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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中止犯
你盡力救了、救成的卻是別人:照樣減輕或免除其刑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它在補哪個洞
他真的回頭、也真的動手救了,最後卻是路人先救成的。法律若只認「你救的」,他就跟從頭到尾沒動過的人一樣,只剩普通未遂的「得」減輕。§27 Ⅰ 後段接住他:結果之不發生縱非其防止行為所致,只要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一樣減輕或免除其刑。門檻仍在:敷衍或根本沒防果,不算。
四問定位
結果發生了嗎?
著手了嗎?
出於己意嗎?
結果不發生,是他的防止行為造成的嗎?
多人犯罪整組改掛 §27 Ⅱ(條文與勘誤在 b28)。
結果沒發生、停手出己意、防果已盡力:救成的是誰,不問。
兩端在分配什麼
兩邊爭同一件偶然:救人的功勞算誰的。要求因果,就只獎勵「剛好救成」的人,路人搶先一步,回頭的人就白回頭;不要求因果,又怕人人事後喊一句「我本來想救」。後段把門檻從結果移到行為:偶然由國家吸收,敷衍由行為人自負。
動筆: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先自己寫
甲砍殺 A 數刀後逃逸,途中悔意,報警救護;A 已被善心人士送醫倖免。甲的刑責?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有沒有先寫明「A 未死」=結果不發生?
- 防果寫的是「報警救護」這個事實,還是空的一句「已盡力」?
- 有沒有定性到「§27 Ⅰ 後段」—送醫的是善心人士。
你剛拿下什麼 「不是他救的」不等於「不算中止」,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同樣減輕或免除其刑。
接著讀 → 往回是著手實行;隔壁是中止未遂、障礙未遂;多人版搬 §27 Ⅱ,接共同正犯。
前段、後段、還是根本不是中止
這張表在比:本表只回答一件事:同一段事實該落在哪一格。
| §27 Ⅰ 前段・中止未遂 | §27 Ⅰ 後段・準中止 | §25・障礙未遂 | |
|---|---|---|---|
| 因己意 | 因己意 | 外部障礙(被反抗、警察出現才停) | 停手/防果的原因 |
| 有,且積極防果 | 有,且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 沒有,或只是敷衍 | 有沒有防果行為 |
| 行為人的防止行為所致 | 非其防止行為所致(第三人搶先救成) | 與其防果無關 | 結果不發生是誰造成的 |
| 結果不發生+已著手 | 結果不發生+已著手 | 結果不發生+已著手 | 前提 |
法律效果不在本表:§27 前段與後段皆為「減輕或免除其刑」,§25 Ⅱ 為「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條文原文在 b26。多人犯罪的條據在 b28。
界線實測:準中止成立/不成立
- 呼叫救護車,救護車抵達前 A 已被警送醫救治未死(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選項 B)。
- 砍殺數刀後逃逸,途中悔意報警救護,A 已被善心人士送醫倖免(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 共謀綁架,甲心生悔意盡力阻止乙卻力有未逮,經路人協助 A 終免於被綁架(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經 §27 Ⅱ)。
- 甲殺 A 後離去,經路人報警送醫 A 免於死,甲沒做任何防果行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要件落空(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選項 A)。
- 呼叫救護車,但 A 已被路人送醫救治卻仍因傷重致死,結果發生=既遂(同題選項 C)。
- 心生不忍迅速急救,但 A 仍然死亡,同樣是既遂,親自急救只能量刑考量(同題選項 D)。
走得到 §27 Ⅰ 後段
走不到
誘答模式庫
要件排列組合
拿「己意真摯防止」×「結果由第三人防止/結果仍發生」交叉設選項
解毒劑 先問結果有無發生:發生→既遂無中止;不發生→再問因果歸誰。
例外遺漏・結果非因己力
誘你選「結果之不發生非其防果行為所致,故僅普通未遂」
解毒劑 §27 Ⅰ 後段就是為這情形而生,已盡力即可,因果不必到位。
例外遺漏・第三人搶先救
路人、警察先送醫,誘你否定中止
解毒劑 「亦同」二字=待遇完全相同。
未了/既了混淆+效力範圍
「未了只需消極放棄?」「中止效力及於一行為觸犯之數罪?」
解毒劑 未了中止仍須「因己意」;效力範圍題照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的公布答案立場作答(見 b14)。
階段錯置+親自防果迷思
把既了未遂說成預備/未了/不能未遂,或誘答「須親自防果始成立」
解毒劑 防果行為不以親自為必要(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公布答案);階段判斷回 b3 的前兩問。
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定義直球題)
歷屆真題
