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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0 次・申論考過 1 次

準詐欺罪(§341)

被害人本來就判斷不了,詐欺那套接不住的那一格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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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什麼縫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詐欺要對方陷於錯誤,對方本來就判斷不了,這套架構接不住;第 341 條補的就是這個縫。

先看被害人

往這一條走
未滿十八歲 知慮淺薄 神智失常 精神障礙 心智缺陷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普通詐欺
意思能力健全

有「騙」字不等於詐欺。

三個問題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還是全無?

有沒有乘他的弱勢?不必到詐術程度。

是他自己交出來的嗎?以交付為限。

在分配什麼

保護畫寬
保到底,跟弱勢者往來的人動輒得咎
保護畫窄
非詐術不罰,最好騙的人沒人保護

落在中間:不要求詐術,但仍要他自己交付。

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先自己寫

甲花言巧語騙走神智失常男子 A 的鑽戒,成立什麼罪?

先分流,再擇一涵攝。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問 A 能不能陷於錯誤?
  • 兩條路都寫了?仍有交付=準詐欺;全無意思能力=往竊盜方向檢驗。
  • 守住交付這條線?

你剛拿下什麼 認出這個被害人不能用普通詐欺處理,守住交付這條線。

接著讀 → 詐欺取財罪

同樣是東西到手,落到哪一條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被害人的狀態不同,罪名怎麼分

被害人狀態取得方式罪名
意思能力健全,因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詐術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但仍有交付行為乘其弱勢使之交付準詐欺(刑法第 341 條)
全無意思能力,無有效交付可言逕行取走=破壞持有往竊盜方向檢驗

秒殺法

第 341 條與第 339 條刑度相同、未遂都罰、都有得利型第 2 項:爭點不在刑度,在被害人的辨識能力落在哪一格。

這種配角考點怎麼站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不會單獨成題,而是埋在多段事實的論罪科刑大題裡,考的是你認不認得出「這個被害人不能用普通詐欺處理」。
  • 先驗普通詐欺、寫出「能否陷於錯誤有疑」,再往這一條走;直接跳到第 341 條,會漏掉出題人真正要看的那一步。
  • 分流寫出來再擇一涵攝,比直接下結論高一層。
  • 它在大題裡只是一段,別把它寫成主菜。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大題裡的一段,不是一題:在多段事實的論罪科刑題中,負責「這個被害人該用哪一條」那一小段。

寫在哪
認完普通詐欺的疑點之後、下結論之前
寫多少
約 150–200 字:分流一句、涵攝兩句、結論一句
不要做
別把準詐欺寫成整題主菜

四步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多段事實的論罪科刑大題

其中一段的被害人神智失常、未成年知慮淺薄,或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1. 先驗普通詐欺:被害人能否「陷於錯誤」有疑,詐欺的錯誤預設相對人有形成正確認知的能力,這裡正是出題點。
  2. 依辨識程度分流:尚有交付意思、僅辨識顯有不足→乘此使之交付=準詐欺(刑法第 341 條第 1 項);全無意思能力→交付無效,往竊盜方向檢驗。把分流寫出來再擇一涵攝,比直接下結論高一層。
  3. 其餘各段點名歸位(各屬鄰近考點):飽餐後藉口如廁逃逸=詐欺得利(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奪項鍊=搶奪(刑法第 325 條),被害人緊拉不放遭推倒=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依刑法第 329 條轉為準強盜,擦傷部分另檢驗傷害;對司機出言威脅拒付車資並喝令交出現金=強盜得利與取財(刑法第 328 條)。
  4. 收尾罪數:各段各別起意、時地各異=數行為數罪,併合處罰。

破關條件

  • 我背得出第 341 條的三種對象: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其他相類之情形
  • 我說得出「乘」與「詐術」的差別:準詐欺不必達到使人陷於錯誤的詐術程度,利用弱勢即可
  • 我畫得出 b7 那三格:意思健全被騙=詐欺;辨識不足仍交付=準詐欺;全無意思能力=往竊盜方向檢驗
  • 我記得準詐欺仍以被害人「交付」為要件,這條線把它跟竊盜隔開
  • 我記得第 341 條與第 339 條刑度相同、未遂均罰、都有得利型第 2 項

修法警示

民國 103 年

第 341 條修正:舊法用語「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改為現行的「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3 年以前的舊題(含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以現行條文重解,不要照舊法用語作答。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41 條(準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三塊到齊才是這一條:對象(三種)+「乘」其弱勢+使之交付。第 2 項是得利型,第 3 項未遂罰。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對照組:它要的是詐術與「陷於錯誤」,第 341 條把這個門檻放掉,改成「乘」其弱勢。

條文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歷屆紀錄與來源

歷屆紀錄: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申論題,25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出現在一道多段事實的綜合題裡。

常一起考的考點:詐欺取財罪、搶奪罪、準強盜罪、強盜罪。

這一題沒有留下可逐字對照的官方解析,所以第 3 層的四步骨架與寫作劑量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不是考選部的評分標準。

條文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書引用的歷屆題目到民國 113 年為止。

前一節撬開了一條縫:被害人是個活生生的人,卻接不住「陷於錯誤」這件事。這條縫一旦被你看見,下一步幾乎是自動發生的,如果連人都可能接不住,那麼那些櫃檯後面根本不是人的東西呢?自助加油機、提款機、網路銀行的畫面,它們每天替人收錢給貨,卻沒有一台會「相信」你。這就是這一章的下半場:同一道裂縫從「是人但判斷不了」擴大到「根本沒有判斷這回事」。而且分量完全不同:前一節在歷屆裡只露過一次面,下一節是這一章下半場的主幹道,一試最愛在這裡擺小劇場。你等於是從一條小裂縫,走進了整片新的地形。

上一個考點

加重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