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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是真的、內容是假的:真名寫假話,刑法只罰身分人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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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走哪一邊

冒名=有形偽造
冒用他人名義 無製作權 把製作人改成自己
真名寫假話=無形偽造
以自己名義作成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間接型)

名義人=製作人,就不是「偽造」。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條罪,診斷書、檢測紀錄簿上寫什麼都不必負責,社會卻直接拿它們當事實用。

所以刑法把「內容也要真」入罪,但以特定身分為限:公務員、從事業務之人;一般人自己名義寫假話,原則上不罰。

判斷路徑

文書掛誰的名?名義人=製作人嗎?

冒名→有形偽造(§210 線),內容真假不問。

誰寫的?

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213;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215;一般人自己名義寫假話→原則上不罰。

是「明知」嗎?

以「明知」(直接故意)為限,不確定真假就寫不夠;還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損害之虞即可)。

是「叫別人寫」嗎?

公務員→§214,但以他僅有形式審查為前提;他有實質審查義務、審查後才記載的不成立。業務人→刑法未設這條罪,§215 又是身分犯,利用不知情的業務人實務也不成立。

冒名寫真話=有形;真名寫假話=無形;叫人寫假話:對公務員有罪,對業務員沒罪。

「對公務員有罪」有前提,見 b3。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只保護名義真實
真假交給民事與市場:講話不怕入罪,紙上寫什麼沒人擔保。
連內容真實一起保護
被迫信賴的文書造假即犯罪,代價是身分人一句假話入刑。

這份義務只押在公務員與從事業務之人;騙人寫假文書也只罰騙公務員的。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甲假裝病痛使醫師誤判而開立不實診斷證明。甲成立罪章的什麼罪?

照 b3 四問各寫一句。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罪章各罪不成立。

  • 名義:診斷證明由醫師自己名義作成,無冒名。
  • 身分:甲無業務身分;醫師不知情,無「明知」。
  • 空缺:刑法沒有「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這條罪。

你剛拿下什麼 罪章的地基:名義人=製作人卻寫假話=無形偽造,只罰公務員與從事業務之人,且以「明知」為限。

接著讀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換成公務員,整排罪名跟著換。

四罪一眼表:背這張,罪章題先贏一半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份不實文書該掛到哪一條罪(構成要件歸屬)。刑度看 b24 條文原文。

誰做文書掛誰名義偽造類型
刑法§210無製作權者冒用他人有形(內容真假不問)
刑法§213公務員(身分犯)自己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無形(內容不實)
刑法§214任何人(使公務員登載)公務員之公文書無形(間接)
刑法§215從事業務之人(身分犯)自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無形(內容不實)
「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不存在:立法空缺=有意不罰

刑法§215 的五道門,一格一格對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刑法§215 成不成立。

落在這一格=這道門過了落在這一格=不成立,或改走別條
名義以自己(職務)名義作成,名義人=製作人掛別人名義=跳去有形偽造,走刑法§210 線
身分從事業務之人:醫師、會計、公司檢測人員、會議紀錄員非從事業務之人:沒有這個身分,正犯的門直接關上
文書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診斷書、水質檢測紀錄簿、會議紀錄非業務文書(如支票背書欄)→本條不管
故意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直接故意不確定真假、懶得查證就登載:頂多未必故意,不夠
損害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損害之虞即可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所以這一欄不是「沒有實害就不成立」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概念對調

把有形/無形的定義互換或混同。例: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B) 把刑法§215 說成「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D) 把自己名義的不實會議紀錄說成「亦構成偽造私文書」。

解毒劑 一個判準鎖死:名義人=製作人?是→無形;否→有形。刑法§215 的名義人與製作人恰恰是一致的。

T2 立法空缺

假裝「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存在,或讓刑法§215 長出間接正犯。例: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B)(C)。

解毒劑 刑法只有§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15 是身分犯,無身分者繞不進去。

T3 參與包裝

用緊急避難+間接正犯把單純的「老闆逼員工」包裝複雜。例: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C)(D),把「保住工作」講成緊急危難。

