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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4 次・申論考過 4 次

法條競合

罪名沒有真的變多,只是條文在打架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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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問的就是這件事:這幾個罪名,是真的都成立,還是只是條文在打架?

這些字=條文在打架,一個罪名就評價完畢
偽造完自己拿去行使 盜刻印章冒開支票 放火燒毀屋內家具 加重竊盜之於竊盜 假冒警察又恐嚇,騙走同一件財物
這些字=法條競合的門外
另行起意 一把火延燒三戶 保護法益不同的兩條

左邊挑一條出來,不法內涵就評價完畢,被排擠的罪名連判決主文都不出現;右邊要嘛沒進競合的門(數行為、單純一罪),要嘛數罪名真實成立、該走想像競合。逐格界線在 b9。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偽造支票的人拿去付款,同一件事要算兩次帳嗎?

整部刑法找不到「法條競合」這個詞,它是學說與實務為了擋住同一個不法內涵被重複評價,長出來的解釋工具。一個行為表面上同時該當好幾個條文,但條文之間有位階關係,用其中一條就能把全部不法內涵評價完畢,其他條文被排擠出局。所以它又叫假性競合:罪名沒有真的變多,只是條文在打架,由它裁定哪一條說了算。

判斷路徑

先數行為:這是一個行為,還是好幾個?

數行為的話,法條競合連門都沒進,直接到數罪併罰那個世界。殺人之後另行起意焚屍=二行為二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再數法益:罪名真的變多了嗎?

一把火不論延燒幾戶,公共安全這個社會法益只被侵害一次,罪名沒變多,這是單純一罪,競合根本沒開場。

盤查關係:這些條文之間有位階嗎?

特別(A 條包含 B 條全部要素、再加特別要素)、補充(基本規定優先,補充規定遞補,以基本罪不成立為限)、吸收(階段行為、當然結果、低度行為):對上其中一種就是法條競合,用一條評價完畢,其他排擠出局。

都對不上呢?

那就是一行為、數罪名都真實成立,走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說一次就夠了(法條競合)
條文有位階,一條就把不法內涵吃乾淨,再論第二條就是同一件事算兩次帳。代價是被排擠的罪名不進主文;程序上它是實質上一罪,既判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
兩個罪名都得說出來(想像競合)
數罪名真實成立,只是科刑從一重。輕罪不是消失,它留下最輕本刑這條封鎖線(刑法第 55 條但書)。少說一個罪名,就是評價不足。

在分配的是誰承擔評價錯誤的成本:歸到法條競合,被告少一個罪名,也少一次被追訴的機會;歸到想像競合,被告多背一個罪名,但輕罪的最輕本刑保住了刑度下限。

幾個行為 → 幾個法益 → 誰吃掉誰 → 吃不掉才想像競合

貨幣與有價證券的偽造罰得比行使重,行使被吸收,最後論偽造;文書的偽造與行使依同一規定處斷(刑法第 216 條),實務改以行使為高度行為。例外:不是自己偽造、收受後才發現是偽鈔仍拿去用的人,只論刑法第 196 條第 2 項那一款輕罪(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逐鏈對照在 b8。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改成申論問法

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不交給甲扣押就要逕行逮捕 A;A 心生畏懼,無奈交出項鍊。甲應如何論罪?為什麼不是想像競合?

先把該當的罪名全部攤開,再交代誰被排擠、憑什麼被排擠。理由句才是分數。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法條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逐項解剖在 b12。

  • 我把兩張面孔都攤開了:假冒警察的詐術(加重詐欺)+以逮捕相脅使人心生畏懼(恐嚇取財)
  • 我寫出了排擠的理由,而不只貼標籤:同一被害人、同一財物,財產法益只被侵害一次,不法內涵單一
  • 我的結論用的是實務的固定講法:法條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不是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你剛拿下什麼 一條分流線:先數行為,再數法益,再問誰吃掉誰,吃得掉是法條競合,一個罪名評價完畢;吃不掉才輪到想像競合。

