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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書
刑法§220 是轉接頭:先定性客體,再問偽造還是變造
快速跳轉
看到這個客體,先分它是哪一格
愈像文書的,愈不是『準』文書,它是給不像文書的東西用的門票。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偽造文書罪章的門只認『文書』,可是犯罪現場早就搬進螢幕。第 220 條不是罪名,是一道翻譯:把不像文書、卻在替某人證明某件事的東西宣告『以文書論』。
沒有它,磨改引擎號碼、冒名發信都卡在門外。但以有表意功能為限;一旦成立就及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毀損文書罪也算。
判斷路徑
它本來就是文書嗎?
不是的話,靠什麼表意?
對它做了什麼?
風險歸誰
它把線畫在表意功能而不是材質:有沒有替某人證明某件事,才是過門標準。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甲把偷來的汽車引擎號碼磨滅、打上其他數字。寫兩句:①這客體屬於哪一格、憑什麼表意;②是創設還是更動既存內容,論什麼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 變造準私文書罪
- 我寫出涵攝句(引擎號碼依習慣足以證明車輛出廠身分),不是只寫『它是準文書』
- 原號碼載體仍在、內容被替換=無權更動既存內容=變造,不是偽造
- 兩個判斷都對才算對:偽造/變造 × 文書/準文書(對照表在 b7)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次序:先定性客體,再決定它進不進得了偽造文書罪章,最後才問偽造、變造、行使或毀損。
接著讀 → 行使偽造文書 偽造完拿去用,低度的偽造變造被高度的行使吸收。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個行為,客體要不要先經刑法§220 翻譯(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的四個選項就是這四格)
| 行為 | 本體即文書 | 經刑法§220 擬制的準文書 |
|---|---|---|
| 偽造:無製作權、冒用他人名義創設 | 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變造:就既存文書無權更動內容 | 變造私文書罪 | 變造準私文書罪 |
界線實測對照
| 是準文書(要靠刑法§220 翻譯) | 不是準文書 | |
|---|---|---|
| 汽車引擎號碼/車身號碼 | 刑法§220 I 準私文書(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 |
| 商品條碼 | 刑法§220 I 準文書(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 |
| 行動電話簡訊 | 刑法§220 II 準文書(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 |
| 電子郵件(冒名發送) | 刑法§220 II 準私文書(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 — |
| 銀行存款數額紀錄 | 刑法§220 II 準文書,變造的客體(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 |
| 遭扣押之監視錄影檔案 | 刑法§220 II 準私文書,毀損的客體(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 — |
| 稅務機關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 | 以文書論(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 — |
| 支票上之背書 | — | 票據行為,本體即具文書性質,不需要也不經過刑法§220 的擬制(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份電磁紀錄,在題目裡扮演什麼角色,就走哪一條路
| 它在題目裡扮演什麼 | 走哪條路 | 會出現的罪名 |
|---|---|---|
| 替某個名義人證明某件事(表意) | 刑法§220 II 準文書路線 | 偽造/變造準私文書(§210)、行使(§216)、毀損(§352) |
| 只是資料,被取得、刪除或變更 | 電腦罪章 | 入侵電腦(§358)、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359)、洩漏電腦秘密(§318-1)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罪名清單不完整
每個選項都說想像競合,差別只在漏列某一罪(常漏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洩漏電腦秘密罪)。實例: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解毒劑 逐站清點:入侵→取得→冒名行使→洩漏,一站都不能跳。選最長清單前先驗證每一站,不是憑直覺選最多。
四向辨識混淆
偽造/變造 × 文書/準文書,四個格子互為誘答。實例: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磨改引擎號碼)。
解毒劑 客體是物品上的符號=準;既存內容被更動=變造,兩個判斷各做一次,答案就是變造準私文書。
雙軸包裝
罪名軸(普通竊盜/加重竊盜)× 罪數軸(想像競合/數罪併罰)同題設誘。實例: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解毒劑 兩軸分開判:題目沒給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等加重事由就是普通竊盜;先竊後變造行使=數行為=數罪併罰。
相似罪名越界
用『看起來也像』的財產罪、秘密罪設誘。實例: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業務侵占)、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妨害秘密)。
解毒劑 回構成要件原文:侵占要『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妨害秘密要有窺視、竊聽、竊錄的行為。背結論擋不住換皮,抬條文才擋得住。
真題解剖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背書是票據上的簽名記載,本體直接具文書(有價證券)性質,不需要、也不經過刑法§220 的擬制翻譯。
- (B)(C)(D):引擎號碼(物品符號+習慣表意)、商品條碼(符號+特約表意)、簡訊(電磁紀錄藉機器顯示表意),都是準文書。
秒殺 反直覺點:愈像文書的,愈不是『準』文書。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為 A 公司之離職員工,因遭解聘懷恨在心。某日,甲在自家中以個人電腦連線上網,並使用舊同事 B 所有之帳號、密碼登入 B 之電子郵件信箱,再以 B 名義將信箱內 A 公司之營業秘密二封轉寄予對手 C 公司人員知悉。若 A 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輸入 B 的帳號密碼登入信箱→刑法§358 無故入侵電腦罪。
- 取得信箱內的營業秘密郵件→刑法§359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以 B 名義轉寄=冒用 B 的名義製作並發送電子郵件=偽造準私文書(§220 II+§210)並行使(§216)。
- 使對手公司人員知悉營業秘密→刑法§318-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
- 同一登入轉寄歷程評價為一行為,四罪想像競合;(B)(C)(D) 各漏一到二站。
秒殺 冒名的數位行為必有『偽造準私文書+行使』這一站,再把入侵/取得/洩漏補滿。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竊取 A 所有之小客車,並變造引擎或車身號碼後出售他人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罪名軸:題目未給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等刑法§321 各款事由,是普通竊盜(§320 I),(C)(D) 出局。小客車是被偷的『物』,不是加重事由。
- 罪數軸:先竊車、後變造號碼再出售行使,時間先後、各自起意,是數行為,數罪併罰,(A) 出局。
- 括號裡的『變造為行使所吸收』四個選項都送給你,代表吸收鏈不是本題考點。
秒殺 『先偷、後改、再賣』把時間軸拉開=併罰,不是想像競合。
真題解剖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銀行職員利用職務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額,問下列何罪不成立?