下列所述何者屬於準中止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甲什麼防果行為都沒做就離去—「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要件落空。結果不發生全靠路人,甲頂多是普通(障礙)未遂。
- (B) ✓:己意防果(呼叫救護車=盡力)+結果不發生(A 未死)+不發生非甲之防止行為所致(是警送醫救的)—§27 Ⅰ 後段三塊拼圖全到位。
- (C) ✗:A 死了。結果發生=殺人既遂,中止與準中止全無適用(b3 第一問就秒殺)。
- (D) ✗:同 (C),A 死亡即既遂。親自急救再感人也只能量刑考量。
(B) 與 (C) 只差「死沒死」一個事實—正是「要件排列組合」型誘答的原型(b10)。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擄人勒贖皮+共同正犯)
歷屆真題
甲、乙共謀綁架 A,向其家人勒贖。下手綁架之際,A 奮力反抗,甲心生悔意,盡力阻止乙,卻力有未逮,經路人 B、C 協助,A 終免於被綁架。對於甲行為之論斷,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A) ✗:主張「防果非其行為所致→不能論中止未遂」—標準的「例外遺漏」誘答。甲已盡力阻止乙,§27 Ⅰ 後段(經 §27 Ⅱ 適用於共同正犯)正好接住這個情形。
(B) ✗:擄人勒贖罪(§347)是意圖勒贖而擄人的單一犯罪,著手於擄人即著手於本罪,不能拆成「擄人中止+勒贖未遂」再想像競合。
(C) ✓:己意+有防果行為+結果不發生雖非其防果所致,亦適用擄人勒贖罪之中止未遂—就是 §27 Ⅰ 後段+Ⅱ 的白話翻譯。
(D) ✗:同 (B) 的拆罪錯誤變體,且「防止結果僅及於擄人部分故論剝奪自由罪中止」於法無據。
第三人(路人)協助+分則罪名換皮的複合誘答。多人版務必在心中默寫條據 §27 Ⅱ。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未親自防果+階段錯置)
歷屆真題
甲持刀砍殺其妻 A 後,見 A 重傷倒地,央請鄰居醫師 B 救治,A 得免於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A) ✗:持刀砍殺已重傷倒地,早過著手線—「尚屬預備」是階段錯置誘答。
(B) ✗:砍到重傷倒地=依行為人計畫足以致死之行為已實行完畢,是既了未遂,不是未了。
(C) ✗:A 明明可能死(重傷),行為有危險,與 §26「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相反。
(D) ✓:防止結果之發生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央請醫師救治=甲發動的防果行為;A 因 B 之救治免死,甲成立中止犯(若認免死非甲之防果所致,亦有後段準中止接住,殊途同歸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個錯誤選項各錯置一個階段(預備/未了/不能),正解考的是「須親自防果」的迷思。本題考過的紀錄標記為「實務見解」面向。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與第 62 題(快解)
歷屆真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甲砍殺數刀後逃逸→途中悔意→報警救護→A 已被善心人士送醫倖免。結構與 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選項 (B) 同型:盡力防果+結果不發生非因己力→經後段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誘答 (A)「不適用中止規定」是例外遺漏型;(D)「犯意變更論傷害」—殺人故意既定,未遂不因人沒死變成傷害罪。
歷屆真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選「錯誤」者) (B) 被官方認定為錯誤敘述:「未了未遂只須消極放棄續行即可成立中止未遂」—放棄還須出於己意,僅有消極放棄不足。(D) 之準中止定義(結果不發生非防果所致+已盡力=準中止;既了/未了均可能成立中止)為正確敘述,可整句背作定義模板。(C)「一行為同時實現殺人未遂與傷害既遂,中止效力可同時及於兩罪」官方列為正確敘述—效力範圍題照此立場作答;學理另有爭議,不影響選擇題判分。
秒殺
先問死沒死:結果發生=既遂,所有中止選項一次刪光;結果不發生而救成的是別人,那不是扣分點,正是 §27 Ⅰ 後段的得分點。
一試站隊
- 效力範圍題:照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公布答案的立場作答,一行為同時實現殺人未遂與傷害既遂時,中止效力可同時及於兩罪。學理另有爭議,選擇題判分不受影響。
- 「防止結果之發生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公布答案的立場,遇到「須親自防果始成立」一律刪。
- 未了未遂不能只寫「消極放棄」,仍須出於己意(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 條據紀律:多人犯罪一律寫 §27 Ⅱ;引用項次前先確認現行法只有兩項(b28)。
- 二試的站隊與管見位置在 b20。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寫多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準中止在二試從不單獨命題,它藏在總合罪責題裡當拉分爭點:地基分(罪名、著手)人人有,準中止寫得出要件涵攝的人才拉開差距。
