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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佔罪

不動產版的竊盜:有沒有把別人的地佔成自己在用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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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往竊佔走
「使他人無法進入」 「設鐵門、圍籬」 「以水泥固定」 「供己使用」
往不成立走
「完工後仍繼續通行」 「不特定人得使用」

「未經同意」兩邊都有,不是判準。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土地搬不走、無從據為所有,竊盜那套「竊取+不法所有意圖」抓不到佔地的人;竊佔罰的不是拿走物,是把別人的地變成自己在用。

四個問題走完

客體是不動產嗎?不是就回竊盜。

未經同意?只是前提,不是答案。

做完後別人還進得來嗎?進不來=排他支配成立(未建立見 b12)。

他因此白得使用利益嗎?=不法利益意圖。

門檻畫在哪裡,誰承擔錯誤

地主全保,代價是擅自動工都成罪。
行動留空間,代價是未排除他人的擅用不罰。

本罪站右邊。

門檻設在「未經同意」

門檻設在「排他佔用」

動筆:兩行寫完

先自己寫

甲未得共有人同意,把該土地的泥路鋪成水泥,完工後其他人照常通行。成立竊佔嗎?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問的是排他,還是同意?
  • 排他支配、不法利益意圖,兩個都答了?
  • 正解不成立;寫成立=被「擅自動工」帶走。

先寫結論,再寫憑哪個要件。

改寫自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選項

你剛拿下什麼 動產竊盜、不動產竊佔;試紙:別人還進得來嗎;未經同意≠竊佔

接著讀 → 下一站:竊盜罪(同條第 1 項)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全題解剖)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

A;甲未得乙同意,在乙之土地上架設鐵皮屋供己作餐飲店使用
✓ B;甲為能讓自己所有車輛通行方便,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擅自將共有土地對外聯絡之泥路修復平整,鋪設水泥,完工後除甲之外,其他用路人也仍於該路上繼續通行
C;甲未得乙同意,將貨櫃 1 個以水泥固定於乙之土地上供作倉庫使用
D;甲佔用乙所有土地傾倒土石方,再架設圍籬,設置鐵門使他人無法進入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只有 (B) 在題目文字裡寫明「完工後除甲之外,其他用路人也仍於該路上繼續通行」—沒有人被排除在外。答案的線索寫在題幹上,不必外求。

排他支配:建立了 vs 沒建立(只比這一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他人土地架設鐵皮屋開餐飲店,地被建物佔死,只剩他在用;貨櫃以水泥固定作倉庫:固定物長期佔用該地;傾倒土石方後架圍籬、設鐵門:直接把人擋在外面,最露骨的排他
  • 在他人土地架設鐵皮屋開餐飲店,地被建物佔死,只剩他在用
  • 貨櫃以水泥固定作倉庫:固定物長期佔用該地
  • 傾倒土石方後架圍籬、設鐵門:直接把人擋在外面,最露骨的排他
把泥路鋪成水泥,完工後其他用路人照常通行,沒有人被排除,甲沒有把路變成自己的
  • 把泥路鋪成水泥,完工後其他用路人照常通行,沒有人被排除,甲沒有把路變成自己的

做完之後,別人還進得來、還用得到嗎?

已建立排他支配

沒有建立排他支配

同一條路,若甲鋪完再設柵欄只准自己通行,排他性出現,答案翻面。

本考點唯一的誘答模式

要件混淆型

把「擅自」「未經同意」寫得刺眼,讓你把「沒有正當權源」直接當成「有竊佔」。

解毒劑 未經同意只是前提。還要再問兩件事:有沒有排他佔用?有沒有因此取得不法利益?兩個都要有才成立。

秒殺法

先在選項裡找「誰被擋在外面」。找得到被排除的人=往成立走;大家照常用=往不成立走。

同一條的兩項怎麼分工

面向竊盜(§320 第 1 項)竊佔(§320 第 2 項)
客體他人之動產他人之不動產(土地、房屋)
條文用語竊取竊佔
意圖不法「所有」之意圖不法「利益」之意圖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兩者相同
未遂罰(第 3 項)罰(第 3 項)

分流的鑰匙只有一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條文原文見 b15。

既遂/未遂的分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排他性支配已經建立;佔據完成罪即成立,其後的繼續佔用是狀態的延續,不是另一次新的犯罪行為
  • 排他性支配已經建立;佔據完成罪即成立,其後的繼續佔用是狀態的延續,不是另一次新的犯罪行為
已經動手,但排他性支配還沒建立起來
  • 已經動手,但排他性支配還沒建立起來

排他性支配有沒有建立起來

既遂

未遂

本罪處罰未遂的條文依據在 b11 與 b15。

這一站該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這是單點快篩題。一條分流(動產/不動產)+一張排他性判斷表就能把分數帶走,讀完不必再加碼。

    二試:歷屆沒有申論考過的紀錄,不值得投資。真的寫到,把它當財產罪章的客體分流一句話帶過即可。

    全站讀完就走,複習時只回頭看 b1 與 b10。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申論零考過的紀錄。因此這個考點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那會讓你把時間押在從沒考過的方向上。要練申論,回竊盜罪與財產法益章的整體架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320 第 1 項 動產走竊盜。

    刑法§320 第 2 項 不動產走竊佔,刑度跟第 1 項一樣;注意意圖從「所有」換成「利益」。

    刑法§320 第 3 項 竊盜、竊佔的未遂都罰。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考的是把事實涵攝進要件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條文逐字取自條文查驗快取,與現行條文對照無誤。

    到這一站為止,帳全算完了:成不成立、罰多重、動產還是不動產。最後一問不再問行為人做了什麼,改問行為人跟被害人是什麼關係,家人偷家人,國家要退讓多少。它是竊盜章的收尾條文,管的是整章之罪,所以前面四站算出來的結論全部會經過它一遍。它給的是兩層答案,一層刑法效果、一層程序效果,考題最愛把這兩層拆開各埋一個陷阱,尤其是「哪些親等進得了內圈」跟「條文到底寫了哪幾個字」。讀完它,這一章從實體面走到程序面,你手上這條線也就接到刑訴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