接著讀 → 想像競合 它接手排擠不掉的那些罪名:數罪名都真實成立時,刑法第 55 條怎麼從一重。

吸收方向鐵則表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條犯罪鏈上,哪一個行為把哪一個吃掉

犯罪鏈誰吸收誰最後只論考過的地方
通用貨幣偽造(刑法第 195 條)吸收行使(刑法第 196 條)偽造通用貨幣罪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A)、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B)
有價證券偽造(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吸收行使(同條第 2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B)、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 (B)、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公文書行使吸收偽造(刑法第 211 條,依第 216 條處斷)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C) 反面設誘
私文書行使吸收偽造(刑法第 210 條,依第 216 條處斷)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B)、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B)
印章、印文、署押偽造印章(刑法第 217 條)是偽造文書或證券的階段行為不另論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 (C)
詐欺行使偽鈔或偽券取財,詐欺性質已內含於行使不另論刑法第 339 條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 (D)、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這張表的規則是從歷屆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記憶鉤在 b5。

同一批事實,哪一邊才是法條競合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這組事實算不算法條競合

這裡是法條競合這裡不是
一個行為,兩張面孔假冒警察又以逮捕相脅,騙走同一個人同一件財物:財產法益只被侵害一次,法條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把保護法益不同的兩條硬說成特別規定,例如「肇事逃逸罪為遺棄罪之特別規定」,這是錯誤選項(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D))。特別關係要求要素完全包含且法益同一,法益不同的頂多是想像競合。
一把火燒了好幾樣東西屋內物品被燒毀,是放火的當然結果,毀損不另論(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延燒 A、B、C 三宅,仍是一個公共危險罪:放火保護的社會法益只有一個,罪名根本沒變多,這是單純一罪,競合沒有開場(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同一天做了好幾個動作盜刻印章、冒開支票、交付付款:印章是階段行為、行使是低度行為,都被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只論一罪(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殺人之後另行起意焚屍:兩個行為,在第一關就出局到數罪併罰(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偽鈔在誰手上自己偽造又自己行使:行使是偽造的低度行為被吸收,論偽造通用貨幣罪,也不另論個別的詐欺罪(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收受之後才知道是偽鈔仍拿去用:只論刑法第 196 條第 2 項這一款減輕構成要件,不回頭套同條第 1 項,也不另論詐欺(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放火三兄弟分家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把火該掛哪一條

條號先問這一句考過的地方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交通工具嗎?是就掛它放火題庫的起點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是住宅、建築物、交通工具,但非現供人使用、現未有人所在?例如放農具的木造農舍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刑法第 175 條前兩條以外之物,且致生公共危險?例如深夜燒路旁空曠處的計程車,不是現供公眾運輸的交通工具,走這一條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三兄弟認錯條,後面罪數怎麼算都白算。放火保護社會法益這件事在 b9 第二列。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罪數型態混淆

把單純一罪誘答成法條競合、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例:一把火延燒 A、B、C 三宅(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解毒劑 放火保護的是社會法益,只有一個,罪名沒變多,競合就沒開場。

相似罪名混淆

放火三兄弟(刑法第 173、174、175 條)張冠李戴:深夜燒路旁計程車、燒放農具的木造農舍,都被寫成第 174 條。

解毒劑 照 b10 的順序問一次: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第 173 條;是住宅建築物交通工具但沒人→第 174 條;其餘之物且致生公共危險→第 175 條。

吸收方向反轉

把「偽造吸收行使」與「行使吸收偽造」對調。例: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C)、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B)、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解毒劑 錢票偽造大、文書行使大。逐鏈對照在 b8。

假特別關係

拿保護法益不同的兩條硬說成特別規定。例:「肇事逃逸罪為遺棄罪之特別規定」是錯誤選項(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D))。

解毒劑 特別關係要求要素完全包含,加上法益同一;法益不同的,頂多是想像競合。

階段行為誘你另計一罪

把印章、署押、行使這些前後階段拆出來另計一罪,或誘答數罪併罰。例:盜刻印章冒開支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略誘期間恐嚇被誘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C))。

