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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

東西本來就在你手上,法律管的是你哪一刻把它當成自己的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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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負責收款、保管、管倉」+「私吞、變賣、轉進自己戶頭」;業務侵占(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東西早在他手上,只差翻面 「拆開包裹抽走裡面的手機」「架上商品」;竊盜線;物還在別人持有下,他只有手腳 「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額」「帳面數字」;侵占先出局;客體以「物」為限,債權不是物 「沒拿走東西,只是高價簽約、違規放貸」;背信;沒有據為己有,只有違背任務致損 「穿去赴宴後寄還」「假日開公務車載家人」;先想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借用不是翻面,界線見 b9 「持搜索票扣押後帶回家」「募來的錢挪用」;公務侵占/公益侵占;看持有的原因,不是頭銜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送貨員私吞收來的貨款,選項是詐欺、背信、竊盜、業務侵占。這一站的題目幾乎都長這樣,先認字眼,再定罪名。

沒有這一條,會空掉什麼

竊盜和詐欺處罰的都是「把東西弄到手」的過程,破壞別人的持有,或用騙的讓人交出來。但有一種人,東西是老闆、客戶、法律心甘情願交到他手上的:送貨員收的貨款、倉管保管的商品、警員依搜索票扣押的手機。取得的那一刻完全合法,竊盜和詐欺都咬不到他。少了侵占這一條,越被信任、手上東西越多的人,反而成了財產犯罪的空窗。刑法第 336 條再往上加一層:這份信任如果是工作、公務或公益給你的,辜負它的代價更高。

法律管的不是你怎麼拿到,是你哪一刻把「替別人拿著」改成「當自己的」。

四個問題定生死

動手之前,這東西在誰手上?

別人持有(包括在上司監督下只有手腳關係的情形)→ 竊盜線;被施詐術而自願交付 → 詐欺線;根本沒有「物」,只有債權、利益或事務 → 背信線,侵占先出局。行為人自己已經合法拿著 → 往下一問。

他為什麼會拿著?

級別看的是持有的原因,不是頭銜:公務上持有=第 336 條第 1 項前段;因公益持有=同項後段;業務上持有=第 336 條第 2 項;一般委託=第 335 條;已脫離本人持有=第 337 條。

他是翻面,還是借用?

以所有人自居賣掉、花掉、轉走=易持有為所有,侵占成立;用完歸還、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原則上不成立。

有沒有沒身分的人一起下手?

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教唆或共同實行的外人仍以業務侵占的教唆犯、共同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兩說之爭見 b5。

誰持有 → 為何持有 → 翻面沒有

第一句定罪名,第二句定條項,第三句定成不成立。

外人幫忙侵占,該扛重的還是輕的

實務(考選部公布答案採的立場)
加重屬於事,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沒有業務身分的人教唆或共同實行,仍以業務侵占的共犯、正犯論,只是「但得減輕其刑」。
有力學說
加重屬於人,這種身分不能傳給外人,應依第 31 條第 2 項「科以通常之刑」,對外人科普通侵占之刑。

加重的理由,是「這個人辜負了工作給他的信任」,還是「這件事本身比較嚴重」?

分配的是:一個沒領那份薪水、沒被託付那份財產的人,要不要替別人的職務關係扛下重刑。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答案落在實務這一邊;選項裡出現「依第 31 條第 2 項、科普通侵占之刑」的組合,是拿學說當皮的誘答。

寫一題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警員甲持搜索票進入 A 宅實施搜索扣押,返回單位後將查扣的 A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乙支攜帶返家,交給不知情之配偶 B 使用。甲成立何罪?;(A) 竊盜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B) 詐欺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C) 背信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D) 公務侵占罪

先別看選項的罪名。用三行寫完:①甲動手前,手機在誰手上、因為什麼原因在他手上?②帶回家給配偶用,是翻面還是借用?③你的結論寫到條項。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是先問「手機在誰手上」,還是先被選項的罪名牽著走?
  • 我判級別看的是持有原因(依搜索票扣押=公務上持有),還是「他是警員」這個頭銜?
  • 前三個選項的「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我有沒有看出它蓋在一個先錯掉的罪名上?

