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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盜罪
海盜罪考的是排除:先分施暴對象,再問掠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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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先分施暴對象,再問要不要財物。
這條在補什麼空白
船一離岸,被攻擊的人沒有第三方可求助;海盜罪補的就是這塊空白,刑度才給到章末最重。也因為重,門檻原則上鎖在「打他船」與「掠奪財物意圖」。
三個問題問完就定位
施強暴脅迫的對象是誰?
有沒有意圖掠奪財物?
那落在哪?
重刑要留給誰
條文把門檻擺在中間:沒跨過,就回剝奪行動自由那一格。
先寫,再看答案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兩名船員在我國籍漁船上捆綁船長,把船駛往大陸後棄船逃逸,分文未取。論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是私行拘禁罪(刑法§302 第 1 項)。完整題幹、選項與逐項排除在 b7。
- 有先分他船/本船
- 有確認無掠奪財物意圖
- 落點是私行拘禁,不是強盜
接著讀 → 下一站「剝奪行動自由」,就是這一題真正的落點。
你拿下的是問題順序:先分對象,再問掠奪意圖。
真題解剖: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11 題
甲、乙二人均為受僱於我國籍漁船之大陸船員,因船上生活困苦無法適應,於海上作業期間謀議挾持船長—由乙捆綁船長,再由甲將該船駛往大陸後棄船逃逸。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私行拘禁罪
- (A) 不成立:刑法§333 第 1 項施強暴、脅迫的對象必須是「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甲乙施暴的是自己船上的船長。
- (B) 不成立:第 2 項的主體(船員)與行為(對其他船員施強暴脅迫而駕駛船艦)幾乎全中,唯獨缺主觀的「意圖掠奪財物」—他們要的是把船開回大陸脫身。
- (D) 不成立:強盜以不法所有意圖取走他人之物為前提,甲乙抵岸後棄船逃逸、分文未取。
- (C) 成立:捆綁船長=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命題方向不是要你成立海盜罪,是要你把它排除掉。
三個罪各自要什麼(只比要件)
| 罪名 | 誰能犯 | 施暴對象 | 主觀要件 | 另需的行為 |
|---|---|---|---|---|
| 刑法§333 第 1 項 海盜罪 | 未受交戰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海軍而駕駛船艦者 | 他船或他船之人、物 | 意圖施強暴、脅迫 | 駕駛船艦 |
| 刑法§333 第 2 項 準海盜罪 | 本船的船員或乘客 | 其他船員或乘客 | 意圖掠奪財物 | 施強暴脅迫而駕駛或指揮船艦(以海盜論) |
| 刑法§302 第 1 項 私行拘禁罪 | 任何人 | 被害人 | 條文未設特別意圖要件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 |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每個罪的成立要件各是什麼。罪數、加重、域外適用不在這張表裡。
這題怎麼騙你
用重罪名嚇人
題幹擺滿「船」「船員」「挾持」「駕船」,選項再放上海盜、準海盜、強盜三個重罪,讓你以為一定要選一個海上專屬的罪名。
解毒劑 先去題幹裡找對應「意圖掠奪財物」的事實。找不到,準海盜與強盜就各少一角。
對象錯位
把「駕駛船艦」寫得很顯眼,誘你直接連到第 1 項海盜罪。
解毒劑 第 1 項的施暴對象必須是他船或他船之人、物;打自己船上的人不算。
只看結果不看有沒有拿到東西
船被開走了,看起來像「東西被奪走」。
解毒劑 船被開去哪裡,跟有沒有取走財物是兩件事;抵岸棄船、分文未取,強盜就欠了不法所有意圖這一角。
秒殺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船上挾持題砍三刀:對象不是他船,海盜罪先出局;沒有掠奪財物意圖,準海盜出局;什麼也沒拿走,強盜出局,剩下的落點通常在剝奪行動自由。
這一站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價值在「排除」不在「成立」:時間放在兩個辨識點(施暴對象、掠奪財物意圖),法定刑級距不必背。
- 必背名單:問到「哪些罪採世界主義」時,刑法§333、§334 是要記住的名單(依刑法§5 第 10 款)。
- 問罪數時:刑法§334 的海盜結合罪包裹成一罪處理,不另拆成數罪併罰,別順手答併罰。
- 改編警覺:同一組事實若變成三人以上共犯、或拘禁逾七日,落點就會離開刑法§302 第 1 項,別把民國 100 年那題的答案當通用答案(要件變動見 b15)。
這裡不給申論模板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所以這一站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寫作範例:沒有申論出處可對照,寫出來的模板只是憑空造的。要練申論,把時間放到「剝奪行動自由」那一站。
修法警示:民國 112 年新增加重私行拘禁
新增刑法§302-1 加重私行拘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剝奪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
影響:同樣是捆綁挾持,只要多踩到一個加重要件,適用的條文就不再是刑法§302 第 1 項。
民國 100 年那題甲、乙僅二人、拘禁未逾七日,仍落在刑法§302 第 1 項;若把題目改編成三人共犯或拘禁逾七日,落點會跟著升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3 條(海盜罪、準海盜罪) 第 1 項打的是「他船」,第 2 項打的是「自己船上的人」而且要有掠奪財物的意圖,第 3 項是死傷的加重。
刑法第 334 條(海盜結合罪) 海盜再加一個重行為,包裹成一罪處理。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罪) 捆綁、關押、押著人走,都是「其他非法方法」。
刑法第 5 條第 10 款(世界主義) 海盜罪與海盜結合罪在國外犯、外國人犯,我國刑法照樣適用。
刑法第 3 條(屬地原則) 我國籍船艦縱使在公海上,船內犯罪仍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民國 100 年那題的漁船就是走這一條。
出處與來源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11 題,選擇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333、§334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302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5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3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
刑法第 333 條(海盜罪、準海盜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
白話 第 1 項打的是「他船」,第 2 項打的是「自己船上的人」而且要有掠奪財物的意圖,第 3 項是死傷的加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4 條(海盜結合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
白話 海盜再加一個重行為,包裹成一罪處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節錄第 1 項)
白話 捆綁、關押、押著人走,都是「其他非法方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 條第 10 款(世界主義)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節錄)
白話 海盜罪與海盜結合罪在國外犯、外國人犯,我國刑法照樣適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 條(屬地原則)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我國籍船艦縱使在公海上,船內犯罪仍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民國 100 年那題的漁船就是走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