解毒劑 同一個犯罪目的的前奏與尾聲,原則上被主罪吃掉不另論。

真題解剖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吸收方向的默寫測驗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
(B) 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
(D)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 對:貨幣與有價證券都是偽造大—偽造罰得比行使重,行使是低度行為被吸收。
  • (C) 錯,是應選項:公文書屬文書鏈,方向相反—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吸收偽造公文書罪,僅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D) 對:私文書同樣走文書鏈,行使吸收偽造(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同一點重考過)。

秒殺 這題就是 b8 那張表的默寫—「錢票偽造大、文書行使大」,一句話四個選項全解。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你在 b6 已經先寫過一次

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扣押,將逕行逮捕 A,A 心生畏懼,僅能無奈交出翡翠項鍊。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 甲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B) 甲僅成立加重詐欺罪
(C) 甲成立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
✓ (D) 甲成立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法條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甲一個取財行為有兩張面孔:假冒警察的詐術,該當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的加重詐欺;以逮捕相脅使 A 心生畏懼,該當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
  • 同一個被害人、同一件財物,財產法益只被侵害一次,不法內涵單一,用一個罪名就評價完畢;實務以擇一式的法條競合處理,擇刑度重的加重詐欺罪。
  • (A) 方向錯:加重詐欺的刑度重於恐嚇取財,說恐嚇是高度行為站不住。
  • (B) 結論同為論加重詐欺,但迴避了恐嚇取財該當與排除的交代。
  • (C) 差在定性:想像競合要求數罪名真實成立、輕罪還有封鎖效果—實務這裡不走刑法第 55 條。

秒殺 詐術與恐嚇並用、騙同一個人同一筆財物=法條競合從一重,這是實務用語的固定搭配,記下來直接對答案。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偽造貨幣鏈全餐

甲因缺錢花用,利用網路習得之技術,偽造新臺幣五十元硬幣及百元面額紙鈔各一批,其中硬幣部分,以三比一之比例向知情之乙換取現款;而紙鈔部分,則逐次於各種消費場合予以付款。依我國實務見解,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偽造硬幣及紙鈔之行為,應僅成立一個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甲將偽造之紙鈔逐次於各種消費場合予以付款,僅論以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不另論個別之詐欺罪
(C) 甲將偽造之硬幣以三比一之比例向知情之乙換取現款,亦屬行使偽造通用貨幣之罪行
(D) 甲偽造新臺幣五十元硬幣及百元面額紙鈔,均屬偽造通用貨幣之行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對:一次偽造硬幣紙鈔各一批=一個偽造通用貨幣罪,貨幣的公共信用是社會法益,法益單一、罪名單一。
  • (B) 錯,是應選項:陷阱不在「不另論詐欺」那半句(那半句是對的),在「僅論以行使」—甲自己就是偽造者,行使是偽造的低度行為被偽造吸收,應僅論偽造通用貨幣罪。半對半錯的選項,錯的藏在前半句。
  • (C) 對:向知情者換現款屬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的罪行態樣(「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與行使並列同項)。
  • (D) 對:硬幣與紙鈔都是「通用之貨幣、紙幣」。

秒殺 自己偽造又自己行使的人,答案收斂到「偽造」那一罪;只有收受後才知情的倒楣鬼,才單獨論行使(刑法第 196 條第 2 項)。

秒殺法

讀選項時,把罪名和競合標籤拆開來各驗一次。這個考點的誘答幾乎都是半對半錯:正確的結論配錯誤的吸收方向,或正確的罪名配錯誤的競合標籤。罪名對了就放行,正是它吃分的方式。

實務這樣講,學說未必買單

「法條競合,從一重論」這個講法

「從一重處斷」本來是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的用語,實務卻用在法條競合上;擇一關係要不要算法條競合的一型,學說也有爭議。但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的公布答案就是 (D) 法條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C) 想像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則是誘答:兩個選項處斷結果一樣,只有定性不同。

