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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財產犯罪的分流閘門:物在誰手上,持有怎麼移轉
快速跳轉
「他把東西拿走了」,往哪邊?
「偷偷摸摸」不決定罪名;原則上先問物在誰手上,再問怎麼移轉(見 b7)。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拿走東西,可能是五個不同的罪。
竊盜守的是他人對動產的持有:物還在別人支配裡,未經同意破壞、建立自己的支配,才叫竊。沒有這道閘門,受託保管的人私吞、被騙的人自己遞出、被壓制的人交出,會擠成同一個罪名。
判斷路徑
物在誰手上?
持有怎麼移轉?
還有什麼要掃?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公布答案站在後者:暫時離手的誤判風險由拿走的人承擔。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A 把機車停在自助餐廳旁沒熄火,進去買便當。甲想據為己有,正要跨上時被返回的 A 逮住。甲的刑責?
兩刀:先切罪名,再切既未遂。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沒因為 A 走進餐廳,就把持有算成脫離或算給甲
- 第二刀我也答了:正擬跨上=著手,未騎走=持有未移轉
-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竊盜罪未遂;寫既遂或侵占的,回頭找哪句算錯了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分流了:物在誰手上 → 怎麼移轉 → 掃附加劑與既未遂。
接著讀 → 加重竊盜 扣件在那裡上場:六款加重事由怎麼掃、數款兼具為何仍論一罪。
界線實測:這段事實,是不是竊盜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是不是竊盜。既遂或未遂是另一個問題,見 b9 第四型
| 公布答案:竊盜 | 公布答案:不是竊盜,是別的罪 | |
|---|---|---|
| 東西暫時離手 | 機車未熄火停在自助餐廳旁,路人正擬跨上(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竊盜未遂);背包留在剛離座的椅子上、人去樓梯間打電話十分鐘(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普通竊盜);贓電纜藏在路旁草叢(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真正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遺失物、漂流物)才落到侵占脫離物:在這個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裡,它一直是誘答選項,不是答案 |
| 物在行為人手上 | 快遞司機把托運紙箱拆開、取走箱內手機(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竊盜) | 業務上代收的貨款私吞(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業務侵占) |
| 被害人有沒有自己遞出來 | 以釣魚線黏紙鈔騙兌換機吐零錢,機器不會陷於錯誤(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竊盜) | 高價蕃茄藏箱底、低價鋪表面讓老闆計價結帳(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詐欺) |
| 只是借用一下 | 取走機車供犯強盜後棄置他處,有排除原權利人之意(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竊盜) | 橡皮擦、拖板車、雨傘短暫使用後歸還(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使用竊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 |
四列問的是同一件事,答案來源一律是各該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
六兄弟辨析:持有怎麼移轉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持有怎麼從被害人身上移到行為人身上
| 罪名 | 物原本在誰的持有中 | 移轉的方式 | 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裡的代表題 |
|---|---|---|---|
| 侵占(刑法第 335 條) | 自己(受託保管) | 易持有為所有,物根本不必移動 | 業務上代收貨款私吞(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論業務侵占) |
| 侵占脫離物(刑法第 337 條) | 沒有人 | 撿起真正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 只當誘答出現(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D) |
| 竊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 | 他人 | 未經同意破壞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 | 背包留在剛離座的椅子上(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
| 搶奪(刑法第 325 條) | 他人 | 公然乘人不備奪取 | 作為分流誘答出現(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B) |
| 強盜(刑法第 328 條) | 他人 |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物或使其交付 | 竊盜後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脅另走準強盜(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
| 詐欺(刑法第 339 條) | 他人 | 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自己交付(有處分行為) | 高價蕃茄藏箱底讓老闆計價(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機器不會陷於錯誤:對機器下手回到竊盜,或依情形論刑法第 339 條之 1 由收費設備取財(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第一型|持有歸屬誤導