解毒劑 失業是經濟上不利益,不是刑法§24 的緊急危難;正犯成立→教唆的從屬才有著落。

T4 鄰罪外溢

拿「自己名義」到署押、有價證券罪試探。例: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B)(C)。

解毒劑 刑法§201/§217 同樣以冒用他人名義為前提;簽自己的名字=無偽造。

五題真題解剖(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乃處罰『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至於文書內容是否真實,並非所問
(B) 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乃處罰『無形偽造』,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
(C) 畢業證書遺失,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並不成立犯罪
(D) 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成立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公務員不確定所登載於公文書之內容是否真實,也未加以求證就予以登載,成立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有形偽造的完整定義—無製作權+冒用他人名義+內容真假非所問,三個零件一個不缺。
  • (B) 錯:前半對(刑法§215=無形偽造、內容不實),尾巴「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偷接了有形偽造的定義。
  • (C) 錯:自己重做一張畢業證書=冒用發證學校名義=有形偽造;「內容真實、跟原本一模一樣」救不了,有形偽造不問內容真假。
  • (D) 錯:前段(刑法§214 以公務員形式審查為前提)是實務立場、沒問題;錯在後段—刑法§213 要「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不確定真假、未求證就登載頂多未必故意。

秒殺 (B) 尾巴「不符」兩個字就是全題答案眼—刑法§215 的名義人等於製作人。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心知此事恐有涉法之虞,乃予以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全家五口都仰賴其薪水維持家計,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迫不得已下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甲應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教唆犯
✓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但甲之行為仍可構成間接正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第一步定乙:檢測紀錄簿是乙業務上作成、掛自己(職務)名義的文書,名義人=製作人,不是偽造((A) 出局);乙明知數據不實仍登載=刑法§215 正犯。
  • 第二步定甲:甲無業務身分,但依刑法§31 第 1 項,因身分成立之罪,其教唆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甲成立刑法§215 之教唆犯(刑法§29)。
  • (C)(D) 錯:刑法§24 的緊急危難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失業是經濟上不利益,非現在急迫的危難,手段也非不得已(可拒絕、檢舉、另謀他職)。乙的違法性不阻卻→正犯成立,(C) 的從屬性推論垮掉。
  • (D) 更錯:乙自始知情、有故意,不是「不知情的工具」,間接正犯無從談起。

秒殺 選項用「為了保住工作」主張緊急避難=幾乎必是誘答;經濟壓力進不了刑法§24 的門。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B) 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C) 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 (D) 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錯:診斷證明由醫師以自己名義製作,名義人=製作人,無冒名,根本不是「偽造」,間接正犯無從掛起。
  • (B) 錯:本題最狠的選項—罪名唸起來通順,但刑法沒有這條罪。立法者只設刑法§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對業務文書刻意留白。
  • (C) 錯:刑法§215 是身分犯(從事業務之人);甲不是醫師、無此身分,利用不知情的醫師也繞不進正犯圈。何況醫師開診斷書出於獨立專業判斷,非機械工具。
  • (D) 應選:三條路全堵死→偽造文書罪章全線無罪。(甲騙保險理賠另有詐欺的問題,那是罪章外的事。)

秒殺 「騙專業人士開文書」=罪章全線無罪—這個考點最重要的一條實務結論,94 年考申論、108 年考一試,同一件事實皮相隔多年考兩次。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10 萬元,發票人為乙,甲未得任何人之同意,即在支票之背書欄位填入自己名字,並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自己,並持之向銀行兌現10 萬元現金。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本案事實中甲構成之罪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構成詐欺取財罪
✓ (B) 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C) 甲不構成偽造署押罪
(D) 甲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本題問「何者錯誤」,(B) 就是那個錯誤敘述)

