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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是真的、內容是假的:真名寫假話,刑法只罰身分人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走哪一邊
名義人=製作人,就不是「偽造」。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條罪,診斷書、檢測紀錄簿上寫什麼都不必負責,社會卻直接拿它們當事實用。
所以刑法把「內容也要真」入罪,但以特定身分為限:公務員、從事業務之人;一般人自己名義寫假話,原則上不罰。
判斷路徑
文書掛誰的名?名義人=製作人嗎?
誰寫的?
是「明知」嗎?
是「叫別人寫」嗎?
冒名寫真話=有形;真名寫假話=無形;叫人寫假話:對公務員有罪,對業務員沒罪。
「對公務員有罪」有前提,見 b3。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這份義務只押在公務員與從事業務之人;騙人寫假文書也只罰騙公務員的。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甲假裝病痛使醫師誤判而開立不實診斷證明。甲成立罪章的什麼罪?
照 b3 四問各寫一句。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罪章各罪不成立。
- 名義:診斷證明由醫師自己名義作成,無冒名。
- 身分:甲無業務身分;醫師不知情,無「明知」。
- 空缺:刑法沒有「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這條罪。
你剛拿下什麼 罪章的地基:名義人=製作人卻寫假話=無形偽造,只罰公務員與從事業務之人,且以「明知」為限。
接著讀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換成公務員,整排罪名跟著換。
四罪一眼表:背這張,罪章題先贏一半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份不實文書該掛到哪一條罪(構成要件歸屬)。刑度看 b24 條文原文。
| 條 | 誰做 | 文書掛誰名義 | 偽造類型 |
|---|---|---|---|
| 刑法§210 | 無製作權者 | 冒用他人 | 有形(內容真假不問) |
| 刑法§213 | 公務員(身分犯) | 自己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 無形(內容不實) |
| 刑法§214 | 任何人(使公務員登載) | 公務員之公文書 | 無形(間接) |
| 刑法§215 | 從事業務之人(身分犯) | 自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無形(內容不實) |
| 「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 | 不存在:立法空缺=有意不罰 | — | — |
刑法§215 的五道門,一格一格對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刑法§215 成不成立。
| 落在這一格=這道門過了 | 落在這一格=不成立,或改走別條 | |
|---|---|---|
| 名義 | 以自己(職務)名義作成,名義人=製作人 | 掛別人名義=跳去有形偽造,走刑法§210 線 |
| 身分 | 從事業務之人:醫師、會計、公司檢測人員、會議紀錄員 | 非從事業務之人:沒有這個身分,正犯的門直接關上 |
| 文書 |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診斷書、水質檢測紀錄簿、會議紀錄 | 非業務文書(如支票背書欄)→本條不管 |
| 故意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直接故意 | 不確定真假、懶得查證就登載:頂多未必故意,不夠 |
| 損害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損害之虞即可 | 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所以這一欄不是「沒有實害就不成立」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概念對調
把有形/無形的定義互換或混同。例: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B) 把刑法§215 說成「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D) 把自己名義的不實會議紀錄說成「亦構成偽造私文書」。
解毒劑 一個判準鎖死:名義人=製作人?是→無形;否→有形。刑法§215 的名義人與製作人恰恰是一致的。
T2 立法空缺
假裝「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存在,或讓刑法§215 長出間接正犯。例: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B)(C)。
解毒劑 刑法只有§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15 是身分犯,無身分者繞不進去。
T3 參與包裝
用緊急避難+間接正犯把單純的「老闆逼員工」包裝複雜。例: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C)(D),把「保住工作」講成緊急危難。
解毒劑 失業是經濟上不利益,不是刑法§24 的緊急危難;正犯成立→教唆的從屬才有著落。
T4 鄰罪外溢
拿「自己名義」到署押、有價證券罪試探。例: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B)(C)。
解毒劑 刑法§201/§217 同樣以冒用他人名義為前提;簽自己的名字=無偽造。
五題真題解剖(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有形偽造的完整定義—無製作權+冒用他人名義+內容真假非所問,三個零件一個不缺。
- (B) 錯:前半對(刑法§215=無形偽造、內容不實),尾巴「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偷接了有形偽造的定義。
- (C) 錯:自己重做一張畢業證書=冒用發證學校名義=有形偽造;「內容真實、跟原本一模一樣」救不了,有形偽造不問內容真假。