本塊的時間與字數為應試劑量假設,依一般二試兩題兩小時配置推得;兩題的設問原文與官方配分在 b29。
取捨順序:地基罪名 → 核心爭點 → 準中止拉分段 → 競合收尾;時間不夠時砍學說鋪陳、不砍涵攝。
未遂—中止檢驗定式+設問對應紀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既遂排除:確認結果不發生(被害人未死/住戶無傷亡)。
- 故意+著手:行為人主觀故意、客觀已著手(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的第一行為在這一步就出局,持刀守候僅預備)。
- 未遂成立:§25 Ⅰ+分則處罰明文(殺人=§271 Ⅱ;擄人勒贖=§347 Ⅲ)。
- 己意門檻:停手/防果出於己意,或出於外部障礙?(障礙→普通未遂,到此為止)。
- 防果行為+因果:結果不發生是否「防止行為所致」?是→§27 Ⅰ 前段中止未遂。
- 非因己力→盡力檢驗: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是→§27 Ⅰ 後段準中止;否→普通未遂。
- 效果+收尾:「減輕或免除其刑」寫全+罪數競合交代(不寫罪數=結論不完整)。
這是檢核表,不是拿來抄的文章(b24)。
設問寫「如何論處」=罪名+刑之減免+競合全套都要;設問寫「先、後行為」=強制分段,只寫第二行為直接漏掉半題。
設問分人分問(甲一問、乙一問)=問甲答甲、問乙答乙;配分就是劑量表,分數多的子題寫得多。
設問只要「罪責」,就不要自己加寫訴訟法;設問點名「甲」,就不准把乙丙的成立與否混進同一段。
這些點在考過的紀錄題裡確實被考出來
- 著手前提辨明:§27 以著手為前提,預備階段放棄不適用、僅量刑考量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第一行為)
- 未遂罪名地基:§271 Ⅱ(+§271 Ⅲ 預備罪別漏)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
- 己意認定含爭議處理:「想救人但仍要自殺」不妨礙己意,己意看防果行為是否自願,不要求放棄犯罪之意思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二題
- 盡力防果之具體涵攝:電召救護車/報警並告知姓名位置=積極防果;「報警但拒關瓦斯」的真摯性要正面處理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二題
- 因果歸屬辨識:被害人自行攔車就醫/路人送醫=結果不發生非因己力→轉入後段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
- 條據精確:§27 Ⅰ 後段;多人時 §27 Ⅱ 全部考過的紀錄題(現行法項次見 b28)
- 法律效果寫全:「減輕或免除其刑」,勿寫成 §25 Ⅱ 的「得」減 條文對照(b26)
- 罪數競合收尾:99 年題=預備罪與未遂罪犯意各別數罪併罰;105 年題=§177 與 §271 Ⅱ 想像競合從一重再依 §27 減免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二題
本塊只記「哪一題把這個點考出來」;配分與劑量的推估在 b17。
低分死法與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本塊為 我們重建之分水嶺歸納,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寫完自己批:逐項打勾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確認並明寫「結果不發生」(被害人未死/無人傷亡);b3 第一問確認並明寫「結果不發生」(被害人未死/無人傷亡) b3 第一問
- 著手認定有論理(預備 vs 著手,不是直接跳未遂);b18 第二步著手認定有論理(預備 vs 著手,不是直接跳未遂) b18 第二步
- 己意 vs 障礙有區辨(含動機不純之處理);b19 己意認定點己意 vs 障礙有區辨(含動機不純之處理) b19 己意認定點
- 防果行為用本案事實描寫(電召救護車/報警告知姓名位置),非抽象一句「已盡力」;b24防果行為用本案事實描寫(電召救護車/報警告知姓名位置),非抽象一句「已盡力」 b24
- 因果歸屬有判斷:結果不發生是誰救的?;b19 因果歸屬點因果歸屬有判斷:結果不發生是誰救的? b19 因果歸屬點
- 前段/後段定性明說,條據寫到「§27 Ⅰ 後段」層級;b19 條據精確點前段/後段定性明說,條據寫到「§27 Ⅰ 後段」層級 b19 條據精確點
- 多人參與時改引 §27 Ⅱ(且沒寫出不存在的項次);b28多人參與時改引 §27 Ⅱ(且沒寫出不存在的項次) b28
- 法律效果寫「減輕或免除其刑」全稱;b26法律效果寫「減輕或免除其刑」全稱 b26
- 罪數/競合有收尾;b19 罪數競合點罪數/競合有收尾 b19 罪數競合點
- 只答設問點名的人與行為(沒有多寫沒被問的);b18 設問對應紀律只答設問點名的人與行為(沒有多寫沒被問的) b18 設問對應紀律
本檢核表為 我們重建之批改基準,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三項以上打叉→照右欄回爐。
影印或抄錄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遮住這個考點的第 3 層內容,限時 25 分鐘手寫一次完整答案;寫完攤開本表逐項對,打叉處用紅筆在自己卷面上圈出「缺口位置」,下次重寫只重寫圈起來的段落,不重寫全卷。留白自寫區至少留一整頁。