把「持有鬆弛」包裝成「脫離持有」或「自己持有」,誘你答侵占系。機車未熄火停餐廳旁(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背包留在剛離座的椅子上(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贓電纜藏路旁草叢(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快遞司機拆託運紙箱取手機(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解毒劑 支配領域內=持有還在,走竊盜;真的在自己持有中而易持有為所有,才是侵占(貨款私吞=業務侵占,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第二型|處分行為誤導
事實裡放一個「偷」字誘你答竊盜,或放一台機器誘你答詐欺。高價蕃茄藏箱底讓老闆低價結帳(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釣魚線黏紙鈔騙兌換機吐零錢(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解毒劑 分流看被害人有沒有處分行為,不看行為偷不偷偷摸摸;機器沒有意思,不會被騙,前者是詐欺,後者回竊盜。
第三型|使用竊盜
用完就還的短暫借用,誘你答竊盜既遂。借橡皮擦五秒、拖板車十分鐘、雨傘十分鐘用畢歸還都不成立;但取機車供犯強盜後棄置他處=竊盜(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解毒劑 不法所有意圖=排除原權利人、把物據為己有。短暫使用旋即歸還者欠缺此意圖;本書以歸還意思與原地歸還為判斷指標,這是歸納不是明文。
第四型|既未遂時點
在「拿到手沒」的節點設陷。正擬跨上機車即被逮=未遂(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賣場內把化妝品放入自己手提包=既遂,離開收銀檯前被攔不影響(102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解毒劑 既遂=建立自己的實力支配,不以離開現場為必要;未遂=已著手但持有尚未移轉。
第五型|升級與扣件
用準強盜、加重竊盜的細節做錯誤敘述。脫免逮捕僅握拳嚇阻、屋主表示不怕,選項卻寫成準強盜(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攜兇器+侵入住宅兩款兼具,誘你答想像競合(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D)。
解毒劑 準強盜不是「竊盜後動了手就算」,刑法第 329 條經釋字第 630 號作限縮之合憲性解釋,強暴脅迫須達一定強度(本書轉述其方向,精確文字以解釋文原文為準)。另:同一竊盜行為數款加重事由兼具,實務仍論一個加重竊盜罪,不是數罪也不是想像競合。
真題解剖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持有鬆弛 vs 脫離持有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 A 起身至旁邊的樓梯間打電話,臨走時將 A 放在休息室椅子上的背包取走。A 十分鐘後回到休息室才發現背包不見。甲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D) 是本題的靈魂誘答:A 只是去隔壁樓梯間打個電話,背包仍在他的支配領域內—持有鬆弛,不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侵占脫離物出局。
- (A) 背包從未在甲的持有中,沒有「易持有為所有」可言。
- (C) 醫院家屬休息室不被當成第 1 款的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本題落在普通竊盜—這一句是本書從公布答案反推的解讀,不是條文明文。
秒殺 人短暫離開=持有還在;直接取走他人支配領域內之物=竊盜。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封緘物:快遞司機的手不能伸進紙箱
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直覺陷阱:司機業務上持有包裹→易持有為所有→業務侵占?錯。
- 本書對實務見解的歸納:封緘物採內外分離,受託人持有的是「包裝整體」,封緘內的內容物仍屬託運人持有—拆封取走內容物=破壞他人持有=竊盜。(這條內外分離是歸納;公布答案本身則是可查證的事實。)
- (C) 是留給「背了持有理論、但沒背到封緘物」的考生的。
秒殺 整箱拿走=業務侵占;拆箱取物=竊盜。動的是箱子還是箱裡的東西,一字定生死。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有「偷」字不一定是竊盜
甲至市集購買蔬果,見乙忙碌,遂偷將高價蕃茄先裝進箱子,最後將低價蕃茄鋪於表面,乙結帳時並未察覺,即以 360 元計價。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題目親手寫了「偷將高價蕃茄先裝進箱子」,但分流不看動作偷不偷偷摸摸,看乙有沒有處分行為:乙結帳、計價、交付整箱蕃茄,只是陷於「整箱都是低價」的錯誤—詐術、錯誤、處分、損害(差價)到齊。
- (A) 最容易誤選:甲取得蕃茄是乙同意交付的,欠缺「未經同意破壞持有」。
秒殺 東西是被害人自己遞出來的=詐欺;被害人根本不知道=竊盜。這題與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機器不會被騙→竊盜)互為鏡像,兩題一起記。
秒殺法
看到一段「把東西拿走」的事實,先別挑罪名,先問物在誰手上、被害人有沒有自己遞出來,罪名會自己浮出來。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高度集中:同一段事實,四個選項擺四個罪名,考的是要件辨識與分流,不是背條文。答題順序永遠是先定持有、再定移轉方式、最後才寫罪名。
- 二試裡竊盜幾乎不挑大樑,而是整題的起手式:先定性竊盜,才接得上準強盜、強盜、共犯論、贓物罪。第一顆扣子扣錯,後面全歪。
- 站隊:一試依實務見解作答(既遂看是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封緘物內外分離);二試遇到學說對立(試騎機車型、取回自己之物型)兩說並陳後要敢選邊,理由句比結論值錢。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竊盜在申論裡有兩張面孔:當主考點時是財產犯罪分流題的主菜(94、103、104 三個主考點考過的紀錄都是這型);當跳板時只是第一顆扣子,真正戰場在準強盜、共犯、贓物或肇事逃逸。
107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是 100 分一題到底的綜合題:竊盜只是第一站,後面還有排隊的爭點,在任何一站戀戰都是災難。
拆解模板
