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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食品下毒

毒一進流通就既遂,中止的門從此關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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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罪在解決什麼

毒躺在貨架上、還沒有人吃到,用傷害或殺人罪去接多半只能停在預備,連被害人是誰都指不出來。刑法§191-1 把處罰時點提前到毒物進入流通的那一刻,保護的是不特定的消費者。通說定為抽象危險犯:滲入或混雜完成即既遂,原則上不以有人食用受害為必要(第3項的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則另以有人實際食用受害為前提)。

歷屆只考過這一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 2 題。記住一句就夠:毒一進流通,罪就既遂。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 直奔刑法§191-1,別停在毀損或籠統的「公共危險」 超商貨架上的市售飲食被下毒;自己買回商品下毒、再混回陳列品裡=第2項混雜型;對他人已公開陳列、販賣的商品滲入、添加、塗抹=第1項滲入型
→ 這幾句話最會把人帶偏 「事後全數回收」,先問毒有沒有進過流通;「勒索信寫好還沒寄出」,恐嚇還沒著手;「沒有人吃到、沒有人受傷」,不影響本罪既遂

三個問題問完就定案

毒物進流通了嗎?

放上貨架、或混入陳列販賣的商品完成,即為既遂,原則上不待有人食用受害。

他事後回收,還救得回來嗎?

刑法§27 以未遂為前提,既遂之後沒有中止的門可開;回收只能作量刑上的有利審酌。

勒索那一段走到哪一步?

還沒對廠商發出恐嚇=停在預備,而刑法§346 只有未遂犯的處罰明文。

提前一步,換掉了誰的機會

消費者這一端
不必等到有人中毒,毒物入流通就受保護
行為人那一端
反悔得再徹底、回收得再乾淨,也拿不到中止的減免

既遂時點釘在哪,就決定誰承擔錯誤。釘在毒物入流通,風險便從貨架前的陌生人身上,移回下毒的人身上。

寫一題再往下讀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 2 題(題幹節錄)

甲乙丙丁共謀向飲料公司敲詐,買飲料注入毒物、做記號後分頭放進便利商店;甲乙丙備妥勒索信、尚未寄出即被查獲;丁事後悔悟,偷偷把飲料全數取回,發現短少一瓶(陳列時不慎摔破)。問甲乙丙的刑責、丁的刑責。

先定罪名與項次,再鎖既遂時點,最後才處理丁的回收。手寫三段就好。

寫完了,打開對照

有沒有先寫既遂時點、再談中止?順序寫反,後面整段中止的討論就撐不住。

勒索那一段有沒有停在預備,並寫出刑法§346 沒有預備犯的處罰明文?

丁的部分有沒有走完:共同正犯既遂 → 逐一排除刑法§27 的中止 → 只剩量刑審酌?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看未遂階段的門是怎麼開的、共同正犯與中止犯 多數人裡有一個人喊停,怎麼處理、著手實行 寫好沒寄的勒索信,到底算不算動手、恐嚇取財 勒索那一段獨立走完

你拿下的是一個閘門:既遂時點一鎖,這類題後半段的中止討論就走不下去,勒索那條線另外算。它幾乎不單獨出場,價值全在守住整題的後半。

第1項與第2項:只比事實怎麼分流

比較項目刑法§191-1第1項 滲入型刑法§191-1第2項 混雜型
毒下在誰的東西上他人已公開陳列、販賣的商品行為人自己持有、已下好毒的物品
動作長什麼樣對該商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把已下毒的物品混雜進公開陳列、販賣的商品裡
典型事實直接對貨架上的商品注毒買回飲料注毒,再放回超商貨架
民國 100 年那題走哪一項四人買飲料注毒、標記後分頭置放,走混雜型

四種騙法

把回收讀成中止

題目給你一個良心發現、把東西全部收回的角色,情緒上非常像中止犯

解毒劑 先問既遂了沒有。毒物入流通即既遂,而刑法§27 以未遂為前提

看到勒索計畫就給恐嚇取財未遂

共謀敲詐、信都寫好了,看起來離著手只差一步

解毒劑 沒對被害人發出恐嚇就還在預備;刑法§346 僅罰未遂,預備沒有處罰明文

停在毀損、傷害預備或籠統的公共危險

沒人吃到,好像指不出具體被害人

解毒劑 流通中的商品被下毒,先想刑法§191-1,再分第1、2項

把摔破的那一瓶當論證主軸

題目特意寫「短少一瓶」,很像在暗示無法完全防止結果

解毒劑 它只是強化「完全防止已不可能」的事實,論證主軸仍然是既遂在先

怎麼分配力氣

    選擇題方向:不必背細節,裝一條快篩就好:市售食品被下毒 → 刑法§191-1 → 分第1項滲入、第2項混雜。

    申論站隊:站通說的抽象危險犯:毒物入流通即既遂。站定之後,回收與悔悟一律往量刑走,不要中途改寫成中止。

    讀它的理由:它從不單獨登場,總是掛在下毒勒索的劇本裡;讀它是為了守住後半題的中止討論。

    一句話帶走

    毒進貨架的那一秒就既遂;既遂之後,中止的門就關了。

    它在整題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下毒勒索型的案例題裡,它不是主秀,是閘門:坐在罪名認定那一段,用來決定後半段的中止還能不能談。