  • (B) 是錯誤敘述:偽造有價證券(刑法§201)以冒用他人名義為前提;甲在背書欄填自己的名字=以自己名義背書,名義真實,只是取得支票的手段骯髒。
  • (A) 正確:持竊得支票向銀行提示兌現=施用詐術使銀行交付現金→刑法§339 詐欺取財。
  • (C) 正確:簽自己的名字=沒有偽造「他人」署押(刑法§217 同樣要冒名)。
  • (D) 正確:雙重不合格—背書不是甲「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甲也不是就此「從事業務之人」。這個考點在這題的角色就是 (D) 這一格。

秒殺 看到「自己名字」三個字—偽造系(刑法§201/§210/§217)全部熄火,只剩竊盜與詐欺可談。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變更真正文書之製作人為自己,係屬偽造
(B) 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係屬偽造
(C) 以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如行為人基於名義人之授權而有製作之權,即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 (D) 會議記錄人員以自己之名義作成會議紀錄,如內容涉及不實,除構成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本題問「何者錯誤」,(D) 就是那個錯誤敘述)

  • (D) 是錯誤敘述:會議紀錄人員以自己名義作成紀錄,名義人=製作人,無冒名;內容不實=無形偽造,只成立刑法§215。「亦構成偽造私文書」把無形偽造塞進有形偽造的罪名裡。
  • (A) 正確:把真正文書的製作人改成自己=動了「名義人—製作人」的對應關係=偽造。
  • (B) 正確:有形偽造的教科書定義。
  • (C) 正確:有授權=有製作權,「無製作權而冒名」的前提不存在。

秒殺 選項同時出現刑法§215 又補一句「亦構成偽造私文書」=概念混同誘答,直接選它。

秒殺法

選項出現「自己的名字」「自己名義」,偽造系(刑法§201/§210/§217)就熄火;出現「成立刑法§215,亦構成偽造私文書」,那是概念混同誘答。

這一站怎麼考、你怎麼配時間

  • 它不考「這個罪怎麼處罰」,專考「這個罪跟鄰居怎麼分」。複習時間花在 b8 四罪分家表,不花在刑度。
  • 歷屆考過的紀錄集中在司法官卷,律師卷未見;司法官考試把它當「概念精確度」的篩子用。
  • 命題創新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身分軸×參與軸;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名義軸×下游軸)。看到組合題,一層一層拆。
  • 一試遇到偽造文書題,先鎖名義軸再看內容,判準只有一個:名義人=製作人嗎。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業務登載不實」。它埋在兩種題型裡:一是「利用不知情專業人士」的間接正犯攻防,二是「公司文書造假鏈」的罪名精確定位。兩次申論考過的紀錄它都是次要考點,它是配菜。

A 型(間接正犯攻防・10 分子題)
250–400 字、5–8 分鐘:名義定性 1–2 句、正犯欠故意 1 句、三道門各 1–2 句、結論+對照各 1 句
B 型(造假鏈・30 分大題中的一站)
150–250 字、3–5 分鐘:把時間留給該題主考點

不要在偽造文書段寫得比主考點段還長。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A 型

利用不知情專業人士出具不實文書。設問長這樣:「甲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之間接正犯?」,病人虛述病情,使不知情的醫師登載於診斷書。

  1. 名義軸開場:診斷書由醫師以自己名義製作,名義人=製作人,無冒名→刑法§210 有形偽造線關閉。
  2. 正犯檢驗:醫師是從事業務之人,但刑法§215 要「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直接故意;醫師不知情,欠缺故意,正犯不成立。
  3. 間接正犯攻防(主戰場),三道門逐一撞:門一,刑法§215 是身分犯,利用者無業務身分,無法透過利用他人取得自己欠缺的身分;門二,立法者僅設刑法§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設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空缺=有意不罰,不能用間接正犯回填立法者刻意留下的洞;門三,醫師開診斷書出於獨立專業判斷,非機械性轉錄病人自述,難認是被支配的工具。
  4. 結論:間接正犯不成立、罪章全線無罪(實務採否定,見 b11 的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5. 收尾補一句對照:若醫師「明知」而配合開假診斷書→醫師為刑法§215 正犯、教唆之人依刑法§31 第 1 項成立教唆犯。一句話展示你握有整組矩陣。
B 型

