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5 站
竊佔罪
不動產版的竊盜:有沒有把別人的地佔成自己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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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未經同意」兩邊都有,不是判準。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土地搬不走、無從據為所有,竊盜那套「竊取+不法所有意圖」抓不到佔地的人;竊佔罰的不是拿走物,是把別人的地變成自己在用。
四個問題走完
客體是不動產嗎?不是就回竊盜。
未經同意?只是前提,不是答案。
做完後別人還進得來嗎?進不來=排他支配成立(未建立見 b12)。
他因此白得使用利益嗎?=不法利益意圖。
門檻畫在哪裡,誰承擔錯誤
本罪站右邊。
門檻設在「未經同意」
門檻設在「排他佔用」
動筆:兩行寫完
先自己寫
甲未得共有人同意,把該土地的泥路鋪成水泥,完工後其他人照常通行。成立竊佔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問的是排他,還是同意?
- 排他支配、不法利益意圖,兩個都答了?
- 正解不成立;寫成立=被「擅自動工」帶走。
先寫結論,再寫憑哪個要件。
改寫自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選項
你剛拿下什麼 動產竊盜、不動產竊佔;試紙:別人還進得來嗎;未經同意≠竊佔
接著讀 → 下一站:竊盜罪(同條第 1 項)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全題解剖)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只有 (B) 在題目文字裡寫明「完工後除甲之外,其他用路人也仍於該路上繼續通行」—沒有人被排除在外。答案的線索寫在題幹上,不必外求。
排他支配:建立了 vs 沒建立(只比這一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在他人土地架設鐵皮屋開餐飲店,地被建物佔死,只剩他在用
- 貨櫃以水泥固定作倉庫:固定物長期佔用該地
- 傾倒土石方後架圍籬、設鐵門:直接把人擋在外面,最露骨的排他
- 把泥路鋪成水泥,完工後其他用路人照常通行,沒有人被排除,甲沒有把路變成自己的
做完之後,別人還進得來、還用得到嗎?
已建立排他支配
沒有建立排他支配
同一條路,若甲鋪完再設柵欄只准自己通行,排他性出現,答案翻面。
本考點唯一的誘答模式
要件混淆型
把「擅自」「未經同意」寫得刺眼,讓你把「沒有正當權源」直接當成「有竊佔」。
解毒劑 未經同意只是前提。還要再問兩件事:有沒有排他佔用?有沒有因此取得不法利益?兩個都要有才成立。
秒殺法
先在選項裡找「誰被擋在外面」。找得到被排除的人=往成立走;大家照常用=往不成立走。
同一條的兩項怎麼分工
| 面向 | 竊盜(§320 第 1 項) | 竊佔(§320 第 2 項) |
|---|---|---|
| 客體 | 他人之動產 | 他人之不動產(土地、房屋) |
| 條文用語 | 竊取 | 竊佔 |
| 意圖 | 不法「所有」之意圖 | 不法「利益」之意圖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兩者相同 |
| 未遂 | 罰(第 3 項) | 罰(第 3 項) |
分流的鑰匙只有一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條文原文見 b15。
既遂/未遂的分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排他性支配已經建立;佔據完成罪即成立,其後的繼續佔用是狀態的延續,不是另一次新的犯罪行為
- 已經動手,但排他性支配還沒建立起來
排他性支配有沒有建立起來
既遂
未遂
本罪處罰未遂的條文依據在 b11 與 b15。
這一站該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這是單點快篩題。一條分流(動產/不動產)+一張排他性判斷表就能把分數帶走,讀完不必再加碼。
二試:歷屆沒有申論考過的紀錄,不值得投資。真的寫到,把它當財產罪章的客體分流一句話帶過即可。
全站讀完就走,複習時只回頭看 b1 與 b10。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零考過的紀錄。因此這個考點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那會讓你把時間押在從沒考過的方向上。要練申論,回竊盜罪與財產法益章的整體架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考的是把事實涵攝進要件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條文逐字取自條文查驗快取,與現行條文對照無誤。
上一個考點
加重竊盜下一個考點
親屬相盜之刑罰減免與告訴乃論刑法§320 第 1 項
白話 動產走竊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20 第 2 項
白話 不動產走竊佔,刑度跟第 1 項一樣;注意意圖從「所有」換成「利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20 第 3 項
白話 竊盜、竊佔的未遂都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