考場怎麼辦 選擇題照實務用語對答案,不要靠「哪個結論比較合理」推。申論要展開時,先寫實務結論,再帶一句學說爭議。

背書到底是哪一條

在真支票背面偽簽他人姓名,是偽造私文書,行使吸收偽造,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但在自己偽造的票上再以他人名義背書,實務通說認為背書是票據不可分的一部,整體被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另有見解主張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考場怎麼辦 一句話收:票是真的,背書問題走文書鏈;票是你造的,全部收進偽造有價證券罪。申論碰到後者要把兩說攤開。

應試策略

  • 它幾乎從不當主角,而是化身選項裡的錯誤出口,埋在偽造犯罪鏈(貨幣、有價證券、文書、印章)與放火罪這兩大題庫裡。看到這兩類題幹,罪數那一格就要開始戒備。
  • 選擇題的本體是兩件事:吸收方向的記憶(b8),與罪數定性的快篩(b3)。這兩塊背熟,多數題目不必推理就能對答案。
  • 定性題碰到實務用語(法條競合從一重、僅論以某罪),跟著實務走;學說爭議留給申論。
  •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法條競合」,它是罪數收尾與程序題的前提。看到「應如何處斷」「法院應如何判決」,就知道它要出場了。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單獨出「請論述法條競合」,它藏在罪數收尾與程序題的前提裡:刑法卷問「應如何處斷」,刑訴卷問「法院應如何判決」。它是收尾段或其中一個爭點,不是主菜。

一般情形
150 到 250 字、3 到 5 分鐘:該當罪名羅列一到兩句、關係類型加理由一到兩句、收束句一句
被設為爭點時
像背書定性這種正面被問到的吸收關係,才展開兩說,約 300 字
最貴的浪費
在每一層吸收都寫學說史。閱卷者要的是「你知道誰吃掉誰、為什麼」,不是競合論導讀

設問對應紀律:問「如何處斷」就要走到罪數結論,不要停在構成要件;問「法院應如何判決」就回答判決種類,不要寫成罪責論文。

拆解模板

A 型

罪數收尾:「試論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觸犯何罪名?如何處斷?」(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

  1. 逐行為逐罪檢驗:把題目裡每個動作可能該當的罪名全部攤開,不跳步,連「以自己名義背書是真正簽名、不成罪」都要點到,展示逐一檢討的嚴謹
  2. 羅列該當罪名之後,進入關係盤查:特別?補充?吸收?
  3. 每吸收一次都給一句理由:「X 為 Y 之階段行為/當然結果/低度行為,為 Y 所吸收(法條競合),不另論罪」,理由句是高分關鍵,光寫結論等於沒寫
  4. 收束句:「甲僅論以某某罪一罪」;如果題目同時藏著真的想像競合(跨出吸收鏈撞到別的罪名),分開處理並講明兩者區別
B 型

程序效果:「法院應如何判決?」(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1. 先做實體定性:數罪名之間是吸收關係的法條競合=實質上一罪(比想像競合的裁判上一罪更純粹,罪本來就只有一個)
  2. 翻譯成程序語言:實質上一罪→訴訟法上的單一案件→起訴效力、既判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
  3. 接上題目問的程序條文:曾經判決確定→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
  4. 依設問給結論: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兩型共用一句紀律:設問動詞問到哪裡,你就寫到哪裡。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逐行為逐罪檢驗後,完整羅列所有該當罪名,含不成罪者一句帶過
  2. 指明關係類型(特別/補充/吸收)並給理由句:階段行為、當然結果、法益同一
  3. 吸收方向正確:錢票偽造大、文書行使大
  4. 明寫收束句「僅論以 X 罪,不另論 Y 罪」
  5. 與想像競合的區辨句:罪名是否真實複數成立
  6. B 型題:把「實質上一罪→單一案件→既判力範圍」這句翻譯明白寫出來

哪一點值多少分,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份清單是依歷屆命題重建的。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結案 「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結論也許對,但背書定性、吸收關係、自己名義背書、行使之吸收、詐欺之檢討,這些該寫的全空。
吸收方向背反 文書題寫成「偽造吸收行使」,方向記反,整段罪數定性跟著崩盤。
只貼標籤不給理由 寫了「法條競合不另論罪」,卻沒說為什麼(階段行為?當然結果?特別規定?)。標籤沒有理由句撐著,形同宣告。
高分卷長這樣 每個動作都被檢討過;每次吸收都有一句理由;收束句乾淨(僅論一罪);程序題有「實質上一罪→單一案件」那句翻譯。