- (D) 錯:前段(刑法§214 以公務員形式審查為前提)是實務立場、沒問題;錯在後段—刑法§213 要「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不確定真假、未求證就登載頂多未必故意。
秒殺 (B) 尾巴「不符」兩個字就是全題答案眼—刑法§215 的名義人等於製作人。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心知此事恐有涉法之虞,乃予以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全家五口都仰賴其薪水維持家計,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迫不得已下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第一步定乙:檢測紀錄簿是乙業務上作成、掛自己(職務)名義的文書,名義人=製作人,不是偽造((A) 出局);乙明知數據不實仍登載=刑法§215 正犯。
- 第二步定甲:甲無業務身分,但依刑法§31 第 1 項,因身分成立之罪,其教唆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甲成立刑法§215 之教唆犯(刑法§29)。
- (C)(D) 錯:刑法§24 的緊急危難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失業是經濟上不利益,非現在急迫的危難,手段也非不得已(可拒絕、檢舉、另謀他職)。乙的違法性不阻卻→正犯成立,(C) 的從屬性推論垮掉。
- (D) 更錯:乙自始知情、有故意,不是「不知情的工具」,間接正犯無從談起。
秒殺 選項用「為了保住工作」主張緊急避難=幾乎必是誘答;經濟壓力進不了刑法§24 的門。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錯:診斷證明由醫師以自己名義製作,名義人=製作人,無冒名,根本不是「偽造」,間接正犯無從掛起。
- (B) 錯:本題最狠的選項—罪名唸起來通順,但刑法沒有這條罪。立法者只設刑法§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對業務文書刻意留白。
- (C) 錯:刑法§215 是身分犯(從事業務之人);甲不是醫師、無此身分,利用不知情的醫師也繞不進正犯圈。何況醫師開診斷書出於獨立專業判斷,非機械工具。
- (D) 應選:三條路全堵死→偽造文書罪章全線無罪。(甲騙保險理賠另有詐欺的問題,那是罪章外的事。)
秒殺 「騙專業人士開文書」=罪章全線無罪—這個考點最重要的一條實務結論,94 年考申論、108 年考一試,同一件事實皮相隔多年考兩次。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10 萬元,發票人為乙,甲未得任何人之同意,即在支票之背書欄位填入自己名字,並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自己,並持之向銀行兌現10 萬元現金。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本案事實中甲構成之罪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本題問「何者錯誤」,(B) 就是那個錯誤敘述)
- (B) 是錯誤敘述:偽造有價證券(刑法§201)以冒用他人名義為前提;甲在背書欄填自己的名字=以自己名義背書,名義真實,只是取得支票的手段骯髒。
- (A) 正確:持竊得支票向銀行提示兌現=施用詐術使銀行交付現金→刑法§339 詐欺取財。
- (C) 正確:簽自己的名字=沒有偽造「他人」署押(刑法§217 同樣要冒名)。
- (D) 正確:雙重不合格—背書不是甲「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甲也不是就此「從事業務之人」。這個考點在這題的角色就是 (D) 這一格。
秒殺 看到「自己名字」三個字—偽造系(刑法§201/§210/§217)全部熄火,只剩竊盜與詐欺可談。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本題問「何者錯誤」,(D) 就是那個錯誤敘述)
- (D) 是錯誤敘述:會議紀錄人員以自己名義作成紀錄,名義人=製作人,無冒名;內容不實=無形偽造,只成立刑法§215。「亦構成偽造私文書」把無形偽造塞進有形偽造的罪名裡。
- (A) 正確:把真正文書的製作人改成自己=動了「名義人—製作人」的對應關係=偽造。
- (B) 正確:有形偽造的教科書定義。
- (C) 正確:有授權=有製作權,「無製作權而冒名」的前提不存在。
秒殺 選項同時出現刑法§215 又補一句「亦構成偽造私文書」=概念混同誘答,直接選它。
秒殺法
選項出現「自己的名字」「自己名義」,偽造系(刑法§201/§210/§217)就熄火;出現「成立刑法§215,亦構成偽造私文書」,那是概念混同誘答。
這一站怎麼考、你怎麼配時間
- 它不考「這個罪怎麼處罰」,專考「這個罪跟鄰居怎麼分」。複習時間花在 b8 四罪分家表,不花在刑度。
- 歷屆考過的紀錄集中在司法官卷,律師卷未見;司法官考試把它當「概念精確度」的篩子用。
- 命題創新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身分軸×參與軸;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名義軸×下游軸)。看到組合題,一層一層拆。
- 一試遇到偽造文書題,先鎖名義軸再看內容,判準只有一個:名義人=製作人嗎。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業務登載不實」。它埋在兩種題型裡:一是「利用不知情專業人士」的間接正犯攻防,二是「公司文書造假鏈」的罪名精確定位。兩次申論考過的紀錄它都是次要考點,它是配菜。
不要在偽造文書段寫得比主考點段還長。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利用不知情專業人士出具不實文書。設問長這樣:「甲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之間接正犯?」,病人虛述病情,使不知情的醫師登載於診斷書。
- 名義軸開場:診斷書由醫師以自己名義製作,名義人=製作人,無冒名→刑法§210 有形偽造線關閉。
- 正犯檢驗:醫師是從事業務之人,但刑法§215 要「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直接故意;醫師不知情,欠缺故意,正犯不成立。