    劑量
    既遂時點兩、三段、約 300 至 400 字、10 分鐘內處理完,把餘裕留給中止與勒索兩段。

    篇幅與時間為教學上的建議配置,不是官方標準。

    「問各人刑責」型的拆解順序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① 先切人:一起做完的一組、事後脫隊的一組,分開寫。
    2. ② 定罪名與項次:刑法§191-1第1項或第2項,寫出滲入或混雜的事實依據。
    3. ③ 鎖既遂時點:抽象危險犯,毒物入流通即既遂,原則上不待有人食用受害。
    4. ④ 共同正犯要具體:誰共謀、誰購毒、誰注毒、誰放置,寫出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刑法§28),不要只寫「都有參與」。
    5. ⑤ 才處理中止:刑法§27第1項前段的己意中止、後段的準中止、第2項的多數人中止,逐一點名並排除,理由是同一個,既遂在先。
    6. ⑥ 最後切勒索段:有沒有對被害人發出恐嚇?沒有=預備,而刑法§346 無預備犯的處罰明文。

    順序不能倒過來。先大談悔悟合乎己意,等於把中止蓋在既遂的地基上,整段架構分會塌。

    五個該落下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先行者成立刑法§191-1第2項的共同正犯既遂,並具體寫出犯意聯絡與各自的行為分擔(刑法§28);放置完成即既遂。
    2. 備妥勒索信而未發出,仍屬預備,刑法§346 無預備犯處罰明文,這一段不另成立恐嚇取財。
    3. 事後回收的人,在回收之前共同正犯既遂已經完整成立。
    4. 刑法§27 的三種中止全部排除,回收改由刑法§57 的量刑有利審酌吸收。
    5. 架構順序本身就是分數:既遂時點在前、中止討論在後;附論準中止並排除,展現檢驗的完整度。

    本題沒有官方擬答,以上為依題目事實與條文重建的教學版採分點。

    低分死法 / 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回收的人寫成中止未遂,直接給減輕或免除
    以「已經著手準備」為由給恐嚇取財未遂
    共同正犯只寫「四人共同謀議,均為正犯」,沒有分工
    把摔破的那一瓶當成論證主軸,大談無法完全防止結果
    高分卷長這樣 罪名先落到刑法§191-1第2項,再談其他一切;既遂時點寫成一句可以搬走的規則:毒物入流通即既遂,原則上不待有人食用受害;中止三型逐一點名、逐一排除,最後才落到刑法§57;勒索段獨立處理,把著手的判準寫清楚

    闔卷自測,能做到才打勾

    • 能寫出刑法§191-1第1項與第2項的差別,並說出滲入型、混雜型的事實分流標準
    • 能說明本罪的抽象危險犯定性與既遂時點(毒物入流通即既遂,原則上不待有人受害),並知道這是通說立場
    • 能一句話推導既遂之後不能中止:刑法§27 以未遂為前提,回收只剩刑法§57 的量刑意義
    • 能順手檢驗並排除準中止犯(刑法§27第1項後段)與多數人中止(刑法§27第2項)
    • 能認定恐嚇取財的著手:未對廠商發出恐嚇=預備;刑法§346 僅罰未遂,預備不罰
    • 能具體寫出共同正犯的認定句(誰共謀、各自分擔了什麼),而不是「大家都有做」
    • 知道刑法§191-1第3項的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以有人實際食用受害為前提
    • 看到食品下毒勒索的事實,能立刻連到著手實行、中止未遂、共同正犯與中止犯、恐嚇取財

    條文版本與修法提醒

    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

    因應市售食品遭下毒並勒索廠商的社會案件而增訂,放在公共危險罪章、妨害飲食衛生的位置。

    刑法§191-1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

    修正時點晚於民國 100 年那一題,但本考點用得到的那一點沒有變,只有未遂犯的處罰明文、沒有預備犯的處罰規定,舊題的結論照樣成立。

    刑法§346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

    三條均為現行條文,內容如條文原文欄所列。

    刑法§25、§27、§28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191-1第1項 滲入型:對別人已經上架的商品直接下毒。

    刑法§191-1第2項 混雜型:自己先下好毒,再混進流通中的商品裡。

    刑法§191-1第3項 加重結果犯,前提是有人實際食用而受害。

    刑法§191-1第4項 前兩項有未遂處罰明文。

    刑法§25 未遂要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27第1項 前段是己意中止,後段是準中止;兩者都以犯罪尚未既遂為前提。

    刑法§27第2項 多數參與者之中,有人喊停時的中止規定。

    刑法§28 共同正犯:要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刑法§346 恐嚇取財只有未遂犯的處罰明文,沒有處罰預備的規定。

    出處與歷屆題目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第 2 題(三等):這個考點為該題主要考點,兩小問各 15 分,分別問共同行為人與事後回收者的刑責。

    此罪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判斷標準以條文文義與通說為主。

    該題沒有官方公布的擬答,書中的拆解順序、採分點與高低分特徵,均屬依題目事實與條文所作的教學重建。

    歷屆題目整理到民國 113 年止;條文版本以刑法§191-1(民國 88 年)、§25/§27/§28(民國 94 年)、§346(民國 108 年)為準。

    最後一節,時鐘撥到最前面。上一節至少毒已經進了流通,這一節連東西都還沒拿出來用,一把沒開過的槍放在抽屜裡,就是這一章的終點。它把整章的暗線攤到最白:國家的手到底能往前伸多遠,以及誰的理由才算得上理由。讀完它,回頭再看第一節那把尺,你會看見一件事,這十條罪,其實是同一句話的十種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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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