公司文書造假鏈(虛偽申請聘僱外勞並多次辦理加保、經機關核准;另有證人偵查中具結後虛偽作證)。拆法=三站定位。

  1. 站一(公司內部):申請文書若屬承辦人業務上作成且內容不實→刑法§215。
  2. 站二(遞出去):提出於機關=行使登載不實文書→刑法§216。
  3. 站三(機關收件):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核准紀錄、加保資料)→刑法§214。必檢查:該公務員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實質審查→§214 不成立。
  4. 參與論與罪數:負責人與承辦人之共同正犯/教唆(刑法§28/§29+§31);多次申請是接續犯或數罪併罰、§215 與§214 之想像競合(刑法§55 從一重處斷)。
  5. 程序支線:證人偵查中具結後虛偽陳述→刑法§168 偽證罪,具結要件必引。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名義軸開場句:名義人=製作人,無冒名→非偽造。
  2. 點明刑法§215 為身分犯(從事業務之人)。
  3. 立法空缺句:刑法僅有§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無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之處罰。
  4. 間接正犯三道門(身分犯/立法空缺/專業判斷)正反論述後表態。
  5. B 型:造假鏈三站分開定罪名,不籠統寫「偽造文書」。
  6. B 型:刑法§214 形式審查前提之檢查。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籠統寫「構成偽造文書罪」不給條號 刑法§210/§213/§214/§215 構成要件完全不同,「偽造文書」是章名不是罪名。
間接正犯直接給結論 寫「甲利用不知情醫師,成立間接正犯」,跳過身分犯與立法空缺兩道門,結論直接反掉(實務是不成立)。
名義軸不開場 第一句就談故意、談利用支配,漏掉「這份文書到底是不是偽造」的定性,後面全部懸空。
高分卷長這樣 名義軸一句開場定線;立法空缺句明寫;正反說(機械工具 vs 專業判斷)展開後表態;結尾用一句對照(若知情則如何)收攏矩陣。

A 型:寫完再逐項打勾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10 分子題)

甲向醫師丁虛述暈眩耳鳴,使不知情之丁據以登載於診斷書。甲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之間接正犯?(10 分)

限時 8 分鐘、250–400 字寫完,再打開下面逐項勾。凡勾「否」的,回 b15 A 型對應那一步重寫。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把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 我第一句就做了名義定性:名義人=製作人嗎?
  • 我寫出被利用者(醫師)欠缺「明知」故意、正犯不成立。
  • 我點明刑法§215 是身分犯、利用者無業務身分。
  • 我明寫立法空缺句:刑法無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之處罰。
  • 我正反展開專業判斷論再表態,不是一句話帶過。
  • 我的結論與實務同向(不成立),或不同向時有交代理由。
  • 我用一句「若知情則如何」收攏對照。

B 型:造假鏈,寫完再逐項打勾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混合題第 1 題(30 分)

甲、乙虛偽申請聘僱外勞並多次辦理加保,經主管機關核准;丙於偵查中具結後虛偽作證。試問各人之刑責。

這個考點只是鏈上一站,控制在 150–250 字、3–5 分鐘。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把每一站都給了精確條號,沒有籠統寫「偽造文書」。
  • 內部文書一站:我檢查了身分+業務文書+明知三要件。
  • 遞件一站:我想到刑法§216 行使。
  • 機關一站:我檢查了公務員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 參與論:無身分之人我用刑法§31 第 1 項接上。
  • 罪數:多次申請/多站罪名,我交代了接續犯或競合。

四條變形軸(換皮不換骨)

名義軸(換載體)

  • 偽造私文書=鏡像原型:冒名→有形→刑法§210。
  • 同一個「簽名」動作搬到有價證券(刑法§201)、印章印文署押(刑法§217)上,問的還是同一件事:冒名了沒有。

身分軸(換身分)

  •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213/§214/§215 矩陣輪轉。
  • 刑法§214 必附「形式審查」前提檢查。把「員工」換成「公務員」,整題罪名跟著換排。

參與軸(換主使結構)

