 與 b17
修法警示:贓物罪的「牙保」
刑法第 349 條贓物罪修正後整併為一項,舊法的「牙保」改為現行的「媒介」。
影響:民國 103 年以前的舊題選項會出現「刑法第 349 條第 2 項牙保贓物罪」,那是舊條文結構,用現行條文去對會對不上。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友人勸珠寶保管主管侵占並代為變賣抽酬)即屬此類。以現行條文對照重解,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D:只論業務侵占之教唆犯,不另成立贓物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整章的地基:①已經合法持有;②該物是他人之物;③把持有翻面成所有。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它不重寫構成要件,而是寫「犯前條第一項之罪」+持有原因加重—所以先檢驗第 335 條全部要件,再問持有原因是什麼。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物已經脫離本人持有、也不在行為人的委託持有中時,落在這一條。
刑法第 338 條(準用規定) 侵占章準用竊盜章的這兩條,其中第 324 條是親屬相盜的免刑與告訴乃論。
刑法第 324 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注意是「得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犯罪。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對照組:這一條處罰的是破壞他人持有的過程。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對照組:不是拿物,是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而致損。
刑法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侵占完成後的下游:藏放、變賣、居間,考的是誰另成立、誰不另成立。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取捨,就是 b5 那場兩說之爭。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外人教唆持有人侵占時,配第 31 條第 1 項一起用。
歷屆題目與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刑法,各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隨條標注。
選擇題的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這一站不引裁判字號:這個考點所稱的實務立場,都是由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而來,並非引自判決原文。
司法官一試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律師一試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司法官二試
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業務侵占+背信+誹謗之綜合題)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白話 三個要件:自己持有(物已在行為人事實支配中,且來源合法)、他人之物(所有權屬於別人)、侵占(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顯現+不法所有意圖)。每個字都會單獨出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白話 加重的理由不是物比較貴,而是持有的來源背後有更重的信任:公務、公益重於業務,業務又重於一般委託。考題最愛在這三層之間搬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現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物已經脫離本人持有、也不在行為人的委託持有中時,落在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8 條(準用規定)
白話 侵占章借用竊盜章的兩條規定,其中第 324 條就是親屬相盜的特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4 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現行
白話 注意是「得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犯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現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對照組:這一條處罰的是破壞他人持有的過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現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對照組:不是拿物,是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而致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現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侵占完成後的下游:藏放、變賣、居間,考的是誰另成立、誰不另成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白話 侵占是身分犯,主體限於持有他人之物的人。沒有這個身分的人參與時,靠這一條接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現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外人教唆持有人侵占時,配第 31 條第 1 項一起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