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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1 次

業務過失之業務概念

業務加重已在民國 108 年刪除,只剩重解舊題時用得到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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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這個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考的就是它。記住一句就夠:業務過失加重已在民國 108 年刪除。

舊法認為反覆做同一件事的人該更小心,才加重刑。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想

仍算業務
開小貨車載飼料回豬舍 沒執照卻實際在做
不算業務
只幫這一次

業務不限主業,附隨的準備與輔助事務也算,考題卡在這一句。

三問定位

案件在民國 108 年修法以前嗎?

不是,就沒有業務加重可談;業務概念在別的罪還活著,見 b10。

這件事是反覆同種行為的一部分嗎?

只幫一次忙的不算。

算不算主業附隨的準備或輔助事務?

算就仍屬業務,有無執照不影響。

在分配什麼

業務認得寬
反覆做這件事的人被期待更小心,附隨的準備、輔助事務都算
民國 108 年以後
同樣一次疏忽,職業與非職業同一條法定刑

爭的是:以此為業該不該扛更重的刑。

動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寫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一題(節錄):送貨員甲假日開公司貨車出遊撞傷 A 右腳,載回家上藥未消毒,感染終致殘廢。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寫完了嗎?
  • 上藥造成的惡化算不算甲的?
  • 殘廢定性成重傷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業務以反覆同種行為為限,附隨的準備與輔助事務也算;民國 108 年以後這條線不再改變法定刑。

接著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分數在後半段:上藥讓傷勢惡化,還算不算他的。

那道選擇題長這樣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

甲經常駕自己的小貨車載飼料至豬舍養豬,途中不慎撞死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成立普通過失致死罪,因為甲是以養豬為業
(B) 成立普通過失致死罪,因為小貨車只是交通工具
(C) 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因為養豬及駕駛都是他的主要業務
✓ (D) 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因為駕駛載運飼料是附屬於養豬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把業務縮到職業名稱那幾個字,附隨的準備與輔助事務被漏掉了。
  • (B)『只是交通工具』是誘餌—載飼料這一趟不是私人代步,是養豬的一部分。
  • (C) 結論對、理由錯:駕駛不是甲的主要業務,它是附隨的輔助事務。
  • (D) 這句話就是這個考點的標準答法。
  • 依現行法重解:業務加重那一項已刪除,甲成立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選項是這樣騙人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字面主業型

『他以養豬為業,開車不是業務』,把業務縮到職業名稱那幾個字。

解毒劑 問一句:這趟車是不是為了主業而做。

交通工具型

『小貨車只是交通工具』聽起來很順,其實是把工具跟用途混在一起。

解毒劑 看用途,不看工具。

理由錯型

結論寫對(業務過失),理由卻寫成『駕駛也是他的主要業務』。

解毒劑 正確理由是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執照型

用『沒有執照』『沒有登記』推出不算業務。

解毒劑 以事實上有沒有在做為準,不問執照與合法與否。

這裡兩邊真的打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假日開公司車出遊,還算不算業務

寬鬆的實務見解說:以駕駛為業的人,其駕駛行為即屬業務;限縮的觀點說:這一趟並非執行業務。舊法時代兩邊在這裡對撞。

考場怎麼辦 做舊題要把這條爭議線寫出來,那是分數所在;民國 108 年以後兩邊得出的罪名相同,一句帶過就好。

這一站怎麼投資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選擇題不太可能再問業務加重的刑度,但『什麼算業務』沒有退場,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這些罪還用得到,練這一站等於順手練它們。
  • 遇到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先換算:題目寫『第 276 條第 2 項』的,該項已經不在,改用現行條文重解,反覆從事的情狀留到量刑層面再講。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是主菜。在那道 25 分的題目裡,業務與否只是開頭的一小段,真正的分數在因果與客觀歸責,以及最後的重傷定性。

份量
約一個 6–8 分的段落
舊法題
業務爭議寫 3–4 句
現行法重解
一句帶過

配分是我們的估計,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題的三段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撞傷段: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過失傷害該當;舊法在這裡插入『假日駕駛算不算業務』的爭議,現行法一句帶過。
  2. 治療介入段:甲自任救助者,用未消毒的方式處理傷口而讓感染惡化,他開啟並升高了風險,感染與殘廢仍在他的注意義務射程內,因果與客觀歸責可以肯認。
  3. 定性段:右腳殘廢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4 款的重傷,過失案件落在刑法第 284 條後段『致重傷』。
  4. 收尾:一個過失行為歷程、一個加重的結果,論以過失致重傷一罪。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刪除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處罰

影響: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各只剩一種法定刑,從事業務之人不再因為這個身分適用較重的刑。

舊題要重解:舊題寫『第 276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致死』時,該項已不存在,重解落在現行的單一法定刑。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 條 應注意、能注意、卻沒注意,就是過失。

刑法第 276 條 只有這一種法定刑,業務加重那一項已經不在了。

刑法第 284 條 前段普通傷害、後段致重傷,同樣沒有業務加重。

條文為現行版本(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34 題,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

申論: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一題(25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

這道申論題沒有公布的官方解題,這裡的申論骨架與配分是我們重建的。

考過的年份落在民國 93 年到 100 年之間;民國 108 年修法之後沒有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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