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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文書
護照駕照學位證:證明資格的紙自成一條,刑度最輕卻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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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私立大學核發的碩士學位證書,四個罪名選一個。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它們不表彰財產權,只回答「有沒有這個資格」。刑法因此改看文書功能,不看名義人公私:符合的優先適用刑法第212條,刑度卻是偽造罪章裡最輕的。門檻仍在: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第212條管的是「只證明你是誰、有什麼資格」的那類紙。
三問定位
這份文件在證明什麼?
誰發的,會改變答案嗎?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嗎?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刑法選了功能,所以守線不在刑度,在「證明的是不是資格能力」。
定性看「誰做的」,還是「這張紙證明什麼」?
動手寫一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甲偽造私立大學核發的碩士學位證書。;成立什麼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2條)。學位證書=能力證明,優先於私、公文書;私立大學不改定性。
- 先問「它證明什麼」,還是先看「誰發的」?
- 有沒有因為「私立大學」就滑回私文書?
- 有沒有帶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接著讀 → 行使偽造文書、偽造完拿出來用,才是風險外溢的那一步(刑法第216條)。
看到只證明資格能力的紙,直接指向刑法第212條,不被名義人公私帶偏。
算不算刑法第212條的特種文書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只比一件事:這份文件是不是刑法第212條的特種文書
算
私立大學核發的碩士學位證書,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偽造特種文書
護照、旅券(條文列舉)
駕照=免許證、特許證,證明的是駕駛能力
良民證、服務或離職證明、介紹書:證明品行與服務
不算
郵政儲金簿: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記載存提款、表彰債權債務關係,不是資格能力的證明
分界只有一條:它證明的是資格、身分、品行、能力、服務,還是財產權利與事實記載。
同一份文件落在哪一條
| 條號 | 典型對象 | 法定刑 | 怎麼認 |
|---|---|---|---|
| 刑法第212條 特種文書 | 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證明的是資格、身分、品行、能力、服務 |
| 刑法第210條 私文書 | 借據、契約書、郵政儲金簿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表彰權利義務或記載事實 |
| 刑法第211條 公文書 | 公務機關名義的文書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名義人為公務機關:但護照、駕照仍走刑法第212條 |
偽造罪章三條的定性與刑度
刑度最輕的那一條反而優先適用:符合刑法第212條時,就不再回頭問公、私文書。
誘答四型
官方色彩誘你選公文書
題幹特別點出文件由監理機關、外交部核發
解毒劑 先問文書證明什麼,再看誰發的;證明資格能力就停在刑法第212條
私人色彩誘你滑回私文書
題幹寫「私立大學」「民間單位核發」
解毒劑 發證者是私人不改變定性,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的公布答案就是偽造特種文書
像證件的簿冊誘你選特種文書或有價證券
「郵局所發的儲金簿」同時帶官方感與票券感
解毒劑 問它表彰的是資格還是債權債務,再問有沒有流通性;都不是就回私文書(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身攜」誘你寫成行使
題目只說隨身帶著那張證件
解毒劑 行使須向相對人提出並主張文書內容;原則上單純隨身攜帶還不構成行使,但偽造、變造罪本身仍成立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偽造郵局所發的郵政儲金簿,成立什麼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
- 儲金簿記載的是存提款、表彰債權債務關係,不是資格、身分或能力的證明,進不了刑法第212條;它也不具流通性,不是有價證券。名義人雖是郵局,依實務仍定為私文書。
秒殺法
先問這張紙在證明「你有什麼資格」還是「你有什麼權利、發生過什麼事」:前者刑法第212條,後者往私文書或有價證券走。
這一站該投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 它的面孔只有一種:給一份文件,在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有價證券之間單選。把 b3 的判準練成反射就夠,不必往學說深挖。
- 二試 它不會自己當主角,多半掛在偽造私文書、詐欺的競合鏈上(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遇到「換貼照片、改有效日期」要選邊:兩說並陳再擇一附理由,只寫結論會少掉爭點分。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配角。整題主軸是一條競合鏈(侵占遺失物 → 文書犯罪 → 詐欺),這個考點只負責中間那一段:拾得的駕照被換貼照片、改了有效日期,該叫偽造還是變造。
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
值得投的力氣約一段:兩說並陳加擇一附理由。其餘分數在競合鏈上,不要把整題寫成文書罪專論。
全鏈條問法的拆解順序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先處理取得;拾得他人遺失的駕照據為己有=侵占遺失物(刑法第337條)
- 點出爭點;換貼照片、更改有效日期:變造說認為文書本體仍在、僅更動內容;偽造說認為換貼照片已變更名義人與文書同一性,且原駕照已逾期失效,就失效文書加工賦予新證明力等於製作一份新文書
- 選邊並定性;擇一表態;駕照屬特許證、能力證明,落刑法第212條
- 切開行使;題目只說身攜:行使須向相對人提出並主張文書內容,單純隨身攜帶不構成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變造)罪本身仍成立
- 後段的文書與詐欺;以他人名義簽租賃契約=冒名製作=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交付簽約=行使(刑法第216條),偽造為行使吸收;騙得汽車交付=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係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刑法第55條)
- 競合收尾;在家改造駕照與隔日簽約詐車時空已斷開=數行為:侵占遺失物、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從一重〕,三者數罪併罰
設問是「甲的刑責如何」這種一路問到底的題型時
寫完自己數一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有寫到侵占遺失物(刑法第337條)
- 明確標出「偽造或變造」是本題分水嶺,而不是直接下結論
- 變造說理由:文書本體仍在,僅更動內容
- 偽造說理由:名義人與文書同一性變更,加上原駕照已逾期失效
- 擇一表態,並說明駕照屬特許證、能力證明,故落刑法第212條
- 行使先給定義(提出並主張文書內容),據以排除單純身攜
- 冒名簽約=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偽造為行使吸收
- 詐欺取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為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刑法第55條)
- 前後兩日時空斷開=數行為,末段做數罪併罰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過關才算會
- 背得出刑法第212條的名單: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
- 說得出刑度階梯:公文書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私文書五年以下、特種文書一年以下,而特種文書優先適用
- 看到學位證書(含私立大學核發)直接指向刑法第212條,不被公、私文書誘答帶走
- 記得郵政儲金簿依實務屬私文書,既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特種文書
- 記得刑法第212條還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說得出行使要向相對人提出並主張文書內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或變造證明資格、身分、能力那一類文件,並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法定刑是偽造罪章裡最輕的。
刑法第216條 把前面幾條的假文書拿出來用,依各該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的規定處斷。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
歷屆出處與引用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偽造郵局所發的郵政儲金簿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偽造私立大學核發的碩士學位證書
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配分 25 分;拾得已逾期的駕照,換貼照片、更改有效日期後冒名租車
選擇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申論題的拆解順序、採分點與時間配置屬教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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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下一個考點
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2條
白話 偽造或變造證明資格、身分、能力那一類文件,並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法定刑是偽造罪章裡最輕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16條
白話 行使偽造文書的處斷依據,也是文書線吸收鏈的末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