同骨架 × 三張事實皮
骨架 規範要件不變:①己意 ②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③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變的是每張皮裡「盡力」和「非因己力」長什麼樣,涵攝段的血肉必須換。
殺人皮(歷屆原型: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砍殺乙數刀後悔悟,電召救護車並報警;救護車未到,乙已自行攔計程車就醫倖免。
悔意停手=己意;電召救護車=盡力防果;乙自行就醫=結果不發生非因甲之防止行為→§27 Ⅰ 後段,減輕或免除其刑。
擄人勒贖皮(歷屆原型: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多人版)
甲乙共謀綁架,下手之際甲反悔盡力阻止乙,力有未逮,路人協助使被害人脫免。
條據換 §27 Ⅱ;甲盡力阻止=防果行為;脫免係路人之力=非因己力;甲一人適用準中止,乙仍論擄人勒贖未遂(§347 Ⅲ)。
公共危險皮(歷屆原型: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二題)
甲開瓦斯自殺,慮及氣爆殃及住戶仍為之,惟報警告知姓名位置後昏迷,消防隊 2 分鐘趕到疏散住戶。
報警=防果行為;拒關瓦斯→真摯性要正面論;動機(救人但仍求死)不妨礙己意。
換皮不換骨:命題者怎麼變形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中止未遂 前段↔後段互換:把「己力救活」改成「路人救活」 因果歸誰=前後段分水嶺;效果相同、定性要對。
著手實行 把時點往前推到預備(持刀守候、買瓦斯) §27 以著手為前提;預備放棄=量刑考量+預備罪。
障礙未遂 把「己意」換成「被害人反抗/警察出現才停手」 b3 第三問:非己意→障礙未遂,中止全滅。
不能未遂 選項裡混入「不能發生結果」的定性 §26 要「不能+無危險」雙要件;砍到重傷=有危險。
預備犯 第一行為預備+第二行為未遂的雙行為題 分段論、罪數收尾(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原型)。
擄人勒贖 換分則皮+單一罪性質的拆罪誘答 §347 是單一犯罪不可拆;§347 Ⅴ 的釋放減刑另見 b27。
想像競合 中止效力是否及於一行為觸犯之數罪 照官方立場作答,見 b16。
幫助犯 多人參與:共犯之一人反悔盡力阻止 整組規則搬 §27 Ⅱ(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原型;項次勘誤見 b28)。
共現考點來自這個考點的相鄰考點清單;「怎麼變形」為 我們重建之變形問法。
延伸演練(非歷屆考過的紀錄):甲對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潑油點火(§173 Ⅰ、Ⅲ 未遂罰之),旋即悔悟撥打 119,惟鄰居早已報案、消防隊係依鄰居報案趕抵滅火。→ 練習點:把要件在放火未遂皮上重新長一次涵攝。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段(要件、條據、效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電召救護車」「報警並告知姓名位置」「央請鄰居醫師」是三種不同長相的「盡力」,寫成通用句「甲已盡力防止結果發生,故成立準中止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拉分段瞬間變地基分。
土方法:把你的涵攝段複製到另一張皮的答案裡,如果照樣通順,它就是模板文,重寫。
精熟閘門:五關全程不翻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條文關:默寫 §27 Ⅰ 後段關鍵語+說出效果(減輕或免除其刑)。
- 要件關:說出準中止的要件,並各配一個「不成立」的反例(無防果行為→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選項 A 型;結果發生→同題選項 C/D 型;非己意→障礙未遂)。
- 辨識關:白紙畫出 b3 的判斷路徑,含 §27 Ⅱ 分支。
- 得分點關:口頭重現 b19 的清單,至少七項。
- 實戰關:口頭判完 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四個選項並各給一句理由。
門檻為 我們重建之初值,依科目校準,非官方標準。
限時 15 分鐘、無提示,重現 b19 的得分點達八成,且涵攝段通過 b21。
條文/要件不熟→b26、b8;辨識與選項判斷卡關→b3、b9~b14;涵攝寫不出血肉→b18+b22 三張皮重練。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可靠程度受限:你可能高估自己涵攝段的品質(模板文自檢盲區),建議至少一次找人互改或對照高分版逐段比對。
修法與項次勘誤警示
§27 自民國 94 年修正後即為現行貌,只有兩項。
影響:曾有解析出現「§27 Ⅲ 準中止犯」的引註,現行法無第 3 項。共犯之準中止,正確條據為 §27 Ⅱ。答題引錯項次,法條精確度直接失分。