考選部公布答案:D(公務侵占罪)

手機是甲依搜索票扣押、公務上持有之物—沒有「破壞他人持有」的空間,竊盜出局;沒有人被騙而交付,詐欺出局。

持有原因是公務,落在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本身就是重罪;加重條文寫得再專業,蓋在錯罪名上就一起錯。

接著讀 → 背信罪 接手「沒把東西據為己有、只是違背任務把本人坑了」那一半,也是申論裡跟它對打的常客、竊盜罪 持有歸誰被一翻:持有輔助、封緘物,整題就換線、共犯與身分 把沒有業務身分的配偶、女友、朋友算進來之後怎麼論罪

一把三問的尺:動手前東西在誰手上、他為什麼拿著、他是翻面還是借用

這把尺同時決定罪名(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和級別(普通/業務/公務/公益)

結論要寫到條項:級別本身就是題眼

同一個問題:這段事實走哪一條線

這張表在比:這段事實該定成哪一個罪名?

罪名動手前物在誰手上怎麼移轉真題落點
竊盜(刑法第 320 條)別人持有,含只有手腳關係的持有輔助人破壞他人持有拿走快遞拆封抽走託運手機: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詐欺(取財/得利)別人持有施詐術使人自願交付這個考點多以它當誘答皮,尚未見它當正解
侵占(刑法第 335、336 條)行為人自己已合法持有把持有翻成所有送貨員私吞貨款: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背信(刑法第 342 條)不是拿物,是替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致本人受損總經理捨低價賣場、高價向妻舅餐廳採購: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業務侵占:成立與不成立的實測線

這張表在比:這一格只比一件事:業務侵占成不成立。

送貨員把向客戶收的貨款拿去買手機、電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倉庫管理員對貨品有獨立管領力,夥同外人監守自盜;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賣掉受託展出的花瓶;花用公款事後補回;吞掉交給法官的賄款:公布答案認三者都是侵占;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 送貨員把向客戶收的貨款拿去買手機、電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 倉庫管理員對貨品有獨立管領力,夥同外人監守自盜;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 賣掉受託展出的花瓶;花用公款事後補回;吞掉交給法官的賄款:公布答案認三者都是侵占;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快遞拆開包裹抽走託運手機;整包由受託人持有,內容物仍屬託運人持有,拆封抽走走竊盜,整包吞掉才是業務侵占;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銀行職員輸入指令增加自己存款金額;存款是對銀行的債權、是電磁紀錄上的數字,不是有體物,客體前提斷掉;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店員穿顧客寄放修改的套裝赴宴後寄還;用完歸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公布答案是不構成犯罪;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約僱司機假日開公務車載家人;公布答案認這是使用行為,不是侵占行為;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收銀員與顧客通謀刷低價條碼放走高價商品;收銀員對架上商品只是持有輔助,侵占的前提不成立;公布答案落在背信罪共同正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 快遞拆開包裹抽走託運手機;整包由受託人持有,內容物仍屬託運人持有,拆封抽走走竊盜,整包吞掉才是業務侵占;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 銀行職員輸入指令增加自己存款金額;存款是對銀行的債權、是電磁紀錄上的數字,不是有體物,客體前提斷掉;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店員穿顧客寄放修改的套裝赴宴後寄還;用完歸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公布答案是不構成犯罪;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 約僱司機假日開公務車載家人;公布答案認這是使用行為,不是侵占行為;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 收銀員與顧客通謀刷低價條碼放走高價商品;收銀員對架上商品只是持有輔助,侵占的前提不成立;公布答案落在背信罪共同正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四罪名定性

