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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公務員職掌文書物品罪
砸的是東西,動到的是公務,客體只認職務上掌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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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砸的是東西,動到的是公務。
沒有這一條會怎樣
當成財產罪看,警車玻璃只是一片幾千塊的玻璃;但那台車是執勤工具、那疊卷宗是辦案依據,真正被打斷的是後面的公務。刑法§138 綁的是「職務上掌管」這層關係,不看物值多少、不問所有權歸誰。
三個問題走完
這東西,公務員在職務上掌管嗎?
動作是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嗎?
有故意嗎?
客體要不要跟著物一起被切碎
分的是同一個砸算兩年還是五年。民國 100 年那題的公布答案站在「看整體」這邊。
先自己寫一次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被臨檢求情不成,氣憤捶破警車車窗玻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A。四個選項逐項拆解在 b7。
- 客體寫成職務上掌管關係,沒有偷加「以公物為限」?
- 主觀寫故意,而且含間接故意?
- 有沒有被「與職務無必然關係」這句話說服?
先不看選項,寫下你走哪一條、哪個要件會卡。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用「職務上掌管」這把尺切客體,也認得替條文偷加限定詞的選項。
接著讀 → 故意、同一題的 (D) 正面考間接故意,兩個考點是同一題裡的鄰居。
唯一一題,逐項拆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無照駕車被警察 A 臨檢發現,希望 A 不開單被拒,一時氣憤大力捶擊警車車窗玻璃致碎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秒殺法
問「何者錯誤」的要件辨識題,先掃有沒有選項在縮小條文明文的射程,加上條文沒有的限定詞(「必然關係」「以公物為限」)。縮射程的那個通常就是答案。
這裡只有一種騙法
行為客體限縮誘答
選項替條文加上原本沒有的限定詞,「與執行職務有必然關係」「以公物為限」「以公文書為限」,把客體一路切碎到你自己都覺得不像犯罪。
解毒劑 回條文字面:客體是「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判準是掌管關係與整體職務用途,不是零件與職務的個別關聯。
刑法§138 與刑法§354 逐項對照
| 比較項 | 刑法§138 | 刑法§354 |
|---|---|---|
| 客體 |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 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 |
| 行為態樣 | 毀棄、損壞、隱匿、致令不堪用 | 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條文未列隱匿) |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條文未設此要件 | 條文明列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落不落在刑法§138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客體是否落在刑法§138 的射程
執勤警車的車窗玻璃(民國 100 年那題的事實)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不限公文書、不限公物、不問所有權
委託第三人掌管的物品
把公務卷宗藏起來(條文明文含「隱匿」)
與職務掌管關係無關的私人之物,回到刑法§354;而該條另要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考場上站哪一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警車、勤務裝備、卷宗、扣押物被毀被藏,先站刑法§138 這個特別規定,不要落回刑法§354:條文擺在妨害公務罪章,護的是公務執行不被干擾,不是物的價格。
刑法§138 不在毀損罪章的告訴乃論範圍,訴追條件跟著妨害公務罪章處理。
若題目再加上對警員施強暴脅迫,就另外牽到妨害公務執行的相關罪名,罪數另行處理。這一條是延伸提醒,不是這個考點考過的內容。
這個考點在二試出現過嗎
民國 92 到 113 年的歷屆卷裡,這個考點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留下申論紀錄。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是猜的。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出處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三等)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13 題,該題主考點,考的是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A。
歷屆檢索範圍:民國 92 年至 113 年,一試 1 題、二試 0 題。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刑法§138
白話 東西在公務員職務掌管之下(或是他委託民間保管的),把它毀了、壞了、藏了,或弄到不能用,就落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54
白話 一般毀損。多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道門檻,條文也沒有「隱匿」。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