變形軸

吸收鏈家族(最高頻:偽造犯罪全家桶)

  • 同一鏈上:階段行為(印章)→ 主行為(偽造)→ 實現行為(行使),誰吃掉誰
  • 跨出鏈外撞到詐欺取財罪:貨幣與有價證券不另論詐欺;私文書則是想像競合,交給想像競合那一站

分界軸(左右鄰居)

  • 上游閘門是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數行為就直接出局到數罪併罰
  • 右邊鄰居是想像競合:吸收鏈吃不掉的剩餘罪名,才從一重處斷

事實皮輪替(同一骨架最常穿的三件外衣)

  • 偽鈔全餐:偽造→行使→購物
  • 假支票:盜刻印章→冒開→付款
  • 放火:延燒數戶+燒毀屋內物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一行為 → 表面該當數條文 → 條文間有位階關係 → 只論一罪

偽鈔皮

甲偽造百元鈔一批,分次持往檳榔攤購物。

一個偽造通用貨幣罪(法益單一);行使被偽造吸收;購物取財不另論詐欺。

假支票皮

甲保管 A 的空白支票,盜刻 A 的印章冒開一張支付貨款。

盜刻印章是偽造有價證券的階段行為;冒開該當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交付是行使,被偽造吸收;取得貨物不另論詐欺:只論偽造有價證券罪一罪。

放火皮

甲對 A 宅放火,延燒 B、C 二宅,屋內物品全毀。

公共危險一罪(社會法益單一);延燒不增加罪數;毀損是當然結果不另論。

三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條文被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 b3 重走一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僅論以 X 罪不另論 Y 罪」這種收束句可以複用;理由句必須長出本案事實。

「盜刻 A 之印章正是為了冒開這張支票,屬偽造證券之前奏」,把具體事實嵌進理由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次吸收至少寫一句「本案」開頭的涵攝句。

寫完之後自己勾一遍

  • A 型:我把題目每個動作可能該當的罪名全部攤開了,含不成罪者(b17)
  • A 型:我先確認過是「一行為」,數行為的已經先分流到數罪併罰(b3)
  • A 型:我先數了法益,排除掉單純一罪(放火、貨幣這類社會法益)(b3、b9)
  • A 型:我指明的關係類型(特別/補充/吸收)有一句理由撐著(b18)
  • A 型:我的吸收方向對照過鐵則表(錢票偽造大、文書行使大)(b8)
  • A 型:我有寫收束句「僅論以 X 罪,不另論 Y 罪」(b18)
  • A 型:跨出吸收鏈撞到的罪名,我分開用想像競合處理並說明了區別(b17)
  • B 型:我先做實體定性(法條競合=實質上一罪)再談程序(b17)
  • B 型:我寫出了「實質上一罪→單一案件」那句翻譯(b18)
  • B 型:既判力與起訴效力的範圍,我講到了「及於全部犯罪事實」(b17)
  • B 型:我的結論回答了設問動詞(應為何種判決)(b16)

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凡是勾不下去的,回括號指到的區塊重讀重寫。

把這次勾不下去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可以離開這一站了嗎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出判斷路徑的每一問,並口頭說明法條競合、想像競合、單純一罪三者差異各一句話
  • 默寫 b8 的吸收方向,六條犯罪鏈至少答對五條
  • b21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00 字以內的擬答,過 b23 的 A 型全項
  • b11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如此,通過它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鐵則表缺漏就回 b8 加 b12 第一題;定性混淆回 b4 加 b12 第二題;放火三兄弟分不清回 b10;程序鏈斷掉回 b17 的 B 型。