- 間接正犯攻防(主戰場),三道門逐一撞:門一,刑法§215 是身分犯,利用者無業務身分,無法透過利用他人取得自己欠缺的身分;門二,立法者僅設刑法§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設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空缺=有意不罰,不能用間接正犯回填立法者刻意留下的洞;門三,醫師開診斷書出於獨立專業判斷,非機械性轉錄病人自述,難認是被支配的工具。
- 結論:間接正犯不成立、罪章全線無罪(實務採否定,見 b11 的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收尾補一句對照:若醫師「明知」而配合開假診斷書→醫師為刑法§215 正犯、教唆之人依刑法§31 第 1 項成立教唆犯。一句話展示你握有整組矩陣。
公司文書造假鏈(虛偽申請聘僱外勞並多次辦理加保、經機關核准;另有證人偵查中具結後虛偽作證)。拆法=三站定位。
- 站一(公司內部):申請文書若屬承辦人業務上作成且內容不實→刑法§215。
- 站二(遞出去):提出於機關=行使登載不實文書→刑法§216。
- 站三(機關收件):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核准紀錄、加保資料)→刑法§214。必檢查:該公務員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實質審查→§214 不成立。
- 參與論與罪數:負責人與承辦人之共同正犯/教唆(刑法§28/§29+§31);多次申請是接續犯或數罪併罰、§215 與§214 之想像競合(刑法§55 從一重處斷)。
- 程序支線:證人偵查中具結後虛偽陳述→刑法§168 偽證罪,具結要件必引。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名義軸開場句:名義人=製作人,無冒名→非偽造。
- 點明刑法§215 為身分犯(從事業務之人)。
- 立法空缺句:刑法僅有§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無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之處罰。
- 間接正犯三道門(身分犯/立法空缺/專業判斷)正反論述後表態。
- B 型:造假鏈三站分開定罪名,不籠統寫「偽造文書」。
- B 型:刑法§214 形式審查前提之檢查。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寫完再逐項打勾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10 分子題)
甲向醫師丁虛述暈眩耳鳴,使不知情之丁據以登載於診斷書。甲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之間接正犯?(10 分)
限時 8 分鐘、250–400 字寫完,再打開下面逐項勾。凡勾「否」的,回 b15 A 型對應那一步重寫。
寫完了,對照看看
把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 我第一句就做了名義定性:名義人=製作人嗎?
- 我寫出被利用者(醫師)欠缺「明知」故意、正犯不成立。
- 我點明刑法§215 是身分犯、利用者無業務身分。
- 我明寫立法空缺句:刑法無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之處罰。
- 我正反展開專業判斷論再表態,不是一句話帶過。
- 我的結論與實務同向(不成立),或不同向時有交代理由。
- 我用一句「若知情則如何」收攏對照。
B 型:造假鏈,寫完再逐項打勾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混合題第 1 題(30 分)
甲、乙虛偽申請聘僱外勞並多次辦理加保,經主管機關核准;丙於偵查中具結後虛偽作證。試問各人之刑責。
這個考點只是鏈上一站,控制在 150–250 字、3–5 分鐘。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把每一站都給了精確條號,沒有籠統寫「偽造文書」。
- 內部文書一站:我檢查了身分+業務文書+明知三要件。
- 遞件一站:我想到刑法§216 行使。
- 機關一站:我檢查了公務員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 參與論:無身分之人我用刑法§31 第 1 項接上。
- 罪數:多次申請/多站罪名,我交代了接續犯或競合。
四條變形軸(換皮不換骨)
名義軸(換載體)
- 偽造私文書=鏡像原型:冒名→有形→刑法§210。
- 同一個「簽名」動作搬到有價證券(刑法§201)、印章印文署押(刑法§217)上,問的還是同一件事:冒名了沒有。
身分軸(換身分)
-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3/§214/§215 矩陣輪轉。
- 刑法§214 必附「形式審查」前提檢查。把「員工」換成「公務員」,整題罪名跟著換排。
參與軸(換主使結構)
- 「老闆逼員工」(知情正犯+教唆+刑法§31)對「騙專業人士」(不知情→全線無罪),一組對照打天下。
- 緊急避難是這條軸的標配誘答。
下游軸(拿去用)
- 不實文書做出來之後拿去行使(刑法§216)換錢,與刑法§339 詐欺取財想像競合,依刑法§55 從一重處斷。
- 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未直接考這個競合,它屬於「詐欺取財罪」「偽造私文書」的地盤。
看到組合題,先分辨它組了哪兩條軸,再一層一層拆。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骨架 名義人=製作人→無形偽造→查身分+明知→刑法§215(或全線無罪)。三皮的勝負手只有一個變數:誰知情。
診斷書皮
病人虛述病情騙醫師開不實診斷書(94 年考申論、108 年考一試,同一件皮相隔多年考兩次)。
醫師不知情、無故意;病人無身分,且無「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罪章全線無罪。
水質紀錄皮
老闆逼員工在檢測紀錄簿灌假數據(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員工知情=刑法§215 正犯;老闆無業務身分仍依刑法§31 第 1 項成立教唆犯;「保住工作」進不了刑法§24。
會議紀錄皮