設問是「甲應論以何罪」,而事實剛好卡在竊盜與鄰罪的邊界上。原型: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10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客體檢查:是「他人之動產」嗎?不動產走竊佔;能量依刑法第 323 條以動產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持有之物=本型最愛的學說對立
- 持有歸屬認定+理由句:行為時物在誰的實力支配(支配領域說一句、鬆弛不等於脫離說一句)
- 移轉方式分流+理由句:不知情取走/公然奪取/壓制取走/被騙交付,四選一,並說明為何不是隔壁那個
- 既未遂:著手(對持有之侵害已直接密接)、既遂(移入自己實力支配)
- 收尾扣件:刑法第 321 條加重事由逐款掃、第 329 條升級檢查、第 324 條親屬條款、罪數(一行為侵害數人財產法益→想像競合)、下游贓物罪
竊盜一兩句速決,真正戰場在後面: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接強盜與準強盜;100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接共犯與兇器加重;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接強盜與中止;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接恐嚇取財與罪數;107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接肇事逃逸。
- 竊盜定性速決:罪名一句、既未遂一句
- 銜接句過門:例如「甲於竊盜後為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應進一步檢驗刑法第 329 條」
- 把篇幅留給該題主考點
事實卡在竊盜與詐欺之間,或客體是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持有之物。10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試騎機車騎走,題目明令依實務與學說詳盡分析);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潛入拖吊保管場開走自己的違規車,隔日回頭索賠)。
- 試騎型・詐欺說:B 因詐術陷於錯誤而自行交付機車占有,有處分行為,論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 試騎型・竊盜說:B 僅容許視線範圍內短暫試騎,持有並未終局移轉,甲逃離之舉才是破壞持有,論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
- 取回自己之物型・肯定說(持有法益觀點):竊盜罪兼保護合法持有關係,保管場對車輛有合法占有,所有人以私力破壞之仍該當竊盜
- 取回自己之物型・否定說(本權觀點):客體以他人所有之物為限,取回自己之物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至多是民事糾紛
- 寫法:兩說各兩句,點出爭點(交付是否具終局性/竊盜保護的是持有還是本權),擇一並附理由即可得分
- 94 年那題別漏第二幕:隔日謊報失車向保管場索賠=對保管場施詐術,保管場不允並報警,未取得財物=詐欺未遂,兩罪數罪併罰
設問對應紀律:B 型題把竊盜寫成長篇大論,等於把配分白白讓給你沒寫的主考點。竊盜在 B 型題的劑量上限是全題篇幅的四分之一。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持有歸屬認定附理由:支配領域、鬆弛不等於脫離、封緘物內外分離
- 竊盜與詐欺以處分行為之有無劃界,並論交付的終局性
- 著手時點附理論(對持有之侵害直接密接、主客觀混合),不直接宣告
- 既遂時點=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不以離開現場為必要
- 不法所有意圖之正反檢驗,把使用竊盜排除掉
- 刑法第 321 條加重事由逐款檢查,數款兼具仍論一罪
- 升級鏈:刑法第 329 條四要件,前行為(竊盜或搶奪)、目的(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強暴脅迫之程度
- 下游:刑法第 349 條,以及「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的界線
以上「這一點值分」的判斷是本書依歷屆出題面向重建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各點所引年度題號本身則是可查證的事實。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版例句取自本書的教學模擬答卷,不是真實考卷;高低分特徵為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變形軸
持有軸(左鄰:物在誰手上)
- 侵占、業務侵占:物已在自己手上;物在他人手上才是竊盜
- 侵占脫離物:真的脫離持有才算;僅持有鬆弛仍是竊盜
移轉軸(右鄰:怎麼拿走)
- 竊盜(不知情)→ 搶奪(公然乘不備)→ 強盜(壓制至不能抗拒)
- 竊盜(無處分行為)↔ 詐欺(被騙後自己交付)
升級軸(時間往後推)
- 竊盜 → 當場施強暴脅迫(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 準強盜,強度須達一定程度(釋字第 630 號限縮方向)
縱深軸(未遂與下游)
- 著手(直接密接)→ 未遂 → 既遂(實力支配)→ 銷贓 → 贓物罪(第三人入場)
出題人視角:一試在四條軸的交叉點出題(快遞封緘物=持有軸的細節戰;蕃茄結帳=移轉軸的細節戰);二試把兩三條軸串成劇本(竊盜→被發現→施暴→準強盜→銷贓→贓物罪,一題吃三軸)。看到長事實不要慌:每個轉折點就是一條軸的切換,逐站分流即可。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持有在誰 → 怎麼移轉 → 附加劑檢查
賣場皮
甲在賣場把化妝品放入自己的手提包,尚未走出收銀檯即被攔下。
放入包內即建立實力支配=既遂,不待走出賣場;結帳時未主動交付該物,收銀員全程不知情、無處分行為=竊盜而非詐欺(102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107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的原題事實)。變奏:若改為讓店員誤算低價結帳,就有處分行為→詐欺(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交通工具皮
機車未熄火停在路邊,持有仍在原主。
跨上前被逮=竊盜未遂(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試騎中騎走=竊盜與詐欺的學說對立(10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借用後棄置他處=有排除意思,成立竊盜,用畢原地歸還=使用竊盜不成立(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賽鴿皮
比賽開始後,在賽鴿必經路徑架網。