修法警示

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刑度與項次結構已調整。

影響:民國 113 年以前的考古題引用本條的項次與刑度,與現行條文可能對不上。

舊題要重解:作答前先以 b25 引的現行條文重新對照項次與刑度。「以強暴脅迫脫逃是妨害公務的特別規定」這個特別關係的骨架,不受這次修法影響。

民國 94 年 2 月刑法修正

刪除牽連犯。

影響: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的第二問就問「刑法修正後有何不同」: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在修法前,可依牽連犯或吸收關係定性為一罪關係。

舊題要重解:修法後必須重新定性,若改評價為數罪併罰,就不是同一案件、既判力不及,後訴法院應為實體判決;若仍依吸收關係認實質上一罪,結論不變仍為免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這是分界條文。想像競合的前提是「觸犯數罪名」,數罪名都真實成立,只是科刑從一重。法條競合連這個前提都不滿足:經過特別、補充、吸收關係過濾後,真實成立的罪名只剩一個。

刑法第 195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偽造通用貨幣。刑度五年以上,重於第 196 條的行使,這是「偽造吸收行使」的直覺基礎。

刑法第 196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2 項是「收受後方知」的減輕構成要件:拿到偽鈔才發現是假的、不甘損失仍拿去用,只論這一款輕罪,不回頭套第 1 項,也不另論詐欺。

刑法第 199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偽鈔器械原料罪,獨立處罰的預備型態。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就是拿它跟第 195 條的幫助犯做競合。

刑法第 201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支票、本票都是本條的「其他有價證券」。第 1 項偽造與第 2 項行使的刑度落差,就是「偽造吸收行使」的直覺基礎。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私文書鏈的起點。方向與錢票相反:行使吸收偽造。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公文書鏈的起點,方向同樣是行使吸收偽造。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文書的行使依偽造之規定處斷,兩者刑度相同;實務因此改以行使為高度行為,最後論行使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印章是偽造文書或證券的階段行為,被主罪吸收不另論。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放火三兄弟的老大:現供人使用、現有人所在。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是住宅、建築物、交通工具,但沒人在裡面。

刑法第 175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前兩條以外之物,還要致生公共危險。放火保護的是社會法益(公共安全),所以延燒幾戶都是一個罪,毀損是當然結果不另論。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行使偽鈔、偽券取財時,詐欺性質已內含於行使,不另論本條。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與第 321 條併看,是「特別關係」最乾淨的例子。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節錄第 1 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加重竊盜包含竊盜的全部要素再加特別要素,只適用加重竊盜—這就是特別關係。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節錄第 1、2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以強暴脅迫脫逃是妨害公務(刑法第 135 條)的特別規定,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A) 正面考它。本條已修正,注意 b26。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免訴判決)/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法條競合=實質上一罪的程序出口。實質上一罪是訴訟法上的單一案件,既判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後訴應諭知免訴。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為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為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16、17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8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27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8、22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65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64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22、25 題

【申論題】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皆為 25 分題,且都是次要考點,題目主軸不在這裡)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2 至 113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條文來源】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字號來源】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經字號索引核實存在,其脈絡掛在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書店販售情色書刊):刑法第 235 條的「猥褻」採合憲性限縮,硬蕊禁止、軟蕊採安全隔離措施後不罰;競合面則是販賣、陳列各態樣為集合犯的包括一罪,涉兒少內容入特別法。偽造鏈「誰吸收誰」背後的實務判例字號未經核實,這個考點不具引

【吸收規則的性質】b8 那張鐵則表的規則,是從歷屆公布答案反推歸納出來的實務立場:年份題號與公布答案屬可查證事實,歸納本身是本書的整理;至於「為什麼是這個方向」(刑度落差、損害發生時點)屬本書提供的記憶理由

【推估聲明】標示「我們的推估」的區塊(申論位置與劑量、採分點、低分死法)為本書依歷屆命題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減法做完,剩下的罪名是真的、每一個都成立。真的成立、卻只有一個行為,國家該罰他幾次?這是全章考最多的一節,也是這一章唯一一節不只要你定性、還要你把數字算出來:上限從哪個罪來、下限從哪個罪來,兩個都要寫。前一節在問誰吃得掉誰,這一節接手的是那些誰也吃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