拿竊盜、詐欺、侵占、背信互當誘答皮 貨款私吞誘答詐欺、背信、竊盜(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收銀員低刷條碼誘答竊盜、詐欺、侵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總經理高價採購誘答業務侵占、詐欺得利(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解毒劑 回 b3 第一問:物在誰手上、有沒有據為己有

T2|侵占級別錯置

公務、公益、業務、普通四級互設誘 警員攜回扣案手機,前三個選項掛刑法第 134 條加重(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里長挪用募得之抗爭經費,誘答公務侵占、業務侵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回 b3 第二問:看持有的原因,不是頭銜,警員因執行公務持有=公務侵占;里長募款因公益持有=公益侵占

T3|持有歸屬陷阱

用持有輔助、封緘物、債權不是物,打斷侵占的前提 快遞拆封抽走手機走竊盜(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銀行職員增加自己存款不成立業務侵占(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解毒劑 侵占的前提是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內容物沒交給你、債權不是物,前提斷了就換線

T4|共犯身分對立

用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配上普通/業務侵占排列組合 女友教唆送貨員賣掉整車產品(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妻與會計共同侵占公司入款(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友人勸珠寶保管主管侵占並代售(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解毒劑 實務走第 31 條第 1 項:無身分者論業務侵占的共犯或正犯;「第 31 條第 2 項+普通侵占之刑」的選項是學說皮

反著問的那一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一項罪名?

(A) 刑法第 339 條之 3 電腦詐欺罪
(B) 刑法第 210 條變造文書罪
(C) 刑法第 359 條變更、取得電磁紀錄罪
(D)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考選部公布答案:D

題目反著問「不成立」,考的是侵占的客體限制:第 335 條寫的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存款金額是對銀行的債權、是電磁紀錄上的數字,不是有體物;甲也不是先持有銀行的錢再翻面。

電腦詐欺、變造文書、變更取得電磁紀錄都能成立,唯獨業務侵占的「物」這個前提斷掉。

看到「增加存款金額」「帳面數字」—沒有物,侵占這一家全部出局。

六條秒殺

「負責收款、保管、管倉」+「私吞、變賣、轉走」;業務持有翻面,選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增加存款金額」「帳面數字」;沒有物,侵占出局;「拆封抽走裡面的東西」;內容物仍屬託運人持有,走竊盜;整包吞掉才是業務侵占;「用完寄還」「假日開公務車」;先想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沒拿走東西,只是簽了高價約、放了違規款」;背信;級別題;依法扣押=公務、募款=公益、工作上反覆經手=業務,看原因不看頭銜

這一站的作答方向

  •  共犯與身分題 依實務走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沒有業務身分的教唆者、共同實行者,仍論業務侵占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但得減輕其刑」是得減,不是換罪名。 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答案落在實務這一邊(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  選項出現「依第 31 條第 2 項、科普通侵占之刑」 當誘答處理 那是學說立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的 B、D 選項即是此設計
  •  任何級別題 結論寫到條項,不要停在「侵占罪」三個字 選項本身就是以四個級別互設誘
  •  題幹很長、人物很多 一個人物拆一條線,各自走完 b3 的四問再合併 命題創新集中在把定性、級別、身分三軸疊在同一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很少當整題的主角。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是一人多段行為的綜合題(會計轉走公司帳款+主委高價簽約+公告欄捏造前科),業務侵占只吃其中一段,真正的分水嶺戲碼是業務侵占對背信。

劑量
200 到 300 字、5 到 7 分鐘

侵占章的要件單純,不要在這裡寫構成要件教科書,省下的時間留給同題的其他罪名。

整題 25 分裡,業務侵占那一段大約吃 8 到 10 分

持有連結 1 到 2 句、翻面涵攝 2 句、主觀與條項結論 1 到 2 句;如果同題還要劃背信分水嶺,再加 100 到 150 字(標準一句+涵攝一句+競合一句)