對持有之攻擊已直接密接=著手,未捕獲=未遂;一網同時捕獲三人賽鴿=一行為侵害三個財產法益,三個竊盜罪想像競合從一重;售鴿得款購鑽戒贈與知情女友=「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的界線戰,變得一次或二次是爭點(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三小題;鑽戒是否仍為贓物的結論屬本書的推論方向,非官方答案)。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你已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的分流三問。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持有鬆弛不等於脫離」這種規範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機車未熄火、A 人在幾步外的餐廳裡、鑰匙還插著」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一步分流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學說對立題禁止只默寫兩說定義而不碰本案事實。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分流三問決策樹,含侵占系、詐欺線、使用竊盜三個岔路
- 默寫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與第 329 條全文,並口述第 321 條第 1 項六款的關鍵字(條文在 b21)
- b15 的得分點默寫出八成以上(初值,依科目校準)
- b18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以內的擬答
- A 型自評:客體是否為他人之動產(含自己之物由他人合法持有)、持有歸屬有沒有理由句、有沒有用處分行為劃分竊盜與詐欺、著手與既遂各有一句理論依據、不法所有意圖有沒有正反檢驗、刑法第 321 條有沒有逐款掃、學說對立有沒有兩說並陳+選邊+理由
- B 型自評:竊盜段有沒有壓在全題篇幅四分之一以內、有沒有寫銜接句、升級段有沒有檢查刑法第 329 條四要件與強脅程度、涉及銷贓有沒有檢查刑法第 349 條與變得財物的界線、結論有沒有回答設問動詞
- b9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沒過怎麼辦:持有歸屬錯→回 b7、b10;詐欺線分不開→回 b10 的蕃茄題與 b14 的 C 型;著手既遂含糊→回 b9 第四型;升級鏈斷→回 b21 的刑法第 329 條與 b9 第五型;學說對立寫不出→回 b14 的 C 型逐句抄改。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竊盜章(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侵占章(第 335 條、第 336 條、第 337 條)與強盜罪(第 328 條)於同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罰金數額改為現行數額。
影響:做 108 年以前的舊題時,選項裡的法定刑數字可能還是修法前的舊額度。
舊題要重解:罪名分流不受影響;一旦題目要你比較刑度,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第 1 項是竊盜(動產),第 2 項是竊佔(不動產),第 3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著手了沒、既遂了沒」永遠是活考點。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六款背款次關鍵字即可:住宅/毀越/兇器/結夥三人/災害/公眾運輸。同一竊盜行為兼具數款加重事由,實務仍論一個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 323 條(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客體檢查那一步用得到:能量不是有體物,靠這一條被拉進動產。
刑法第 324 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第 1 項是得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犯罪;第 2 項把範圍拉大到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效果是須告訴乃論。申論收尾的扣件之一。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與竊盜共用「他人之動產」,差在移轉方式:公然乘人不備奪取。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1 項 門檻在「至使不能抗拒」;沒到這個程度,回搶奪或竊盜。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竊盜的升級條款,全文必背:前行為(竊盜或搶奪)+三種目的之一+當場+強暴脅迫。釋字第 630 號對本條作限縮之合憲性解釋,強暴脅迫須達一定強度。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分流關鍵字全在「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物已在自己持有中、易持有為所有=侵占;物在他人持有中、破壞持有取走=竊盜。
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第 2 項 「業務上所持有」四個字是誘答發動機—先確認物真的在他持有中(封緘物的內容物不算),才輪到本條。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物罪) 只處罰金,是誘答重災區。物只要還在本人的支配領域內(機車停路邊未熄火、背包放在剛離座的椅子上、贓物藏在草叢),就不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持有的鬆弛不等於持有的脫離。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與竊盜的界線=被害人有無處分行為:被騙而自己交付=詐欺;根本不知道、談不上交付=竊盜。
刑法第 339 條之 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第 1 項 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對收費設備下手不是詐欺—依情形回竊盜或論本條。