  • 「老闆逼員工」(知情正犯+教唆+刑法§31)對「騙專業人士」(不知情→全線無罪),一組對照打天下。
  • 緊急避難是這條軸的標配誘答。

下游軸(拿去用)

  • 不實文書做出來之後拿去行使(刑法§216)換錢,與刑法§339 詐欺取財想像競合,依刑法§55 從一重處斷。
  • 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未直接考這個競合,它屬於「詐欺取財罪」「偽造私文書」的地盤。

看到組合題,先分辨它組了哪兩條軸,再一層一層拆。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骨架 名義人=製作人→無形偽造→查身分+明知→刑法§215(或全線無罪)。三皮的勝負手只有一個變數:誰知情。

診斷書皮

病人虛述病情騙醫師開不實診斷書(94 年考申論、108 年考一試,同一件皮相隔多年考兩次)。

醫師不知情、無故意;病人無身分,且無「使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罪章全線無罪。

水質紀錄皮

老闆逼員工在檢測紀錄簿灌假數據(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員工知情=刑法§215 正犯;老闆無業務身分仍依刑法§31 第 1 項成立教唆犯;「保住工作」進不了刑法§24。

會議紀錄皮

紀錄人員自己在紀錄裡寫假決議(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只成立刑法§215,不另構成刑法§210 偽造私文書。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名義人=製作人」這句骨架拿去每題開頭默寫,會變成模板文,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水質檢測紀錄簿是乙職務上逐日填載的文書」「診斷書載明暈眩、耳鳴,出於丁醫師診療後之專業判斷」,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全部達成才可離開這一站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問決策樹(名義→身分→主使)。
  • 重建四罪一眼表(刑法§210/§213/§214/§215+不存在的第五格)。
  • 默寫刑法§215 全文,身分/明知/業務文書/足生損害四個要件不漏。
  • 寫出 b16 採分點清單裡的五項以上(八成,初值,依科目校準)。
  • b21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改角色重寫(醫師→會計師出具不實財報、水質紀錄→護理紀錄),10 分鐘 250 字擬答,過 b18 檢核表全項。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沒過怎麼辦:概念對調中招→回 b3 決策樹與 b11 的 105、113 兩題;立法空缺忘記→回 b8 最後一列與 b11 的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參與論斷鏈→回 b11 的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與 b15 A 型三道門;鄰罪外溢中招→回 b11 的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這一站沒有新修法要追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214/§215 最後修正公布,調整罰金數額。

影響:構成要件未動,只動罰金數額。

舊題要重解:不必重解,這個考點歷屆題目的結論不受影響,沒有新修法警示的需求。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四個零件:從事業務之人(身分犯)+明知不實(直接故意)+登載於自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有形偽造的原型:冒用他人名義,內容真假不問。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版的無形偽造,刑度比業務版重得多。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使別人登載」的版本只有這一條,對象限公務員。實務以該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義務為前提。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罪章的出口:做出來之後拿去用,由這條銜接下游財產犯罪。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老闆叫員工寫假數據,走這條。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沒有業務身分的老闆靠這條入罪—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誘答彈藥庫:限於「緊急」危難且出於「不得已」,失業的經濟壓力進不了這道門。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同樣以冒用他人名義為前提,簽自己的名字不算。

刑法第 201 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支票背書題的鄰罪,一樣要冒名才成立。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題內的 10 分子題);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混合題第 1 題(30 分)。

判分依據:各題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實務見解由公布答案反推,這個考點未引用任何裁判字號。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申論拆解與採分點的結構參照自家 我們重建的素材解析,非官方擬答、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到這裡,名義與內容兩條線都走完了,但它們都預設了一件事:被動手腳的是一張看得懂的紙。現實早就不是。開場提過磨掉重打的引擎號碼,它不是紙,也沒有人在上面寫字,卻在替某輛車證明身分。下一節處理的就是這道門檻:不像文書的東西,什麼條件下才進得了這一章。它不是新罪名,是一道翻譯;翻譯過了,前面六節的五問原封不動照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