三種設問,三張拆解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多段行為綜合定性

「甲成立何罪?」一人數行為

  1. 建立業務持有連結:行為人因何種反覆執行之事務而持有該物(會計管帳款、送貨員收貨款、倉管管貨品),這一句是入門磚,沒寫等於沒進門。
  2. 認定客體是「他人之物」:交代所有權歸屬(公司的錢、客戶的貨),並檢查它是不是「物」。
  3. 涵攝易持有為所有:具體指出哪個動作是翻面(轉入私人帳戶、變賣、花用),並排除用完歸還的情形。
  4. 主觀:明知是他人之物仍以所有人自居處分=不法所有意圖。
  5. 結論給到條項: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別停在「侵占罪」。
B 型|背信與侵占的分水嶺

「甲究成立侵占罪抑或背信罪?」

  1. 指出兩罪競爭的原因:行為人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
  2. 架分水嶺標準:有沒有把持有中之物據為己有,有=侵占;未取得物、僅違背任務致本人受損=背信。
  3. 涵攝本案落在哪一邊:有收回扣=把差額據為己有,走侵占線;純高價簽約而未取得財物,走背信。
  4. 交代競合:侵占成立時,背信居於補充關係而退場。
C 型|共犯與身分

「無業務身分之乙如何論處?」

  1. 先引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條文: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 給實務結論:論業務侵占之共犯或共同正犯。
  3. 帶一句學說對立:加減身分說主張依第 31 條第 2 項科以通常之刑,即普通侵占之刑,寫進去是層次,不是離題。

閱卷會在哪些地方停下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業務持有連結明確寫出:因何事務而持有何物
  2. 易持有為所有指到具體動作,不是空言「他侵占了」
  3. 罪名寫到條項級別(第 336 條第 2 項),不是泛稱侵占罪
  4. 背信與侵占的分水嶺:據為己有之有無,標準句+本案涵攝
  5. 客體檢查:它是「物」嗎、是「他人」的嗎
  6. 共犯身分題:第 31 條第 1 項的實務結論,加一句學說對立
  7. 多段行為題:各段獨立定性後,交代罪數(數罪併罰)

低分怎麼死的,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定罪  「甲犯侵占、背信、誹謗」,持有連結、翻面動作、分水嶺標準全部沒展開,三個罪名三行字,25 分的題只拿零頭。
級別扁平  整篇只寫「侵占罪」,不分普通、業務、公務:條項就是題眼,寫不到第 336 條第 2 項等於沒開槍。
分水嶺缺席  背信與侵占擇一硬答,不寫「有沒有據為己有」這把尺,結論對了也只是猜對。
高分卷長這樣 每一段行為獨立走完「持有連結 → 翻面動作 → 條項結論」;分水嶺有標準句,也有本案事實的涵攝;行有餘力,帶一句第 31 條的實務與學說對立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定性軸(左右鄰罪互換皮)

    竊盜:把持有歸屬一翻(持有輔助、封緘物、拆不拆封),侵占題就變竊盜題;詐欺取財、得利:把「已經持有」改成「騙到手」,整題換引擎;背信:把「據為己有」抽掉,只留違背任務致損,侵占退場;贓物:侵占完成後的藏放、變賣、媒介,考誰另成立、誰不另成立

    級別軸(同罪內部升降)

      普通侵占(第 335 條)⇄ 業務侵占(第 336 條第 2 項)⇄ 公務、公益侵占(第 336 條第 1 項);同一個「私吞」動作,換持有原因就換條項:送貨員 → 警員 → 里長

      身分軸(總則掛件)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配教唆犯、共同正犯(第 29 條、第 28 條);把沒有身分的配偶、女友、友人加進來,考從屬與科刑

        命題創新集中在「軸的疊加」,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一題就疊了定性軸(監守自盜)+身分軸(外人乙)+贓物軸。看到長題幹別慌:一個人物拆一條線。

        同一副骨架,穿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因業務持有他人之物 → 易持有為所有 →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貨款皮