刑法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竊盜既遂後的下游戰場。第 2 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是申論的界線爭點(變得一次、二次還算不算)。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竊盜章明文罰未遂,著手認定全靠它。注意第 2 項的限制: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25、32、34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7、12、18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0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8、30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66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8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3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32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32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30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100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7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4 至 113 年;更晚年度的題目保留作盲測,本書零引用
【條文來源】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實務見解】釋字第 630 號(這個考點關聯: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竊盜後為脫免逮捕當場施脅迫是否成立準強盜),本號解釋對刑法第 329 條作限縮之合憲性解釋;釋字第 777 號(這個考點關聯:107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的肇事逃逸段)。兩號解釋的字號存在性可查證,本書所述要旨為轉述方向,精確文字以解釋文原文為準
【本書不引用者】這個考點另有一則最高法院判例字號見於原始卡片標註,因其要旨無法在本書的字號索引中核實,本書不轉述、不作為教學依據
【推估的部分】給分面(某一得分點值多少分)、時間與字數劑量、高低分卷特徵,均為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相關區塊已掛 我們的推估眉標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白話 第 1 項是竊盜(動產),第 2 項是竊佔(不動產),第 3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著手了沒、既遂了沒」永遠是活考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白話 六款背款次關鍵字即可:住宅/毀越/兇器/結夥三人/災害/公眾運輸。同一竊盜行為兼具數款加重事由,實務仍論一個加重竊盜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3 條(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白話 客體檢查那一步用得到:能量不是有體物,靠這一條被拉進動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4 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白話 第 1 項是得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犯罪;第 2 項把範圍拉大到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效果是須告訴乃論。申論收尾的扣件之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白話 與竊盜共用「他人之動產」,差在移轉方式:公然乘人不備奪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1 項
白話 門檻在「至使不能抗拒」;沒到這個程度,回搶奪或竊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白話 竊盜的升級條款,全文必背:前行為(竊盜或搶奪)+三種目的之一+當場+強暴脅迫。釋字第 630 號對本條作限縮之合憲性解釋,強暴脅迫須達一定強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白話 分流關鍵字全在「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物已在自己持有中、易持有為所有=侵占;物在他人持有中、破壞持有取走=竊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第 2 項
白話 「業務上所持有」四個字是誘答發動機—先確認物真的在他持有中(封緘物的內容物不算),才輪到本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物罪)
白話 只處罰金,是誘答重災區。物只要還在本人的支配領域內(機車停路邊未熄火、背包放在剛離座的椅子上、贓物藏在草叢),就不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持有的鬆弛不等於持有的脫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白話 與竊盜的界線=被害人有無處分行為:被騙而自己交付=詐欺;根本不知道、談不上交付=竊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第 1 項
白話 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對收費設備下手不是詐欺—依情形回竊盜或論本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白話 竊盜既遂後的下游戰場。第 2 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是申論的界線爭點(變得一次、二次還算不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白話 竊盜章明文罰未遂,著手認定全靠它。注意第 2 項的限制: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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