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12 站
生母殺嬰
母親殺嬰不等於生母殺嬰罪,門沒過就回普通殺人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沒有這條會怎樣
體恤分娩前後的身心狀態,給母親一張減刑門票:普通殺人十年以上到死刑,本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要件任一不合,門票失效。
四道門,逐道問自己
出生了嗎?
是母親本人下手嗎?
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嗎?
有「不得已之事由」嗎?
門開多大,在分配什麼
門開多大=體恤的邊界
先寫,再翻答案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甲女因嚴重產後憂鬱,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丟下高樓致死。依實務見解成立何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攻時間門,不憑「母親殺嬰」直覺
- 「剛滿月」不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門票失效
- 考選部公布答案:普通殺人罪 §271
接著讀 → 墮胎罪章 「胎兒/人」的分界
你現在會分流:殺人罪章、墮胎罪章、減刑門票。
鄰罪比一件事:這一罪的關鍵前提是什麼
| 罪名/罪章 | 關鍵前提(缺一即不是它) |
|---|---|
| 刑法§274 生母殺嬰 | 行為人是母(純正身分犯)+對象是已出生之人+時點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因不得已之事由(108 年修法後始有此要件) |
| 刑法§271 普通殺人 | 上列要件任一不合時的預設值 |
| 刑法§273 義憤殺人 | 被害人先有不義行為,當場激起義憤,嬰兒無此可能 |
| 刑法§275 加工自殺 | 被害人之囑託或承諾:嬰兒無承諾能力 |
| 墮胎罪章(§288、§289、§291) | 對象仍在母體內 |
| 刑法§294 違背義務遺棄 |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 |
誘答模式:要件混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要件混淆
題幹一次給你「母親+親生嬰兒+產後憂鬱」,同情心跑在要件前面,手先伸向生母殺嬰罪。
解毒劑 產後憂鬱處理的是責任能力與量刑,不會把罪名變回生母殺嬰罪;先過時間門再談其他。
身分錯置
把「家人一起動手」寫成母親的減輕也及於父、祖母、保母。
解毒劑 純正身分犯,減輕以具母之身分者為限。
時間門界線:算不算「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時點是否落在減輕要件的時間範圍內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生產進行中
分娩甫結束、與分娩緊密相連的短暫時段
剛滿月
彌月之後
整個育嬰期
產後數日:嚴格說(須與分娩密接)認為不在範圍;寬鬆說(產褥期身心異常狀態延續中)認為仍在範圍,二試要並陳,見 b13。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殺嬰題先查時間:明顯超出生產前後之短暫時段(例如滿月),一律回普通殺人;只有落在產後數日的灰帶,才需要兩說並陳。
應試站位
一試曾以本考點為主考點(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考的是鄰罪辨識:不必背立法理由,只練門檻分流,看到殺人罪章題組先掃時間字眼。
二試不單獨命題,是綜合論罪題中的一格次考點(102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
歷屆合考組合:殺人罪、墮胎罪、遺棄罪、追加起訴、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它在申論裡坐哪、值多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綜合型論罪題裡的一格,不是整題主軸;人物多、罪名多時它只是其中一段。
身分與時間兩句、兩說一句、涵攝一句、結論一句,寫完即離場,把時間留給墮胎罪章與遺棄段。
設問「甲、乙各應如何論罪」→ 四步拆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對象門;先確認嬰兒已出生(縱為早產、存活數日)=「人」,把墮胎罪章關掉。
- 身分門;點明純正身分犯,行為人為母。
- 時間門(得分核心);兩說並陳:嚴格說=須與分娩密接之短暫時段,數日後為否,回刑法§271;寬鬆說=產褥期身心異常狀態延續中,為是,適用刑法§274。再把本案事實(產程受創昏迷數日、甫甦醒即陷絕望、嬰兒患難治重症)逐項塞進涵攝,最後擇一結論。
- 競合收尾;若成立刑法§274,與刑法§271 屬特別關係之法條競合,優先適用減輕構成要件、不併論;自殺部分不罰(加工自殺才有刑法§275 的事)。
- 事由門(108 年後之事實);現行法還須檢有無不得已之事由。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指出對象已出生=「人」,明確排除墮胎罪章
- 點明純正身分犯,行為人具母之身分
- 攤開時間門寬嚴兩說,各給一句理由
- 把題目事實逐項對應到所採之說(涵攝,不是複述)
- 給出明確結論與條號
- 交代刑法§274 與刑法§271 的競合處理
- 事實發生在 108 年修法後者,另檢不得已之事由
低分死法 vs 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四條變形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對象軸
仍在母體內/已出生 實務以獨立呼吸說劃界:已出生並自主呼吸=人,進殺人罪章;仍在母體內=胎兒,進墮胎罪章。
身分軸
母/父、祖母、保母 非母下手,一律回刑法§271。
時間軸
生產時/產後數日/滿月後 決定減輕之門開不開,灰帶見 b9。
事由軸(108 年後)
產後憂鬱/無力撫養之絕境 算不算不得已之事由,是修法後可能的新考法。
破關條件
- 我能默出生母殺嬰的門:母/已出生之人/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加上 108 年修法後的不得已之事由
- 對象在母體內或已出生,我會先分流墮胎罪章與殺人罪章
- 看到「滿月」「數日後」等時間字眼,我會先攻時間門,而不是看到母親殺嬰就反射選生母殺嬰罪
- 我知道要件任一不合即回刑法§271
- 我能各用一句話排除刑法§273(被害人無不義行為)與刑法§275(嬰兒無承諾能力)
- 我記得這個考點的歷屆真題都早於 108 年修法,用現行法解舊題要多檢一道事由門
- 我說得出刑法§274 與刑法§271 的競合處理(見 b13)
修法警示
現行刑法§274 第 1 項為「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
影響:現行法的減輕要件包含「不得已之事由」。
這個考點的歷屆真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102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都在此次修法之前。
舊題重解怎麼補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舊題要重解:用現行法重解修法前的舊題要多檢一步:即使身分、時間都過,還須有不得已之情狀(例如陷於無力撫養之絕境)才享減輕。
修法前的條文沒有「不得已之事由」這道門,僅以身分與時間限定。
舊條文未入條文資料庫快取,修法日期已經版本日期確認。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74 第1項 四個要件全中才減輕:母、不得已之事由、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同條第 2 項罰未遂。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法§271 第1項 減輕要件不合時落回這裡。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273 第1項 須被害人先有不義行為,當場激起義憤。
刑法§275 第1項 須被害人之囑託或承諾。
刑法§288 第1項 自行墮胎。
刑法§289 第1項 加工墮胎。
刑法§291 第1項 未得同意墮胎;同條第 3 項罰未遂。
刑法§294 第1項 違背義務遺棄罪。
刑事訴訟法§265 第1項 偵查中新冒出的相牽連犯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選擇題,這個考點為主考點)
102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申論題,綜合論罪題中的一格,這個考點為次考點)
常一起考:殺人罪、墮胎罪、遺棄罪、追加起訴、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本考點之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資料庫快取,附版本日期;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日見 b19
刑法§274 第1項
白話 四個要件全中才減輕:母、不得已之事由、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同條第 2 項罰未遂。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71 第1項
白話 減輕要件不合時落回這裡。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73 第1項
白話 須被害人先有不義行為,當場激起義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75 第1項
白話 須被害人之囑託或承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88 第1項
白話 自行墮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89 第1項
白話 加工墮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91 第1項
白話 未得同意墮胎;同條第 3 項罰未遂。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94 第1項
白話 違背義務遺棄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265 第1項
白話 偵查中新冒出的相牽連犯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