        送貨員甲把向客戶收來的貨款拿去買手機

        業務(收款)持有、私用即翻面,落第 336 條第 2 項

        倉管皮

        倉庫管理員甲值班時開門讓乙搬走貨品變賣

        甲對貨品有獨立管領力=業務持有人,監守自盜;乙無身分,依第 31 條第 1 項論業務侵占共同正犯;知情藏放者寄藏贓物、賤價收購者故買贓物

        主委回扣皮

        管委會主委以高於行情之價格與清潔公司簽約

        沒有回扣=背信;查出主委收取差額回扣,等於把持有中的管理財產據為己有,轉回侵占線

        三件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不是,就回 b3 重走一次。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持有連結 → 翻面 → 條項」拿去默寫,會寫成一篇誰都認得出來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第 336 條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甲是收貨款的人、這筆錢從客戶手上進他口袋那一刻起就是公司的、他刷卡買手機的那一秒完成翻面」,這些字才是差距。

        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一句都沒有,就是把檢核表當文章交出去了。

        過了才走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四問決策樹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四問決策樹
        • 寫出 b16 的採分點,至少六項寫出 b16 的採分點,至少六項
        • 默寫刑法第 336 條全文(三項都要),並說出四個侵占級別的法定刑排序默寫刑法第 336 條全文(三項都要),並說出四個侵占級別的法定刑排序
        • 從 b19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從 b19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特別是封緘物與學說皮這兩型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特別是封緘物與學說皮這兩型

        這一關是自己評自己,而自評普遍失準。過關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定性錯

        回 b3 與 b8

        級別錯

        回 b22 的第 336 條條文結構與 b6

        客體錯

        回 b11

        共犯身分錯

        回 b5 與 b13

        申論寫不厚

        回 b15 與 b17

        修法警示:贓物罪的「牙保」

        民國 103 年

        刑法第 349 條贓物罪修正後整併為一項,舊法的「牙保」改為現行的「媒介」。

        影響:民國 103 年以前的舊題選項會出現「刑法第 349 條第 2 項牙保贓物罪」,那是舊條文結構,用現行條文去對會對不上。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友人勸珠寶保管主管侵占並代為變賣抽酬)即屬此類。以現行條文對照重解,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D:只論業務侵占之教唆犯,不另成立贓物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整章的地基:①已經合法持有;②該物是他人之物;③把持有翻面成所有。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它不重寫構成要件,而是寫「犯前條第一項之罪」+持有原因加重—所以先檢驗第 335 條全部要件,再問持有原因是什麼。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物已經脫離本人持有、也不在行為人的委託持有中時,落在這一條。

        刑法第 338 條(準用規定) 侵占章準用竊盜章的這兩條,其中第 324 條是親屬相盜的免刑與告訴乃論。

        刑法第 324 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注意是「得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犯罪。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對照組:這一條處罰的是破壞他人持有的過程。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對照組:不是拿物,是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而致損。

        刑法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侵占完成後的下游:藏放、變賣、居間,考的是誰另成立、誰不另成立。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取捨,就是 b5 那場兩說之爭。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外人教唆持有人侵占時,配第 31 條第 1 項一起用。

        歷屆題目與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刑法,各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隨條標注。

        選擇題的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這一站不引裁判字號:這個考點所稱的實務立場,都是由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而來,並非引自判決原文。

        司法官一試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律師一試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司法官二試

        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業務侵占+背信+誹謗之綜合題)

        前兩站的東西,都是有一隻手親自交給他的。把那隻手拿掉,還剩下什麼?下一站處理的正是沒有人交給你、當下也沒有人正握著的那些東西。它排在這裡,是因為它只能靠對照認出來:你得先看熟「在自己手上」和「在別人手上」,才分得出「不在任何人手上」。而這一格與旁邊那一格的落差極大,出題人最愛在落差上設誘,判錯一格,結論差一個天地。

        上一個考點

        侵占罪

        下一個考點

        侵占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