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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

多罪清點裡最容易漏掉的一罪:一般人用電腦知悉的秘密外洩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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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一般人用電腦知悉的秘密,洩出去。

刑法第 318 條之 1
別人的帳密 轉寄看到的秘密
刑法第 316 條
醫師、律師

沒有它會怎樣

醫師律師有第 316 條,公務員的工商秘密有第 318 條;一般人用電腦看到的秘密外流,原本沒條文接。

怎麼判

洩的人在第 316 條那份名單上嗎?

不在,才輪到這一條;在名單上的另走第 316 條。

秘密是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知悉、持有的嗎?

來源綁在電腦上。

無故嗎?

處罰以「無故」為限。

在分配什麼

秘密這側
外洩收不回來,連一般人也罰。
自由這側
但只罰無故洩漏,秘密也要是用電腦知悉的。

風險看秘密怎麼來的。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用舊同事 B 的帳密登入信箱,冒 B 的名把 A 公司營業秘密轉寄給 C。列出罪名。

先列動作,再配罪名。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沒有寫到秘密外洩那一罪
  • 登入、取郵件、冒名發信各有罪名
  • 結論是想像競合

你剛拿下什麼 你認得它了:一般人、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

接著讀 → 無故入侵電腦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次要考點)

甲用舊同事 B 的帳密登入 B 的電子郵件信箱,以 B 名義把 A 公司的營業秘密二封轉寄給對手 C 公司。

✓ (A) 入侵電腦、取得電磁紀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想像競合
(B) 同樣是想像競合,但清單少了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刑法第 318 條之 1
(C) 同樣是想像競合,但清單少了刑法第 318 條之 1
(D) 同樣是想像競合,但清單少了刑法第 359 條與刑法第 318 條之 1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用 B 的帳密登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刑法第 358 條。
  • 動用信箱裡的郵件並轉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刑法第 359 條。
  • 以 B 名義發信=偽造準私文書,寄給 C 就是行使(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第 220 條第 2 項)。
  • 郵件內容是 A 公司的營業秘密,甲因利用電腦知悉、持有而外洩=刑法第 318 條之 1。
  • 四罪依公布答案以想像競合處理。

秒殺 四個選項的競合結論一樣,差別只在清單少了誰—先自己列完整清單再比對。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罪名清單不完整

四個選項都說想像競合,差別藏在清單裡少了哪一罪;最常被拿掉的就是刑法第 318 條之 1。

解毒劑 先寫自己的清單,再看選項,專抓少一罪的那幾個。

三罪聽起來已經很多

清點到入侵、電磁紀錄、冒名發信就覺得夠了,最後那一罪不再往下想。

解毒劑 用四格檢查表逐格對:用他人帳密登入→刑法第 358 條;動了信箱裡的資料→刑法第 359 條;冒名發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內容是他人秘密而外洩→刑法第 318 條之 1。

同樣是洩密,兩條差在哪

這張表在比:這兩條的構成要件怎麼分工(條文原文對照)

刑法第 318 條之 1刑法第 316 條與第 318 條之 2
誰可以是行為人任何人;不限醫師律師等列舉業務者,也不限公務員第 316 條列舉的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及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秘密怎麼到他手上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因業務知悉或持有
電腦在這裡的角色是成罪要件,秘密得是這樣來的是加重事由: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 316 條至第 318 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秒殺法

題幹寫「A 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不是閒筆:刑法第 319 條之於妨害秘密罪章、刑法第 363 條之於入侵電腦與破壞電磁紀錄各罪,使這個案型的罪名多須告訴乃論,那句話是在補訴追條件。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考的不是背條文,是多罪名清點時你想不想得起它,把它綁在駭信箱這個案型上記,比單背條文有用。
  • 它在題目裡從不當主角,出現時多半躲在罪名清單的最後一格。

申論要不要練它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次要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 A)

律師卷沒有出現過;近五年沒有出現過。

申論: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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