考選部公布答案:D(業務侵占不成立)
- 侵占以易持有為所有為要件,條文明定客體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335 I;業務侵占§336 II 是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帳戶存款數額的電磁紀錄不是行為人持有之他人之物。
- 反面確立會成立的:電腦詐欺(§339-3,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變造準文書、§359 變更電磁紀錄。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毀損文書罪的『他人文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他人』看文書的所有(處分)權歸屬,不看製作名義人:自己簽名出具給債權人的借據,名義人是自己,撕掉仍是毀損他人文書。
- 同題另一選項正面確認:毀損罪的文書範圍與刑法§220 的定義一致,擬制效力及於本章以外各罪。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甲以公開婚外情脅迫司法警察乙,要乙刪除執行搜索所扣押之甲宅監視錄影檔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乙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 乙沒有窺視、竊聽、竊錄的行為(§315-1 是列舉),而婚外情又是乙自己的秘密。
- 反面確立:甲成立§304 強制罪;乙刪檔成立毀損準私文書(§220 II+§352),並成立§165 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被告是甲,不是乙自己。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關於偽造文書的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四個選項等於四條見解一次到位:名義人已死亡不妨礙偽造罪成立、虛擬名義人亦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可)、文書影本得為客體、稅戳以文書論。
秒殺法
愈像文書的,愈不是『準』文書;引擎號碼=準,磨改=變;冒名的數位行為,必有『偽造準私文書+行使』這一站;先偷、後改、再賣,時間軸拉開=數罪併罰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本考點在一試只有兩張臉:單純辨識(是不是準文書?偽造還是變造?)與聚合題(一段電腦或車輛犯罪事實,清點罪名再定罪數)。時間花在三分法與逐站清點,不要花在背客體清單。
- 陌生場景(雲端硬碟、通訊軟體、網銀 App)不用慌:換的是皮,站還是那幾站,入侵→取得→冒名→洩漏。
- 二試站隊:不要為準文書準備獨立的申論架構。它在申論卷只是罪名清點過程中的一站,一句擬制翻譯(先點刑法§220 II 或 I 的『以文書論』)+一句涵攝,兩三行內結束,立刻回到主戰場(通常是罪數論或電腦罪章)。
- 若聚合事實真的改編成案例題,得分骨架就是逐站清點:每站『行為描述→條號→罪名』一行,最後罪數段收尾,同一歷程收想像競合,先竊後改再賣型收數罪併罰。罪數段的寫法工具箱在『想像競合』『數罪併罰』兩站,這個考點只負責把客體翻譯成文書、把罪名清點齊。
申論裡它坐哪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語料涵蓋到民國 113 年,本考點的考過的紀錄落在 102 至 111 年,全部是一試選擇題,沒有任何申論考過的紀錄。
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出過的東西寫給你,就是灌水。真的要準備申論時的站隊建議在 b14。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20 條最後修正公布。
舊題要重解:引用一律以現行版兩項全文為準,不要照抄舊講義的條文文字。
刑法第 352 條、第 358 條、第 359 條、第 318-1 條最後修正公布。
舊題要重解:這個考點引用的都是現行版;用修正前條文寫成的舊解答,條文文字要重新核對。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 第一項=物品符號型(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表意);第二項=電磁紀錄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兩項都以『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為門檻,而且效力及於本章以外各罪。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準文書經第 220 條翻譯後套進本條,就叫偽造(變造)準私文書。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罪) 做完拿出去用就是行使;低度的偽造、變造被高度的行使吸收。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第 220 條明文及於本章以外各罪,所以毀損準文書也走這一條。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聚合題的第一站:用別人的帳號密碼登入。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電磁紀錄被當『資料』動手腳時走這條,和準文書路線不互斥。
刑法第 318-1 條(洩漏電腦秘密罪) 把撈到的秘密給第三人知悉,聚合題最容易漏掉的一站。
來源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歷屆試題語料庫逐題取原文。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任何裁判字號;所有『實務見解』都是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而來。
語料涵蓋至民國 113 年;本考點的考過的紀錄落在 102 至 111 年,全部是一試選擇題。
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
白話 引擎號碼、完稅戳印都靠這一條「以文書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白話 三個要件全在這一行:客體是私文書;行為是偽造(冒名新作)或變造(無權改真文書的內容);「足以生損害」是具體危險,不必真有人受害,但完全無損害之虞就不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罪)
白話 做完拿出去用就是行使;低度的偽造、變造被高度的行使吸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白話 第 220 條明文及於本章以外各罪,所以毀損準文書也走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白話 聚合題的第一站:用別人的帳號密碼登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白話 電磁紀錄被當『資料』動手腳時走這條,和準文書路線不互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8-1 條(洩漏電腦秘密罪)
白話 把撈到的秘密給第三人知悉,聚合題最容易漏掉的一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