遇到多人犯罪的準中止題(如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條據一律寫 §27 Ⅱ;看到考卷或講義寫「§27 Ⅲ」,是錯的。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 §27(中止犯) 第 1 項一句話裡藏三個制度:前段·未了中止(已著手+因己意消極放棄續行)/前段·既了中止(已著手+因己意積極防果,且結果因此不發生)/後段·準中止(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亦同」)。三者法律效果相同: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25(未遂犯) 未遂要罰,以分則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且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與 §27 的必減免差一個字、差一個級距。
刑法 §26(不能犯之處罰) 「不能發生結果」與「無危險」兩個要件都要具備。砍到重傷=有危險,不是不能犯。
刑法 §271(普通殺人罪) 殺人未遂的處罰明文在第 2 項;第 3 項的預備罪別漏,雙行為題常靠它收尾。
刑法 §347(擄人勒贖罪) 第 5 項的釋放被害人減刑是獨立的減刑事由,與 §27 並存不互斥。
刑法 §173 第 1、3 項(放火罪,節引) 放火皮的未遂處罰明文在第 3 項。
刑法 §177(漏逸氣體罪)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二題的背景條文(開瓦斯自殺型)。
逐字引自現行版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題目全文按題號逐題撈取;一試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引自現行版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引用 §25、§26、§27、§173、§177、§271、§347,全數逐字比對。
裁判字號:這個考點經核實之實務見解字號為無,歷屆考過的紀錄題均直接考條文操作,未錨定特定判例/決議字號,因此這個考點不引用任何裁判字號。坊間教材常引的相關實務見解,因字號未經核實,一律不寫。
選擇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D)
申論: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一題(25 分),設問:「試問,如何論處甲的先、後行為?(25 分)」,準中止在本題為次爭點。;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二題,設問:「甲行為之罪責為何?(20 分)乙行為之罪責為何?(10 分)」,準中止只屬於甲的部分,在本題為次爭點。
刑法 §27(中止犯)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第 1 項一句話裡藏三個制度:前段·未了中止(已著手+因己意消極放棄續行)/前段·既了中止(已著手+因己意積極防果,且結果因此不發生)/後段·準中止(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亦同」)。三者法律效果相同: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 §25(未遂犯)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未遂要罰,以分則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且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與 §27 的必減免差一個字、差一個級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 §26(不能犯之處罰)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不能發生結果」與「無危險」兩個要件都要具備。砍到重傷=有危險,不是不能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 §271(普通殺人罪)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白話 殺人未遂的處罰明文在第 2 項;第 3 項的預備罪別漏,雙行為題常靠它收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 §347(擄人勒贖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第 5 項的釋放被害人減刑是獨立的減刑事由,與 §27 並存不互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 §173 第 1、3 項(放火罪,節引)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放火皮的未遂處罰明文在第 3 項。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 §177(漏逸氣體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二題的背景條文(開瓦斯自殺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