紀錄人員自己在紀錄裡寫假決議(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只成立刑法§215,不另構成刑法§210 偽造私文書。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名義人=製作人」這句骨架拿去每題開頭默寫,會變成模板文,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水質檢測紀錄簿是乙職務上逐日填載的文書」「診斷書載明暈眩、耳鳴,出於丁醫師診療後之專業判斷」,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全部達成才可離開這一站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問決策樹(名義→身分→主使)。
- 重建四罪一眼表(刑法§210/§213/§214/§215+不存在的第五格)。
- 默寫刑法§215 全文,身分/明知/業務文書/足生損害四個要件不漏。
- 寫出 b16 採分點清單裡的五項以上(八成,初值,依科目校準)。
- b21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改角色重寫(醫師→會計師出具不實財報、水質紀錄→護理紀錄),10 分鐘 250 字擬答,過 b18 檢核表全項。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沒過怎麼辦:概念對調中招→回 b3 決策樹與 b11 的 105、113 兩題;立法空缺忘記→回 b8 最後一列與 b11 的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參與論斷鏈→回 b11 的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與 b15 A 型三道門;鄰罪外溢中招→回 b11 的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這一站沒有新修法要追
刑法§214/§215 最後修正公布,調整罰金數額。
影響:構成要件未動,只動罰金數額。
舊題要重解:不必重解,這個考點歷屆題目的結論不受影響,沒有新修法警示的需求。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四個零件:從事業務之人(身分犯)+明知不實(直接故意)+登載於自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有形偽造的原型:冒用他人名義,內容真假不問。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版的無形偽造,刑度比業務版重得多。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使別人登載」的版本只有這一條,對象限公務員。實務以該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義務為前提。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罪章的出口:做出來之後拿去用,由這條銜接下游財產犯罪。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老闆叫員工寫假數據,走這條。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沒有業務身分的老闆靠這條入罪—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誘答彈藥庫:限於「緊急」危難且出於「不得已」,失業的經濟壓力進不了這道門。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同樣以冒用他人名義為前提,簽自己的名字不算。
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支票背書題的鄰罪,一樣要冒名才成立。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題內的 10 分子題);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混合題第 1 題(30 分)。
判分依據:各題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實務見解由公布答案反推,這個考點未引用任何裁判字號。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申論拆解與採分點的結構參照自家 我們重建的素材解析,非官方擬答、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下一個考點
準文書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白話 無形偽造的例外處罰名單:名義是真的、內容是假的,私人只有掛在這裡(或刑法§213 公務員自己登載)才有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白話 三個要件全在這一行:客體是私文書;行為是偽造(冒名新作)或變造(無權改真文書的內容);「足以生損害」是具體危險,不必真有人受害,但完全無損害之虞就不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白話 動筆的人自己就是有登載職權的公務員—純正身分犯,名義真、內容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白話 名義真、內容假的出口之一:自己沒冒名,但把假事項送去讓公務員登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白話 行使=把假文書當真文書用、對他人主張其內容(簽約、投標、申請、出示)。實務慣行: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白話 老闆叫員工寫假數據,走這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白話 沒有業務身分的老闆靠這條入罪—但得減輕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白話 誘答彈藥庫:限於「緊急」危難且出於「不得已」,失業的經濟壓力進不了這道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白話 署押=簽名畫押,是偽造私文書的前站:偽簽名若承載意思表示(簽收、申請、投標)就升級成文書;若只表示這個人是誰(筆錄簽名)就停在署押。偽刻印章、偽簽署押若是偽造文書的階段行為,被偽造私文書吸收不另論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白話 票據案型的對照格:偽的是證券本身才進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